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審判

  以感謝獻上為祭...按正路而行(詩五O﹕23)

許多人以為自己相信神,事奉神,所信所事奉的,只是他們照個人喜好所設計的“神”,像定製衣服一樣,求合自己主觀的心意:是情投意合的朋友,是慈愛的父親,是樂善好施的幫助者;只是說到神是“審判者”,他們就會搖頭蹙額,以為那是舊約過去的事。

其實,新約並非沒說到審判。使徒保羅在雅典的講道中宣告:神“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祂所設立的人 [耶穌基督]按公義審判天下”(徒一七:31)。希伯來書描述天上的境況,“有審判眾人的神”(來一二:23)。使徒彼得說:“時候到了,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這都告訴我們,將來的審判是真實的。

審判者是有權威的。詩篇第五十篇開始,就莊嚴的宣告:“大能者,神,耶和華”(El,Elohim,Yahweh)三復聖名,表示其莊嚴(見書二二:22)。主的顯現,不是謙卑的僕人,不是柔順的羔羊,而是威嚴的審判者。

審判是分別。審判者是分別的。祂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高過諸天”(來七:26),祂是公義無私,不是可以賄賂的;人不能以獻上些微禮物,就能得神另眼看待。祂也是比所羅門更有智慧,全知的神,能看透人的內心動機。

人在世的行為,常是自己看為正,有時也得到人的稱讚;但這不一定是正確公正的標準。時候到了,都要在神面前顯明出來,“將這些事擺在你的眼前”(詩五O:7-21)。

審判的結果,是判決並執行。神要人自己思省,否則就要被“撕碎,無人搭救”(詩五O:22)。這表明神的嚴厲,祂恨惡罪惡,絕無寬容;祂的判決,是最後的定案,沒有上訴。

在審判的日子未到以先,神仍然給人機會:“凡以感謝獻上為祭的,便是榮耀我;那按正路而行的,我必使他得著我的救恩。”(詩五O:23)所以當悔改,轉向行神的道路。

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以為獻祭的禮儀可以滿足神;但那不是神所要的。聖經中,勉勵新約的聖徒說:“我們應當靠著主耶穌,常常以頌讚為祭獻給神,這就是那承認主名之人嘴脣的果子﹔只是不可忘記行善和捐輸的事,因為這樣的祭是神所喜悅的。”(來一三﹕15,16)這是合神心意愛的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