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  ──  教會學

A.教會的本質

1)定義

新約裡所用「ecclesia」這個希臘文詞語的基本含義是「被召出來之人的集合」(太  16  :  15  -  19 )。教會既是「被召出世界」,又是「蒙召」效力於成就神在世界上的計劃。這個詞既可以指普世教會,也可以指地方教會。

2)普世教會

普遍來說,教會是自五旬節以來因信基督而從神的靈重生、並受聖靈之洗歸入基督身體的每個人(林前  12  :  13 )。教會是一個以耶穌基督為首的  超自然屬靈有機體  (或統一體)(弗  1  :  22  -  23 )。它是神通過他的聖靈而居住的生氣勃勃的所在(弗  2  :  22 )。

在這個意義上,聖經用幾個描述性詞組來稱呼教會:

基督的身體(弗  4  :  12 )(屬神的子民)

基督的新婦(林後  11  :  2 )

神所建造的房屋(林前  3  :  9 )

有君尊的祭司(彼前  2  :  9 )(聖潔的國度)

被揀選的族類(彼前  2  :  9 )(神的子民)

靈宮(彼前  2  :  5 )(活石)

聖潔的祭司(彼前  2  :  5 )

當然,從組織機構上來說,基督是「房角的頭塊石頭」(彼前  2  :  6  -  7 ),是「萬有之首」(弗  1  :  22 ),而基督徒是他身體的肢體(林前  12  :  27 ),其價值、等級或職位並無高低之分(林前  12  :  12  -  13  ;弗  3  :  6  ;加  3  :  28  ;西  3  :  11 )。明白普世教會的意義固然要緊,但地方教會的意義更是重大,因為它是普世教會的實際表現形式。

3)地方教會

地方教會指的是某地一群公開宣稱自己信仰的基督徒。不用說,教會並不是指某幢建築或某個地方,而是指在這建築或地方聚會的人,這可以在屋裡,甚至可以在樹下(羅  16  :  3  -  5 )。只在論及地方教會時,才出現教會的職員和教會管理的概念。當然,地方教會既然是普世教會的縮影,自然應像普世教會那樣運作,承擔同樣的基本事工,其「屬靈機構」也和普世教會一樣──以基督為元首、聖靈為其動力。

作業:請用一句話闡述普世教會與地方教會的區別。

 
 
 

B.教會的來源

1)新約所揭示的一個奧秘

教會是新約所獨有的一個概念,它是神藉著基督的替死而創立的;因著基督的死,猶太人和外邦人合而為一,構成基督的身體──教會(弗  2  :  13  -  19 )。

教會這個奧秘是從前未曾啟示出來的真理,它在舊約裡是隱而未顯的,因為它本是「基督在你們裡面榮耀的盼望」。

弗  1  :  9  -  10

弗  3  :  3  -  12

弗  5  :  25  -  32

 2)教會的根基

a.耶穌基督  是教會的房角石,是元首,教會靠他存在並成長。

弗  2  :  19  -  22

林前  3  :  11

基督住在每個信徒裡面,因而也就住在教會全體裡面。教會也被說成是「在基督裡」。

b.眾使徒

教會的第二層根基是眾使徒;從人的方面來說,教會是他們建立的。

這可能指的是「彼得所宣認的對基督的信心」(這信心成為建立教會的磐石),也可能是指使徒們生命的見證和教訓。(太  16  :  13  -  18 )

c.神的話(聖經)

教會的第三層根基是神的話──它揭示了教會的本質和事工,同時也是教會要教導的內容。(西  1  :  24  -  27  ;徒  2  :  42  -  47  ;帖前  2  :  13  -  14 )

3)在五旬節的開端

在五旬節那天,神令  120  位信徒受了聖靈的洗,他們開始傳福音,教會由此發端(徒  1  -  2  章)。「教會」這個詞在使徒行傳中第一次出現在  5  :  11  ,是講有關肅清罪惡的事。

教會時代從五旬節開始,它將延續到末世  7  年大災難之前的教會被提之時。

C.教會的目標

現在我們簡要地講一下最常見的教會職位(長老、監督、牧師、執事)的聖經依據、婦女在教會中任職的問題、以及教會管理的三種基本模式(主教制、長老制和公理制)。但我們必須先看一看教會的目標。

首先應當指出,新約傾向於

o        強調  原則  而不強調組織機構

o        強調  職能和事工  而不強調職分、地位或頭銜

o        強調  屬靈資格  而不強調才幹專長

具體地說,教會至少有以下七個目標:

1)造就門徒,履行大使命。

太  28  :  18  -  20

◇領人歸向基督       (傳道)

徒  1  :  8          (傳福音)

可  16  :  15

西  1  :  24  -  27

腓  1  :  12  -  18

◇在基督裡建造人,  (裝備)

用神的話教導和訓練他們   (門徒訓練)

徒  2  :  42

弗  4  :  11  -  16

提後  3  :  16  -  17

2)靠聖靈的能力做工       (賜能)

西  1  :  28  -  29

弗  1  :  18  -  19

弗  3  :  20

3)聚會              (造就)

◇彼此相交

徒  2  :  42  -  45

加  2  :  9

約壹  1  :  3

◇敬拜、禱告、讚美神

徒  6  :  4

弗  6  :  18  -  20

◇互相鼓勵和勸勉

來  10  :  25

4)繼續基督在地上的工作

路  24  :  46  -  49

約  17  :  13  -  26

5)在世上推行公義

教會要行善,在罪惡世界的幽暗當中顯為聖潔之光。

彼前  2  :  11  -  12

腓  2  :  14  -  16

弗  4  :  17  -  5  :  11

弗  2  :  10

來  10  :  24

6)預備自己作基督的新婦

啟  19  :  7

作為基督的新婦,教會在地位上已經是潔淨的了(弗  5  :  26  -  27 );但她還有許多實際潔淨的工作要作,包括通過教會的管教(紀律)和對付罪,消除淫亂、紛爭、驕傲、欺哄、異端、貪婪等等。

徒  5  :  9  -  11

羅  16  :  17

林前  5  :  1  -  13

太  18  :  15  -  20

林前  3  :  1  -  9

7)榮耀神

教會的最終目標是要在現今的世界和將來的世代榮耀神。

弗  1  :  5  -  6

弗  1  :  12

弗  3  :  20  -  21

帖後  1  :  11  -  12

彼前  4  :  8  -  11

啟  5  :  6  -  14

作業:在教會的七個目標當中,哪兩個最被人忽略?為什麼?

