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對被救贖的會眾,有更高的期望,也有特別的要求。神既然領他們出來,就不願祂的選民有埃及文化的印記,因此頒給他們律法,要他們奉行,使他們有分別為聖的生活。
所以神的律法,不是加給他們的枷鎖,而是頭上的華冠榮冕(箴一﹕9)。在將行完人生道路的時候,摩西在約但河東岸向以色列人講律法說﹕“哪一大國有這樣公義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們面前所陳明的這一切律法呢﹖”(申四﹕8)
有律法的人民,比沒有律法的優越。良好的律法,勝於惡劣的律法。神藉摩西所頒布的十條誡命,使以色列人有建立良好社會的規範,更成為後代至現今文明國家立法的基本。
在一切的律法,甚至一切的語言中,不可缺少的字,也是賦予意義的字﹕“當”與“不可”。“當”,是叫人有作為的義務,不去作的就有罪﹔“不可”是說人有不作為的義務,如果作了,就是犯罪。十誡也是如此。(出二O﹕1-17)
十誡有八“不可”,二“當”﹕
不可有別的神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不可造作或拜偶像 當孝敬父母
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
不可殺人
不可姦淫
不可偷盜
不可貪婪
不可作假見證
顯然的,這道德律是所有社會應當共守的,看來只是正常生活的規則﹔但實行起來,卻是沒有人可以達到的要求。並不需要破壞一切律法才是合格的罪人,“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律法戳破了人虛驕的面具,“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謙卑到十字架前,仰望耶穌基督的救恩,信祂而得白白的稱義。
信主的人,有聖靈住在心中引導,使人結出聖靈的果子。快接受主的呼召,不要背那負不起的重擔,負主耶穌輕省容易的軛,遵行主愛人如己的新命令,完成全備使人自由的律法,作主順命的兒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