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本)
1揭開婚姻之奧秘
化冰問題
1. 組長應鼓勵組員將真實的感受表達出來,給組員自我反省的機會,並在別人分享時反省自身的情況。透過查經,讓他們看出聖經之婚姻觀與他們的婚姻觀有何不同,然後加以糾正。
2. 組員分享之後,組長可舉出一位基督徒婚姻輔導員的意見。如Norman Wright 給婚姻的定義:婚姻是丈夫妻子二人將自己毫無保留地委身給配偶,又共同委身給神。"Marriage between the husband and wife is the total commitment of a total person for a total life to each other and to God" 組長接著詢問組員是否同意,再問同意或不同意之原因。
查經 (創一 27-28;二18-25)
1. 神設立婚姻之目的,按John Lavender的書Your Marriage Needs Three Love Affairs 指出,基督徒的婚姻應該有以下七個目的,現用七個 "C" 表達如下:
.成全 (Completion) :所謂「鐵磨鐵,磨出刃來」,夫妻之間的磨,是彼此將個人三尖八角之性格磨掉的最好機會。透過夫妻相處,互補不足,彼此成全。
.安慰 (Consolation):這也是「配偶」的其中一個意義,是互相成為支持、堅固、鼓勵對方的管道;藉學習瞭解及欣賞神所創造的另一半,成為對方的祝福。
.溝通 (Communication):這是配偶重要功能之一。夫妻要學習彼此接納、瞭解、聆聽、建立相交之藝術與實行基督的愛。有人說:「愛裡沒有溝通,就如同體內沒有血液一般!」
.性愛 (Coition):性生活不獨是為生育,也是神賦予人的享受。然而,聖經清楚指明,性愛只限於夫妻關係,任何婚前、婚外的性行為皆為淫亂,是神所禁止的。顯 然,這是為了保護這一代(特別是女性),也是為了保 障下一代的幸福。再者,性必須從愛發展而來。此外, 性只屬次等 (secondary) 需要,並非人的基本需要。所以,信徒必須學習自制,不應放縱情慾。
.生兒育女 (Creation) :在舊約創一28,「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的命令,乃是指生育兒女;但到了新約時代,「生養眾多」卻是指領人歸主,「生養」屬靈的兒女。為人父母不獨要領子女歸主,使他們成為神國度裡的器皿,並在這婚姻制度日漸崩潰的社會中,作有力的見證。
.預表 (Correlation):夫妻預表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夫婦愈瞭解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愈清楚彼此相愛應達到的目標:丈夫學習基督樣式,無條件的愛妻子;妻子學習無條件的、甘心樂意順服丈夫。
.見證主基督 (Christianization) :家庭是最有效的見證單位,讓人直接體會神的愛,以及他改變人的大能。
組長跟著提問,上述七點哪些也是組員結婚的目的?跟著解釋這些婚姻目的之重要性:
(i)對方的批評有時是我們的祝福,讓我們更瞭解自己並作反省,所以要欣賞對方以愛心所說的誠實話,不應以牙還牙。
(ii)珍惜現今身份(夫婦二人預表了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各自按聖經要求的原則做好,彼此相愛,以致能吸引未信的已婚者,因見美好的見證而信主。
(iii)若認定以上之婚姻目的,二人關係較不會受環境影響。
(iv)依著以上的婚姻目的而行,肯定會給夫婦帶來幸福。
(v)夫婦從中看到自己的責任,家變成互相服侍的地方。
(a)-(d) 「不好」可能有三重意思:
.神的創造計劃尚未完成,沒有妻子,亞當沒法完成神在創一27-28的命令,所以不好。
.神所造的一切活物 (nephesh)因沒有靈 (spirit,參 二19-20),沒法與人在靈裡溝通,不能成為人的配偶, 所以「不好」。
.人離開神後,罪便在人身上掌權,如何可以脫離?如何 可以更清楚看到自己要改善之「盲點」?神的方法是造面「鏡子」(配偶或自己身邊親愛的人)給他。(按: 此點乃根據Howard G. Hendricks之觀點)
組長可問:誰更清楚我們的缺點、盲點?配偶提出我們的缺點時,我們的態度應如何?
