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暗裡的人,如果沾染了污穢,自己無法知道,同他在黑夜裡的,也無法知道﹔除非他們進到光裡。因此,我們知道太陽的存在,不僅是看到太陽,也從清楚看到萬物而得證明。
耶穌時代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是活在黑暗中的人,他們不認識自己的情形。有一天,耶穌在聖殿院中,他們帶了一個婦人到祂面前。他們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擺在耶穌面前的兩難﹕如果祂贊同摩西的律法,把那行淫的女人處死,則違反祂自己愛的教訓﹔如果祂不處死那女人,則是縱容罪惡,違背律法。耶穌卻不用言詞作答,只“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
耶穌的指頭畫的甚麼字﹖是在何烈山上,那指頭在兩塊石版上所寫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條誡命(出三一﹕18)﹔是那指頭在巴比倫王宮份牆上所寫的﹕“你被稱在天平裡,顯出你的虧欠。”(但五﹕27)
那時,是在清早。聖殿院中的巨大銅火炬,在住棚節儀式中象徵曠野的火柱(出一三:21),仍然散發著光芒,只是已經被朝陽的光所代替。但這都不能照亮人心得黑暗。主耶穌在地上用指頭畫的字,卻像發出更強烈的光,照透那些控告者的內心。他們看了主所畫的字,應該有些不自然了,卻還是不住的問祂。
沒有一個無罪的人,可以定那婦人的罪,並不出主耶穌意料之外。祂對那個意外的婦人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唯一無罪的主耶穌,赦免她的罪,叫她悔改行在光中,過光明的生活。(約八:11 約壹一:5)
主指出人的需要:人都不能憑自己行義,達到神的標準;必須從罪惡黑暗中轉回,歸向光明,才可以過聖潔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