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离婚、再婚

个案讨论

个案一

珍尼花与添二人都是基督徒,他们在珍尼花父母反对之下结婚,婚后她的父母始终不接纳添,原因是:  (一) 添的父母都是菜贩,出身低下层,但女方父母都是知识分子。(二) 添只是个小文员,收入比不上大学毕业任教师的妻子;(三) 添谈吐举止不够大方,攀不上他们的女儿。结婚二年后,珍尼花因添不肯与她沟通而十分不满,但她愈多不满和意见,添便愈逃避。紧张的关系维持了半年,添离家出走,回自己父母家去,珍尼花不敢告诉家人。但过了三个月,她忍不住了,向母亲哭诉。父母旧事重提,说他们一早已看出这样的结合是错误的,劝她离婚。

作为他们的弟兄姊妹,你会怎样劝他们?他们可否或应否离婚?为什么?他们该怎样行?

个案二

唐先生和妻子已结婚十六年,两子女皆读中学了。岂知三年前唐先生回中国内地做生意后,在当地讨了小老婆,且生下一子。唐太哀痛欲绝之余信了主,但每次她要求丈夫离开小老婆时,均遭丈夫毒打。若她拒绝行房便遭性虐待,丈夫只求满足自己的兽欲。

作为她的弟兄姊妹,你觉得她应怎样做?她可否离婚,为什么?

前言

现今教会面对最大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离婚及再婚的问题,这也是令牧师及教会领袖最感头痛的问题。个中原因主要有几点:第一,全世界离婚率普遍上升。在美国,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家庭受到离婚的影响,离婚率还在不断上升。不仅教会以外是如此,就是教会内亦不例外,甚至有愈来愈多的执事、长老及牧师都步上离婚的路。有人估计到了公元二千年时,美国最少有百分之八十的儿童会有离婚的父母,( 1) 香港的离婚率亦每年攀升,从一九七五年的  412宗,到一九八五年的4200宗;发展到一九九五年,已超过10000宗。中国大陆在近几年每年都有超过一百万对夫妻离婚,是一九八四年的十倍以上。第二个原因,牧师及基督教神学家对离婚及再婚的意见非常分歧。第三个原因,圣经中对婚姻似乎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教导,耶稣及保罗的一些言论都是针对某个特定的问题,是与某些环境与场合有密切关系的。( 2) 第四个原因,讨论离婚的经文似乎彼此亦大有出入,只有马太福音五章  31至32节及十九章3至13节才有提及“例外”许可的情况(为了淫乱的缘故);而马可福音十章2至13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均没有提及。此外,马太福音中耶稣的教导与保罗的教导似乎亦难协调。第五个原因,教会必须要坚守真理与恩典平衡的立场,倘若教会只强调救赎的角色而对所有离婚及再婚都采取姑息放任态度,不但自乱阵脚,更失去了教会的独特性及吸引力,人们不能看出基督徒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反之,若教会只注重她的纯洁,完全不容许任何信徒离婚或再婚,则在婚姻上触礁的人将徘徊于教会大门之外,不敢进来;而仍留在教会中的人,则受罪咎及不被接纳的感觉驱使,被迫离开教会。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在相关经文中详细求解,另一方面则是要将这些经文的原则应用在教会当中,以确保在坚守圣经教导的大前提下兼顾恩典及真理。

对离婚的四种立场

在前言中我们已提及基督徒神学家及牧师对离婚及再婚的意见非常分歧,一般而言有四种立场:( 3)

