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 羅馬書1:18-32
主題: 對不義之人的審判
重點: 行動的無神論
大綱:
二. 定罪:對神的公義的需要〔人的失喪〕(1:18-3:20)
1. 不敬虔的人(外邦人)(1:18-3:20)
1) 阻擋真理的人(18)
2) 棄絕自然啟示的人(19-20)
3) 不義的生活(21-27)
4) 故意不認識神的人(28-32)
介紹
在這裡,保羅特別用一部分(1:18-3:20)來闡明所有的人由於罪的緣故都需要神的義。這部分可以說是對有罪的人的法律的判決。在闡明福音所帶來的救恩之前,保羅首先無可置疑地指出所有人的「失喪」,及由此而來的審判。確實如此,人如果沒有認識到自己是失喪的,就不能得救。
下面的表格可以顯示這部分的結構:
經文 | 對像 | 審判的緣由 |
1:18-32 | 不虔的人 | 棄絕神的自然啟示 |
2:1-16 | 道德主義者 | 不能活出神啟示的標準 |
2:17-3:8 | 猶太人 | 相信啟示,而非啟示者本身 |
3:9-20 | 每個人 | 世人都犯了罪 |
觀察和註釋:
不敬虔的人的審判(外邦人)(1:18-3:20)
始終記住神是公正的,他審判每個人都是根據同樣義的標準:神自己。只有當神對待人不一樣時,我們才能指責神是不公平的。神是公正的,並不僅是人講的「公平」(參見太20:1-16;耶9:23-24)。神公正地對待每個人對自己所受啟示的回應。
阻擋真理的人(1:18)
1. 保羅談到的第一個啟示就是不斷從天上顯明的「神的忿怒」。忿怒是神對罪所發的「義怒」。這並非情感上的、不理智的反應,而是聖潔的神對所有「不虔不義的人」的應有的行動。罪自然地會引發聖潔的神的義怒。不虔在這裡是指不榮耀神的行為和事;而不義是指由不榮耀神而來的邪惡和不公義。
神的忿怒本是對原罪和罪的行動而發的,而非罪人。注意,人對普遍啟示裡有關神和人的「真理」的自然反應,是阻擋真理或在邪惡中壓制真理(見約3:19-20)。
所以,不虔之人受審判的第一個原因在於阻擋(掩藏和故意不認識)真理,因此,神要他們承擔審判的後果。
棄絕自然啟示的人(1:19-20)
2. 神向人漸進地啟示自己有兩個基本方式:
自然的:神透過良心(見傳3:11;徒17:26-28),創造的秩序(見詩19:1-6)和歷史(見但2:20-22)來啟示他自己。自然啟示足以為據定人的罪,但卻不足以使人得救。
特殊的:神透過活的道(耶穌基督)和文字的道(聖經)來啟示自己。特殊啟示讓每個人為接受或棄絕而承擔後果,也足以使人得救。
這裡的對象是只經歷過神的自然或普遍啟示的人(外邦人),儘管這裡所講的一些話也適用於經歷了特殊啟示的人,但主要是針對沒有經歷過的人。
故此,不虔之人在神面前受審判的第二個原因在於他們棄絕了神透過良心(1:19)和所造之物(1:20)的自然啟示,這些都證明神的永能和神性雖是眼不能見,卻是明明可知的,諸天述說神的榮耀。羅1:19是神存在的人類學論證,而1:20則是宇宙論和/或目的論的論證。
神透過良心和所造之物的啟示都足以使人「無可推諉」。
不義的生活(1:21-27)
3. 儘管阻擋真理和棄絕自然啟示已足夠定罪了,但保羅仍繼續談到人們罪惡的心態和行動,這也使他們站在神的審判台前。不義的生活是人棄絕神的明明可見的證據。
第一個判決在於「他們知道神」,但「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1:21上)。對神的恩惠和普遍恩典(見太5:45),沒有感恩的心是不義的標記。
人棄絕神首先導致:
「思念變為虛妄(無意義)」
「無知的心」(1:21下)
這樣就自然會導致以人和動物為中心的錯誤的敬拜(偶像)(1:22-23,25)。神的榮耀被變成必朽壞的人的形象。人文主義(對人的敬拜)是一個自然的結果。
但這看為聰明的卻反成了愚拙(1:22)。保羅在第一章剩下的部分指出不斷地在罪中生活的痛苦和其可怕的後果。
這裡有兩個重要觀點。首先,罪惡的生活會帶來更大的罪惡(見加6:8);其二,如果不悔改,神會「任憑」他們犯罪。基本的觀點就是一個人可能犯太多的罪,以至於神放棄了他們,讓他們自己去承受罪和罪的後果。就像出埃及記裡的法老一樣,在多次硬心之後,神最後任其心硬。一個經常不斷地犯罪、棄絕神的人會發現自己被神棄絕(見啟20:11-13)。
4. 這裡談到的主動的、自願的犯罪包括:
· 性的不道德(24)
· 人文主義的偶像崇拜(25)
· 男人/女人同性戀(26-27;也見利18:22;20:13)
這些性反常是對自己身體的犯罪(林前6:18)。這是「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拜「那造物的主」的結果(1:25)。這也是撒但所犯的罪(見賽14:13-14)和亞當夏娃面對的試探(創3:5)。這裡清楚地給出了在罪中一步步淪喪的描述:
↓虛妄的思念(21-22)
↓錯誤的敬拜(23,25)
↓錯誤的道德(24)
↓沒有道德(26-27)
↓失去理智(28)
故意不認識神(1:28-32)
5. 儘管可以從不同角度定義罪(沒達到目標、背叛、悖逆、迷失、不正直,等等),但罪的根本在於驕傲──想成為自己的「神」的慾望,以便自己決定正誤,而不降伏任何高於自己的主權(見士21:25;賽53:6)。這樣,罪就可以獨立於神而活,彷彿神不存在一樣。
保羅進一步指出「他們故意不認識神」(1:28),並且鼓勵別人也過一個犯罪的生活!(1:32)
6. 如此可見罪使一個人失去理智以及行為。下列罪的行為(1:28-30)只不過是邪惡的心的可見的證據(見可7:20-23)。
其中的一些「不合理」的事非常明顯:
「讒言」(1:29)
「怨恨神的」(1:30)
「違背父母的」(1:30)
這樣的人是「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1:31)。
7. 難以置信的是,儘管人至少直覺地知道神「命定」罪必至死(義的要求和命令)(見6:23),但仍然故意不認識神。甚至在啟示錄裡神最後的忿怒傾倒出來的時候,人仍然拒絕悔改(見啟9:18-21)。神實在憎惡罪,也審判那些犯罪的人。
這樣,所有的人都因棄絕神關於義的啟示而受審判。人實在是失喪的,「死在過犯和罪惡中」(弗2:1-3)。人實在需要神的義。
指導研經題
羅馬書1:18-32
1. 是否真的有必要在得救之前認識到自己是失喪的嗎?
2. 1:18-32的重點是什麼?
3.為什麼人自然地阻擋神的真理?
4. 除了基督和聖經,神還通過哪兩個自然啟示的方式來啟示自己?
5. 為什麼所有的人在神面前被控告?是什麼使人「無可推諉」?
6. 罪的本質是什麼?
7. 為什麼充滿愛、關懷、忍耐的神任憑人犯罪?
8. 今天,許多基督徒是行動的無神論者,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9. 神是否已清楚顯明罪的後果?
10. 神審判罪人是否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