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  ──  拯救學(救恩論)

A.救恩的需要

救恩也就是「解救」, 指的是神為人所作的工──向人提供一條免去定罪和罪之刑罰的解救之道  。

1)人失喪的境地

人之所以需要得救,是因為他處於失喪的境地,這種境地已經得到確鑿的證實。

羅  3  :  9  -  19  ;  23

弗  2  :  1  -  3

來  9  :  27

人要得救,首先必須明白自己是失喪的。保羅在羅馬書中差不多用了整整三章(第  1  -  3  章)論證人的「失喪」,然後才在  3  :  21  -  31  傳講福音。

多數人似乎相信:

1.其實自己並不是「罪人」。

2.自己不像別人那麼壞。

3.地獄是不存在的。

4.自己的義(善)行必定超過惡行。

5.一個慈愛的神是不會叫人下地獄的。

6.不管怎樣,所有的人最後都會得救。

問題是,這些「信條」沒有一個是真的──它們都不符合聖經!

事實上,離開了基督,所有的人

o        都是失喪的和無助的

o        都被判定死在自己的罪中

o        都因自己的罪而與神隔絕

神的拯救指的是神在不違背其聖潔和公義的前提下提供一個解決人失喪、犯罪狀態的辦法。這是只有神才能做到的事,因為人沒有能力把自己從罪中救出來。

罪令人失去了「義」的狀態。義就是「正確」、道德的純潔以及在神面前無愧的地位。

現在的問題是:不義的人怎樣才能獲得必需的義,從而與聖潔、公義的神重新恢復正常關係?

 2)人的無法自救

聖經明確教導說,只有神才能拯救──離開了神,人是不可能得救的。

賽  59  :  1  -  4

賽  59  :  15  -  21

路  18  :  23  -  27

羅  5  :  6  -  8

可是,人仍然想要自救。

2)人自救的嘗試

人試圖救自己脫離罪的方法主要有  4  種:

o        作好人  (個人功德、優點、好處──自義)

賽  64  :  6

人的義在神眼中就像污穢的破布。

太  5  :  20

在人裡面本來沒有能夠被聖潔的神接受的義。

註:有的人是比別人好些(比較「義」一些),但以聖潔的神來衡量卻是沒有好人的!

(閱摩  7  :  7  -  8  ;彼前  1  :  17 )

o        做好事  (表現、行為、工作、善行;宗教儀式;守律法)

弗  2  :  8  -  9

加  2  :  15  -  16  ;  21

加  3  :  11

雅  2  :  10

義不能通過個人的行為得來。

o        憑自己的出身(宗教遺傳)

羅  2  :  25  -  29

羅  1  :  16

約  1  :  12

義不會隨出身或傳統而來。

o        憑自己的知識和才智

林前  1  :  18  -  23

林前  2  :  14

太  16  :  16  -  17

事實是:人沒有能力辦認出耶穌的身份,而必須由神親自啟示。

單憑知識不能得著義。

結論:  離開了神,人實在是不可能得救的  。

作業:人為什麼一定要明白自己失喪的實際狀況才可能得救?人們又為什麼很難承認這一點?

 
 

B.神的措施

1)神主動的行動

儘管不是神的錯,神還是先邁出一步,向人提供了一條與他恢復正確關係的途徑。

o        神應許說,女人的後裔要打敗撒但

(創  3  :  15 )

o        神在伊甸園裡遮掩亞當和夏娃的罪

(創  3  :  21 )

o        神用方舟這個工具救挪亞和他一家免於死──罪的刑罰

(創  6  :  17  -  18 )

o        神應許要藉亞伯拉罕的子孫帶來得救的屬靈之福

(創  12  :  3  ;參閱加  3  :  13  -  18 )

o        神預備了代替以撒的祭牲

(創  22  :  12  -  19 )

o        對那些因信而把祭祀羊羔的血塗在房屋上的人,神滅命的使者就「越過」他們的門。

(出  12  :  21  -  30  ;來  11  :  28 )

o        神以贖罪日預表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代贖工作

(利  16  :  1  -  34 )

