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與自由

  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羅七﹕19)

現代人最喜歡講的就是“自由”。自由簡單的定義是﹕我作所願作的,不作所不願作的。換句話說是﹕為所欲為,不為所不欲為。

乍聽起來,這似乎有些可怕,實際上並不一定。因為如果人想作甚麼就作甚麼,想不作甚麼就不作甚麼,等於是無法無天,是不可救藥的壞人﹔但另一種情形是,有法有原則的人,想作的都是好事也能作出來,不想作的壞事就不作,真是“隨心所欲不逾矩”,正是理想的規規矩矩的君子。

但有一種人,他有行為的準則,知道甚麼事該作,甚麼事不該作﹔只是“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羅七﹕15)成了身不由己,力與願違。這種可悲的景況,是“不良於行”,想到哪裡去卻去不成,失去旅游的樂趣﹔如果在品德上,“素行不良”,是不能達到道德的境界,有理想的人,卻難以實現,是更大的悲哀。

保羅從早年就知道律法,從律法明白甚麼是善的,是當作的﹔甚麼是惡的,是不當作的。照一般的想法,罪惡是由於無知,應該是不會再有問題了﹖但是,他發現自己是善善而不能行,惡惡而不能去。“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羅七﹕19)這情形,就成了心為形役﹕本來身體是為執行心靈的意願的,現在心靈竟成了肉體的奴僕。這就像古時戰爭中的情況﹕得勝的一方,根據征服的規律,把心靈擄去,作它的奴隸﹗

顯然的,律法只告訴我們,得勝是好的,是應該的,也是光榮的﹔但不能提供任何所需要的力量,支持我們得勝。在這樣力不從心的景況,失敗的人只能說﹕“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七﹕24)因此,有人就用苦行的方法,想制服肉體,叫它聽話﹔哪知全無功效(西二﹕23)﹔因為問題不在於肢體,而是在於支配肢體的力量,就是“犯罪的律”,使其不肯聽話。即使你把肢體砍掉了,也解決不了這律的問題。感謝主﹗“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羅七﹕25)!因為主耶穌基督不是給我們一個得勝的方略,而是祂自己成為我們得勝的力量:祂得勝了罪和死的律,把我們擄來,而且藉著聖靈活在我們裡面,使我們有復活的生命,過得勝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