另外,我們過去的態度怎樣?是否真的欣賞和多謝對方愛心所說的誠實話?抑或以牙還牙,反口批評對方?
組長在此可邀組員禱告認罪。
2.組長可請組員先發表自己的看法,然後看聖經。
(a)丈夫的角色
.領導者:妻子是助手和支持者,丈夫不能逃避屬靈上「一家之主」的責任。
.供應者(Provider):供應一家物質生活及心靈所需。
.保護者(Protector):妻子既是丈夫骨中之骨,肉中的肉,丈夫不能逃避保護妻子之責任,不可讓 「骨」及「肉」露出來,讓她獨個兒面對各種困難和沖激。
(b)妻子的角色:
.不是競爭者(Competitor),乃是成全者(Completer)。
.是助手、支持者、安慰者、跟從者,要順服丈夫。
.是提醒者。
難怪有人說,「每個成功男人的背後,都有一個女人支持他!」然而,若妻子的恩賜更多更大,則丈夫要欣賞、鼓勵她將恩賜獻給主使用,不應隱藏起來。
(c)這題是應用題,既然聖經的要求是這樣,我們應如何按這原則改善自己?
3.有結婚資格者,按創二24所載,是要「離開父母」。這句話原是對為人父母者說的,目的在提醒他們:子女不是夫妻二人的中心,他們一體的關係不應在有了子女後便有所改變。其次,這經文也提醒他們要培養子女成為獨立的人。「離開父母」不等於不孝順,不照顧父母,乃是:
.生理上已成熟。
.經濟上能獨立,毋須依賴父母。
.心理、靈性皆成熟。
.能面對困難,自己去處理。
未能脫離父母影響的人在結婚後會常出現問題,影響彼此關係之建立及信任,甚至會奪去配偶之安全感。
4.
( a)「二人成為一體」一句經文先後四次出現於其他經文中:
(i)太十九5-6及可十7「……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這是一生恆久的關係,在地上是不容分開的。
(ii)弗五31則指著彼此關係而言,既是一體,就應彼此保養顧惜,愛對方如同愛自己一般。
(iii)林前六16-17則指著肉體上之結合而言,除非二人是夫婦,否則有性關係就等同行淫,是神所禁止的。
其他涵義還包括:
.不再分「你」、「我」,一切都變成「我們的」。
.對方父母自然也成了自己父母,不是「法律規定」 (in-law)才叫「父母」,乃是理所當然的「父母」。
.對方關注的自己亦應關注。
.要常溝通,瞭解對方的感受及需要。
(b)這題所列各項均有違「二人成為一體」之原則,是聖經所不贊同的。組長要留意組員是否已經消化了聖經原則。若有需要,則需加以解釋。
(c)這是緊接上題的應用問題,組員愈能具體說出改善自己的方法,便愈是好的開始,肯定他們的婚姻會充滿希望。
5.「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夫妻之間應赤露敞開,不應有任何隱瞞。有些人為免對方不高興,將一些重要東西隱瞞──如自己曾有或還未斷尾的女朋友(其實應在婚前解決),一些病(如不育之症)和債務等等。其實,「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這些事遲早會被揭露出來,隱情一被揭露,彼此關係便會蒙上陰影,信任程度也隨之減弱。筆者曾輔導過一位初信的姊妹,因被公公、婆婆及丈夫逐出家門,內心充滿創傷。為何被逐?問起來,才知她婚前一直隱瞞著對方自己是「石女」(不育),婚後二年被揭發,對方盛怒下遂提出離婚。
結論及禱告
組長在總結本課內容後,最好請夫妻手握著手互相認罪、代求、立志,向著更美滿的婚姻生活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