 
 
 

D.地方教會裡的職位

新約教會裡大概有兩種不同的職位──長老(屬靈領袖)和執事(服事型的領袖)。執事同長老一樣,一定要有很高的屬靈資質,但其職能主要是服事或行政事務。(提前  3  :  1  -  7  ;徒  6  :  1  -  7 )

注意:見新國際版聖經研讀本中第  2282  頁的「作長老(監督)及執事的資格」圖表

屬靈領袖   ──  長老

新約裡的  監督(主教)  、  長老  和  牧師  這三個詞很可能指同一個職位,但我們對此不甚清楚。現在,讓我們簡要地看一看各詞的主要用法,以便弄清它們的意義。

1)定義

a.監督(主教)(「episkopos」)

「監督」一詞譯自希臘文「episkopos」。保羅在寫給腓立比教會的書信中稱:「…眾聖徒,和諸位監督,諸位執事」(腓  1  :  1 ),卻沒有提到長老或牧師。在徒  20  :  17  ,保羅請以弗所教會的「長老」來,但在臨別勸勉他們的時候(第  28  節),卻說他們是「監督」,要他們「牧養神的教會」。提多書  1  :  5  -  7  中的監督和長老兩個詞(第  5  節的「長老」與第七節的「監督」)似乎也是可以互換的。還有,在提前  3  :  1  -  7  所列的監督應有的條件中,並沒有提到長老;緊接著的第  8  -  13  節則是對執事的要求。由此似乎可以推論,監督和長老的意思是相同的。就像前面曾經提出的那樣,可能長老指的是身份或頭銜,監督則是指職能;所有的監督都是長老,但並非所有的長老都行使監督的職能。

因此,

監督  ──可以指事工的  性質

長老  ──可以指  頭銜

牧師  ──可以指  職能

b.長老(「presbuteros」)

上面已經指出,「長老」這個概念大概可以與「監督」互相代換。還有一個辦法可以把這兩個詞區分開來,即是說,「長老」與領袖的年齡和屬靈成熟程度有關,而「監督」則是指他們的工作性質。此外,從提多書  1  :  5  (保羅在此指示提多「在各城設立長老」)亦可知道,「長老」這個詞可以指職位或頭銜。(參閱徒  14  :  23 )

c.牧師(牧人-教師)(「poimen」)

「牧師」這個詞的本義是「牧人」,它指的是職能,而不是地位,在新約裡一般都是這種用法。長老(彼前  5  :  1 )和監督(徒  20  :  28 )都被告誡要「牧養  [  即『牧師』的動詞形式,此詞比名詞「牧師」用得更多  ]  神的群羊」。這並不意味著「牧師」是新約教會一個單立的職位,而更多的是指監督和長老的職能。同時,根據保羅在「教牧書信」中的描述,從希臘文「diakonos」(僕人或使者)翻譯過來的「執事」這個頭銜似乎足可與「牧師」互換。至於弗  4  :  11  -  12  的「牧師和教師」,則是關乎屬靈恩賜和事工職責的方面。它們不被看作是教會的職位,因為其中並沒有帶領的含義。

2)教會任職人員的職責

聖經吩咐教會的任職人員要

◇成全聖徒,各盡其職

弗  4  :  11  -  12

◇管理教會事務

提前  5  :  17

◇教導和傳講神的話

提前  4  :  13  -  16

◇監督屬靈事務

提前  3  :  1

◇牧養神的子民

彼前  5  :  1  -  4

◇駁斥異端

多  1  :  9

◇為會友及教會其他領袖作出好榜樣

來  13  :  7

林前  11  :  1

提前  4  :  11  -  12

教會的領袖理當受到尊敬和服從,也應得到合理的報酬,但他們將來要為自己的事工向神交帳。

林前  9  :  13  -  14

來  13  :  17

提前  5  :  19

給誰的職責和權利越多,要他負的責任也越多。(閱路  12  :  48 )

3)人數

聖經說到長老(監督)的時候常常是用複數形式(如腓  1  :  1  和多  1  :  5 ),只有在提前  3  :  1  -  7  用了單數,但接下來的「執事」又是複數。這很可能是因為──原本只有一位長老,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他手下已經有了一班共同事奉的執事,變成了好像牧師一類的領袖。至於當時各城裡設立了幾位長老,聖經中無從查考。我們甚至不能確定是否各公會或家庭教會都設立了長老。實際上,保羅不是要提多在各教會設立長老,而是要「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多  1  :  5 )。但在徒  14  :  23  ,他們「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可惜聖經裡沒有記載保羅具體的指示。綜上所述,或許,設立一班長老監督數間教會亦可、每間教會設立一位或多位長老亦可。但有一點需要重申──新約強調的是職能和事工,而非地位、結構、人數或頭銜。

4)職責(事工)

從事工上看,長老所擔負的職責基本上是屬靈方面的。這些職責可以分為幾大類:

◇監督教會(徒  20  :  28 )

◇管理教會(提前  5  :  17 )

◇傳道和教導(提前  5  :  17 )(雖然並非所有長老都擔任傳道和教導的工作,但每位長老都應該「善於教導」 [  提前  3  :  2]  。)

◇牧養教會(彼前  5  :  1  -  4 )

◇維護純正的信仰(多  1  :  9 )

◇監督財務(徒  11  :  30 )

5)要求(資格)

有意思的是,聖經所要求長老的主要是屬靈的資質,而不是如今普遍看重的天賦才幹或經營經驗。這些要求主要包括在兩段經文裡面,它們可以分為三大類:

1.個人品質(品格)

2.表現在家庭中的領袖素質

3.在公眾中的好名聲

 提前 3 : 1 - 7

無可指責(第  2  節)

一個婦人的丈夫(第  2  節)(不多妻、未離過婚)

有節制(第  2  節)

自守(第  2  節)

端正(第  2  節)

樂意接待遠人(第  2  節)

善於教導(第  2  節)

