律法与自由

  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罗七:19)

现代人最喜欢讲的就是“自由"。自由简单的定义是:我作所愿作的,不作所不愿作的。换句话说是:为所欲为,不为所不欲为。

乍听起来,这似乎有些可怕,实际上并不一定。因为如果人想作甚么就作甚么,想不作甚么就不作甚么,等于是无法无天,是不可救药的坏人;但另一种情形是,有法有原则的人,想作的都是好事也能作出来,不想作的坏事就不作,真是“随心所欲不逾矩",正是理想的规规矩矩的君子。

但有一种人,他有行为的准则,知道甚么事该作,甚么事不该作;只是“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罗七:15)成了身不由己,力与愿违。这种可悲的景况,是“不良于行",想到哪里去却去不成,失去旅游的乐趣;如果在品德上,“素行不良",是不能达到道德的境界,有理想的人,却难以实现,是更大的悲哀。

保罗从早年就知道律法,从律法明白甚么是善的,是当作的;甚么是恶的,是不当作的。照一般的想法,罪恶是由于无知,应该是不会再有问题了?但是,他发现自己是善善而不能行,恶恶而不能去。“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罗七:19)这情形,就成了心为形役:本来身体是为执行心灵的意愿的,现在心灵竟成了肉体的奴仆。这就像古时战争中的情况:得胜的一方,根据征服的规律,把心灵掳去,作它的奴隶!

显然的,律法只告诉我们,得胜是好的,是应该的,也是光荣的;但不能提供任何所需要的力量,支持我们得胜。在这样力不从心的景况,失败的人只能说:“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七:24)因此,有人就用苦行的方法,想制服肉体,叫它听话;哪知全无功效(西二:23);因为问题不在于肢体,而是在于支配肢体的力量,就是“犯罪的律",使其不肯听话。即使你把肢体砍掉了,也解决不了这律的问题。感谢主!“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罗七:25)!因为主耶稣基督不是给我们一个得胜的方略,而是 自己成为我们得胜的力量: 得胜了罪和死的律,把我们掳来,而且藉着圣灵活在我们里面,使我们有复活的生命,过得胜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