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否信靠神的人,心中都有道德的觀念。最不正直的人,也期望別人以正直待他,如果誰以彎曲詭詐對他,絕不會使他快樂﹔不完全的人,卻要求別人完全,特別是他沒有同樣的缺點。是誰把這正直完全的觀念放在人的心裡﹖
在另一方面,人知道自己不能畫一條絕對的直線,也不能畫一個完全的圓圈。但人有這個絕對直,和完全圓的理想。同樣的,人知道自己不論如何努力,總不能達到神要求合宜沒有錯失的標準。因此,智者賢者才發出深心的問題﹕“人在神面前怎能成為義呢﹖”(伯九﹕2)
“行而宜之之為義”,是說義的意思是行得合宜,時時事事行得恰當,適中,正確。與“義”相反的是罪﹔罪的基本意思是不適中,不宜就是不義,就是罪。 希臘文作Hamartia,文學中稱為tragic flaw,基本上是射箭不中的,偏差的意思。
雖然他的立意可能不是錯的,但裡面有個力量,使他失卻正當的目標。約伯以人的標準是無罪,但仍虧欠神義的標準。
比勒達說:“神豈能偏離公平?全能者豈能偏離公義?”是說到神本性完全的“義”(伯八:2),在人的生命中從未存在,人的經歷中無從體驗。約伯所說:“我雖有義”,是盡人可能達到的無辜(伯九:15,20),沒有明顯的錯失,遠離惡事。因此,他同時無罪而不能稱義,是無法解決的困惱:
人的義和神的義,如何得到平衡?這似乎是一個沒有希望解開的糾結。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羅一O:3)。這就如同兩個人買東西,各有自己的天平和法碼,如何爭講價錢都沒有意義。因此,約伯說:“祂本不是人,使我可以回答祂,又使我們可以同聽審判。我們中間沒有聽訟的人,可以向我們兩造按手。”(伯九:32,33)
人既然無法滿足神,神又不能降低祂的標準,神就差祂的兒子到世上來,為了罪人死:“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一O:4)這就是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