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肉體的人,不相信神的權能和全知,狂妄的以為甚麼事都控制在自己手裡,自己的意志,可以決定一切,甚至以為信靠神是怯懦的行為。另外一種人,以為既然甚麼都是神所預定的,自己可以不必負任何責任;他理論說:既然所有的事都有神的預定,我無論作甚麼,都不能改變神既定的旨意,再要我負道德的責任,豈不是有欠公道?
奇妙的是,在聖經中,同時教導神的預定,和自由意志兩項真理,人沒有理由堅持不歸於楊,即歸於墨,否定二者並存的可能。其實,在自然界中,不乏這樣看似矛盾的並存事實。例如:物體遇冷則縮;但水冷到接近零度時,低於C4度, 則反而呈現膨脹。可見神的預定和人的自由意志,並非是不能並存。我們相信神的主權,也當善盡人的責任。
利百加懷了孕,雙子還沒有生出來,就在胎內相爭。她不堪其苦,去求問耶和華。
這是神的預定,人不能更改。那時“善惡還沒有作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羅九:11)
後來雙子生下來,首先出生的名叫以掃,以後生的名叫雅各。長幼的名分已定了,似乎沒有更改的可能了。
到他們長大後,有一天,以掃出去打獵,回來後感覺非常的累;雅各在家熬紅豆湯。對於飢渴交迫的以掃,這湯似乎是人間最美的東西,覺得能吃一碗,雖死無憾。雅各藉機勒索高價:要得一快朵頤,你得起誓把長子名分割讓。以掃說得很奇妙:“我將要死,這長子的名分於我有甚麼益處呢?”意思好像說:“今世已矣,連永生也不要了!”於是輕輕一言出口,換得一碗入肚。“以掃吃了喝了,便起來走了。”輕看了長子名分,便失去了長子名分。(創二五:27-34)
神的主權是屬神的,是隱藏的事;人的責任是明顯的事。“隱秘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於我們和我們的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申二九: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