o        神在創立世界以前就已預定基督為被殺的羔羊

(啟  13  :  8  ;彼前  1  :  19  -  20 )

o        神永恆的救贖計劃並不是在人犯罪後才想出來的

(弗  1  :  3  -  14  ;徒  2  :  22  -  24 )

o        當我們還在作無助的罪人的時候,神就差來基督為我們死

(約  1  :  29  ;羅  5  :  6  -  8 )

o        神先愛了我們,並且差基督為我們死

(約壹  4  :  7  -  10  ;可  10  :  45 )

o        是神,而不是人,實施了救贖計劃,叫人可以與神和好

(林後  5  :  16  -  19 )

2)得救的根本(神自己)

人得救的根本是神三個方面的品格:

神的愛(聖愛、真愛、立約之愛)

約  3  :  16

約  15  :  12  -  13

神對人永不止息、無條件的委身(承諾)

神的仁慈(憐憫)

羅  9  :  10  -  18

猶  21

神不叫人承受應受的懲罰

神的恩典

弗  2  :  4  -  10

多  2  :  11

神給人不配得的恩惠

沒有誰是憑自己的功績、遺傳、工作或善行得救──人得救的根本是神自己。

3)得救的基礎(十字架)

對罪的赦免只能從流血(獻祭)而來。因著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流血,人的罪才可以得到神的赦免。

來  9  :  7

來  9  :  13  -  14  ;  9  :  22

來  10  :  19  -  22

弗  1  :  7

彼前  1  :  18  -  24

約  1  :  29

啟  5  :  6  -  10

請注意,只有通過完全無罪的神子之流血,作了替罪的羔羊,才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並為罪提供了救贖。耶穌基督是人與神和好的唯一道路。

徒  4  :  12

約  14  :  6

4)得救的方法(信心)

用基督的血遮蓋自己的罪的方法或途徑就是 信 (信心)。在舊約的預像就是逾越節,人因著信而將贖罪羔羊的血塗在門楣上,滅命的使者就會「越過」去,叫裡面的人免遭死亡;這正描繪了因信得救的道理。

出  12  :  21  -  29

來  11  :  28

信心是人們能藉以恢復與神的正確關係的唯一手段。

來  11  :  6

o       舊約中的救恩

舊約的人也是因信神而得救。

創  15  :  6

哈  2  :  4

來  11  :  1  -  2

羅  4  :  1  -  3  』

舊約的「信」清楚指出一個事實──得救所要的義只能從神而來。

(閱彼前  1  :  10  -  12 )

o       新約中的救恩

顯然,在新約同樣也是因信得救。

弗  2  :  8  -  10

舊約的聖徒憑信心前瞻十字架,而新約的聖徒則憑信心回顧十字架。在神看來,基督是在創立世界以前就已被殺(閱彼前  1  :  20  ;啟  13  :  8 )。對舊約的聖徒,神是「預支」基督的血;對新約的聖徒,神是「回取」基督的血。

o       信心的意義

根據聖經,信心就是主動地

◇信仰神

◇相信(信靠)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償還了我們的罪債,我們個人因此得到了赦免

◇接受基督作救主,從而接受神白白的救恩

信心,就是 求 神藉著耶穌基督使你得救,並且  信  他會照他自己所說的那樣做。

約  5  :  24

o       信心的對象

使人得救的信心總是以神為對象。

羅  9  :  32  -  33

o       信心的內容

一個人到底必須信什麼才能得救?

首先要相信自己是失喪的,並要相信

◇耶穌是神。羅  10  :  9  -  10

◇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而死。

◇耶穌被埋葬,在第三日復活。林前  15  :  3  -  5

o        悔改與相信的關係

悔改是得救所要求的,但它不是一個能夠與信心分開的要求。

「悔改」的意思就是改變一個人對

◇神

◇自己這個罪人

◇自己需要得救

的想法;這種改變使人離開罪而轉向神。

徒  26  :  20

悔改和信靠是信心的兩個方面,它們在聖經裡常被放在一起使用。例如:

「你們當悔改,信福音。」(可  1  :  14  -  15 )

o        「奉主救恩論」的錯誤

必須在認耶穌為「主」(即有可見的生命改變,顯示順服主的話)以後才能得救嗎?

