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谈性感与暴露
前言
今时今日,电影、国际纲络、报纸及杂志中的色情内容和图片可说到了一个泛滥成灾的地步。在香港,色情泛滥到一个地步,差不多要把整个社会淹没了。最近有机构做了一项研究,是关乎香港报纸的。报告指出,有很多报纸现在已经成为一些色情刊物、色情埸所、三陪女郎和妓女的宣传工具,俨如一个色情服务栏,公开向大众推介。报纸之所以能公开及名正言顺如此做,一方面因为有关之政府部门不是宽松随便,便是各自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亦由于有大量好此道的读者,令报馆有市埸而赚钱。要真正杜绝色情问题,最好的方法除了向政府施加压力及监察有关部门尽力扫黄之外,我们要尽本分,齐心杯葛这些报纸和杂志,这才是最佳和最实际的办法。最近反色情运动委员会特别提名的报纸,都是高销量的报纸。无论在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上,总看到有人手拿着一分来看,最大的问题是出自副刊,不单刊登那些不堪入目的暴露照片,还有不少内容根本是在推介那些色情场所。我们怎能杜绝这种情况?不错,读者有权自由选择,我们很难禁止他们,但我相信如果全港的信徒能同心杯葛这些报纸,最低限度必能打击他们的销量。问题在于我们的立场是否坚定及大家是否齐心罢了。
当我去到演艺人员中与他们查经和讲道分享,发现她们的最大问题是惟恐丧失出镜及曝光的机会,于是就宁愿暴露。她们以为若要争取曝光,暴露就是走捷径的第一步。她们当中除了那些信心坚强的人外,其它人都觉得暴露不是大问题,既不是犯法,又不是犯罪。只是在电影、电视或相片中暴露而已,又不是真人公开让人看。况且,那只不过是因应工作需要,为了艺术,所以是可接受的。现在,让我们就此问题探讨圣经的原则,及看看赞成和反对暴露者的论点。
色情是毒素
色情与艺术,似乎只是一线之隔,但 LewisB.Smedes这样说:“色情品有害无益,因为它们将性变为缺德、乏味和枯燥。”( 1) Richard Foster加以解释,“任何艺术或文学作品,愈是将性从人的整体活动和情感割离,便愈是接近色情……纯属肉欲的活动,一种辖制他人,使人丧失尊严的手段。色情贬低人的价值,使人丧失尊严。”( 2) 色情刊物不但令人想入非非,且充满暴力和病态。它带给人的是纵欲,晚上也常在梦境中想入非非,结果是自责和内疚。
何谓色情?
1.在无必要之情况下展露肉体,刺激人的性欲,催使人继续去看,如喝海水般,愈喝越口渴。
2. 色情没有道德界限,推介婚外、婚前、同性恋等圣经禁止的性行为。
3. 色情看重肉欲之发泄,不计较爱情的内涵。
4. 色情纯以肉欲为卖点,赚取金钱为目的,带给人自责和内疚,又会引起社会及家庭很多问题。
赞成可以暴露的理据
1.艺术不等于色情
为艺术牺牲是一种高尚的情操,虽然色情与艺术只是一线之隔,但当事人为的是艺术。
2.美的东西为何不让人欣赏?
神既造了一些美丽的东西,是应该供诸大众欣赏的。神既给了某些女性一副美好胴体,为什么要收藏起来不让大家欣赏呢?
3.人被造时亦是赤身露体的
创世记二章 25节:“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人被造时,原是赤身露体的。强调这观点的人只注意“赤身露体,并不羞耻”这两句话,而忽视了前面指出他们是“夫妻二人”。
4.所罗门也欣赏书拉密女之身体,并不淫亵。
雅歌四章 1至5节:“我的佳偶,你甚美丽!你甚美丽!你的眼在帕子内好象鸽子眼。你的头发如同山羊群卧在基列山旁。你的牙齿如新剪毛的一群母羊,洗净上来,个个都有双生,没有一只丧掉子的。你的唇好象一条朱红线;你的嘴也秀美。你的两太阳在帕子内,如同一块石榴。你的颈项好象大卫建造收藏军器的高台,其上悬挂一千盾牌,都是勇士的藤牌。你的两乳好象百合花中吃草的一对小鹿,就是母鹿双生的。”他们认为所罗门这样欣赏书拉密女的身体,应算是色情的记载了,神既容许写出来,那为什么我们不能写呢?既然神容许所罗门如此做,为什么我们却不能照样做呢?以上都是赞成暴露者的根据。
圣经是否赞成暴露?
