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罪的實在性
今天,包括神學家、傳道人和聖經教師在內的許多人不願談到罪的問題,當然也就不願把人稱為罪人。
對罪的錯誤看法
罪對一些人來說:
o 只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
這種觀點認為,人的本質是好的,只要有足夠的時間、資源和適當的環境,人會變得更好。人只是表面上有罪,因此他需要的只是改良,而不是悔改。
o 不過就是自私而已
這種觀點認為,人之所以這樣是神所造的,因此自私沒有什麼不對。
o 只是一種社會性的通病
這種觀點認為,罪的產生只是由於人們有著各不相同、互相牴觸的個性、目標和願望。
o 只是普遍存在於世界上的惡
這種觀點認為,「罪」這種說法太過具體了;世界上有兩種無人格的力量──善和惡,它們互相抗衡(二元論),這並不使人成其為罪人,而只意味著惡是普遍存在的。
o 只是人與人比較的結果
這種觀點認為,罪的似乎存在只是因為有些人比較好,而有些人比較不好。
o 只是指行為,而不適用於人心的思想 。
耶穌時代法利賽人的看法就是這樣──「罪」就是虔敬的人對別人所做「壞事」的稱呼。
以上這些對罪的看法在今日都很普遍,但它們沒有一個合乎聖經,全都是錯誤的。
聖經教導說 :
o 罪是真實存在的
約壹 1 : 8 ;創 4 : 7
o 罪帶來死和毀滅
羅 6 : 23 ;雅 1 : 15
o 罪使我們與聖潔的神隔絕
賽 59 : 1 - 2
o 每一項罪說到底都是得罪神的
詩 51 : 3 - 5
作業:人們為什麼不願談論罪?
B.罪的來源
既然萬物都是神創造的,而罪如此之壞,而神如此之好,罪怎麼能是神創造的呢?
答案 :
o 神並沒有創造罪,因為罪不是一種受造之物,而是良善的缺失。舉例說吧,疾病本身並不是一件事物,而是健康的缺失。罪就是良善之物的敗壞。
o 神允許罪惡和忤逆存在,因為它們都能為神的目標效力(閱伯 2 : 10 ;賽 45 : 5 - 7 ;創 50 : 20 )。
o 罪因驕傲而生,由人的自由意志(選擇善惡是非的能力)發動。
o 聖經上說,
o 罪(不義)先是在撒但中間察了出來。
結 28 : 15 - 16
o 罪因亞當的悖逆而進入世界。
羅 5 : 12
o 有罪存在是因為有「選擇」的可能性存在。只有當人可以不順服的時候,他才有可能自願地順服;這也就是說,一定要允許罪的存在,順服才是有意義的。
除了以上這些以外,聖經沒有明確指出罪的來源,也沒有解釋罪是怎樣進入撒但的。
記住:撒但的墮落犯罪先於人的墮落,地獄(永火)原本是為撒但和他的使者(鬼)預備的。(太 25 : 41 )
C.罪的描述和本質
o 罪的描述
要想用一個詞、詞組或簡單的句子來給罪下定義,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例如,有一個常見的較好定義是這樣的:
罪是任何與聖潔之神的品格相違背的態度(思想)或行為。
可是,罪也不僅僅只是某種行為或態度(思想);它還是人自身所處的狀態和人所擁有的本性。或許,我們最好先不要急著給罪下定義,而是根據聖經對罪作出描述。
罪就是:
o 偏離中心(神的標準) 太 1 : 21
o 干犯(越過)神的律法 羅 2 : 23
o 不聽從(悖逆、違背)神 撒上 28 : 18
o 對神叛逆(造反、犯上) 賽 59 : 13
o 違背律法(無法無天) 約壹 3 : 4
o 不義(非正義) 羅 3 : 5
o 不敬虔(不像神) 羅 1 : 18
o 不義(邪惡) 結 28 : 15
o 偏行己路(走岔路) 賽 53 : 6
o 罪孽(罪過、罪愆) 詩 51 : 2
o 邪僻(奸惡、錯誤) 哈 1 : 13
o 虧缺神的榮耀 羅 3 : 23
o 自高自大(驕傲、自欺) 提前 3 : 6 - 7
o 不要神,任意而行 創 3 : 5
(即──自己作自己的神) 士 21 : 25
*罪就是離棄神而高舉自我。*
罪是邪惡而錯誤的,是因為它不像神,並且使人變得不像神。
作業:你認為哪個詞或詞組是對罪最好的描述?