羅  10  :  9

在講得救的時候說「耶穌是主」,指的是承認耶穌的神性,即他是神。這並不是指認基督為指引、掌管和影響自己生活的主宰。這種認耶穌為「主」或「主人」的行為,有人可能會在得救的時候就作到,但大多數人要等一段時間,到他更深地明白什麼是「把自己生活的主權降服於(交託給)基督」的意義以後,才會真正「奉耶穌為主」。(閱路  9  :  23  ;羅  12  :  1  ;彼前  3  :  15 )

信靠基督是得救的唯一要求。

約  3  :  16

約  17  :  3

徒  10  :  43

在「信」之外再提任何要求才能得救,都是對基督恩典的否定(閱加  2  :  21 )。

作業:是什麼促使神拯救人?神有沒有拯救人的義務?

 
 
 

C.拯救中神揀選的目的

揀選  就是神在創世(時間出現)以前因他的憐憫(仁慈)而已經作出的決定,選擇一些人將來要得救恩。

弗  1  :  4  -  6  ;  11

羅  9  :  11  -  24

徒  13  :  48

約  6  :  44

約  17  :  1  -  6  ;  12

彼前  1  :  1  -  2

彼後  1  :  3

提後  2  :  10

啟  3  :  5

啟  13  :  8

啟  17  :  8

啟  20  :  15

啟  21  :  27

需要闡明幾條關於揀選的真道:

o        揀選是神的特權和他的事,而不是人的──只有神知道誰是蒙揀選的。

o        至高的神揀選人是憑他的憐憫(仁慈)和恩典,不是憑任何人的功績。

o        神的揀選反映了他的榮耀和美善。

o        神的揀選否定了「相對的義」或人比人「更為義」的的觀念。

o        既然沒有一個人配得拯救,人根本沒有理由埋怨神。

羅  3  :  9  -  18

約  3  :  18

o        講揀選並不是說不需要傳福音。

講揀選的保羅也感到自己必須傳福音。林前  9  :  16

o        被揀選的人也必須運用他的信心,才能得救。

羅  1  :  16  ;約  3  :  36

神的揀選  和  因信得救(或:人有責任去「信」,然後才能得救)是兩條並行的真道;它們都是聖經的教訓,所以我們當用信心接受這兩條作為真理。用人的頭腦是無法將它們協調起來的。一個相似的例子是:誰應該對把基督釘十字架負責(閱徒  2  :  22  -  24 ),這也是聖經裡看似矛盾的兩個並行真理。可是,我們不明白揀選的具體機制,並無損於它的真理性(閱羅  11  :  33  -  36 )。你會不會因為不明白汽車的工作原理而拒絕開車或坐車呢?

的確,人人皆因罪而在神面前被定了罪;但是,下地獄(永刑)的人沒有一個是神把他送去那兒的。他之所以下地獄,是  因為他自己選擇拒絕了神已經向他啟示的真理  。

羅  1  :  18

約  3  :  36

約  8  :  24

帖後  1  :  5  -  12

帖後  2  :  8  -  12

 其它相關詞彙

 呼召 ──指的是神吸引一個人歸向他而得救。可是,神決不會強制一個人的意志,或是強迫他得救。神的吸引最終會叫人心甘情願地歸服。

約  6  :  44

預定──這個詞在聖經裡沒有被用於失喪的人。神沒有「預定」一些人下地獄,一些人上天堂。它是指神為信他的人所定的最後目標──神預定他們要改變成為基督的形象,作神所收養的兒子。

羅  8  :  28  -  30

弗  1  :  5, 11

腓  3  :  20  -  21

預知──是指神預先知道哪些人會信他。但神的預知並不是這些人信他的原因。

彼前  1  :  1  -  2

約  10  :  14  -  16

揀選是神的事,傳福音是我們的事。

作業:為什麼許多基督徒強烈反對揀選的說法?這反映出他們對得救有著怎樣的看法?