1.保守派

此派否定离婚及再婚的可能性,支持者如:  Bill Gothard, Larry Christenson, William Fitch, C.W.Scudder等。Bill Gothard及他的“青年问题讲座中心”(The Institute of Basic Youth Conflicts)认为基督徒在离婚后不应考虑再婚,他强调要强化婚姻及家庭生活,并提出他认为是当前教会急需的两条婚姻政策:第一,基于神要我们孝敬并顺服父母,就是他们年老也不可离弃他们的教训及命令,所以,除非男女双方的家长都完全同意婚事,否则教会不应为他们主持婚礼。(出廿12;箴言三十17,六20,廿三22)( 4) 。第二,基于教会应致力于保存婚姻属灵的义意及立场,若离婚者的原配尚在,则教会不应为他或她再主持婚礼。(林前七  11,十六39;罗七1-3;弗五21-33;路十六17-18)( 5) 。

Larry Christenson亦认为离婚是与神所订的律例相违背,他说离婚“是自投神审判的罗网”,而“任何将基督所提出的庄严的事视为儿戏者,都是冒着被神管教的危险”,( 6) 故此他认为就算要付出多少艰难痛苦的代价,都应该保全婚姻,人在不幸的婚姻中受苦是草率结婚所受的报应;而在一椿不幸的婚姻中无辜受苦的一方,则可能是“为培养德性而受的管教”。( 7)

William Fitch则认为离婚只会带来痛苦、忧伤、抑郁、愤怒及绝望( 8) ,他又教导说,任何非一夫一妻的婚姻生活都是“次等基督徒”的生活。( 9)

2.温和派

此派容许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可以离婚及再婚──通常只限于淫乱及遗弃的原因。一些福音派学者如  Jay E. Adam,Guy Duty及John Murray等持此立场。

John Murray在他的著作《行为准则》(Principles of Conduct)中表示,若是因淫乱的缘故,他会准许离婚及再婚。但他认为离婚违反神对婚姻的旨意,故是错误的。他说:“实际上,这种作法基本上是错误的,违反了神创造时所立、并自始就向人启示的秩序。因此,如此行是不合神从起初就建立的圣洁生活标准,是违背神的旨意而行,必受祂的审判”( 10) 。

但另一方面, Murray又说,耶稣废除了犹太人对奸淫罪犯处死的律法,建立了“若为淫乱的缘故可以解除婚姻”的新规定( 11) 。他在《离婚》( Divorce)一书中说:“我们所持的立场是,男人若因为配偶犯奸淫的缘故离婚,可以另娶而不算有罪。马太福音十九章19节的“例外容许”对离婚及再婚同样有效。若果如此,则女人应该同样有这个权利,若丈夫犯淫乱罪,可以与丈夫离婚”( 12) 。

Guy Duty亦持相同的立场,他在《离婚及再婚》(Divorce and Remarriage)一文中说,合乎圣经的离婚既然是解除了婚约,则因配偶淫乱而离婚者有权再婚;( 13) 但若为了淫乱以外的其他原因离婚,则婚约并非真正有效地解除,故没有再婚的权利。( 14)

3.放任派

此派容许因多种原因而可以离婚及再婚,学者如  Bernard Haring, Dwight Harvey Small, William Barclay均采取此立场。

Bernard Haring身为天主教神父,在离婚及再婚上却比大部分的天主教人士开放。他认为第一次婚姻有效者无权再婚,在天主教会以外行的婚礼亦无效力( 15) ,但他却看到离婚及再婚可能有好的收场。( 16)

Dwight Harvey Small在《离婚及再婚》(Divorce and Remarriage)一书中如此结论:“当一个曾离婚的基督徒问:‘我有再婚的权利吗?’”我的回答是:“再婚的权利不是一个人的,也不是一个基督徒的,它根本不是一个权利,它完全是神的恩典,与任何离婚理由无关。”( 17)

象这样放任的立场不仅由新派神学家所持,就是一些保守派的神学家如  Bernard Ramm亦认为除了淫乱的缘故以外,若是酗酒、心理问题,或同性恋等其它原因,亦可构成离婚及再婚的合理因由。

另一个持此放任立场者为  William Barclay,他在《在一个放任社会中的伦理观》(Ethics in a Permissive Society)一书中有以下立场:

1)乱外,有许多其他的原因可以谋杀一椿婚姻及其爱的基础。

2)不可将耶稣的话僵化为律法。

3)婚姻触礁者应尽可能去寻求帮助。

4)当夫妇不可能和解时,即使基督徒亦有离婚及再婚的自由。

4.帮助派

此派主张不论离婚的原因为何,都应该专心帮助离婚者过一个新生活。

持守此立场的基督徒作者包括《探讨基督徒离婚》( An Open Book to the Christian Divorce)的作者Roger H. Crook、《桃开二度》(Getting Married Again)的作者Bob W. Brown、《如何应付第二度单身》(Coping with Being Single Again)的作者J. Clark Hensley,及《在离婚中长进》(Growing Through Divorce)的Jim Smoke。

Crook建议基督徒应在完全无路可走时才考虑离婚。他警告说,离婚可能是最容易的选择,但却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次,他认为曾离婚的人不能在教会参与事奉。第三,他试图帮助离婚者过新生活,他相信其中包括再婚的可能。Bob W. Brown亦试图指引正在考虑离婚的基督徒,他认为“重头来过”是圣经中一个很清晰的观念。( 18) Hensley的书主要是为了帮助因离婚或丧偶而再度成为单身的人去面对他们的处境,他亦提及离婚后再婚是可考虑的选择。

基督徒对离婚应持何立场?看上述不同的立场,似乎只有更加混乱。因此,信徒最好是回到圣经,明白神的心意。

圣经对离婚及再婚的立场

如前所述,就算我们试图认真去研究有关离婚及再婚的经文,都找不到一个有系统的教导,也找不到一个正确并简单的答案来回答“基督徒能否离婚?”或“离了婚的信徒可否再婚?”等问题。其次有关离婚的不同经文本身亦有很大出入,唯有马太福音五章  31至32节或十九章3至12节才有提及容许离婚的特殊例子;马可福音十章2至12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则无提及;马可福音十章12节提到妻子若离弃丈夫也是犯罪。耶稣在马太福音中的教导与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七章的教导很难彼此协调。但不论如何,从旧约的教导,从主耶稣及保罗在新约的教导,仍可找出一些原则,帮助我们看出圣经对此事的立场。

1.旧约的教导

从旧约多处经文记载  ,我们可以很清楚看到神不喜悦离婚。玛拉基书二章15至16节明明宣告:“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谁也不可以诡诈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神不独恨恶离婚,且恨恶人以诡诈或强暴待其配偶。这是旧约谈论离婚的主要经文,它反对的立场是极清楚的。

第二段经文记载于利未记廿一章  7节:“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利未记廿一章13至14节也记载:“他(大祭司)要娶处女为妻。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这段经文清楚说出神对贞洁的重视。神暗示祂不喜悦人离婚,若是离婚,也不可再婚。

第三段经文记载于申命记廿二章  13至19节,神严禁以色列人伪控妻子不贞,然后又以这不能成立的理由把妻子休弃( 19) 。

申命记廿二章  28至29节更指出,凡玷污处女的人有责任娶她为妻,且终身不可休她。这经文清楚宣告了性是有责任的,神是重视贞洁的,只有夫妻才可以有性关系。另一方面,婚姻是终身的,人不可离婚。

第四段经文是出自申命记廿四章  1至4节,这段经文骤眼看似为离婚亮了绿灯。但其实这论点却缺乏有力的支持。中文圣经和合本同段经文的第1节显示:“就可以”三字并没有出现在原文(希伯来文)圣经中,反而在圣经修订标准版本(RSV)、福音版本(The Good News Bible)、John Murray及思高圣经的版本及大部分解经家都将那么(then)放在第四节之中,可翻译如下:

V1.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因而不喜悦她,便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V2.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又去嫁给另一人为妻。

