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第五課

經文: 羅馬書3:9-31

主題: 對世人的定罪

重點: 壞消息──人的問題(罪)

好消息──神的預備(稱義)

大綱:

二. 定罪:對神的公義的需要〔人的失喪〕(1:18-3:20)

4. 所有的人(3:9-20)

1) 全世界的人都犯了罪(9-18)

2) 律法不能拯救(19-20)

三. 稱義:提供公義(3:21-5:21)

1. 通過基督的流血使公義成為可能(3:21-26)

2. 因信稱義(3:27-31)

介紹

當保羅指出世人都犯了罪這一點時,保羅的第一個論點已到達了高峰(3:9-20),保羅緊接著指出解決這個問題的神的義的根基(3:21-31)。人的不義是神的義的反動。但慈愛的神卻為人預備了一個獲得神的義的途徑:信靠基督的工作!

觀察和註釋:

對世人定罪(3:9-20)

1. 為了不讓人誤解,保羅強調「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而且猶太人的特殊地位並不能解決他自己的罪的問題。「在罪惡之下」意味著被罪所捆綁,在罪的控制之下,以及罪的工價:死(3:9)。

2. 接著保羅從舊約和以賽亞書引出一些經文來證明普世的人都犯了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是下列描述的絕好總結。從以下可以看出人的不義:

1) 不明白神(3:11)

2) 不尋求神(3:11)

3) 人的工作變為無用(3:12)

4) 詭詐的舌頭(3:13-14)

5) 殘害暴虐的事(3:15-16)

6) 人們之間沒有平安(3:17)

7) 不敬畏(尊敬和順從)神(3:18)

詩篇14:1-6是保羅所引用的經文出處。人說「沒有神」,而他們的生活正是這樣的寫照!

3. 現在保羅再次提醒讀者律法的功用乃是「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3:19)。人要麼根據啟示的律法(摩西律法),要麼根據自然的律法(良心)受審判,而世人沒有一樣持守完全。再說,神從來也沒有準備讓人藉著遵守律法而稱義(被宣告義而得救)。「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3:20)。律法讓人痛苦地看到兩件事:神的義和人的罪。事實就是如此。

保羅針對人的問題的判決是完全的。罪導致人與神之間的隔絕之大,是任何人和任何人的努力所無法彌補的。人類的一切成就都遠遠不能達到神的義的要求,而解決罪的問題。以賽亞書第59章很好地總結了罪給人類帶來的苦難,其中強調的就是罪所導致的隔絕。事實上,賽59:16已經預先指明了這個唯一的救贖方法:

「他見無人拯救,無人代求,甚為詫異;就用自己的臂膀施行拯救,以公義扶持自己。」

這正是保羅所歸向的救恩。

提供公義(3:21-26)

從某種意義上講,羅3:21-31是羅1:16-17所提出福音的解釋和闡述,指出神為解決罪的問題的預備以及人如何取得神的義。

和保羅對罪的控訴一樣,保羅對罪的問題的回答是非常清晰和有說服力的。請記住義的定義:純潔、公正和與神關係的正確。

4. 注意,21-26節組成了一個很長的句子,包含了幾個不同而又相關的觀點。下面是保羅提出的重要觀念:

·     義不是來自律法(3:21)。

·     義是加給「一切因信心相信耶穌基督的人」(3:22)。

·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現在時態)神的榮耀」(3:23),所以,要求有義。〔這裡榮耀指所啟示的神自己的義的標準,而罪則指沒有達到這個標準。〕

·     稱義(法律上宣告為義)是神的恩典〔這是白白給的,不是可以掙來的〕(3:24)。

·     稱義的恩典成為可能完全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3:24)。〔救贖指交了贖價之後,從罪的捆綁之下被買出來。〕

·     使恩典成為可能的贖價是憑基督耶穌的血所設立的「挽回祭」(見來9:11-14,22;10:19-22)。

·     基督的死「挽回」(滿足)了聖潔的神對罪的忿怒。〔注意,「挽回祭」一詞同樣在來9:5里指施恩座時使用,也在路18:13里當稅吏求神「開恩可憐我」時使用。他所請求的是神預備一個贖價來替代自己的罪。〕

·     基督代替我們死是新、舊約裡所有罪的最後、完全的代贖(3:25)。〔基督的死不僅是對他之後的罪適用,同樣對在他之前的人的罪適用。見來9:15;啟13:8。〕

·     神在宣告凡「信耶穌」的人為義是公正的(3:26)。〔神因罪而要求的代價已經由基督付清。因此,神可以因著他的憐憫和恩典稱人為義(因代價為他人所付而被宣告為義)。〕

·     稱義是一個法律上的宣告一個人為義,即不再因自己的罪而被控告,也不再被要求滿足罪的代價,因為這個代價已經由耶穌代他付清了(見來7:26-27;林後5:14-15)。

信心是稱義的必要條件(3:27-31)

5. 在3:27-31中,保羅再次強調稱義是因著信,而不是律法。對基督的信心是罪的挽回祭作用於個人的通道(方式)。(信心是對基督和他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而死的積極的、強烈的信任。)

注意,保羅在3:28節是如何談到他自己的: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神使人稱義(猶太人和外邦人一樣)只有一個方式:「因信」。然而信心並不是要廢除律法,反而是更堅固了律法,更清楚地表明律法被啟示的本來的目的。一個人稱義之後,是通過遵守律法來證明和堅固他的信心的。

在第四章,本來通過亞伯拉罕的生活來進一步闡明這個真理。

指導研經題

羅馬書3:9-31

1. 神對世人的控告是什麼?

2. 當你讀3:10-18時,你能否接受這個與自己有關的真理?

3. 為什麼在人能得救之前,先要認識到自己的「失喪」?

4. 律法的基本目的是什麼?這個目的達到了嗎?

5. 你如何定義「義」?

6. 你如何定義「稱義」?

7. 你如何定義「救贖」?

8. 你如何定義「挽回祭」?

9. 你如何定義「信心」?

10. 神宣稱「有罪的人」為義,只因為他們「信耶穌」,這怎麼算得上公正呢?

11. 有沒有其他如何可以使人稱義的途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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