 
 
 

D.聖靈在拯救中的作用

我們在「聖靈學」部分討論聖靈如今工作的時候已經講過,聖靈在神的拯救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的工作包括叫人知罪、潔淨他的罪及賜給新生命。

彼前  1  :  2

多  3  :  5

E.基督救贖的本質和範圍

o       救贖的本質

有兩個英文字或概念,都被中文譯為「救贖」或「贖」。一個是  atonement  ,意思是「償付」,指(用義)對罪的「覆蓋」,或是向神作出恰當的賠償(以滿足神的公義),因為有罪侵犯了神的聖潔品格。另一個是  redeem  ,意思是付款之後的「釋放」或「買回」。可以說「償付」是救贖的前一半或原因,而「買回」是救贖的後一半或結果之一。因此可以把  atonement  譯為「贖償」,而  redeem  譯為「贖回」。下面一段講的「救贖」或「贖」,除非特別講明,指的都是贖償。

干犯聖潔之神的罪必須被「贖」。神不能赦免罪,除非罪已被正當地贖償。贖償的觀念在舊約就已形成(例如利  16  章),而基督就是神所設定要為世人的罪獻上永遠的贖償的那一位。

太  1  :  21

約  1  :  29

彼前  3  :  18

在舊約的會幕(後來在聖殿)的至聖所內的約櫃,有個「施恩座」或稱「贖償(救贖、贖罪)蓋」。大祭司要把祭牲的血彈灑在施恩座上,因為百姓違犯了神的律法,而律法的代表就是約櫃中保存的刻有「十誡」的石板。

可是,正像希伯來書所指出的那樣,這只是一個暫時解決罪的辦法,並且這樣的儀式一定要定期為個人、每年為百姓而舉行。大祭司首先得為自己獻祭,然後才能「贖」百姓的罪。

來  7  :  26  -  28

來  9  :  1  -  9

來  9  :  11  -  14

用作祭物的牲畜必須是完整無瑕疵的,這樣才能作暫時的替罪品;神的彌賽亞也一樣──最終的贖罪祭一定要是完全的(完美的、無罪的)。

藉著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神提供了徹底「贖」人之罪的辦法──獻上他獨生子潔淨的寶血為祭。而耶穌必須是作為「神-人」而死──作為人才可能死;作為神才可能是無罪的。

來  2  :  17

約壹  4  :  10

彼前  1  :  18  -  19

耶穌基督的贖償是:

◇捨己的(犧牲的)

出於愛和對父的順服,基督捨去(給出)了自己的生命作獻祭的禮物。

約  3  :  16

約  10  :  17  -  18

林前  5  :  7

來  9  :  26

來  12  :  2

犧牲意味著捨棄某種有價值的東西。神為救贖人而捨棄了自己的兒子;基督獻上的則是他自己!

◇替代的

作為神無罪的兒子,基督無需為自己獻祭。他在十字架上的獻祭是替代性的,因為那是代表眾人、為眾人的罪而獻的祭。基督為眾人所獻的,是他們自己無法獻上的完全、永遠的贖罪祭。正像有人所說的:「我們欠了我們無法還的債,基督還了他沒有欠的債。」

基督用自己的身體擔當了我們罪的刑罰,他的獻祭是「一次成全」的。

來  7  :  27

來  9  :  26

可  10  :  45

彼前  2  :  24

林後  5  :  21

◇足夠的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足夠償付(「贖」)古今中外所有人的罪,神也就如此接受了他的祭。基督的替死代贖滿足了神的要求。

來  10  :  10

來  10  :  13  -  14

彼前  3  :  18

約壹  2  :  2

來  1  :  3

◇最終的

基督一次獻上的完全祭就是所需的最終贖罪祭。

來  9  :  12  -  15

來  10  :  17  -  18

◇永遠的

基督完全的獻祭使罪的問題得到了永遠的解決。

來  10  :  12  -  14

來  9  :  28

約壹  1  :  7  -  9

作業:神要實現拯救計劃為什麼必須犧牲自己無罪的兒子?假如讓你制定拯救的計劃,你會這樣設計嗎?

