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課

但以理書

經文: 但以理書4:1-37

主題: 癲狂的王

(榮耀歸神,而非自我)

大綱:

四.    尼布甲尼撒的大樹的異象(4:1-37)

A.     尼布甲尼撒講的異象(4:1-18)

B.     但以理講解的異象(4:19-27)

C.     神實現的異象(4:28-37)

觀察與註釋:

1.     在第4章中但以理講解了尼布甲尼撒的第二個夢。第一個夢是正面的(2:36-38),第二個夢卻是負面的(4:19)。但以理把講解了每一個夢的含義。第一個夢顯明瞭神對外邦人的預定的計劃,第二個夢顯明瞭神對王個人的計劃。

2.     注意第4章的形式是一個王的官方聲明、宣言或通告(4:1)。

3.     王統治了大約43年(主前605-562年)。這段瘋癲時期大概是7年,而他去世前又重掌大權。很可能這時第3章中的事已過去約30年了。因此,瘋癲的時間應是主前570年左右,那時但以理大約50歲(資料來源:J. Dwight Pentecost )。

4.     根據2:47和3:28-30,描述王的驕傲的這一事件從某種意義上看是令人吃驚的。不過,對神印象深刻與順服神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神用這件頗為難解的事來引起尼布甲尼撒的注意。注意在4:4王的事如何無不順利。這是舊約裡對雅4:6和彼前5:5-6的經典例證。

不知道神要在我們每個人的生命中做些什麼,我們才能確實地認識到他在我們的生命之上的主權。

5.     注意,巴比倫的哲士又一次無法解夢(4:6-7)。

6.     王意識到但以理的與眾不同──「他裡頭有聖神的靈」(4:8, 9)。沒有任何奧秘是神的智慧不能揭曉的(見申29:29;羅11:33-34;但2:20-22)。

7.     因為聖經自己為我們解釋了這個夢,就沒有必要再添加什麼了──只可以作某些強調。

8.     「七期」(4:16)大概是指七年(見7:25)。

9.     夢的目的比夢中的形象比喻重要得多。

神用夢和其實現來表明他的權柄高於人,包括帝王,為了榮耀他的名。一切權柄都是出於神的(羅13:1),那些高抬自己的掌權者會被神降低(4:17)。

10. 不要忽略但以理個人真切地為王著想的事實(4:19)。但他沒有讓個人的感情阻止他講述真理。

11. 尼布甲尼撒將不作人(希臘文anthropy)的王,而會成為田野的獸(希臘文boanthropy,像牛一樣的人),直到「你知道至高者在人和國中掌權」(4:25)。王被應許,等他承認耶和華是主之後,他就會被恢復(4:26)。

12. 但以理勇敢地請求王悔改,轉離他的罪過和惡事(4:27)。根據但以理過去準確解夢的歷史,王本應明白,但顯然他沒有。王原本是可以避免他的七年瘋癲的。

13. 無論你是常人還是君王,神的話都是不能被輕慢的──神說要發生什麼,一定會照樣成就,因為神是神(見王上8:56;賽48:3;但4:33)。

14. 注意4:30中兩次出現「我」。這節經文描述了罪的典型本質──「我要獨立於神為我的目的活出我的生活;我不需要神」(見創3:5;賽14:14)。

15. 神馬上回答了王的悖逆的靈──「這話在王口中尚未說完」(4:31)

16. 4:32再度重申了神的詔令的內容和目的。

17. 直到王「舉目望天」時,他的「聰明」才「復歸」(4:34)(參見路15:17)。

18. 王在4:34-37中的宣告是整個聖經中對神的主權的最完整和確切的描述,結尾是「因為他所作的全都誠實,他所行的也都公平。那行動驕傲的,他能降為卑。」可以相信這次王一定是心口如一!

19. 與尼布甲尼撒的驕傲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但以理的謙卑。這一點被簡要總結在10:12,又在2:20-23,28-30;9:17-19中被說明。

20. 從預言的角度看,很有意思的是把第4章視為在七年大災難後基督再臨時降服萬國的預表(見詩2:1-10;啟19:15-16)。王瘋狂的時間為七年,直到他舉目望天(見啟19:11)並承認神的主權為止,這個數大概不是巧合。


指導研經題

但以理書4:1-37

1.     為什麼但以理能解王的第二個夢而哲士不能?(見4:8-9)

2.     神使王做夢又使之實現的特殊目的是什麼?(見4:17,25)

3.     當神開始對付王的時候,王的總體狀況如何?(見4:4,30)為什麼這很重要?

4.     罪的根源是什麼?(4:30)

5.     請定義謙卑(見10:12)。它到底是什麼?它如何表現出來?

6.     為什麼神要求人在他面前謙卑而行?(彌6:8)

7.     神用什麼來引起王的注意(4:31-34)?神必須要做什麼才能引起你的注意?

8.     腓2:5-11在承認神的主權方面教導我們什麼功課?

9.     神的主權有多麼廣泛?(但4: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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