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公義和主權

  我所看不明的求你指教我(伯三四﹕32)

  生命短暫智慧有限的人,偏喜歡判斷全能的永生神。還有比這更可笑的事嗎﹖而其判斷的結果,必然是無比的愚昧。

  以利戶與那三個朋友不同,也是他超過一般人的地方,是他先設定神是公義的。神既是公義的,就“必不作惡,全能者也不偏離公平”;祂有絕對的主權,因為世界是祂的,祂不用向誰負責,也不可能有自私,也不偏待人。世界上的人,常是看重有錢財,有勢力的人,接受賄賂,出賣真理;所以衙門是為了富有的人開的,有錢斯有理。神的性情絕不是這樣,也不需這樣,因萬有全是祂的。

  祂完全知道人所行的:“神注目觀看人的道路,看明人的腳步。”神不用拘傳人來當面審查,也不必誰見證,冗長無盡的反覆辯駁,像世上的法庭,曠日費時;如果那樣,人的壽命要長許多倍,才看得見案件的審結,公義得伸。因為祂知道人心中所存的,所以不難判斷,也沒有錯誤。(伯三四:10-24)

  神靜默不語,或向人掩面,並不是祂於理有虧,避免見誰的面。人的問題是所知太有限了,甚至犯了罪仍不自知,神就必須先責罰了,使人注意而醒悟(伯三四:31-33)。他說:

  有誰對神說:“我受了責罰,不再犯罪;我所看不明的求你指教我,我若作了孽必不再作。”祂施行報應,豈要隨你的心願叫你推辭不受嗎?

  以利戶提醒約伯,人所有向神質疑,抱怨,抗議,悲嘆,掙扎,都是無用的。他建議:人不要想代替神作審判官;在天上的法庭,人不能講條件,討價還價,以他的自由,代替神的旨意,自己選定要神如何待他,而要神簽字。

  謙卑順服,是悔改蒙恩的開始。在神面前承認自己有不明白的地方,接受神公義的判斷,我們的經驗會告訴我們,是不容易的事。不過,承認神的智慧,是最智慧的;接受神對你的待遇,是對自己最好的待遇。

  生活在人本文化中,我們對於神公義的觀念,感覺異常陌生。有時,所看到不公不義的事實在太多,但並不等於你就是公義的準衡,更不給予你“替天行道”的權利。我們必須重新衡量公義的標準;首先要改變篡權自義的態度,謙卑在神的面前,不再輕慢神,接受神所給我們的任何境遇,歌頌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