不因酒滋事(第  3  節)

不打人(第  3  節)

溫和(第  3  節)

不爭競(第  3  節)

不貪財(第  3  節)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第  4  節)

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第  4  節)

信主時間不短(第  6  節)

在教外有好名聲(第  7  節)

 多 1 : 5 - 9 (此處只列出前面未包括的要求)

兒女聽話、服管束(第  6  節)

不任性(第  7  節)

不暴躁(第  7  節)

不貪無義之財(第  7  節)

好善(第  8  節)

公平(第  8  節)

聖潔、自持(第  8  節)

堅守真實的道理(第  9  節)

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駁斥異端(第  9  節)

6)設立(指定、任命、選立)

在多  1  :  5  ,保羅吩咐提多把事情辦整齊,又在各城設立長老;教會的領袖們顯然參與了長老的遴選。但徒  14  :  23  同樣清楚地告訴我們,會眾也參加了推選的過程,因為「選立」這個詞帶有投票或舉手選舉的含義。此外,徒  20  :  28  隱隱含有聖靈呼召人作長老的意思。也許,這些合乎要求的人是會眾在領袖(長老)們的指導下選擇(表決選舉)出來的。足可看出,長老的設立決不是輕率而為的。

7)按立

◇定義和描述

按立指的是接納一個人擔任牧會的職務,但新約裡找不到描述按立的專有名詞。按立並不授予人某種恩賜或職位;  按立是表明教會對某個人蒙神呼召出來事奉的確認  。在有些宗派教會裡,只有正式接受按立的人員,才能行使一些牧養的職分,如證婚、施洗、主領聖餐等等。

◇聖經依據

新約裡沒有關於按立過程的特別敘述,但這種儀式起源於眾長老的按手(提前  4  :  14  ;提後  1  :  6 )。至於教會的徵募和測試性談話,則是隨著教會歷史的發展逐漸形成的,並且在不同的教會和宗派間差異極大。

毋庸置疑,候選人自己必須是清楚蒙召事奉的(林前  9  :  16  ;提前  1  :  12 );因而,教會的按立不過是公開承認、證實和支持他所蒙的恩召。當今的按立儀式並不能帶給一個人權柄、屬靈能力或恩賜,亦非一個人事奉的基礎,因為只有神的呼召才是這基礎。所以,按立實際上是教會承認和證實神所選立的僕人的儀式。按立的概念除了用於長老和牧師以外,也常用於執事,儘管執事一般並不講道,也不主持教會的典禮。

作業:為什麼當今的許多教會在選立領袖時似乎不顧提前  3  :  1  -  7  的教訓?他們最常用的標準是什麼?

 
 
 

服事型的領袖   ──  執事

新約教會裡的第二種職位大概要算執事的職位。「執事」這個詞的本義是「僕人」,以動詞形式出現時即為「服務、事奉」。此詞既可用於一般非正式場合,亦可作正式的專有名詞用。

1)一般意義

提前  4  :  6  取「diakonos」這個詞的一般意義來指耶穌基督的僕人(使者)。西  1  :  7  也照樣用它來指以巴弗。可見,「diakonos」可以指「耶穌基督福音的執事」(羅  15  :  15  -  16 )。基督在說到他自己的時候也曾用過這個詞(可  10  :  45 )。

2)專門意義

新約裡也用「diakonoi」這個詞來指得到教會正式承認的一種職位。從腓  1  :  1  來看,執事像是與監督一同被看作教會的任職人員。另外,在闡明監督需要達到的屬靈要求之後,提前  3  :  8  -  13  還具體闡述了對執事的屬靈要求。

3)此職位的來源

執事這個職位的來源似乎不像長老那麼清楚。也許,正像有人提出的那樣,起初的執事就是幫助長老行使職責(不包括屬靈監督在內)的人。他們是非正式的基督的僕人,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中有一些變成得到正式承認的「diaconate  (執事團)」,或執事會。經過一段時間以後,這個職位漸漸得到了承認。

另有一些人把徒  6  :  1  -  6  看作執事職位的起源──「七個有好名聲,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的人」被選出來負責教會裡面窮寡婦的日常供給。有人認為這可能就是執事職位的起源,也有人堅持認為徒  6  :  1  -  6  說的並不是執事會的建立。不管怎樣,這個職位逐漸得到了教會的正式承認。

4)職能

說到執事的職能,教會裡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執事的職責主要在於行政管理(財務和服務)方面;另一種則認為,除此方面以外,執事還應在長老的監督下擔負重大的屬靈職責。

合理的結論似乎是──新約裡的執事主要負責財務和行政事務,但在長老的指導下也行使一些屬靈的職責。

5)要求

和對長老的要求一樣,執事需要達到的要求在本質上也是一些關乎基督徒品行的屬靈資質。提前  3  :  8  -  13  列出了這些基本要求:

◇端莊(第  8  節)

◇不一口兩舌(第  8  節)

◇不好喝酒(第  8  節)

◇不貪不義之財(第  8  節)

◇固守真道的奧秘(第  9  節)

◇沒有可責之處(第  10  節)

◇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不多妻、未離過婚)(第  12  節)

◇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第  12  節)

這些要求與對長老的要求十分相似,只是沒有提到「善於教導」和「樂意接待遠人」,但執事必須先受試驗和篩選(第  10  節)。

6.婦女作女執事的問題

關於是否應該允許婦女擔任執事一職,恐怕爭論一世也結束不了。被引用來支持女執事之說的經文主要有兩處。一處是羅  16  :  1  ,保羅在此稱非比為「堅革哩教會中的女執事(原文作「僕人」)」。這究竟是從一般的僕人(參與服事者)意義上來說,還是作為正式的頭銜,我們不甚清楚,但從上下文來看,似乎更偏向於服事,而非職位。

另一處是提前  3  :  11  ,保羅在闡述執事需要達到之要求的中間,插入說:「女執事(原文作「女人」)也是如此:必須端莊…」一般說來,此處的「女人」可以指執事的妻子,可以指女執事,也可以指女助手或女僕。

其注意對其要求:

◇必須端莊

◇不說讒言

◇有節制

◇凡事忠心

最好的答案也許是──婦女可以擔任服事的職責,但要順服長老、或自己(任執事的)丈夫的權柄。

擔任「服事」的職責不會幹犯「婦女不可講道、不可轄管男人」的一般性限制。

作業:在神的眼中,領導的職責和服事的職責有沒有本質的不同?為什麼?

