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逃城

  這些城可以作你們逃避報血仇人的地方(書二O﹕3)

在公義與憐憫之間,必須有一個給人寄足的地方。

神的律法記著說,故意殺人的,依法必要治死:“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出二一:14)神把殺人的罪,看得那麼認真,處分那麼嚴重,並不是由於甚麼人的觀點,也不是由於懲前毖後,而是因為殺人是得罪神的事。“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著祂的形像造的。”(創九:6)因此,律法中,沒有定下為殺人獻祭贖罪的條例,無論獻甚麼祭,都不能夠除罪,必須血債血還。

被殺者最近的親屬,有報血仇的權利和責任,是在各文化中的自然法。通常是被殺者的兒子,可以直接親手報仇,不必經過法律的審判。在古時,家族維繫非常密切,這幾乎看作是值得嘉許的事,有時甚至引起家族間的仇殺。這與現在的主張“人權”,維護罪犯的權利,大不相同。

但神不僅看動作,也看人的動機。因此,神藉摩西吩咐以色列人:“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的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出二一:13)

以色列人過到約但河西岸,神要約書實施設置逃城:“你們要...為自己設立逃城,使那無心而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可以作你們逃避報血仇人的地方...”

  這都是為以色列眾人和在他們寄居的外人,所分定的城邑,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不死在報血仇人的手中,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書二O:1-3,9)

神是公義的神,也是慈愛的神。祂把蓄意殺人和誤殺分別出來,在約但河東岸有三座逃城,在約但河西岸有三座逃城,位置分配相當,不會太遠,給誤殺人的,可以有逃亡的機會。

這不僅是為以色列人,也是為寄居的人預備的。表明神的恩典,臨到以色列人,也臨到外邦人,並沒有分別。這逃城所表明的,是耶穌基督。世人都犯了罪,照律法是要被追殺,沒有盼望;但逃到耶穌基督裡面,信靠祂,就不至滅亡,而有平安。祂是我們的大祭司;因為基督死了,我們就得以出逃城,恢復自由,不再懼怕,而且得基業。

慈愛的神,是我們的拯救,是我們的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