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應許把迦南地,賜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為業。亞伯拉罕信神的話。那麼,他的行動,是否就該像合法擁有這地﹖
全地都是神的。但是,在神的應許還沒有成就之前,亞伯拉罕信心旅程上的伴侶撒拉死了。
亞伯拉罕蒙神呼召,已經離開了吾珥,那是他祖宗廬墓所在之地。如果他仍然算自己是故鄉人,應該把撒拉的遺體歸葬吾珥。現在,他在異鄉寄居,妻子死了,竟死無葬身之地。
但是,亞伯拉罕既然順從神的命令,從故鄉出來,就義無返顧,持定神的應許,以自己為應許之地的主人。不過,那地還屬於赫人佔有。所以他向赫人提出買地的要求:“我在你們中間是外人,是寄居的,求你們在這裡給我一塊地,我好埋葬我的死人,使她不在我眼前。”(創二三:2-4)不論如何多年恩愛,一同憑信心在外飄流,同甘共苦;神賜給他們應許的兒子以撒,如何愛惜撫養;撒拉終於離開他去了。哀慟,追念,都不能改變現實,只有設法埋葬撒拉。
赫人對他表現得很是友好。可能是亞伯拉罕的持身行事,端正公義,引起當地人的尊敬,稱他為“尊貴的王子”,接納他,以至“沒有一人不容你在他的墳地裡埋葬你的死人。”
換過沒有信心,只看眼前的人,很容易接受赫人的好意,既然無立錐之地,受人的施捨又有何不可?但那絕不是亞伯拉罕。他確信神應許這地給他和他的後裔,事情必然如此成就;現在時候未到,他必須按足價買地。因為他相信,全地都要照神所應許的歸給他。
赫人以弗崙滿口甜言蜜語,卻是乘機漫天討價。亞伯拉罕看到將來,完全接受說:“你若應允,請聽我的話:我要把田價給你,求你收下,我就在那裡埋葬我的死人。”於是,當眾平了四百舍客勒銀子給以弗崙,並且立約買妥,作為家族的墳地。(創二三:10-20)
神的僕人所事奉的是富有萬有的神,是何等尊貴的身分,不應該輕易接受不信之人的恩惠;既然說是有信心,信主是可信的,怎能夠向人搖尾乞憐,甚至因些微利益,而低首下心,犧牲真理原則?既然口稱天上的父,為何仿佛是無父的孤兒,使主的名蒙羞?願我們效法亞伯拉罕的蹤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