 
 
 

婦女在教會裡任職的問題

總論

關於婦女可以在教會裡擔任領導或有權柄職位的說法,似乎找不到確鑿的聖經依據。至於上面講到的婦女可以擔任「服事」職責的問題,則是以服從長老權柄為前提的。

決定婦女在教會中的職責的聖經根據是「男人為頭」的創造次序:(在屬靈的權柄方面)男人在神之下、而在女人之上(林前  11  :  3, 8  -  12 )。

在教會中發言的問題

在林前  14  :  34  -  35  ,基於順服的原則,保羅說:「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因為不准她們說話。」此處所說的「說話」是指正式或帶權柄的發言。婦女有問題應在家裡問自己的丈夫,不可在教會裡問別人。

講道及轄管男人的問題

保羅在提前  2  :  12  說得很清楚:「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沉靜」在這裡的意思是「守秩序」。這節經文似乎明確地把婦女排除在教會有權柄的職位之外,同時也禁止婦女向男人講道。但有別處聖經鼓勵老年婦女指教年輕婦女和兒童(多  2  :  3  -  5 )。

中文版註:保羅在林前  11  :  5  中的語氣「凡女人禱告或講道,若不蒙著頭,就羞辱自己的頭」似乎表明並不是完全禁止女人講道,但出口的女人心裡必須有對屬靈權柄的順服之心,包括在不應和不必開口時(有弟兄能作開口的事工時)閉口。

結論

看起來,聖經的教導是說,婦女可以承擔服事型的職責,可以教導教會裡其他的婦女和兒童,但不可擔任有權柄的職位,也不可向男人講道;或許,除非是與男人一道、並在他們的權柄之下方可。不要忘了,神造男人有男人的職分,女人有女人的職分。這並不是說神覺得男人比女人、或女人比男人更重要、更有價值,而只說明他們被設計來擔任不同的職責!在神的三位一體中亦可看到順服的精神和不同的職分。

E.地方教會的組織和管理

1.總論

「管理」(原文與「政府」是同一字根)這個詞含有領導、控制及決定某個組織機構事務和行動的意思。經常有人提出,教會首先是一個以基督為首的屬靈有機體,因此,合乎聖經的教會管理模式就是根本不要管理;可是,新約卻啟示出了一定的組織機構。此外,教會的歷史亦都清楚表明,傳統上的地方教會都有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

真正的問題並不在於討論教會的組織模式有沒有聖經依據,而在於弄清什麼才是聖經所規定的模式。能夠在聖經裡找到一定支持的教會基本管理模式有三種;多少世紀以來,這三種模式以萬變不離其宗的面目為教會所採用。現在,我們就來一一瀏覽這三種基本模式及其所謂的聖經依據。

2.三種基本的教會管理模式

這三種基本的教會管理模式是主教制、長老制和公理(會眾)制。從專業詞彙角度來說,主教制亦稱「等級制」,長老制亦稱「聯邦制」。

o        主教制(等級制)

a)定義──是指由主教管理教會的管理模式

b)描述──這種模式包括主教(監督)、長老(或祭司)和執事三方面的事工。長老(或祭司)是主教的下屬,惟有主教才有權任命長老(或祭司)和執事。主教是實際管理教會的人。

羅馬天主教、聖公會、路德宗(信義會)、英國國教(安立甘)會、東正教和衛理公會等都不同程度地採用了主教制模式。其中有一些,例如羅馬天主教和英國聖公會,更用「使徒繼承」這樣的觀點,試圖解釋主教就是新約使徒的繼承人。

c)聖經依據──主教制的問題在於,這種模式並不是從新約而來,而是在第二世紀隨著教皇成為最高主教而形成的。實際上,在新約裡找不到一個單獨的主教職位,因為「主教(監督)」這個詞與「長老」是同義的。這些教會傳統所持的「使徒繼承」觀點完全沒有聖經依據。這是根據新約使徒職分的獨特性和聖經所教導的信徒祭司職分(即每位信徒都可以直接來到神的面前,並且可以在聖靈的引導下自己詮釋聖經)而下的結論。

o        長老制(聯邦制)

a)定義──是指選出長老代表教會成員管理教會的模式。

b)描述──這是一種由會眾通過長老間接管理教會的代表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教會會友推選出長老組成理事會管理教會,負責教導的長老或牧師作主持人。根據提前  5  :  17  ,通常會區分開管理但不講道、也不主持儀式的管理長老和講道並主持儀式的教導長老。

教導的長老和管理的長老雖然有不同的職能,但他們的權力是平等的,在他們上面也不存在第三類事工。管理的長老通常由會眾推選,教導的長老則由其他事奉者指定。這種模式為長老會和一些獨立教會所採用。

c)聖經依據──長老制的聖經依據是使徒選立長老的記載(徒  14  :  23  ;多  1  :  5 )、耶路撒冷大會的作法(徒  15  :  1  -  35 )及有關按立長老的經文(提前  4  :  14 )。

顯然,初期教會除使徒之外還有別的領袖(來  13  :  7, 17 )。但有一點在許多地方似乎很明顯──教會的管理有會眾的參與(徒  6  :  1  -  6  ;  14  :  23  ;  15  :  6 )。

o        公理(會眾)制

a)定義──這是一種把教會的權利授予各間教會的每個成員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地方教會是一個獨立的整體,除基督以外,沒有任何人、任何組織在她之上。

b)描述──公理制模式的要點在於其民主的結構,即地方教會的最高管理權掌握在會友自己手裡。牧師雖被推選出來擔任領袖,但他們的權柄完全是會眾給的,而且歸根結底,他們的權利一點也不比平信徒的權利大。

浸信會、播道會、基督(門徒)會、還有多數的聖經教會等獨立教會都是採用這種模式。

典型的公理制教會領導層是由多位牧師及執事組成的,牧師常常被視為等同於新約中的長老。執事通常兼負教會日常雜務和屬靈事務兩方面的責任;有些執事是指定的,有些則不是。

教會的整體決策雖然是由牧師和執事等領袖去執行,但實際上,所有可能影響教會生活的決策都要由會眾來作。

c)聖經依據──公理制教會管理模式在新約聖經裡可以找到強有力的支持;例如在耶路撒冷大會(徒  15  章)的時候,使徒、長老和會眾在決策過程中全都有分。另外,各間教會:

