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講章大綱
系列:人生的法則
主題:審判的法則
經文:箴廿六26-28
金句 「挖陷坑的,自己必掉在其中。輥石頭的,石頭必反輥在他身上。」(箴廿六27)
引言
箴言中提到許多的重要性是與詩篇與傳道書中出現的字句幾乎完全相同。第一眼看到這節經文時,可能不會特別注意,之後再看,也覺得挖陷坑和滾石頭沒有什麼不尋常。但是,再進一步地審查,則會顯現以下兩點:
一、審判的法則透露了人類墮落的邪惡(箴廿六27)
1) 有一種會將人捉住的墮落狡猾( 箴 廿六 27 )
2) 有一種會將人打垮的墮落殘酷( 箴 廿六 27 )
二、審判的法則反映了神介入的公平(箴廿六27)
1) 通常有現在的審判( 箴 廿六 27 )
2) 終會有未來的審判( 箴 廿六 27 )
結語
只要有神的一天,審判法則的作用就依然存在。因此我們在挖陷坑與滾石頭時要小心,因為神已經在祂所掌管的一切事物中,注定了邪惡本身的毀滅命運。所以時我們要勸人來歸向神、信靠基督並且領取聖靈的恩賜。唯有信靠神,人才能在審判的世界中與神和好且有平安。
28 講章大綱闡釋
系列:人生的法則
主題:審判的法則
經文:箴廿六26-28
金句 「挖陷坑的,自己必掉在其中。輥石頭的,石頭必反輥在他身上。」(箴廿六27)
引言
箴言中提到許多的重要性是與詩篇與傳道書中出現的字句幾乎完全相同。第一眼看到這節經文時,可能不會特別注意,之後再看,也覺得挖陷坑和滾石頭沒有什麼不尋常。但是,再進一步地審查,則會有神聖的原則從此節經文的思考中浮現。以較小的範圍來說,此節經文是在教導我們有關審判的教誨。觀察以下幾點:
一、審判的法則透露了人類墮落的邪惡
「挖陷坑的,自己必掉在其中。輥石頭的,石頭必反輥在他身上」( 箴 廿六 27 )。照眾所皆知的說法看來,此處指的是我們用來對待別人的殘酷方法,從以下的探討可以得到有關此點的印證。
1)有一種會將人捉住的墮落狡猾
「挖陷坑的」( 箴 廿六 27 ),聖經上提醒我們當撒但要誘騙人時,就會狡滑地挖陷坑。我們讀到:「耶和華神所造的,惟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創三 1 )。這種撒但的詭計,在幾世紀以來一直持續在人前出現,從經文中「陷坑」的隱喻,就說明了這點。陷坑是挖來補捉野生動物。從某些權威著作中,我們可以知道這些陷坑是大小剛好且上面覆以細枝與土壤作掩飾。而洞內四邊的斜度,正好令獵物無法逃出。大衛說他:「從 禍坑裡,從淤泥中」(詩四十 2 )得釋放,而文中的禍坑如同以上陷坑的描述。當我們環顧四周就會發現,現今世上各處佈滿了陷坑。在國際事務方面,本身就是一連串的挖陷坑活動。幾乎在每一個國家中都存在著那些用來捕捉政府疏失的陷坑。在國內事務方面,也是相同或相似的情況。透過有計畫的媒體、低落的道德標準及催化人心的音樂,人們一一被撒但獵捕,且最終被帶到那沒有緩刑的陷坑之中。
1. 舉例說明
在個人生活方面也一樣如此 ,人們忙著挖陷坑陷害別人。有的是為了誘使鄰居跌入那看似有理,實則衰敗的臆測中而挖的陷坑,也有的是為了危害人們的個性而挖,也有為了背叛婚姻關係所挖的陷坑,還有許多不勝枚舉的例子。我們的天性中存在某種驅使我們去挖陷坑陷害人的邪惡,且我們在觀看受害者在坑中掙扎時心中都有著一種惡魔般的快樂,因此即使有審判法則,我們仍執意要挖陷坑。
2) 有一種會將人打垮的墮落殘酷
「輥石頭的」( 箴 廿六 27 )。這經文中所指的,並不是有人對空中拋的石頭正好落到自己頭上的情形,而是指將石頭滾到高處, 好向敵人猛力投擲 (士九 53 ;撒下十一 21 )。這種行為並不是狡猾,而是厚顏無恥與殘暴。