1. 在人类犯罪前,赤身露体并不觉羞耻。
创世记二章 25节:“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这里所记的,是在亚当、夏娃犯罪之前的光景,他们在那时还未有任何罪念,对一切罪仍是无知。但在他们犯罪后,神即用皮子作衣服遮盖他们的身体。
2. 在夫妻关系中才可赤身露体
同上经文清楚记载,当时是“夫妻二人”赤身露体,才不觉得羞耻。当人类犯罪后,要出来面对外界,神就要遮盖他们羞愧之心,于是用了一块兽皮来做衣服,遮盖他们夫妇二人,亦即遮盖全人类的羞耻之心,因亚当这名字在希伯来原文可译作“人类”,而“夏娃”这名字则可译作“众生之母”,意思即一切从她生出来。换句话说,亚当、夏娃象征了全人类。人在犯罪之后,神以兽皮作衣服遮盖他们的身体,使他们不用公开露出性器官。人犯罪离开神后,他们的性器官很容易成为引致自己和别人犯罪的重要根源。曾有人做过一项实验,先替十位男士装上了心跳、脉膊和血压等探测仪器,然后在他们面前播放一些视像和电影,当慢慢播放至一些女性裸体影像时,差不多所有男性的记录都突然急升。他们也替女性做同一调查,结果发觉女性在这方面的反应没有那么强烈,大约有四成显示记录,而辐度也较小。男性则全部热血沸腾,怪不得会有男性在嫖妓或看三级电影时死于心脏病了。这实验让人们察觉到,男性对于性的引诱,在视觉方面比较敏感,容易受到刺激,而女性则是对抚摸肉体较为敏感,当她们肉体受抚摸就会容易产生刺激及冲动。由此可见色情诱惑,不单对青少年或儿童产生不良影响,而实际上,连成年人也会受到极坏的影响。不少成年人会犯与性有关的罪,或有这方面的犯罪倾向,这与他们在日常接触到的色情事物有密切关系。
3.所罗门与书拉密是情侣,后来是夫妻。
曾有人视圣经中所罗门和书拉密的关系为色情的描写,但我们必须知道,当时所罗门和书拉密的关系已经是情侣,甚至是已经订了婚的未婚夫妇。犹太人的婚姻是分开两阶段举行的:第一阶段是订婚。订婚之后,彼此已经有夫妻名分,但还要等一年才可迎娶过门,这是犹太人的旧习俗。为何要等这么久?可能为了要在各方面作好准备。我们可从圣经中看到另一个例子耶稣基督的肉身父母约瑟及马利亚。当时,他们已经订了婚,只是约瑟还未迎娶马利亚过门。就在那时候,她却怀了孕。圣经说,约瑟知道后很担心,正想暗暗的将她休了。“休”字正显示出他们已经是名正言顺的夫妻,而约瑟想要休她是因为不想“背负她的罪”,这样就可以息事宁人,让她离去,避免了当众羞辱和惩罚她。但后来神告诉他,马利亚是从圣灵怀孕的,并要约瑟娶她过门。我们可看见在古时犹太人的观念里,男女订婚之后,其实已经是一对合法的夫妇了。雅歌这段经文告诉我们,夫妻之间的情感和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就是在今天,一对已经注册结婚但尚未举行婚礼的情侣,他们做出一些亲昵的行为也不会受到批评,因为在法律上他们已经是夫妇了。即使从圣经的观点看,这亦是绝对合法的。只要是经过注册,纵然未有宴请亲朋,都算是名正言顺的夫妇。因此缘故,我们不能利用这理由指称圣经容许暴露。
4.女性暴露会引起男人的犯罪意欲
刚才我提及心理学家的调查,其实所得的结论在圣经里亦有根据。大卫犯罪便是一例。撒母耳记下十一章 2至5节:“一日,太阳平西,大卫从床上起来,在王宫的平顶上游行,看见一个妇人沐浴,容貌甚美。大卫就差人打听那妇人是谁。有人说:‘她是以连的女儿,赫人乌利亚的妻拔示巴。’大卫差人去,将妇人接来;那时她的月经才得洁净。她来了,大卫与她同房,她就回家去了。于是她怀了孕,打发人去告诉大卫说:‘我怀了孕。’”大卫犯罪,从多看一眼开始。目赌拔示巴沐浴,他可以转过身去,但他不单多看一眼,还进一步查探她的身世,并请了她来。所以,大卫不单犯了思想上的罪,还有行动上的罪──与她行房。这就得罪了人、得罪了自己,还得罪了神,到最后更泥足深陷。因拔示巴怀了孕,而乌利亚却一直在外,大卫惟恐东窗事发,就用借刀杀人的方法将他杀了,因而犯上杀人罪。这一切的罪都是由“色”而起,亦可以说,基本上是从眼睛犯罪开始的。
5.女性暴露等于将自己置于危险境界
