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是聖潔公義的,這是人一般的共識。因此,我們可以知道﹕“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順著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加六﹕7)
約伯的朋友以利法知道﹕“按我所見,耕罪孽,種毒害的人,都照樣收割。”(伯四﹕8)另一方面,他斷言﹕無辜的人和正直的人,絕不可能遭受苦難。
其實,個人的經驗,只是有時可以延伸引用以判斷別人,但絕難以在任何時候,判斷所有的人。“按我所見”的範疇有限,不能以有限的採例,作為普遍性斷言的依據﹔而且人存在的時度有限,也不就等於收割報應的終期。怎能因為看見一片落葉,就斷言是秋天到了﹖罪惡誠然會收到報應,但不一定是“我所見”。
在另一方面,據同樣的理由逆推,再斷言﹕人遭遇禍患,就是因為罪孽的緣故﹔間接指約伯的遭遇,不外是犯罪以至招致神的忿怒。
以利法又據他夜間異象的經驗,那靈的聲音﹕“必死的人豈能比神公義呢﹖人豈能比造他的主潔淨呢﹖”當然,人不足聖潔公義的神相比,約伯的正直完全,也遠不能達到神自己的標準。就如我們的衣裳,洗到最潔淨的程度,但如果拿去跟雪比較,就顯得無望的灰黃不潔。因為“住在土房,根基在塵土裡,被蠹蟲所毀壞的人”,根源既然不好,又被罪惡的蟲所侵蝕,怎樣也不能滿足神的要求。(伯四﹕16-21)他這經驗,比現在看異象的人也高明不到那裡去。這是一般的情形,穿在約伯身上,並不會完全合身﹔而他也沒有了解約伯與神的關係。神是否要求在土房的人,達到祂自己靈宮的標準﹖那是不可能的事。那要到許多年代以後,主耶穌基督來到世間,為人的罪死在十字架上,叫凡信祂的人,因披戴基督,在神面前得稱為義﹕“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耶穌基督],就都得稱義了”(徒一三﹕39)。這才是福音。
我們現在,對於屬靈事物,仿佛是“對著[銅]鏡子觀看,模糊不清”(林前一三﹕12)﹔所有經驗,也不會有多大幫助。願主賜智慧,使我們知道自己不知道,直到面對面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