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作甚麼事最要緊,而是要看作事的動機如何。當挪亞照神的命令造方舟的時候,他是為神而作的。但偌大一隻船,從伐木,到建造,採聚群獸,很多繁瑣細節,而且那時也不普遍有材料供應商店,不少建材需要去搜集﹔那還不是費用的問題,而是人力的可觀。如果要在挪亞三個兒子之外,用部分工人幫助,該不會是太遠離事實的假想。
即使只有少數人,參與建造方舟的工程也好,但那些人到哪裡去了﹖他們可能工作很熱心,很有效果,甚至可能是義務幫忙,並且貢獻材料;但如果是為了別的目標,或為了人情,或為了興趣,都是迷失了目標,在神面前不蒙記念。
基督徒或早或晚,總要面對一個問題:我們所作的在神面前蒙記念嗎?當然,越早處理這個問題越好。因為我們的時間有限,所能作的也有限,但所要選擇的事幾乎是無限的,到底該如何選擇?保羅給我們提出了“可行”的原則:
簡單說:無論是甚麼人,無論作甚麼事,都要為了使神得榮耀。當然,這裡也說到使人得益處,是道德上的基本考量;不過,那不是從對人好的觀點出發,而是因為信徒是主身體上的肢體。我們有一個共同的認識:如果我送一個戒指給誰,戴在指頭上,送一頂帽子戴在頭上;接受的人會很感激,但他總不會想到,送的人是對他的指頭或頭好。同樣的,我們作了使主的肢體得益處的事,不要只為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感情,而是為了主的榮耀(Soli Deo gloria)。
我們講到神的榮耀,不要以為像人一樣的愛光榮,是滿足神的神聖尊嚴,而是神的目的,和神的愛。神榮耀的完全彰顯是在耶穌基督,不僅是祂的道成肉身,在世的生活和工作,而是祂在十字架上為人類成就了救恩(約一二:28)。我們持有這個觀念,就能可以凡事上看見耶穌基督,以祂為事奉的中心,也是生活的中心,作正常的基督徒。
願我們不要忘記,把主擺在我們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