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傅與基督

  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加三﹕24)

許多人有一個觀念,以為基督教是一項選擇的考試,新約或舊約,律法或恩典,只能擇其一而接受,答案對了,才可以及格得救。他們把律法與恩典當作是對立的,甚至有人如馬其安(Marcion,c.140),完全擯棄舊約,並選編新約﹔割裂聖經的論說,是不尊重神的話,把自己放在審判者的地位,是絕不能接受的。

其實,律法與恩典不是對立,而是繼進的。使徒保羅說﹕

  這信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加三﹕23,24)

保羅是用羅馬的習俗,喻解這重要的真理﹕當男孩子約七歲時,父親把他交在一個忠誠而有學問的奴僕手下﹔作為孩子的“師傅”,他負責監管督導,使孩子不至於受邪惡的影響。到十七歲,導師的責任就完成了,把長成的少年還給父親﹔作父親的就當著社區眾人,公開介紹說﹕“這是我的兒子,可以代表我﹔凡他奉我的名所作的,我都承認負責。”這樣,算是正式為成年的兒子,有兒子的全部權利,包括可以有父親的印記,合法的訂立契約(加四﹕1-7)。律法的功能,也是如此。

律法教導人道德規範,“當”與“不可”的基本知識﹔能叫人知罪,但不能使人不犯罪。因此,引我們到基督那裡,因信靠祂而得稱義,是神的兒子。神看我們是“歸於基督”,也是穿上了基督(加三﹕26,27),在神面前,有兒子的位分。所以律法和恩典的關係,是相續的,而不是相對的。在律法下是完全的絕望,因為罪人不能達到神聖潔的標準。但有律法而不知道恩典是可能的,有恩典而不知道律法是不可能的。

使徒提醒加拉太教會,他們信心的歷程,是在律法下被定罪而絕望﹔因此,靠聖靈入門,聽信而接受耶穌釘十字架代贖的福音,這是蒙恩典的進程(加三﹕1-3)。如果再回到無能而無望的律法,就是開倒車了。所以既從律法進到恩典,絕不可再退回到律法,緣木求魚。豈有長大成人的兒子,再回到導師手下的道理﹖

我們歸於基督的人,要每天穿上基督(加三:27),就是靠聖靈的引導,效法基督,在祂裡面,得神的喜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