 
 
 

o       救贖的範圍

儘管有些人說,基督只是為那些「蒙選的人」(那些因被神揀選而會得救的人)而死,但聖經的見證很明確──  基督是為了一切人而死  ,雖然不是每一個人都會得救;不得救的人是因為他們不肯憑信心接受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經提供的赦罪之恩。雖然人人都有得救的可能,神也盼望人人得救,但總會有人因為不信而不肯求告主名。

提前  2  :  3  -  6

提前  4  :  10

約  3  :  16

徒  17  :  30  -  31

羅  10  :  12  -  13

約壹  2  :  2

來  2  :  9

耶穌是為了一切不敬虔的、失喪的人而死──甚至包括那些拒絕他的人。在此意義上,基督使得人人都有可能得救。

羅  5  :  6  -  8

彼後  2  :  1

基督在十字架上三方面的工作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是為了三個基本目的:

 和好(恢復) (針對人)

和好  ( Reconcilliation )的意思就是  恢復  被破壞了的關係。罪破壞了人與神之間的關係。有罪的人與神隔絕、不認識神、是神的仇敵。神在基督裡面與世界和好,並且叫人可以與他恢復正確的關係。是人需要與神和好,而不是神需要與人和好。(註:有人把「恢復」( Restoration )獨立出來,作為基督之死的第四個方面,指人被恢復在被造時的本來地位。)

林後  5  :  16  -  21

羅  5  :  10  -  11

西  1  :  21  -  22

 救贖(贖回) (針對罪)

這裡講的  救贖  ( Redemption )是指付款之後的釋放或買回,又稱「贖回」。贖回是贖償( atonement )的效果(之一),贖償是贖回的原因,兩者都是「救贖」的一個方面。失喪的人是罪和撒但的奴僕(在神的公義的掌管下)。基督在十字架上(不是向罪和撒旦,而是向神的公義)付清了贖金,叫人不必再作罪的奴僕(從而轉移到神的慈愛的掌管之下)。

可  10  :  45

加  4  :  4  -  5

多  2  :  14

加  3  :  13  -  14

彼前  1  :  18

西  1  :  13  -  14

來  9  :  15

 挽回(清償、平息) (針對神)

在和合本被譯為「挽回」的「Propitiation」是一個來自拉丁文的英文字和概念,意思是被冒犯者主動地解除冒犯者的賠償義務(債主主動解除負債人的債務負擔),可被譯為「清償」,與之相反的是冒犯者試圖自發地補償被冒犯者,或負債人主動「償清」( expiate )他所欠的債務。罪是對神的聖潔品格的干犯。神的公義要求必須為罪作出恰當而充足的賠償,否則一定要進行懲罰。神的聖潔和公義必須得到「挽回」,他的忿怒一定要被「平息」(得滿足、被贖償)。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是唯一能夠滿足聖潔之神的賠償。這種賠償是神主動作的,不是人作的。

閱約壹  2  :  2  、羅  3  :  25  、來  2  :  17  ,原文中「贖償祭」在英文欽定本和中文和合本中都被譯為「挽回祭」,反映了以上概念。

所以,基督解決了:

人被罪與惡的捆綁(救贖=贖償  →   贖回)

人與神之間被破壞的關係(和好  →   恢復)

人對神品格的違犯(挽回=清償=平息)

下表列出的是對救恩之實質和範圍的三種典型看法。

對救恩的三種看法

嚴格  (  極端  )  加爾文派

( Strict[Ultra] Calvinists )

溫和加爾文派

( Moderate Calvinists )

亞米尼派

(亞米紐斯派)

( Arminianism )

1.  人完全的墮落

2.  無條件的揀選

3.  有界限的贖償

4.  不可拒的恩典

5.能堅守的聖徒

1.  人全面的墮落

2.  神主權的揀選

3.  無界限的贖償

4.  有功效的恩典

5.  蒙保守的聖徒

1.  人被罪所污染

2.  得救時蒙揀選

3.  無界限的贖償

4.  可抗拒的恩典

5.  可能失去救恩

 焦點 :