V3.如果后夫又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

V4.那么,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

从上文看来,重点并非在于可否离婚或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离婚,乃是在于休妻者可否再娶曾改嫁过给别人的前妻。换句话说,这段经文关注的是再婚的问题,而非离婚。圣经否定休妻者可以与曾改嫁别人之前妻再复合,乃表明神不欲人将婚姻视作儿戏,随意离合。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九章  3至9节十分清楚指出,摩西在旧约因以色列人心硬,才容许他们休妻,其实休妻并非神的原意。

申命记廿四章  4节的玷污(希伯来文为 tame, 英译 defiled)一字,与其他经文所用玷污一字的字义相同。因此,旧约虽然容许离婚,但亦立法减轻它不良的影响。若整体看申命记廿四章1至4节,这段经文是绝对反对淫乱的。摩西容让给妻子休书的命令只是暂时的,是有假设前提的,是包括警告的( 20) 。旧约虽然容许离婚,但是绝非赞同姑息,基本上旧约的教导是“神憎恶离婚及休妻的事”(参玛二  15-16)。

2.耶稣的教导

耶稣对离婚的教导记在四处经文中,包括马太福音五章  31至32节,十九章3至12节;马可福音十章2至12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第二、三两处经文所记载的是同一件事。

环绕马太福音五章  31至32节的上下文都是对律法的解释,在此是把法利赛人及文士对律法的解释与耶稣对律法的解释相对照,耶稣用超越旧约法利赛人及文士的标准来讨论杀人及仇恨、淫念及奸淫、恨与爱等问题(太五21-48)。耶稣知道律法上“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他休书。’”(太五31)但是祂有新的看法,“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五32)奸淫(原文为 moicheia)在这里是指一个已婚的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出于自愿地交合。希腊文pas,以及单数的冠词,加上分词,是指“凡……者”,或“不论是谁”,因此 "pas ho apluon"的意思是“凡是离婚者”,与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所用的字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路加所说的是休妻的丈夫是“犯奸淫”。耶稣则说休妻的丈夫“是叫她作淫妇了”,不是说她是淫妇,或她作了什么错事,而是她所经历的,所受的苦;是丈夫作了错事,她承受了痛苦。( 21)

但是马太福音五章  32节却加了一个例外,使这妇人不至于成为淫妇,就是──“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淫乱的希腊文是 porneia,有人认为这只是指婚前不贞,与婚后的淫乱 moicheia不同,但是从上下文看来,应是指奸淫的意思。Shaner解释说:“若一个妇人在婚前已经与另一个未婚男子发生不合法的交合,怎会直至婚后因为她离婚才算为淫乱呢?”

在圣经中还有其他相关的经文,如马太福音十九章  1至19节、马可福音十章1至2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也记载了耶稣对离婚及再婚的教导,这几处经文最大的出入是唯独马太福音十九章1至9节才有例外容许离婚的情况(为了淫乱的缘故)。

有学者说这例外的子句是后人加上的,因此不正确。耶稣原本并没有说   "me epi porneia"( 22) ,后人加上是为了使马可严峻的教导变得与一般拉比较轻松的教导相谐调  ,因为耶稣的命令太难遵守,所以加入这些例外情况以减轻困难,因而这句附加子句应被视为人为加上的解释而无效力。

另外有的学者说,这句容许例外的子句是加在原文上,使耶稣所说的更加清楚,( 23) 马太加上   "me epi porneiai"来显明耶稣的意思,并避免误解。

除了论及例外情况的子句外,这些平行经文亦有其它出入的地方。首先,是表达方式不同,马太福音十九章  7节记载:“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eueteilato) ”;马可福音十章4节记载“摩西许 (epetrepsen)……”;马太福音十九章8节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有些人将“epetrepsen”译为忍受)你们休妻。”但是马可福音十章5节说:“摩西因为你们心硬,所以写(egrapsen)这条例给你们。”第二,对罪的解说也有出入,马太福第十九章9节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但马可福音十章11节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第三,对事情的陈述亦有出入。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奸淫。”马太福音十九章及马可福音十章却没有这句话。( 24) 马可福音十章  12节有“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十九章及路加福音十六章却没有这句话,马太福音十九章3节有记载法利赛人提出的问题,“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这也是其他经文没有的,马可福音十章2节只说法利赛人的动机是“试探他”。