1)推選自己的任職人員和代表(徒  6  :  1  -  6  ;  15  :  2  -  3 )

2)有權自己實行教會的管教

林前  5  :  1  -  13

林後  2  :  5  -  11

帖後  3  :  14  -  15

教會全體會友及其任職人員都參加決策(徒  15  :  22 )、接待代表(徒  15  :  4 )、差派籌款人(林後  8  :  19 )及分派宣教士(徒  13  :  3  ;  14  :  26 )。在新約裡可以清楚地看到,地方教會的會眾參與教會事工和教會事務。

顯然,新約教會明確承認各公會的自主權,並未在地方教會之上設立永久性的教會組織機構。設立管理地方教會的組織機構(如地區級機構)是沒有聖經依據的。不過,主教制和長老制模式通常都有一個更高的組織機構;地方教會只是這個機構的下屬分支,沒有完全的自主權。有些公理制模式則採取各間教會自願聯合的方式,不剝奪地方教會的自主權。※關於教會宗派的問題將在《教會歷史》課程加以討論。

 結論

主教制教會管理模式是在聖經寫成以後才逐漸形成的,所以幾乎找不到經文依據。公理制和長老制模式都可以找到聖經依據,在新約裡也能看到這兩種模式的蹤影。有人總結說,聖經所支持的是一種民主的基本模式;但最好的結論是,早期教會的管理模式是公理制和長老制的綜合體。

再次重申,新約特別強調的是屬靈的資質和事工,而不是組織形式和機構。

新約對於地方教會的組織形式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是強調了一些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適當調整的基本原則。

新約大力強調的是:

1)合一

2)秩序

3)敬拜、造就、團契和傳福音事工的開展

4)靈性合格的領導層

5)會眾倚靠聖靈的大能、在聖靈的指引下積極參與決策和事工

6)堅持以耶穌基督為元首

作業:新約為什麼沒有要求教會有統一特定的組織和管理模式?

 
 
 

F.地方教會的禮儀

1.總論

o        定義

「禮儀  (ordinance)」指的是公認的(普遍接受的)宗教儀式或作法。它來自於拉丁文的「ordo」一詞,意思是「行列」或「規程」。從神學或教會學角度來講, 教會的禮儀就是基督規定的、由教會執行的外在的儀式或作法  。

o        禮儀與「聖禮( sacrament )」的關係

「聖禮」和「禮儀」兩個詞基本上是同義詞,但它們各自帶著不同的神學含義。尤其是由於兩個詞都沒有直接出現在聖經裡,因此這一點顯得格外真確──它們的神學意義是由使用它們的人所賦予的。

「聖禮」指的是分別為聖的物品。「禮儀」這個詞可以含有外在標記、象徵、習俗或典禮的意思,但通常並沒有令參加者發生改變的含義。而「聖禮」,則常常含有「傳送神的恩典」的意思,因而被專門定義為「帶有神的能力的可以感知的物品,不僅具有象徵意義,而且能夠實際傳送神的恩典,並促成改變」。由於更正教徒大多不相信什麼「儀式傳送恩典」之說,故比較喜歡用「禮儀」一詞,不喜歡用「聖禮」。

2.被承認的禮儀──主的晚餐、洗禮

根據「禮儀」一詞的定義,只有基督為教會明確規定的儀式才能算為「禮儀」;所以,新教徒大多只承認兩種禮儀──主的晚餐(領聖餐、掰餅)和洗禮(水禮、浸禮)。羅馬天主教會對這兩種稱為聖體和聖洗,並在此之外又加上了堅振禮(確認信仰)、告解禮(懺悔)、敷油禮(臨終膏油)、聖制禮(按立聖職)和婚配禮,總共是七種。可是,除了主的晚餐和洗禮以外,其它儀式都找不出明顯的聖經依據。因此,我們只討論這兩種顯然為新約中的教會所承認和實施的禮儀。

3.總論主的晚餐和洗禮的重要性

早期教會的團契除了施洗和領主餐以外還有宣告  (kerygma)  和教導  (didache)  ,並。會友藉著這些禮儀與耶穌基督相交,並且靠著聖靈認用於與基督同死、同復活。所以,這兩種禮儀是福音的形象表達。當時認為信徒能夠通過這些看得見的儀式奇妙地相交,就好似福音所成就的相交那樣。

後來,因天主教會在拉丁文聖經(武加大譯本)裡把希臘文「奧秘( musterion )」一詞翻譯為「聖禮( sacrament )」,這些儀式在人們頭腦中便被賦予了神奇的能力。就這樣,有些人逐漸認定,「聖禮」不僅只是象徵性和紀念性的儀式,它們還能在實際上傳送神的恩典。

重要的早期教父奧古斯丁( Augustine )把「聖禮」定義為「內在、不可見恩典的外在、可見的體現」。

許多人認為:新約的象徵性儀式──洗禮和主的晚餐──與舊約的割禮和逾越節可以分別對應。這有助於說明主的晚餐及洗禮的紀念和象徵性質。

所以,用「禮儀」應該是比「聖禮」更恰當,因為「聖禮」這個詞總帶有實際傳送恩典的含義,而這好像是找不到確鑿的聖經依據。

4.詳論被承認的禮儀

A.主的晚餐(聖餐=交通、談心)

1.來源

信徒守主的晚餐這個儀式,是遵照基督的吩咐,並傚法他在受死前一晚吃逾越節晚餐時的作法。(當然,守逾越節是為了紀念神解救以色列兒女出埃及的作為。)耶穌即將作成的替死不單是要完成和取代逾越節,它本身就是舊約的祭祀儀式(林前  5  :  7 )。但門徒守主的晚餐不是要回頭注目舊約的救贖預表,而是要記念基督及他為他們所獻的完全之祭。