1)全是神的工作,與人絲毫無關

2)神有功效的恩典=個人的信心

3)基督的死只是為了蒙揀選的人

 焦點 :

1)全是神的工作,但人必須用信心回應

2)得救需要:有功效的恩典+個人的信心

3)基督的死是為一切人,並使每個人都有可能得救

 焦點 :

1)主動權全在於人,但聖靈賜給充足的信心

2)相信的恩典=個人的信心

3)基督的死是為一切人,但亦強調行為取向

 作者評價 :

過於強調神那方面

 作者評價 :

平衡強調神與人兩面

 作者評價 :

過於強調人這方面

作業:基督的死是為了一切人,而不只是為了蒙揀選的人,這一點為什麼很重要?

 
 
 

F.得救的結果

對那些選擇憑信心相信基督、接受他在十字架上代贖之工的人,神的拯救為他帶來了什麼呢?

信徒得救以後所得的益處多得幾乎數不過來!

o        得救的益處

1.稱義  ──從法律上  宣佈信徒在神面前無罪  ,因為基督已為他擔當了刑罰,並且在司法上  將基督的義算為信徒的  ,這樣就抵消(逆轉)了亞當之罪的功效。

羅  3  :  21  -  26

羅  5  :  1, 9

林後  5  :  21

腓  3  :  8  -  9

2.罪得赦免

得赦免,就是說神  已經饒恕  了我們,不再追討我們的罪。信徒已經得救脫離自己的罪惡,將來不用面對神的忿怒,也不再被定罪。

徒  10  :  43

弗  1  :  7

約  3  :  36

羅  8  :  1

3.重生

重生的意思就是得著新生命、在靈裡從上面生,或再生。信徒一得救,就從神  得著新的生命  ,並且成為在基督裡新造的人。現在,他是向神活著,而不再是死在罪中。

約  1  :  12  -  13

約  3  :  3  -  8

多  3  :  4  -  7

林後  5  :  17

羅  6  :  8  -  11

約壹  5  :  1

彼前  1  :  3

4.成聖

成聖的意思是

◇從罪中  得到  完全的  潔淨

彼後  1  :  9

來  9  :  14

◇被  造成聖潔  和公義的

林前  1  :  30

弗  1  :  4

林後  5  :  21

◇被  分別出來  歸向神和事奉神

羅  1  :  1

羅  15  :  16

信徒一得救,在基督裡就完全有了  地位上的聖潔  ,因為他已經得著了基督的義(弗  5  :  25  -  27  ;弗  5  :  3 );但他還要靠著聖靈的能力,並遵行神的話,才能逐步得著  實際上的聖潔  。

羅  8  :  12  -  14

彼前  1  :  14  -  16

來  12  :  10  -  14

林後  7  :  1

實際的成聖就是在日常品行上逐漸改變成為基督形象的過程。

5.得到自由,因此不再

◇作罪的奴僕

信徒現在不再是罪的奴僕,而是義的奴僕。

羅  6  :  17  -  18

◇被定罪

凡信基督的,就不被定罪了。

羅  8  :  1

◇受制於罪和罪性的權勢

基督徒向罪是死的,他不受制於舊有罪性的權勢。他若犯罪,那是因為他選擇要犯罪,而不是因為他非犯罪不可。

羅  6  :  6  -  12

◇承受罪的刑罰

基督徒不用面對神的忿怒、擔當罪永遠的刑罰。

羅  6  :  23  ;帖前  5  :  9

◇受律法的轄制

基督徒不再受律法的轄制。律法的約束只是為了顯明人的罪

羅  7  :  5  -  6  ;加  5  :  1  ;  5  :  18

◇有對死亡的恐懼

基督勝過了死亡,讓在他裡面的信徒不再有對死的恐懼。

來  2  :  14  -  15  ;

林前  15  :  54  -  57

如今,信徒們可以自由地成為完全是神所要他們成為的人。

6.得著在基督裡的永生

如今,信徒有了神兒子永遠的生命,他將永遠活著。

約  17  :  3

約壹  5  :  10  -  12

永生,就是信徒所擁有的基督的生命,也是從今直到永遠都應當彰顯在信徒裡面的生命。

7.得著聖靈這一恩賜

聖靈是神的恩賜,信徒:

