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第三課

經文: 羅馬書2:1-16

主題: 對道德主義者的審判

重點: 好行為不能稱義

大綱:

二. 定罪:對神的公義的需要〔人的失喪〕(1:18-3:20)

2. 道德主義者(2:1-16)

1) 根據人的失敗的事實(1-4)

2) 根據人的行為公正審判(5-11)

3) 根據基督的啟示人回應律法的動機(12-16)

(a) 良心(自然的法律)

(b) 律法(啟示的律法)

介紹

保羅現在將普遍的判決延伸到猶太人或外邦人的道德主義者,這些人指責別人的罪,卻看不到自己的罪。在最後的分析中,道德主義者,儘管他們也許很虔誠,但卻因他們未能活出按他所接受的啟示而被審判。對他的審判基於三個因素:他自己失敗的事實;神不偏待人的審判;耶穌啟示他崇尚道德主義的真正動機。

不虔的人棄絕神的啟示,而道德主義者卻未能持守,儘管他以為他已持守。

觀察和註釋:

對道德主義者的定罪(2:1-16)

根據人的失敗的事實(1-4)

1. 從某種意義上講,道德主義者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換句話說,他決定審判的標準,並用這標準衡量自己和他人。這正是經典的「我不是完美的,但我比其他人更好或更屬靈。」

當然,道德主義者是看不到、也不會承認自己的罪和缺點的(見太7:1-5)。他苛刻的標準是不針對自己的虛偽。

2. 我們論斷他人,實際上是在定自己的罪,因我們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2:1)。由於神是根據我們所行的來審判,而非我們所說的,道德主義者就不能逃出神的審判(2:2-3)。

3. 對自以為義的道德主義者,還有另一項罪,就是他們藐視神豐盛的恩慈、寬容、忍耐,極欲神快快地對罪人施行審判。他們沒有看到神因不願一人滅亡而「耽延」審判,包括那些看不到自己也需要救恩的道德主義者(2:4;見彼後3:8-9)。耶穌時代的法利賽人是這類自以為義的道德主義者的最佳寫照。

根據人的行為公正審判(2:5-11)

4. 人被審判的三原則之二是各人的「行為」。行為並不帶來拯救,因為沒有一個完人,但行為(果子)是人心是可見的外在證據(雅2:17-26)。好行為或壞行為將會是我們內心狀況的外在表現(見太7:16-21;啟20:11-15;羅14:12)。每一個真信徒在一定程度上會結一定量的果子(見約15章;路3:8;徒26:20;弗2:8-10)。

5. 一個堅持做與悔改不相稱的行為的人是頑固的、任性的,他正在為自己堆積最後審判時神的忿怒(2:4-5)。

每一個人都將得到自己的報應。凡是已得救並結果子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回報他們(2:7);凡是未得救的(「結黨、不順從真理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2:8)。這個問題可見約3:36。

「榮耀、尊貴、平安」乃是加給一切行善的人,而「患難、困苦」卻加給一切作惡的人(2:9)。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外邦人),並不意味著優待和偏袒,只不過是神漸進地啟示基督救恩的順序而已。「因為神不偏待人」(2:11)。故此,所有人被審判的標準並不是相對的「義」,而是神在基督裡所啟示的義。

根據基督的啟示人回應律法的動機(2:12-16)

6. 基督將審判人(2:16),也會揭開人心裡的真實狀況(「人的隱秘事」;見林前4:3-5)。那些真正行出律法的(2:13)(而不是只聽不遵行的)將會稱義,即神宣佈他們為義。耶穌不僅將揭示我們所做的,也將揭示我們為何如此行。

7. 每個人用相同的方式回應了神的律法,而全都犯了罪(2:12)。接受或聽到摩西律法(托拉)的人將按律法受審判,這律法啟示了神的聖潔(義)和人的罪,也證明了人不能靠自己完全遵守律法(見雅2:8-13)。對於未曾聽過神的律法(摩西律法)的按他們自己受審判,因為他們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8. 儘管行為不足以帶來救恩,因為人不可能完全遵守律法,但卻足以審判所有犯罪、違背神的律法的人。

所以,「虔誠的」道德主義者與不虔之人一樣因罪而受神的審判。但猶太人又如何呢?接下去保羅將會論到這特別受揀選的一群。

指導研經題

羅馬書2:1-16

1. 論斷他人的靈性的真正問題何在?

2. 我們對他人的指責和論斷反映了我們的什麼問題?

3. 你是否曾對神沒有盡快審判他人的罪而含怒生氣呢?

4. 既然好行為並不能拯救人,其目的又是什麼呢?

5. 神用什麼標準衡量所有的人?

6. 從哪種意義上講,從未聽過聖經的人按律法受審判?

7. 這段經文中談到哪兩種律法?

8. 人有可能完全遵守律法嗎?

9. 神審判所有人的行為的三個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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