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回的以色列民,當然是心繫殘破的故國,為了愛國的熱誠,願意放下一切。想不到歸來後所經歷到的是,困難多於鼓勵,四圍是懼怕,加上不息的勞力。有的人則把貪婪的飢渴,帶到這創痕未復的土地上,醜惡的嘴臉,真使人憎厭。
以斯拉把神的話帶到他們面前,當人面對律法的鏡子,知道了自己的虧欠,由領袖們簽名,全民樂意悔改,遵行神的旨意,形成了普遍的復興。
由領袖開始
古時的法律,都是由統治者頒定的,但他們自己常不受限制,為所欲為。如華人社會,則以不守法為光榮,以善走法律漏隙為智慧。神是最高的頒定律法者,祂是信實守約的,願意人照祂的旨意行事,而且對領袖要求特別嚴格,希望他們作百姓的表率。所以復興是由領導階層開始的,其餘的民“都隨從他們貴胄的弟兄”(尼一O:28,29)。 人民性格如羊群一樣,看到領袖那樣作,才相信是真實的,愛主需在於領袖的表現。
有相應行動
復興不止是喊一陣子口號,唱唱詩歌,也不止於情感的表露,而是有相應的實際行動。教會歷來的復興,都在歷史上留下深切而長久的痕跡。以色列民的復興,先改變了身邊的生活習慣,分別為聖;再有更新的宗教生活,“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神的殿,交給我們神殿裡供職的祭司。”(尼一O:36)
使神得榮耀
復興與一般社會運動不同,是在於人心靈的覺醒,更新了對神的敬畏,有愛主的具體表現。奉獻不是僅為了供應日常的開支,維持一些專業人員的生活需用,更是表現尊榮神。“你要以財物和一切初熟的土產,尊榮耶和華。這樣,你的倉房必充滿有餘,你的酒醡有新酒盈溢。”(箴三:9,10)尼希米沒有規定,不奉獻十分之一就關在監裡,聖經也沒有這樣的記載;但那是表明敬畏神:人為了吃飽而事奉教會是羞恥,教會不給事奉的人吃飽是罪惡。要大家不離棄神的殿。(尼一O:39)
今天教會需要復興,我們也禱告求復興;但我們當思想:是否遵行神的話,從領袖,到個人,盡上自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