◇從聖靈  受洗  歸入基督的身體。

林前  12  :  13

◇藉著他的洗與基督  認同  :同死、同埋、同復活。

羅  6  :  3  -  5

◇有他永遠  內住  在自己的裡面。

林前  3  :  16

◇受了他為  印記  ,作為應許得贖的憑據。

弗  1  :  13  -  14

◇從他得著事奉和建造教會的  恩賜  。

林前  12  :  7  -  11  ;  14  :  12

◇從他  得著能力  作基督的見證、神為作工、在聖潔中行。

徒  1  :  8  ;

西  1  :  28  -  29  ;

加  5  :  16  -  18  ;  22  -  25

◇被他  充滿  ,能夠讚美、事奉、敬拜和感謝神。

弗  5  :  18  -  20  ;

西  3  :  15  -  17

聖靈的恩賜保證了信徒有得救的益處,並使他們能夠完全地經歷到這些益處。

8.遷到神的國中

如今,信徒不再處於撒但的權下,而是神國中的一員。他們是天上的國民、世上的客旅。

腓  3  :  20

彼前  2  :  11  -  12

西  1  :  13

徒  26  :  18

基督徒有一個新的王,成為神在地上國度的一部分。

9.被收養成為神的兒女

信徒不再以撒但為父,而是成了神的兒女,並且得著作為神兒女的一切權利,包括可以來到神的面前。

加  4  :  1  -  7

約  1  :  12

羅  8  :  14  -  16

羅  5  :  1  -  2

來  4  :  14  -  16

10.被稱為與基督同作後嗣的

神預定信徒要與基督一同享有父向子應許的一切祝福

羅  8  :  17

西  1  :  12

啟  20  :  4  -  5

11.成為神的朋友

如今,信徒不再是神的仇敵,而是變成了神的朋友,並且得著作神朋友所意味的一切。

約  15  :  14  -  15

雅  2  :  23

雅  4  :  4

12.得著一切屬靈的福氣

在基督裡面,每位信徒都已得著過神所喜悅的敬虔生活所需的一切。

弗  1  :  3

彼後  1  :  2  -  4

13.被放  「在基督裡面」 ,並成為基督的居所

◇信徒是基督的居所,因此,基督的生命就是他的生命。

西  3  :  3  -  4

加  2  :  20

羅  8  :  9  -  11

◇信徒是基督的身體──教會──的肢體。

羅  6  :  3

羅  12  :  3  -  8

林前  12  :  12  -  14  ;  27

14.在基督裡永遠的安全(救恩的永恆性;一次真正得救,永遠真正得救;得著的永不會失去, 「失去」 的從沒有得著。)

因為神是神,所以信徒的得救是安全的(永久的)。人既無法自救,也無法使自己失去已得的救恩。神的大能保證了信徒得救贖的永恆性。

約  10  :  25  -  30

羅  8  :  31  -  39

彼前  1  :  3  -  5

林後  1  :  22

弗  4  :  30

從聖經的教訓可以清楚看出,信徒有永遠的安全。

15.得救的確據

無論信徒知不知道、信不信、感不感覺得到,他在基督裡是安全穩妥的!憑著信心,他還可以感覺到這種確定,因為聖靈在他裡面見證神話語的真實。

羅  8  :  16

約壹  5  :  11  -  12

16.注定要改變成為榮耀的基督的形象

腓  3  :  20  -  21

林前  15  :  48  -  49

林後  3  :  18

羅  8  :  28  -  30

約壹  3  :  2

啟  22  :  1  -  6

神為信徒所定的最終目標是要成為基督的形象。

作業:作為基督徒,對自己得救的益處應有什麼反應?

 
 
 

的確,我們若是忽略「如此大的救恩」,那將是無比的遺憾。

來  2  :  1  -  4

作業:既然得救的益處和福氣這樣的好,而拒絕基督的後果那樣的糟,為什麼還會有人不願得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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