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 罗马书2:1-16
主题: 对道德主义者的审判
重点: 好行为不能称义
大纲:
二. 定罪:对神的公义的需要〔人的失丧〕(1:18-3:20)
2. 道德主义者(2:1-16)
1) 根据人的失败的事实(1-4)
2) 根据人的行为公正审判(5-11)
3) 根据基督的启示人回应律法的动机(12-16)
(a) 良心(自然的法律)
(b) 律法(启示的律法)
介绍
保罗现在将普遍的判决延伸到犹太人或外邦人的道德主义者,这些人指责别人的罪,却看不到自己的罪。在最后的分析中,道德主义者,尽管他们也许很虔诚,但却因他们未能活出按他所接受的启示而被审判。对他的审判基于三个因素:他自己失败的事实;神不偏待人的审判;耶稣启示他崇尚道德主义的真正动机。
不虔的人弃绝神的启示,而道德主义者却未能持守,尽管他以为他已持守。
观察和注释:
对道德主义者的定罪(2:1-16)
根据人的失败的事实(1-4)
1. 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主义者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换句话说,他决定审判的标准,并用这标准衡量自己和他人。这正是经典的“我不是完美的,但我比其他人更好或更属灵。”
当然,道德主义者是看不到、也不会承认自己的罪和缺点的(见太7:1-5)。他苛刻的标准是不针对自己的虚伪。
2. 我们论断他人,实际上是在定自己的罪,因我们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2:1)。由于神是根据我们所行的来审判,而非我们所说的,道德主义者就不能逃出神的审判(2:2-3)。
3. 对自以为义的道德主义者,还有另一项罪,就是他们藐视神丰盛的恩慈、宽容、忍耐,极欲神快快地对罪人施行审判。他们没有看到神因不愿一人灭亡而“耽延”审判,包括那些看不到自己也需要救恩的道德主义者(2:4;见彼后3:8-9)。耶稣时代的法利赛人是这类自以为义的道德主义者的最佳写照。
根据人的行为公正审判(2:5-11)
4. 人被审判的三原则之二是各人的“行为”。行为并不带来拯救,因为没有一个完人,但行为(果子)是人心是可见的外在证据(雅2:17-26)。好行为或坏行为将会是我们内心状况的外在表现(见太7:16-21;启20:11-15;罗14:12)。每一个真信徒在一定程度上会结一定量的果子(见约15章;路3:8;徒26:20;弗2:8-10)。
5. 一个坚持做与悔改不相称的行为的人是顽固的、任性的,他正在为自己堆积最后审判时神的忿怒(2:4-5)。
每一个人都将得到自己的报应。凡是已得救并结果子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回报他们(2:7);凡是未得救的(“结党、不顺从真理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2:8)。这个问题可见约3:36。
“荣耀、尊贵、平安”乃是加给一切行善的人,而“患难、困苦”却加给一切作恶的人(2:9)。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外邦人),并不意味着优待和偏袒,只不过是神渐进地启示基督救恩的顺序而已。“因为神不偏待人”(2:11)。故此,所有人被审判的标准并不是相对的“义”,而是神在基督里所启示的义。
根据基督的启示人回应律法的动机(2:12-16)
6. 基督将审判人(2:16),也会揭开人心里的真实状况(“人的隐秘事”;见林前4:3-5)。那些真正行出律法的(2:13)(而不是只听不遵行的)将会称义,即神宣布他们为义。耶稣不仅将揭示我们所做的,也将揭示我们为何如此行。
7. 每个人用相同的方式回应了神的律法,而全都犯了罪(2:12)。接受或听到摩西律法(托拉)的人将按律法受审判,这律法启示了神的圣洁(义)和人的罪,也证明了人不能靠自己完全遵守律法(见雅2:8-13)。对于未曾听过神的律法(摩西律法)的按他们自己受审判,因为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8. 尽管行为不足以带来救恩,因为人不可能完全遵守律法,但却足以审判所有犯罪、违背神的律法的人。
所以,“虔诚的”道德主义者与不虔之人一样因罪而受神的审判。但犹太人又如何呢?接下去保罗将会论到这特别受拣选的一群。
指导研经题
罗马书2:1-16
1. 论断他人的灵性的真正问题何在?
2. 我们对他人的指责和论断反映了我们的什么问题?
3. 你是否曾对神没有尽快审判他人的罪而含怒生气呢?
4. 既然好行为并不能拯救人,其目的又是什么呢?
5. 神用什么标准衡量所有的人?
6. 从哪种意义上讲,从未听过圣经的人按律法受审判?
7. 这段经文中谈到哪两种律法?
8. 人有可能完全遵守律法吗?
9. 神审判所有人的行为的三个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