若我们详细研究这些相关的经文,虽然有不少出入,但仍可得到下列原则:第一,就耶稣而言,婚姻是根据神的旨意及男女受造的本性而设( 25) 。第二,神眼中理想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二人一生结为体。( 26) 第三,摩西准许人离婚完全是因为人无法达到神至高及完美的旨意。第四,除非因为妻子淫乱,行为不检,否则以任何原因与她离婚另娶,都是违背了婚约。第五,任何与已离婚的妇人结合都是侵犯了她与原夫的婚约。

3.保罗的教导

保罗对离婚的教导记载在罗马书七章  1至3节、哥林多前书六章12至20节及第七章,后者更是这方面最主要的经文。一般而言,保罗的教导暗示了离婚的可行性,但亦有严格的限制。与耶稣相同的是,保罗也明显指出离婚不合神的旨意及期望( 27) 。

保罗讨论有关离婚的主要经文在哥林多前书七章  10至16节,若根据Kysar and Kysar在“分离”(The Asundered)一书中的方式写出来可能更容易明白:( 28)

V8.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agamois)和寡妇(cherais)说……

V10.至于那已经嫁娶的(gegamekosin),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choristhenai)丈夫;

V11.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aphienai)妻子。

V12.我对其余的人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

V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丈夫。

我们不可将“离开”( choristhenai)及“离弃”(aphienai)二字视为意义不同的字,保罗只是将此二字互换使用。基督徒妻子不应该离开丈夫,丈夫亦不应离弃妻子,就算他们是不信的配偶,只要他们愿意留下,就不应该离开他们。但若基督徒真的决定离婚,保罗则提供两个选择:维持单身保留机会与原配复合;但是,若一个不信的人决定离开他或她的基督徒配偶,则那名信徒不必再受约束(dedoulotai)。至于这是否意味着可以再婚,则仍然是众说纷纭。根据罗马书七章2至3节的说法,若丈夫死了,即使妻子与另一个人结婚都不算为淫妇,暗示她有再婚的自由;但若丈夫活着,她便受约束。保罗劝阻信徒与不信的配偶离婚是为了使未信的配偶及儿女有“成为圣洁”的可能,亦即是说,让他们有机会因着信徒的生命见证及神在家庭中大能的同在而受到良好的影响( 29) 。“救”这个字可能引起误解,在此是指“免受世界污染”的意思,而不是“由罪中被救得永生”( 30) ;因为一个人得救只能因着他个人对主基督的信心,而不是因为任何其他人的信心。

简言之,根据保罗的意见,离婚违背神对婚姻的旨意,就算面对极大的困难,例如在罪恶之城哥林多与一个不信的配偶结合,婚姻仍需维持,基督徒应竭力保全婚姻。第二个选择是保持单身。除此之外,他没有提供其他的选择。但信徒若被不信的配偶离弃,则可以离婚,在这情况下信徒不受拘束,这句话可能是指可以再婚。( 31)

结论

圣经清楚教导,离婚是违背神对婚姻的理想。圣经明示,不论任何理由离婚,都违反神对婚姻最终的旨意,亦违反祂对夫妻二人成为一体的最终旨意。所以,基督徒应用尽一切可能的办法来避免离婚,其中包括饶恕、安于与不信的配偶同住等。根据保罗的教导,每一宗离婚都是违反神的理想,是有罪的,绝少会有一方是“无罪”的。对有独身恩赐的人而言,他们最好的选择便是保持独身了。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若夫妻二人其中一人继续行淫或讨小老婆,且不肯悔改,为免下一代受到坏影响,另一人可考虑离婚。其次,若其中一人受到严重肉体或精神虐待,我会鼓励他们暂时分居,让双方有冷静及反省的机会,之后若情况仍不改善,笔者认为受虐的一方亦可考虑离婚。

