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可貴

  血是污穢地的(民三五﹕33)

神起初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祂看人的生命至為寶貴,絕不容人輕易殺害。神吩咐說:“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形像造的。”(創九:5,6)

毀壞有神形像的人,是嚴重的事。所以神對於殺人都極為重視。在所有的律法中,犯了殺人的罪,不能獻祭物或禮物給神除罪;“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三五:31)

律法明文規定:不論用甚麼器具,甚麼手段,只要是蓄意的行動,而致人於死的,就構成殺人的罪。“故殺人的,必被治死。”(民三五:16-19)

生命是神所賜的,只有神有權柄可以取去。因此,神看殺人流血,是毀壞照神形像造的人,毀壞了可能的發展,取去人的生命,是不公義的事。(民三五:33,34)神吩咐說:“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凈,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對於被指控為殺人的,他的生命也是同樣的可貴,所以規定:“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人的口叫人死。”(民三五:30)如果有人作虛假不誠實的見證,也必須擔當罪孽,要照他所想陷人入罪的刑罰待他。不過,神知道人有無意的過失。那無心誤殺人的,他的生命也同樣寶貴;不該把他和故殺人的同樣處死。因此,神規定在利未人的城邑中,設立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受保護,等候審判。否則報血仇的人,為失去的親人心中急痛,將那無心致人於死的殺了,也是不當的,造成社會秩序混亂。(民三五:6-28)這可見神的公義和慈愛。

神不願人“流無辜人的血”(申一九:10);更恨惡以色列人把無辜的嬰孩獻給偶像。猶大的惡王瑪拿西,如此流無辜人的血(王下二四:4耶一九:4),招致神的忿怒使國家覆滅。

  今天,各地流行墜胎殺嬰,不重視生命的寶貴,是極惹動神怒的事,應當在神面前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