就國際事務而言,我們都知道為了全球性的戰爭而備有龐大軍火庫;而在國內生活方面,則有組織性的犯罪集團。另外,我們的媒體充斥著那些為歡愉或利益而殺人的報導,還有在我們個人家庭方面,想想那些虐待妻子的丈夫或毆打小孩的父母。事實上,有數千名受虐的妻子與小孩因為人心的殘酷而活在毀滅的邊緣。
2 .舉例說明
二、審判的法則反映了神介入的公平
「挖陷坑的,自己必掉在其中。輥石頭的,石頭必反輥在他身上」( 箴 廿六 27 )。耶穌在下面的話中也宣佈了同樣的原則:「因為你們怎樣論斷人,也必怎樣被論斷。你們用什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什麼量器量給你們」(太七 2 )。而章伯斯( Oswald Chambers )對此陳述的評論是「報復與懲罰有所不同 …… 一個自作自受的回報;另一個則是來自神寶座的律法工作。」( My Utmost for His Highest, New York, 1962, p. 174 )
另外,葛瑞伯( Robert F. Gribble )觀察說:「聖經中所謂神的復仇,就是毫不寬容地執行永恆的光照與神性的公正。」( Baker』s Dictionary Theology, Grand Rapids, n.d..p.459 )
1)通常有現在的審判
「挖陷坑的,自己必掉在其中。輥石頭的,石頭必反輥在他身上」(箴廿六 27 )。聖經上又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 23 )以及「要知道你們的罪必追上你們」(民卅二 23 ) 。
罪是報應在作惡者的身上,且它會對那接受罪惡、打算犯罪、或賦予罪生命與形式的靈魂給予最嚴重的一擊。以下各例子就是與罪本身的報復力有關。掃羅是因非利士人而死(撒上卅一 2-4 ),而這非利士人正是當年掃羅想要用來殺害大衛的幫兇(撒上十八 21-25 )。而哈曼被掛在他自己為末底改所造的木架上(斯七 10 )。還有猶太人正是毀在那當初他們尋求援助去釘死彌賽亞的羅馬人手中( Biblical Illustrator on the Psalms, Grand Rapids, 1978, p.121 )。因此,同樣地,神也會「叫有智慧的中了自己的詭計」(林前三 19 ), 且使惡人因自己的惡跌倒(參看箴十一 5 ;結十八 20 )。
3. 舉例說明
2)終會有未來的審判
「挖陷坑的,自己必掉在其中。輥石頭的,石頭必反輥在他身上」( 箴 廿六 27 )。在聖經中有許多關於永恆審判的警告,例如:「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來九 27 ), 以及 「祂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祂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祂從死裡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徒十七 31 ),還有「神使已過的事重新再來」(傳三 15 ) 。
從使徒時代,基督徒便被教導並且擁有永恆審判的教誨。他們相信聖經所說:那不悔改的人將被丟到地獄且無法逃避。而這種處罰在許多方面正如同陷坑一樣。
4. 補充說明
當可拉的兒子觸怒神時,我們讀到「把( 他們和一切屬他們的 ) 都吞下去。這樣 …… 都活活地墜落陰間 (民十六 32-33 ) 。 約伯說:「必下到陰間的門閂那裡了」(伯十七 16 ) 。 在啟示錄中,我們讀到那第五個天使,擁有那囚禁惡魔也叫撒但已一千年的無底坑鑰匙(參看啟廿 1-3 )。當然,也有些令人恐懼的比喻如「燒著硫磺的火湖」( 啟十九 20 ) 。 知道那些今日挖陷坑的人將會跌入永恆黑暗坑中,且與神隔絕,這是多麼嚴重啊!