符類福音書(太  26  :  26  -  29  ;可  14  :  22  -  26  ;路  22  :  14  -  20 )和保羅書信(林前  11  :  23  -  34 )都記載了主晚餐的來源。據路加和保羅的記載,主明明地吩咐:「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徒  2  :  42  -  47  所描繪的大概也是早期教會守主晚餐的情形。

2.用品

聖經裡所有的記載都強調( 1 )祝謝;( 2 )掰餅(代表基督的身體);( 3 )飲杯(代表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流血)。可見,主的晚餐應有餅和杯,門徒當懷著感恩的心來領受。

3.術語

這種禮儀有著各種不同的叫法,如「主的晚餐」、「聖餐」、「掰餅」、「主的桌」及「Eucharist  (譯自「祝謝」的希臘文)」等等。「主的晚餐」大概是當今新教教會中最全面、最通用的叫法了。

 4.意義和重要性

在教會歷史上,對於守主晚餐的意義以及基督如何體現在其中的問題,主要有五種觀點。

a.記念性的觀點

從聖經經文完全可以清楚地知道,耶穌設立主晚餐的基本目的是為了記念他──「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

其中包含有兩個基本思想:( 1 )記念基督;( 2 )基督身體的肢體與他相交,並彼此相交。

o        記念

這個思想有三個要素:( 1 )回想基督過去為世人所獻一次成終的贖罪祭;( 2 )記念基督現在的救恩性同在;( 3 )表明對基督將來的盼望。

o        相交

守主的晚餐,是要叫我們在餐桌邊相聚的時候,記念自己與基督和與其他信徒的合一。信徒在晚餐中與基督親密地相交,並感受與其他基督徒的合一。

在某種切實但是屬靈的意義上基督是在主的晚餐上與人同在,但餅和杯仍舊是餅和杯,並沒有變成基督。在這種觀點中,主的晚餐不是傳送恩典的途徑,而是表明對基督過去替死的記念和對他再來的盼望。

b.羅馬天主教的觀點

羅馬天主教堅持認為,對於基督所說的「這是我的身體…這是我的血」,一定要按其字面意義來理解;主要基於這個觀點,他們教訓說,當「神父為餅和杯祝謝」的時候,雖然它們看上去仍舊是餅和杯,但實際上已經變成了基督的身體和血。他們把這叫作「化體」。這種說法是與聖經相違背的,因為它意味著:每一次守主的晚餐,就是再把基督獻上一次;這種觀點受到希伯來書  10  :  10  -  12  和  9  :  28  的明確駁斥。另外,經文亦都說明,基督所說的這話是比喻和象徵性的,就好像他所講的「生命之糧」(約  6  :  47  -  69 )一樣,字字句句都是真理,但所用的語言是比喻或象徵性的。

總之,這種觀點認為:餅和杯實在是基督真實的體現,它們實際上變成了基督的身體和他的血;因此,它是一種傳送恩典的方法。

c.路德宗的觀點

這種觀點認為,從某個意義上來說,基督的確在守主晚餐的過程中同在,但餅和杯並沒有變成他的身體和血;他們的說法是:基督「在餅和杯裡面、與餅和杯同在、在餅和杯下面」,這叫作「血肉同在」。因此,他們認為守主晚餐的人是以某種方式真正分享基督的身體和血。這種觀點有著和羅馬天主教相差無幾的致命錯誤,同樣找不到有力的聖經支持。

d.慈運理( Zwingli )的觀點

談到主的晚餐的「記念說」,通常都會提起慈運理(新教改革家)。慈運理堅持說,主的晚餐基本上只是一種記念性的儀式;他不接受任何關於基督身體果真同在的說法。另一方面,對於憑信心參加領主晚餐的人來說,基督在屬靈意義上得到了體現,守主的晚餐也是以某種方式「承認神的工作」。

慈運理固然可算「記念說」的鼻祖,但他或許有些忽略了關於信徒在晚餐中與基督聯合的思想。

e.改革宗(歸正宗)的觀點

加爾文派不認為基督的身體在餅和杯裡面,但認為基督在屬靈意義上的同在是確實的,因為「守主的晚餐就是分享他的身體和血,即他的全人」。此外,主的晚餐亦都有一定的功效,因為「基督徒憑信心領受餅和杯,基督的替死就在他裡面產生作用」。所以,在改革宗的觀點中,餅和杯不僅僅是象徵性的;信徒借守主的晚餐而經歷基督救贖性的同在。

5.實行的方式和頻率

守主晚餐的過程包括禱告、祝謝、掰餅和飲杯,但具體實行方式和頻率在聖經裡並沒有詳細規定。可是很顯然,定期恭敬地守主晚餐是早期新約教會生活的一部分。

6.結論

聖經指出了守主的晚餐的記念性質和團契意義,但不是說守主的晚餐即發生什麼神奇的事情,或是餅和杯本身有什麼變化──它們只是象徵基督所犧牲的身體及所流的血;從屬靈意義上來說,基督在主餐中的同在與他與在神的話和在信徒的生活中同在(只要信徒與他相交)一樣真確。守主的晚餐是新約教會日常敬拜之重要而有意義的一部分,對於今天的基督徒來說也應該是同樣的-信徒要帶著恭敬的態度來到晚餐桌前,先自己省察,確定自己與主和與弟兄姊妹有著正確的關係,然後才能領受,否則難免「不按理吃主的餅,喝主的杯」。

以下是對主晚餐重要性的總結:

o        它是對基督的記念(林前  11  :  24  -  25 )

o        它是新聖約的一個保證(路  22  :  20 )

o        它是表明基督的死(林前  11  :  26 )

o        它是對基督再來的盼望(林前  11  :  26 )

o        它是為與基督及其他信徒相交而設(林前  10  :  21 )

作業:在以上關於守主晚餐的觀點中,哪一個擁有最多聖經支持?

