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贖與恩典

  贖我的靈魂免入深坑我的生命也必見光(伯三三﹕28)

人對神的觀念,是從自己的心思意念產生的,往往是人本性的反映。因此,異教的“神”會嫉妒,分爭,偏愛,以至偷竊,好色,貪污,公然接受賄賂,包庇罪惡,各種惡行都有,無異於人間社會。

  即使是認識真神的,也常陷於兩個偏差﹕或認為神是慈愛的,而且是溺愛的,人可以為所欲為,老人家都不過問﹔或認為神是公義的,近於吹毛求疵,不放過你的任何錯失,好得機會懲罰人而為快。這是由於不是出乎神的特殊啟示,即使是最有智慧的人,憑自己的經驗和推理,對神也只是片面的認識。

以利戶似是略勝一籌,他指出:神使人受苦,是因為人的裡面有不義,要受管教;有雜質,需要煉凈,成為有價值的器皿。所以人在痛苦中,有神的美意,受苦有指望﹕

  一千天使中若有一個作傳話的,與神同在,指示人所當行的事,神就給他開恩說﹕”救贖他免得下坑,我已經得了贖價。”他的肉要比孩童的肉更嫩,他就返老還童。他禱告神,神就喜悅他,使他歡呼朝見神的面﹔神又看他為義。”(伯三三﹕23-28)

  雖然以利戶認為人的情況,是必須受懲治才肯回頭,但他承認人的缺欠,不能滿足神的要求,需要神教訓,相信啟示的重要﹔他知道:不是靠人的努力自救,而是靠賴與神同在的使者,作中保,替人付出贖價。這樣,才可以使人有指望,得重生,得神稱他為義,而蒙神喜悅,得以見神的面。

這摧毀了人的虛驕,超越了人掙扎自救的層面,而指向恩典,幾乎是“因信稱義”的最早宣告。蒙恩者見證,在人前歌唱﹕“我犯罪背逆,卻未受當得的[刑罰](或譯It hath not beenrequited to me) ﹔神救贖我的靈魂免入深坑,我的生命也必見光。”(伯三三﹕26,27)這完全是由於全能神的慈愛憐憫,“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林後五﹕19)。是在基督裡成就的,不想救恩的樂歌,竟在約伯悲慘的環境中出現,會引起他的靜思,燃起他的盼望,使他迴誦﹕“我的生命也必見光”﹗

  人憑自己的義,不能得神的喜悅﹔只有仰賴神的恩典,和耶穌基督作中保,成就救恩。這是我們永遠的盼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