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第四課

經文: 羅馬書2:17-3:8

主題: 對猶太人的審判

重點: 律法不能稱義

大綱:

二. 定罪:對神的公義的需要〔人的失喪〕(1:18-3:20)

3. 猶太人(特權的,宗教的)(2:17-3:8)

1) 因為他們依靠律法,卻不能持守律法(2:17-29)

2) 因為他們依靠儀式和傳統(2:25-29)

3) 因為他們不相信神(3:1-8)

介紹

現在保羅特別針對猶太人,來討論神審判猶太人的根據。這部分是讓多數猶太人不高興的,因為他們相信受了割禮的猶太人就在神面前成為「得救」之人。他們被審判在於不相信最後的審判。他們棄絕神所膏的彌賽亞,更沒有信靠他。

觀察和註釋:

對猶太人的審判(特權的,宗教的)(2:17-3:8)

因為他們依靠律法,卻不能持守律法(2:17-29)

1. 猶太人是特別被揀選,有著特權的民族,但這並不意味著猶太人沒有必要在神面前成為義,而且是與其他人一樣用同樣的標準。猶太人的責任巨大,因為他們受了極大的啟示,而這要求他們應有正確的回應。大多數猶太人至今仍然沒有看到他們被「揀選」是神啟示的特別的管道,為的是膏立彌賽亞,成就神對人類救贖的計劃。這點可以清楚地從亞伯拉罕之約看出來(見創12:3)。

2. 猶太人因著律法而驕傲(他們依靠律法而不守律法),也因著與神特殊的關係誇口(「指著神誇口」)。但知道律法,或者是律法的監管人和生來就是猶太人並不能使一個人稱義。也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靠著地位或傳統而得到救恩(2:17)。

3. 猶太人特別地受祝福於

·     知道神的旨意

·     有神的律法的指導

·     帶領他人進入真理(2:18-20)

然而,他們不是守這律法,而是大多數的猶太人依靠這律法作為救恩的保障。他們尊崇律法卻不尊崇這律法的設計者。虛偽在這裡成為猶太人的一項罪名。

「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2:21-23)

這樣偽善也就是對神的名的褻瀆。傳講和所見律法的人並不能稱義,只有那些以順服來行出律法的,才是真正信靠神。然而,猶太人自以為義的根據不僅僅是律法,還有他們的傳統和儀式。

因為他們依靠儀式和傳統(2:25-29)

4. 割禮是亞伯拉罕得救之後(創15:6)所給予的亞伯拉罕之約(創世記17章)的記號。割禮使一個猶太人成為約的團體的一員,為著神的旨意分別為聖。這本不是為了讓人成義,而是順服(見徒15章,耶路撒冷公會決定外邦人無須受割禮才能得救)。

5. 對一個不憑信心行律法的人,割禮沒有任何意義(2:25)。事實上,一個沒有受過割禮而行律法的人才是真猶太人(2:26-27),(見約8:33-45;西2:11-12;加5:6)。在羅馬書第4章將對此作進一步的論述。

對割禮這個「宗教」儀式的依靠不能使一個人在神面前稱義。

6. 生為猶太人也不足以稱義(見腓3:2-10)。

1) 憑信心信靠基督的,生來就是猶太人。

2) 信靠基督的外邦人,因信是真猶太人(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

對這一點,羅馬書後面的章節也會作更多的論述。真猶太人(字源於「猶大」,意指讚美)指的是憑信心和順服讚美神的人,他清楚地知道通過猶大的家譜啟示的彌賽亞。

28-29節指出生來就是猶太人和受割禮並不等於救恩。這是猶太讀者所不能接受的。保羅同樣也指出真割禮是心裡的(內在的),是屬靈的,為的是棄絕肉體的罪,並讓我們與罪身隔絕。

「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2:29)

如果這還不夠的話,保羅在3:1-8里詳細地指明了猶太人的另一個問題:不信。

因為他們不相信神(3:1-8)

7. 保羅將最後的具體的判決臨到猶太人,但首先論述作為猶太人的重大意義和祝福。因為「神的聖言交託他們」(3:1-2)。保羅似乎並沒有著重指出神的話,而是通過神的話所啟示的應許和神自己。他們應當對神的應許有正確的回應。

8. 他們的問題何在呢?一句話,就是「不信」,即缺乏對神和他的需要的信心。希伯來書3:7-4:11更明確地談到這一點。歷史上,猶太人將信仰建立在律法和猶太教的儀式上,而不是神的應許上。但他們的不信,並「不能廢掉神的信」(3:3)。神的應許仍是真實的,儘管沒有人(包括猶太人)有正確的回應。

9. 在這一部分,保羅運用了大量的反問和假定的反對了證明要論述的觀點。

顯然的,猶太思想中絕大多數認為神因猶太人的不信而審判是不公正的,因為正是由他們的不義而顯出神的義來。猶太人犯罪好像正在幫助神增添聖潔(3:5-7)。在第6章裡有類似的看法,認為我們應當多犯罪,以便獲得神更大的恩典。保羅正確地指出只有那些沒有真正認識神,誤解了神的義的人才會有這種看法。「這等人(猶太人)定罪,是該當的」(3:8)。猶太人的信心建立在律法和儀式上,而不是神的根基上。

保羅在陳明神為人的不義所預備的救恩之前,將先論述對世人的判決。

指導研經題

羅馬書2:17-3:8

1. 猶太人經常誇口的有哪兩樣?

2. 猶太人依靠律法的真正問題何在?

3. 保羅對猶太人與律法的關係所定的罪名是什麼?

4. 割禮代表什麼?

5. 為什麼猶太人如此注重割禮?

6. 割禮拯救人,還是行律法拯救人?

7. 從神的觀點看,誰是真猶太人?

8. 猶太人如何是一個特別蒙恩的民族?

9. 為什麼最後審判裡對猶太人的審判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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