女性过分暴露很容易引起男人犯罪的倾向,若他们真的冲动犯罪,那首当其冲受害的,就是她们自己。报纸报导一位女演员突然啕哭大叫,破口大骂一间报馆手段卑鄙,刊登了她的暴露相片。其实她也应负上部分责任,因她在衣着上没有小心保护自己。因此,我鼓励各位姊妹,在穿衣方面必须十分小心,保守密实会比较安全。
6.神吩咐人在衣着上小心,免得走光。
衣着方面,信徒应该比非信徒小心和得体,特别夏天的时候,穿着暴露的衣服是不合宜的。当我站在讲台上,看到那些“迷你裙女孩”,尤其是她们将脚叠高时,令我觉得十分不自然和尴尬。所以在教会里,我会尽量鼓励姊妹们穿着大方得体,那样对她们自己及别人都比较好,避免引诱弟兄们犯罪离开神。圣经里也有相关的教导,出埃及记二十章 26节:“你上我的坛,不可用台阶,免得露出你的下体来。”这是非常清楚的教导,不单是对女性说的,也是向男性说,神已经主动遮蔽了我们,我们就不应暴露身体的敏感部位了。
7.神禁止乱伦,亦禁止露妻子以外的女子下体
这里所说“妻子以外的女子下体”,包括了利未记十八章 6至18节所列举的远亲近亲。不但不可和她们乱伦,甚至露她们的下体也不可,亦即是说不能暴露她们身体的敏感部位,或令到她们要暴露身体也是不可以的。
8.圣经鼓励我们将胴体留到婚后给配偶看
创世记二章 25节说:“当时夫妇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暴露胴体只限于在婚姻的关系中。
为艺术而“牺牲”可以吗?
我们对那些推祟为艺术而牺牲的人,可以理性地向他们提出下列问题:
1. 这样做能荣耀神吗?
2. 这样做对别人有好处吗?
3. 这样做会引人犯罪吗?若是,暴露者就成了罪魁祸首。
4. 此举会否令当事人的丈夫、家人感觉不舒服及不安?举例来说,要是自己的妻子经常要拍暴露的照片或电影,那自己的感觉又如何呢?我们会否喜欢自己的妻子、丈夫或家人如此做呢?答案差不多一致是否定的。既然这样,我们又为什么喜欢他人的妻子、丈夫或家人如此做呢?这是说不通的。
5. 此举除了赚取金钱之外,还有什么好处?世上美丽的事物甚多,为什么一定要透过这种有问题的方法去表彰美丽呢?
6. 此举对青少年、儿童甚至成人有何影晌?大多数人只关注暴露对青少年及儿童的影响,忽略了它对成年人也不适宜,恶果同样严重。试想,男人受到性的诱惑,在他们周围的妇女,处境是多么的危险!我们每天在报章上看到的,不单是青少年或儿童问题,事实上大部分犯上性骚扰、非礼和强奸罪的,都是成年人,他们向邻居、家人或同事等作案。最近一件案例,法官竟判了疑犯非礼同居女童无罪,令人觉得现今的律法是十分有问题的。那受害的女孩只有六岁,在她的供词里出现一些矛盾,法官就将整件案推翻而判那男子无罪。试问我们怎能期望一个六岁女童能象律师般有系统地陈述案情呢?可见香港的法律存着很多漏洞。
7.此举可满足人的欲望吗?绝不!此举只会令人如喝海水,愈喝愈口渴!曾有一位当妈妈的,竟赞成子女看那些色情东西,她认为子女若多看就自然会厌倦,不再感兴趣。事实上,人若看多了之后,可能真的会生厌,但是不会因而停止不看,而是不想再看假的,想要看真的。看厌了真的后,就想自己也投入去做。这就是许多青少年性犯罪的开始,他们就象不断地喝咸水,愈喝得多,愈是口渴。
总结
因此,基督徒在这方面必须要有原则,对外清楚表明自己的立场。但另一方面,原则也必须有行动来支持,希望大家从今天起开始行动,不看色情电影、光碟,也不要购买含色情成分的杂志或报章,保守自已的眼目和心思都清洁,免得撒但乘虚而入。
注释
1. Lewis B. S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in. B. Eerdmans, 1976), 246.
2. 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第30页。
参考书目
1.Lewis B. Se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76.)
2.Dody H. Donnelly, Radical Love: An Approach to Sexual Spirituality (Minnesota, USA: Winston Press, 1984.)
3.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