定義 :
罪就是人不義的本性;它使人產生與聖潔之神的品格相違背的態度(思想)和行為。(閱太 5 : 27 - 28 )
簡單說來,對神的聖潔的任何干犯都是罪。
罪就是:
自私(自我中心、只想獲取、不計代價)
自立(驕傲、獨立、自我滿足、不倚靠神)
自准(不持守神的標準、讓自己或世界作標準)
o 具體的罪
我們並不想列出所有種類的罪,只是想指出,罪可以有很多種表現形式。以下經文就例舉了各樣的罪。
加 5 : 19 - 21 , 26
姦淫、污穢、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醉酒、荒宴、貪圖虛名(驕傲)
弗 4 : 29 - 32
污穢的言語、苦毒、惱恨、忿怒、嚷鬧、譭謗、惡毒、不肯饒恕的心
弗 5 : 4
貪婪、淫詞、妄語、戲笑的話
羅 1 : 29
不義、邪惡、惡毒、爭競、兇殺、讒毀、侮慢人、狂傲、自誇
羅 13 : 8 - 13
姦淫、偷盜、貪婪
林前 10 : 1 - 10
講閒話、發怨言、不知感恩
雅 2 : 8 - 10
偏心待人、靠衣貌取人
羅 1 : 26 - 27
同性戀(無論男女)、變態性行為
提前 6 : 6 - 10
貪財、不真心的敬拜、假冒為善──假裝你是你所不是的;說一套,做一套
啟 21 : 8
說謊話、行邪術
出 20 : 1 - 17
妄稱神的名、不孝敬父母、不守安息日、偷盜、作假見證
可 7 : 20 - 23
惡念、詭詐、狂妄
這個「罪單」可以列得更長,還可以把悖逆神的罪列上去,也可以將提後 3 : 1 - 5 和申 18 : 9 - 13 等等章節都包括進去。各種罪的嚴重程度是有不同(如:仇恨比起謀殺,肉慾比起通姦等),但罪始終是罪,它或者叫我們不能與神有正確的相互關係,或者破壞我們與神的親密相關。
此外還應注意其它幾類的罪──
o 知善而不行。雅 4 : 17
o 不出於信心而行。羅 14 : 23
o 不為別人代禱。撒上 12 : 23
o 明知神旨而尋求與其相左之事。
撒上 12 : 19
雅 4 : 13 - 16
o 不看顧別人的需要。
太 25 : 41 - 46
約壹 3 : 17
雅 2 : 14 - 17
o 隨從世界之道。
羅 12 : 2
利 18 : 1 - 5
罪可能關係到:
o 想法
o 態度
o 行為
o 忽略了的事物
o 所行及所未行之事
可見,除了基督,還能有誰是「無罪」的?若不是憑著他的義,我們怎能在神面前稱義?
林後 5 : 21
羅 3 : 21 - 26
作業:你對罪的嚴重性是不是有了更深的認識?這個認識是怎樣加深的?
D.罪的本質和策略
罪的本質和策略就是要
o 欺騙
創 3 : 4 - 7
提前 2 : 11 - 14
林後 11 : 3
來 3 : 13
來 11 : 25
加 6 : 7 - 8
帖後 2 : 10
罪向人應許滿足、快樂和幸福,而實際上卻叫人一無所獲。
o 奴役人、控制人
創 4 : 6 - 7
約 8 : 34
羅 6 : 16 - 19
多 3 : 3
o 毀壞人
雅 1 : 13 - 16
羅 3 : 9 - 18
羅 6 : 23
腓 3 : 18 - 19
作業:為什麼許多人並不真正同意聖經對罪的看法?
E.罪的後果
人在墮落以前處於一種「未經試驗的聖潔」或叫「未經證實的無邪(天真)」狀態,那麼他在墮落以後的狀態呢?聖經把未得救的人所處的狀態描述為:
1.與神隔絕(分離)
o 隔絕、隱藏 賽 59 : 2
o 與神隔絕(疏遠) 西 1 : 21
o 神的仇敵 羅 5 : 10
2.死在罪惡之中
o 靈魂犯罪的他必死亡 結 18 : 1 - 4
o 死在過犯罪惡之中 弗 2 : 1
o 罪人(英文「不敬虔之人」) 羅 5 : 6
o 罪人 羅 5 : 8
3.被判定了肉體和屬靈的死
o 罪帶來死和審判 羅 5 : 16 - 18
o 被定罪 羅 8 : 1
o 可怒之子 弗 2 : 3
o 因罪惡而受控告 西 2 : 14
o 都在罪惡之下 羅 3 : 9
o 不信的人已被定罪 約 3 : 18
4.失喪而無指望
o 與基督無關 弗 2 : 12
o 在神的諸約上是局外人 弗 2 : 19
◇沒有指望
◇沒有神
5.在亞當裡面
羅 5 : 12, 18
林前 15 : 21 - 22
世人都處在罪和死的咒詛之下。
6.是撒但國度的一員
約 8 : 42 - 47
西 1 : 13 - 14
徒 26 : 18
未得救的人都是撒但國度的一員,撒但是他們的父。
7.注定要進永遠不滅的火湖
約 3 : 16
帖後 1 : 6 - 10
審判和永刑就是一切拒絕神的人的命運。
結論 :由於罪的緣故,人是徹底失喪、沒有神、必要承受永遠的刑罰。
若說人沒有壞到那樣的地步,就是無視聖經明確而嚴肅的教訓──人離開了神就是:
o 全面墮落,滿心罪惡
o 徹底失喪,不能自救
o 已被定罪,注定永刑
所有這一切都是罪的後果!
