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罪與相交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必要赦免我們的罪(約壹一﹕9)

有的政客說﹕“我沒有錯﹔但我願道歉﹗”這矛盾的話,實在是對真理的諷刺。

基督徒不會這樣說。但由於習慣,也許是客氣,常口說感謝,而心裡卻不知為甚麼。或願意“得救”,卻不承認曾犯罪會引到滅亡。這也是矛盾的話。更嚴重的是他不知何需得救﹖

聖經告訴我們,必須先認罪,才會得赦罪﹕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

有罪是確定的。罪是醜惡的﹔沒有誰樂於承認自己有罪。但罪的存在,是確定的事實。聖經從沒有說誰可能沒有罪﹔卻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生在世上的人都有罪(Gk.  hamartia )是罪性普遍存在於人的裡面,無辜的嬰孩,是沒有具體的罪行( hamartemata),由於缺乏行為的能力,不能實行出來,但不是沒有罪的傾向。

認罪是或然的。我們“若”認自己的罪,是不確定的,在於人個別的採決,或作或不作。認罪是痛苦的,但輕於不認罪的痛苦。不認罪的結果,是與神分離,而至永世裡永遠與神分離,離開神的面和祂的榮光,就是永遠的死。

赦罪是確定的。對於認罪的人,神“必”赦免。因為神是信實的,既應許因信祂的愛子得稱為義,就必然成就﹔神也是公義的,祂既然接受了神子基督耶穌流血的贖價,除去了人的罪,就不再向人追討罪債,而完全赦免。

赦罪與神相交。神是聖潔的,不能容納罪惡。因為“神就是光,在祂毫無黑暗。”(約壹一﹕5)罪惡得潔淨,才可以與神相交﹔因為必須先有相同的性情,才可相交。與神相交,才可以彼此相交-- 這就是“團契”的意義。在這義的真理團契裡面,不應有罪惡的酵。教會的問題,在於信徒不曾徹底對付罪的問題,形成如同社交的場所,而沒有“與父並祂兒子相交”的屬靈實際,自然不能一致追求屬天的目標﹔意不同,向也不同,沒有合而為一的心,紛爭由此而生。

主的教會必須是得重生,蒙神赦罪的人,靠著主耶穌的救贖,舊酵除盡,成為新團;這樣的人合在一起,成為聖潔屬靈的團契,遵守主的教訓,同奔屬天的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