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稱義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羅四﹕3)

誇耀自己是這世界的文化型態。看各種廣告,會給你一個印象,有那麼多完美的東西,這應該是個完美的世界。你我都知道,隔完美還有一段距離,而且是相反的方向。

甚麼是“美”呢﹖美就是每一部分都合宜,沒有可以增減改易的地方。用在人的品格是“義”,就是行得合宜。聖經所說的“稱義”,常有人解釋為“看為從來沒犯罪一般”,雖然簡,卻不夠明,因為那只包括了赦免的消極意義,而且只局限於對人。實際上“稱義”就是稱“義”。例如﹕受約翰洗禮的眾百姓和罪人,聽見耶穌的話,就稱神為義(路七﹕29)﹔敬虔的奧秘是基督“被聖靈稱義”(提前三﹕16),都是稱頌完善的意思。簡單說,“義”就是完美無瑕,少於這標準就是不義。

人的觀念是作工得工價。工人先作了工,雇主就欠他債,有補償的義務。如果這觀念用在人對神的關係上,就成了“先給了祂,使祂後來償還”(羅一一:35)。而且假定人作工的成果,到了完美無瑕的地步,就是得神認定完全合宜:義。這是何等狂妄的想法!實際上,人能先給神的想法,是完全不能成立的。羅馬書第四章3至5節明記:

  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亞伯拉罕得神稱他為義,並不是因為他行了割禮,得神的喜悅,才稱他為義;那時候,神還沒有提到割禮這回事。“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一五:6)而且那時在律法以前四百多年,更與行律法沒有關係。

另一個是大衛的例子。大衛與拔示巴犯了姦淫,又設計殺了她的丈夫;這兩項罪,都不是獻祭物可以除去的,照律法是該死的。但大衛痛悔認罪,得神稱他為義。(羅四:6-8)可見稱義是因著信,單單從神的恩典而來,不在於人的行為。

罪人蒙恩典,“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羅四:16)。連明信起義,也是從神來的;正如人肉身的生命,不是自己能作甚麼,靈性的生命,也不是人努力的結果。因此,我們只有向神感恩,因為神照祂的主權,揀選了我們,賜恩給我們,使我們因信作祂的兒女,何等奇妙的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