 
 
 

B.洗禮(水禮、浸禮)

1.定義

「洗禮」這個詞來源於希臘文的「baptizo」,指的是用水洗或入水的行為;教會從早期(徒  2  :  41 )開始就把這種行為用作基督徒加入教會的儀式。從最早的時候起,基督徒在悔改宣認信仰之後(或在當時),一般都要接受洗禮。

2.來源

約翰所施的洗和猶太人的入教洗可以算是洗禮的先例,但基督徒所受的洗與前面這兩種洗不同,並且是照基督的吩咐受洗(徒  19  :  3  ;太  28  :  19 )。

人們至今仍能在以色列境內(如發現死海古卷的昆蘭地方)找到耶穌時期遺留下來的猶太施洗池。

猶太人的入教洗禮即遵照律法用水淨身,約翰的洗則是悔改的洗,表明對將來彌賽亞使人罪得赦免的盼望(可  1  :  1  -  8 )。

猶太人的入教洗禮是一個人公開表示認同猶太教的儀式,約翰的洗表明一個人認同約翰和他所報的信息;我們亦將看到,基督教洗禮的目的與之相似,但更加重要。實際上,在早期教會中,全部信徒都經歷受洗儀式。受洗同守主的晚餐一樣,是我們主的吩咐。

3.意義和目的

說到洗禮的作用,千百年來一直是許多人爭論的主題。有一些經文似乎會給人以「受洗得救」的錯誤印象(可  16  :  16  ;徒  2  :  38  ;徒  22  :  16  ;彼前  3  :  20  -  21 ),可是實際上,對這些經文都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釋。只要仔細查考各段經文就會知道,水洗並非能夠使人得救的行為,它只是能夠使人得救的內在信心的一種外在表現。

新約裡有太多地方清楚表明──信是得救的唯一條件;這就完全否定了附加水洗為得救條件的說法(約  3  :  16  ;弗  2  :  8  -  9  ;徒  10  :  43 )。

那麼,洗禮的主要功能究竟是什麼呢?就是用外在的方式象徵信徒與基督的同死、同埋、同復活(羅  6  :  3  -  4  ;西  2  :  12  ;彼前  3  :  21 )。

基督徒的洗禮是「奉耶穌基督的名」而行(徒  2  :  38 )。因此,它象徵著與耶穌基督的「同一」。它描繪出了信徒向舊生命、向罪的死,以及復活得著新生命的經驗。

另一方面,正如藉靈洗「歸入」教會一樣,基督徒也藉水禮公開表明自己對基督的信仰,並表明自己與其他信徒同在一間地方教會。實際上,就有一些教會把受水禮定為加入教會的先決條件。

洗禮和主的晚餐一樣,也是內在屬靈事實或經驗的一個外在標誌。倘若所採用的是浸禮,其象徵意義更加一目瞭然──信徒全身浸入水中,然後從水裡出來,象徵他與基督同死、同埋、同復活。這描繪出了當信徒得救時聖靈在他裡面所作的重生和潔淨(洗淨眾罪)的工作(羅  6  :  3  -  6 )。因此,水禮既像征受洗者的信心,又像征神因人有信心而作成的拯救。

主的晚餐強調信徒與基督的交通,洗禮的重點則在於二者的聯合。

作業:水禮在哪些重要方面表明了信徒與基督的認同?

 
 
 

4.洗禮的方式

對於什麼是合乎聖經的施洗方式,千百年來有過無數爭論,這對於洗禮的意義和重要性或許並不太有利。

洗禮的方式主要有灑水禮、澆水禮和浸禮。

o        灑水禮或澆水禮

不主張採用浸禮的人根據希臘文  baptizo  (洗禮)一詞的第二個含義「使處於…影響下」,說灑水禮或澆水禮才能最準確地象徵「降臨在…之上」之意。他們常用記載耶穌受洗的經文來支持這一論點(閱路  3  :  21  -  22 )。在浸信會以外流行的觀點是,即認為只要儀式能夠表達「潔淨」的基本含義,採取何種洗禮方式並不重要,聖經對此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可是,非浸禮式的施洗方式卻有一個問題,就是找不到有力的聖經支持。

o        浸禮(大水洗)

詞彙學方面的權威認為, 「洗禮」這個詞的最直接含義是「浸沒」 。大多數學者也都同意,施洗約翰就是採用浸禮的方式。因此,合乎聖經的洗禮方式似乎應該是浸禮;還有,直到第  13  世紀,浸禮仍然是基督教世界通用的施洗方式。

由此可見,詞彙學方面的證據、聖經經文、新約中教會的作法、以及教會的傳統全都支持以浸禮為施洗的方式;這種方式擁有最多的證據,也最能用明瞭、外在、公開的形式象徵信徒的得救。

可是, 對此作出武斷的結論是不明智的  。特別要考慮洗禮的主旨可用其它方式表達、而水禮亦不能使人得救

與對待主餐的問題一樣,我們不要只顧爭論洗禮(這是我們主吩咐的)的方式而忽略了它的意義和重要性(閱太  28  :  18  -  20 )。

5.施洗的對象

關於該不該給嬰兒施洗的問題,恐怕是個與何種洗禮合乎聖經一樣具有爭議性的問題。

正像前面指出的那樣,洗禮是基督徒與基督及其教會之間關係的一個外在象徵;因此,教會普遍認為,惟有能夠自願作出理性的信仰決定的信徒才適宜受洗。然而,在歷史上,很多教會都曾給父母是信徒的嬰兒施洗。

很多人認為,由於信徒與他們兒女之間存在的關係,這些兒女即使沒有個人的信仰,也會同福音關於得救的應許有著某種聯繫。支持可以給嬰兒施洗的論據主要有:( 1 )舊約割禮的類推;( 2 )使徒行傳中記載的「全家」受洗(例如徒  16  :  31  -  34 )可能也包括嬰兒在內;( 3 )聖經在父母有一方信主時對全家的某些應許(林前  7  :  14 )。

可問題在於,也有很多理由表明不應該給嬰兒施洗,這些理由是:( 1 )找不出任何一處經文說到給嬰兒施洗的事;( 2 )在主向教會頒布的大使命中,除了「施洗」以外,還有「使萬民作門徒」和「教訓」,這根本不適用於嬰兒;( 3 )嬰兒不可能有得救所要求的信心;( 4 )「全家」一詞不一定包括嬰兒,經文隱含有「聽到福音的全家人都信了基督」的意思;( 5 )最早的教會歷史指出,為嬰兒施洗的情況是到第三世紀下半葉才開始出現的;( 6 )至於洗禮同割禮的比較,只要想一想,肉身的血緣是成為猶太人的唯一條件,而得救(屬靈的出生)則必需個人的信心,兩者間的類比自然就不能成立了。

若是一個人不像羅馬天主教那樣,認為水洗可以使人得救;也不相信改革宗神學的說法,認為洗禮甚少是可以加強或增添「恩典的途徑」,而聖經關於洗禮意義( 已經因信得救的人公開表明與基督及教會合一 )的教訓又是明擺著的,那麼,給嬰兒施洗的行為就失去其意義了。

天主教和改革宗的觀點違背了絕大部分聖經經文;這些經文指出,信心是得救的唯一條件,也是獲得恩典僅有的途徑。水洗不能使人得救!

