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與服事

  愛...不願意自由...永遠服事主人(出二一﹕5,6)

沒有不願意自由的人,只有不願付自由代價的人。

但卻有人律法規定他可以選擇自由,他明明知道,卻寧願選擇不自由: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著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出二一:1-6)

在冰冷的律法中,我們發現一個溫暖的“愛”字。

照以色列的律法,希伯來人在貧窮的時候,不可賣身給外族人,只可賣給同族的人家為奴僕;既然是同為弟兄,是神所贖出來的,不可以永遠賣為奴僕。因此,在為主人工作了六年之後,應該得到機會,不用付贖價,就可出去作自由人。

不過,依照律法,他雖然可以自由,但他不能有工價,原來不屬於他的,在離開時也沒有權利帶走。他若是同著妻子來的,那沒有問題,可以同時自由離去。但如果他來時單身,主人給了他妻子,生了兒女,他出去的時候,都不能帶走,要留下歸給主人。這家庭愛的維繫就斷絕了。

愛是超越律法的。這時,他可以作一個選擇:如果他愛主人,可以留在主人家裡,永遠成為那家的一部分;如果他愛主人所給他的妻子,所生的兒女,也可以全家作同樣的選擇。

從那天起,他與主人家的關係,有一個新的開始。主人帶他到審判官那裡公證,又帶他到門框旁,用錐子穿他的耳朵。這表明他今後永遠屬於這家,不再自由出入,必須聽從主人的命令,作主人所喜悅的事。

這是我們基督徒的圖畫。主所救贖的人,從律法下得以自由,卻因為愛主而甘願永遠服事祂。“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加五:13)。我們既是屬主的人,就要聽從祂,從心裡順服祂。中文的“聞”字很有意思。心思不屬的時候,會聽而不聞,沒有專注順從;只有心歸神屬,才可聞命而行。這就是耳朵被錐子穿過門框的表現。不是迫於律法,不得不為;不是陽奉陰違,只在眼前事奉;是因愛而順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