注释

 1. Charles Swindol's Christian Enrichment Seminar in Chicago, July 1992.

2. Ebbie Smith, Christian Ethics, Class Notes, South-west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162.

 3. Peter Chiu, Seminar on Christian Home , Houston, July 1983.

4. Bill Gothard, Supplementary Alumni Book, Vol. V, 1979, 20.

 5. Bill Gothard, 20.

6.Larry Christenson, The Christian Family (Minneapolis, MN: Bethany Fellowship, 1970), 27.

 7. Larry Christenson, 27.

8. William Fitch, Christian Perspective on Sex and Marriage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71), 192.

 9. William Fitch, 188.

10. John Murray, Principles of Conduct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57), 16.

 11. John Murray, 54.

12. John Murray, "Divorce", Philadelphia: 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 1953 -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75), 98.

13. Guy Duty, Divorce and Remarriagem (Minneapolis, MN: Bethany Fellowship, 1967), 17-18.

 14. Guy Duty, 29.

15. Bernard Haring, Marriage in the Modern World(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78), 301.

16. R. Lofton Hudson, Till Divorce Do Us Part (New York, NY: Thomas Nelson, 1974), 79.

17. D. H. Small, Divorce and Remarriage: A Fresh Biblical Perspective (New Jersey, USA:  Fleming H. Revell, 1975), 95.

18. Bob W. Brown, Getting Married Again (Michigan, USA: Zondervan, 1978), 15.

19.这段经文亦同时指出,若被控之妻子不能提出贞洁凭据,则她须被带到父家门口,被人用石头打死。同时亦暗示了婚约已告终。

20. William Fendriksen, "Gospel of Mathew", New Bible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79), P305.

21. William Hendriksen, 306.

22. Ebbie Smith, 170.

23. Ebbie Smith, 170.

24.但是太五32却包括了这句话。

25. Ebbie Smith, 173.

26. Ebbie Smith, 173.

 27. Ebbie Smith, 173.

28. Kysar, Myrna and Robert, The Asundered: Biblical Teachings on Divorce and Remarriage (Atlanta, GA: John Knox Press, 1978), 65.

29. John Murray, Divorce, 240.

30. Ebbie Smith, 174.

31. Ebbie Smith, 175.

参考书目

1.     William Barclay, Ethics in a Permissive Society (London: Collins, 1971.)

2.     Bob W. Brown, Getting Married Again (Michigan, USA: Zondervan, 1978.)

3.     Larry Christenson, The Christian Family (Minneapolis, MN: Bethany Fellowship, 1970.)

4.     Guy Duty, Divorce and Remarriage (Minneapolis, MN: Bethany Fellowship, 1967.)

5.     William Fitch, Christian Perspective on Sex and Marriage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71.)

6.     Bernard Haring, Marriage in the Modern World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78.)

7.     William Hendridsen, “Gospel of Mathew” New Bible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79.)

8.     J. Clark Hensley, Coping with Being Single Again (Nashville, USA: Broadman, 1978.)

9.     R. Lofton Hudson, Till Divorce Do Us Part (New York, N.Y.: Thomas Nelson Incorporated, 1974.)

10.   C.P. Keil and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76.)

10.  Kysar, Myrna and Robert, The Asundered: Biblical Teachings on Divorce and Remarriage (Atlanta, USA: John Knox Press, 1978.)

11.  John Murray, Divorce (Philadelphia, USA: 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 1953.)

12.  D.H. Small, The Right to Remarriage (New Jersey, USA: Fleming H. Revell, 1975.)

13.  Ebbie Smith, The Biblical Ethics (Nashville, USA: Broadmans Press, 1979.)

回到最前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