作業:既然罪的後果如此可怕,為什麼罪還如此廣泛常見?
F.罪與不信主的人
我們已經看到不信主的人那徹底失喪的境地(路 19 : 9 - 10 )。
可是,他們怎麼會進到這種失喪的境地中呢?
聖經上說,世人皆為三個原因而被定罪:
o 承傳(與生俱來,繼承)下來的罪性
由於亞當的犯罪,世人在本性上都成了罪人,並且將這罪性代代相傳(閱創 5 : 1 - 3 )。在人裡面墮落了的神的形象成了人的本性。這種預先存在於人的裡面、遠離神、朝向己和罪的傾向,就是人的罪性。人的本性天生就會傾向罪、被罪吸引。
由於人具有與生俱來的罪性,我們生來就處於一種與神隔絕的狀態(屬靈的死)。
羅 5 : 19
弗 2 : 3
詩 51 : 5
基督在肉身的死定了罪案;只有他在十字架上的救贖之死才能解救醫治人的罪性。
加 5 : 24
羅 8 : 3 - 5
弗 2 : 4 - 6 ; 19
西 2 : 11
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罪性。
o 轉嫁(歸結、轉移、算作)而來的罪
神把亞當所犯的罪算(歸結、轉嫁)到在他以後出生的每一個人頭上,因此他們在司法上是算為有罪的。(羅 5 : 12 - 14 )
轉嫁之罪的後果就是肉體的死。
林前 15 : 22
罪使每一個人都處於肉體之死的咒詛下。
解決轉嫁之罪的辦法分兩個方面:
(1)稱義 ──把基督的義歸(轉嫁)給信他的人。
林後 5 : 21
羅 4 : 22 - 25
(2) 基督身體的 復活 ,這表明他勝過了肉體的死。
羅 6 : 4
林前 15 : 12 - 22 ; 54 - 58
假若沒有基督,人人都將被追討其罪,並要擔當罪的刑罰──肉體的死。
o 個人所犯的罪
個人的罪證明神的判斷和稱世人為罪人是公正的。
羅 3 : 9 - 18 ; 23
啟 20 : 11 - 15
個人犯罪的結果就是屬靈的死。
結 18 : 1 - 4 ; 19 - 20
羅 6 : 23
羅 8 : 13
只有藉著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流血得著赦免,才能解決各人自己的罪。
弗 1 : 7
西 2 : 13 - 15
作業:一個(個人的)罪與多樣的(社會的)罪惡有什麼不同?哪個是因、哪個是果?
世人都被定罪 | ||
原因 | 結果 | 解決 |
承傳的罪性 轉嫁來的罪 個人犯的罪 | 屬靈的死 肉體的死 屬靈的死 | 救贖 稱義 赦免 |
只有在基督的十字架上,人的罪的問題才得到了永遠的解決。
彼前 2 : 24 - 25
那麼,罪與信徒的關係又是怎樣的呢?
G.罪與信徒
信徒個人過去、現在和將來所犯的 個人的罪 都完完全全得到了 赦免 。
西 1 : 14
那導致肉體死亡的 轉嫁之罪 已經藉著基督的 復活 而得到了對付。
約 11 : 25 - 26
林前 15 : 20 - 22
那麼人的「承傳而來的 罪性」呢?
舊有的罪性已經在十字架上被審判和定罪(羅 8 : 1 - 4 ),但它是人身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要等到信徒的身體復活得榮耀的時候,它才會被最後消滅。罪的咒詛要到永恆態才會除去(閱啟 22 : 3 )。
關於信徒與「罪性」的關係和他繼續犯罪的問題,聖經裡有幾條重要的真道:
1.信徒向罪是死的
2.信徒不再是非犯罪不可了
3.雖然舊有的罪性還未消滅,但信徒已經與它的勢力隔離開了
4.在信徒的裡面有聖靈的能力使他能夠不犯罪
羅 6 : 1 - 14
羅 8 : 5 - 14
5.信徒所犯的罪不會毀掉他與神的關係,但會破壞他與神的相交。約壹 1 : 3 - 6
6.真信徒不會以行在罪中為長久的生活方式。
約壹 3 : 9 - 10
信徒雖然仍須與自己的「肉體」(舊有的罪性)搏鬥,但他既有新的性情,只要
o 憑信心知道自己向罪的勢力是死的
o 倚靠內住聖靈的能力抵擋罪
o 選擇遵從神的話,跟隨聖靈而行
就能得勝。
彼前 1 : 13 - 16
彼前 2 : 11 - 12
羅 7 : 14 - 25
加 5 : 13 - 26
西 3 : 5 - 10
林後 7 : 1
來 12 : 4
信徒如果真的犯了罪,所需做的就是真誠認罪,並支取基督早已提供的赦免,這樣就能恢復與主的相交。
約壹 1 : 7 - 9
作業:神為什麼不在信徒得救的時候就使他成為完全、不再具有犯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