作業:是憑信基督得救容易,還是靠水洗得救容易?

 
 
 

 結論

得到承認的教會禮儀只有洗禮和主的晚餐,因為基督只吩咐過這兩種儀式(洗禮在太  28  :  19  -  20  ,主的晚餐在路  22  章和林前  11  :  24  -  26 )。基督徒在決定是不是要長期遵行某個宗教儀式的時候,應當看它是否滿足三個條件:

(1)是不是基督的吩咐?

(2)新約教會有否實行?

(3)它對當今教會的信徒有無意義?

只有洗禮和主的晚餐完全符合以上三點。

G. 神所預定的教會將來的情形

由於以色列人在基督第一次降世的時候拒絕他作彌賽亞  /  王,並且將他釘死在十字架上(約  11  :  45  -  53  ;約  19  :  14  -  16 )。結果,基督

o        暫時離棄了以色列。(可  3  :  31  -  35 )

o        宣告了對那世代的刑罰。(路  19  :  41  -  44 )

o        宣告「神的國」要從以色列奪去,賜給別的百姓(教會)。(太  21  :  33  -  46  ,特別注意第  43  節)

耶穌把神的國賜給了教會。(羅  11  :  1  -  36 )

聖經上說,教會和以色列是神在不同時期分別為著相似的目的而使用的器皿。

可是,許多聖經學者卻試圖把教會和以色列等同起來,或者至少也要說教會是「屬靈的以色列」。

這種錯誤說法的根源在於:

o        用象徵或比喻的手法解釋聖經,認為教會承受神給以色列的全部祝福和應許是亞伯拉罕之約的一部分。

o        對於多處經文所啟示的「教會由猶太人和外邦人組成」的真理沒有正確的詮釋。

羅  2  :  17  -  29

羅  11  :  1  -  36

加  3  :  26  -  29

弗  3  :  6

儘管教會的肢體中既有猶太人亦有外邦人,但聖經從來沒有把基督的身體(教會)與以色列等同起來。

o        沒有正確理解神為以色列預定的計劃,包括亞伯拉罕之約和大衛之約中無條件、不更改的應許。(羅  11  :  25  -  32  ;創  12  :  1  -  7  ;創  15  章;創  17  :  1  -  11  ;撒下  7  :  18  -  29

o        否認神對以色列的應許(在末期重新招聚他們,並恢復其宗教、經濟和政治活力)必將實現。(耶  31  :  27  -  40 )

o        不能清楚地分辨以色列與教會之間的不同。

新約聖經自始至終一直指出教會和以色列之間的不同(林前  10  :  32 )。得救的猶太人和基督徒都有一個最終的目標,就是要永遠敬拜神、愛神(啟  22  :  1  -  5 ),但他們在神的預定計劃中各自擔負不同的職責。以色列是神所揀選的器皿,叫彌賽亞可以藉著她來到世上成就神的救贖計劃;教會也是神所揀選的,為的是在基督升天和再來之間的世代向猶太人和外邦人傳福音。

就算到了啟示錄中,教會和猶太人仍然互不相同(閱啟  2  :  8, 11  ;  3  :  7  -  9  ;  7  :  4  ;  21  :  12 )。教會在啟示錄  2  -  3  章、  19  章和  22  章裡被提到。以色列是  7  年大災難的主體( 4  -  19  章),並受到敵基督的逼迫( 12  -  13  章)。但啟  4  -  19  章裡並沒有提到教會。

o        沒明白一個事實──教會不用變成以色列而可以享受那從基督(亞伯拉罕之約所說的「子孫」)而來的屬靈得救之福(加  3  :  11  -  18 )。但教會沒有繼承那只應許給以色列的有形物質福分,這祝福是神不改變的應許,它將在千禧年國成為現實。

*要把教會與以色列等同起來,就得無視大量有關神為以色列預定的計劃和對以色列之應許的經文。*

神為教會預定的計劃包括:

o        傳福音

在教會時代(從五旬節到教會被提),教會將代替以色列作神揀選的器皿,在地上傳福音和代表基督。

西  1  :  24  -  29

林後  5  :  16  -  21

現今,教會在這個世代在地上代表一個變更的,暫時的,屬靈的神國模式。基督將在出人意外的時候回來招聚他自己的教會,並宣告大災難時期臨到以色列和這未得救的世界。

約  14  :  1  -  5

帖前  4  :  13  -  18

帖前  1  :  10

o        獻給基督作他無瑕疵的新婦

在羔羊的婚筵上,教會將成為基督的新婦,她是父因子的救贖之工而送給他的愛禮。

弗  5  :  25  -  33

啟  19  :  6  -  9

啟  21  :  9  -  10

o        永遠榮耀和事奉神

至少在永恆態開始之前,教會都將保持其特殊性。

啟  21  :  1  -  4

弗  3  :  21

啟  22  :  5  -  6  ;  16  -  17

H. 新約裡講論教會的主要篇章

新約裡有很多地方講到教會,以下所選的篇章特別重要。

太  16  :  18

──教會的根基

太  18  章

──教會的管教

約  13  -  17  章

──對教會的訓示

使徒行傳

──教會的歷史

羅  12  -  16  章

──基督教義在教會中的實行

林前

──教會問題的解決

以弗所書

──教會的實質

歌羅西書

──基督與教會

帖撒羅尼迦前、後書

──教會將來的情形

提摩太前、後書、提多書

──教會的實際事工

彼得前、後書

──教會面臨的逼迫和苦難

來  13  章

──對教會領袖的順服

約翰一書

──對付教會裡的罪

啟  2  -  3  章

──基督對教會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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