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導重點:                            第三課

經文: 羅馬書2:1-16

金句: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羅2:12)

主題: 對道德主義者的審判

重點: 好行為不能稱義

主旨: 守律法(有道德)不能使人在神面前稱義。

那些試圖用好行為被神接納的人,必須面對和經過神所給的試煉。

一. 他自己失敗的事實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2:1)

注意:道德主義者論斷別人並與他人的失敗和短處相比,試圖以此來「自以為義」。殊不知,事實上,他漠視他犯了論斷別人的同樣的罪(見太7:1-5)。

二. 無偏見地審判他自己的行為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2:6)

「因為神不偏待人。」(2:11)

注意:神沒有把我們相對的義與其他人的比較,而是與他自己的義來比較。這是衡量的標準(見羅14:4,10,12)。根據神的標準,沒有人可以站立得住(見各2:8-13)。

三. 由基督所揭示人的「動機」的試煉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2:13)

「就在神藉著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2:16)

注意:基督會揭示一個人內心的真實狀態,顯示人為什麼會回應或不回應神關於良心的自然律法和神所啟示的話語。(見林前4:3-5)

結論:在完美的神面前,人的行為都不夠好來使自己稱義(證明他自己的義)。

那些想靠守律法得救恩的人不僅要知道律法,而且必須完完全全地守律法,當我們做不到時,律法就定了我們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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