然而審判的想法也與石頭有關。 耶穌曾經警告我們石頭會將人砸得稀爛 (參看太廿一 44 ;路廿 18 )。在聖經中,有以下三方面透露出「基督如同石頭的」涵意:對以色列人來說,基督並未以彌賽亞的榮光到來,反倒是以僕人的樣式出現,這對他們來說是絆倒人的石頭(參看賽八 14 、 15 )。而對教會來說,基督是教會的基石,也是房角的頭塊石頭(參看林前三 11 ;弗二 20-22 ;彼前二 4-5 )。另外,對於外邦人的世界權力而言,基督是毀滅一擊的石頭(但二 34 )。簡單來說:以色列人因基督而絆倒,教會建立在基督之上,而外邦人對世界的支配將被基督所粉碎。( Scofield Bible, pp. 1029-1030 )
歷史上真實的事物,對個人經歷來說也是真實。那些將石頭滾到高處,以拋向別人的男女,總有一天會自己被同一石頭所壓垮, 因為他們的動作 ,證明他們對基督的拒絕。最重要的是有最後審判日,而從這觀點來看,我們應該呼召人們為他們的罪悔改,且催促他們接受那受死、復活且可將人救出陷坑與救離滾石壓垮的基督。
當我們想到審判法則時,我們應記得使徒所說 :「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十二 19 )。這話的意思是說, 審判是神的工作而不是我們的 ,即使當基督徒被傷害,他也不能自己來執行這法則以證明自己的清白。他必須將整件事交給神,讓祂以符合愛與光聖潔天性的法則來作公平的審判。
結語
只要有神的一天,審判法則的作用就依然存在。因此我們在挖陷坑與滾石頭時要小心, 因為神已經在祂所掌管的一切事物中 ,注定了邪惡本身的毀滅命運。難怪保羅會說「我們既知道主是可畏的,所以勸人 。」(林後五 11 )
你已經與神合好了嗎?你接受主耶穌基督,為你個人的救主嗎?你敢說聖靈與你的心同證你是神的兒女嗎? 聖靈在你裡面嗎 ?聖經上說:「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 。」(羅八 9 )
在五旬節那天,人們喊道「弟兄們,我們當怎樣行。」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徒二 37-38 )。他要求人們去歸向神、信靠基督,並且領受聖靈的恩賜。而藉著如此行,好成為神國的一分子,神的僕人。唯有信靠神,人才能在審判的世界中與神和好且有平安。
附加評注
1. 舉例說明
商業經理道格拉斯( John H.Douglas )在幾年前曾經和他年輕的兒子在紐約駕車出遊。當他們轉開收音機的時候,他們聽到一連串令人厭惡的描述性器官或排泄器官的低俗語言。他們父子倆在下午兩點中所收聽到的節目,是由喜劇家喬治·卡林( George Carlin )所獨自錄製的節目。那廣播電台狡猾地將街頭語言,介紹給聽眾,且稱此為娛樂。(在一九七八年七月,最高法庭裁定: 「播放猥褻言語是違背善良風俗的違法行為」 )( 「You Can Help Turn the Tide.」 Morality in Media, New York, n.d., p. 8 )
2. 舉例說明
這只是眾多有判例記錄的虐童案件之一:當珍妮與大衛倆人結婚的時候,都僅十七歲。那時,大衛是中學退學生,而珍妮已有六個月的身孕。他們靠著雙方家長的資助,擁有一間小公寓。之後,小孩出生,倆人開始感受到身為父母的壓力:他們無法隨心所欲地外出,且多一個人嗷嗷待哺。珍妮與大衛都不想要這個孩子,且對於自己原有生活被破壞一事有著強烈的怨恨。於是倆人之間開始產生暴力爭執、互相毆打;最後,當他們發現共同敵人時,他們開始去把自己的怨氣發洩在小孩子身上。直到大衛弄斷他兒子的手臂,祖父母才勸他們放棄小孩,讓人領養。( Lawrence Brewer, 「Family Violence,」 Christian Citizen Newsmagazine, Vol. 1 No. 10, December, 1981, p. 19 )
3. 舉例說明
歐福德牧師 回憶到他童年時期一件充滿戲劇性的審判事件,那是發生在安哥拉的某一宣教處。在那裡,有一個決心要消滅傳教士一家的巫醫,總會定期出現。 歐福德牧師 生動的描述:有一天,巫醫帶著上了膛的槍,靠近傳教士家想殺歐福德的父親及其它人。 「當我們正結束禱告要站起來的時候,我們聽到門外有人在大喊大叫,我父親毫不猶豫的走出前廊,雖然他空手赤拳,但是心中充滿對神的信心。當他面對那被惡魔控制的巫醫時,他對巫醫說: 『 我奉神子主耶穌的名來指責你 』 。接著,巫醫停止了他的攻擊行動,並丟下了槍飛奔離去。二十分鐘之後,我父親被通知去到一個小木屋,在那裡地上躺著已經死亡的巫醫,而驗屍報告中透露,這巫醫的死因離奇。然而,綜觀所有的因素,我相信這是神的審判。」
4. 補充說明
一篇廣為人知的訓道中寫著: 「罪人將落入憤怒神的手中。」 而新英格蘭清教徒的護衛者 愛德華茲 ( Jonathan Edwards )曾生動的描述出罪人的命運: 「坑已挖好,火也升好,那火爐現正燒得通紅,爐中的火焰正熊熊燃燒著,等著接收那些罪人;而那奇利無比的耀眼刀劍,正抵著他們,且那坑已經張開大口準備吞噬他們。」 ( Quoted in The American Tradtion in Literature, New York, 1956, p. 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