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 罗马书3:9-31
主题: 对世人的定罪
重点: 坏消息──人的问题(罪)
好消息──神的预备(称义)
大纲:
二. 定罪:对神的公义的需要〔人的失丧〕(1:18-3:20)
4. 所有的人(3:9-20)
1) 全世界的人都犯了罪(9-18)
2) 律法不能拯救(19-20)
三. 称义:提供公义(3:21-5:21)
1. 通过基督的流血使公义成为可能(3:21-26)
2. 因信称义(3:27-31)
介绍
当保罗指出世人都犯了罪这一点时,保罗的第一个论点已到达了高峰(3:9-20),保罗紧接着指出解决这个问题的神的义的根基(3:21-31)。人的不义是神的义的反动。但慈爱的神却为人预备了一个获得神的义的途径:信靠基督的工作!
观察和注释:
对世人定罪(3:9-20)
1. 为了不让人误解,保罗强调“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而且犹太人的特殊地位并不能解决他自己的罪的问题。“在罪恶之下”意味着被罪所捆绑,在罪的控制之下,以及罪的工价:死(3:9)。
2. 接着保罗从旧约和以赛亚书引出一些经文来证明普世的人都犯了罪。“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是下列描述的绝好总结。从以下可以看出人的不义:
1) 不明白神(3:11)
2) 不寻求神(3:11)
3) 人的工作变为无用(3:12)
4) 诡诈的舌头(3:13-14)
5) 残害暴虐的事(3:15-16)
6) 人们之间没有平安(3:17)
7) 不敬畏(尊敬和顺从)神(3:18)
诗篇14:1-6是保罗所引用的经文出处。人说“没有神”,而他们的生活正是这样的写照!
3. 现在保罗再次提醒读者律法的功用乃是“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审判之下”(3:19)。人要么根据启示的律法(摩西律法),要么根据自然的律法(良心)受审判,而世人没有一样持守完全。再说,神从来也没有准备让人藉着遵守律法而称义(被宣告义而得救)。“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3:20)。律法让人痛苦地看到两件事:神的义和人的罪。事实就是如此。
保罗针对人的问题的判决是完全的。罪导致人与神之间的隔绝之大,是任何人和任何人的努力所无法弥补的。人类的一切成就都远远不能达到神的义的要求,而解决罪的问题。以赛亚书第59章很好地总结了罪给人类带来的苦难,其中强调的就是罪所导致的隔绝。事实上,赛59:16已经预先指明了这个唯一的救赎方法:
“他见无人拯救,无人代求,甚为诧异;就用自己的臂膀施行拯救,以公义扶持自己。”
这正是保罗所归向的救恩。
提供公义(3:21-26)
从某种意义上讲,罗3:21-31是罗1:16-17所提出福音的解释和阐述,指出神为解决罪的问题的预备以及人如何取得神的义。
和保罗对罪的控诉一样,保罗对罪的问题的回答是非常清晰和有说服力的。请记住义的定义:纯洁、公正和与神关系的正确。
4. 注意,21-26节组成了一个很长的句子,包含了几个不同而又相关的观点。下面是保罗提出的重要观念:
· 义不是来自律法(3:21)。
· 义是加给“一切因信心相信耶稣基督的人”(3:22)。
·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现在时态)神的荣耀”(3:23),所以,要求有义。〔这里荣耀指所启示的神自己的义的标准,而罪则指没有达到这个标准。〕
· 称义(法律上宣告为义)是神的恩典〔这是白白给的,不是可以挣来的〕(3:24)。
· 称义的恩典成为可能完全是因“基督耶稣的救赎”(3:24)。〔救赎指交了赎价之后,从罪的捆绑之下被买出来。〕
· 使恩典成为可能的赎价是凭基督耶稣的血所设立的“挽回祭”(见来9:11-14,22;10:19-22)。
· 基督的死“挽回”(满足)了圣洁的神对罪的忿怒。〔注意,“挽回祭”一词同样在来9:5里指施恩座时使用,也在路18:13里当税吏求神“开恩可怜我”时使用。他所请求的是神预备一个赎价来替代自己的罪。〕
· 基督代替我们死是新、旧约里所有罪的最后、完全的代赎(3:25)。〔基督的死不仅是对他之后的罪适用,同样对在他之前的人的罪适用。见来9:15;启13:8。〕
· 神在宣告凡“信耶稣”的人为义是公正的(3:26)。〔神因罪而要求的代价已经由基督付清。因此,神可以因着他的怜悯和恩典称人为义(因代价为他人所付而被宣告为义)。〕
· 称义是一个法律上的宣告一个人为义,即不再因自己的罪而被控告,也不再被要求满足罪的代价,因为这个代价已经由耶稣代他付清了(见来7:26-27;林后5:14-15)。
信心是称义的必要条件(3:27-31)
5. 在3:27-31中,保罗再次强调称义是因着信,而不是律法。对基督的信心是罪的挽回祭作用于个人的通道(方式)。(信心是对基督和他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的罪而死的积极的、强烈的信任。)
注意,保罗在3:28节是如何谈到他自己的:
“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神使人称义(犹太人和外邦人一样)只有一个方式:“因信”。然而信心并不是要废除律法,反而是更坚固了律法,更清楚地表明律法被启示的本来的目的。一个人称义之后,是通过遵守律法来证明和坚固他的信心的。
在第四章,本来通过亚伯拉罕的生活来进一步阐明这个真理。
指导研经题
罗马书3:9-31
1. 神对世人的控告是什么?
2. 当你读3:10-18时,你能否接受这个与自己有关的真理?
3. 为什么在人能得救之前,先要认识到自己的“失丧”?
4. 律法的基本目的是什么?这个目的达到了吗?
5. 你如何定义“义”?
6. 你如何定义“称义”?
7. 你如何定义“救赎”?
8. 你如何定义“挽回祭”?
9. 你如何定义“信心”?
10. 神宣称“有罪的人”为义,只因为他们“信耶稣”,这怎么算得上公正呢?
11. 有没有其他如何可以使人称义的途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