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死刑該廢?

個案討論

個案一

一位曾強姦十一位婦女  ,又殺害了其中五人的罪犯,被捕後接觸到福音,信了主,深感自己罪孽深重,在法庭上誠實認罪,且向受害者家人流淚道歉。其中兩家人是信主的,很受感動,懇求法官免他死刑,但其他受害的家人卻十分激動,仍強烈要求判他死刑。

你覺得這人應被處死嗎?

個案二

《六十分鐘時事雜誌》曾報導美國三宗錯判死刑的案件,其中二人是被警察屈打成招和偽造假證入罪的,另一人則是替人頂罪,想不到結局是死刑,到法官判決時,大聲呼冤,可惜上訴已無補於事。幾年後,真正的兇手再度犯案,全盤招認,舉國嘩然,可惜有人已枉死了。為此,有人提出廢除死刑。

你認為應廢除死刑嗎?為什麼?

前言

隨著社會開放,民主制度普及,人對人權、自由的要求亦愈來愈高。表面看來,人對生命的尊嚴及生存權愈來愈重視,很多國家已廢除了死刑,囚犯的權利受到尊重,勞工的權益亦遠勝往昔。對各種絕症,醫學界不惜花錢去研究,盡量醫治,甚至不惜巨大代價去延長人的生命……但矛盾的是,愈來愈多國家對墮胎卻持放任態度,許多胎兒因而死於非命,這是珍惜別人生命的做法嗎?美國有些反墮胎的人士,竟殺害一些為人墮胎的醫生,並破壞其診所,這又是否珍惜別人生命的做法?另一方面,先進國家不惜花費大量金錢做醫學研究,為了要延長絕症病人的生命,卻同時成全末期病人安樂死,使他們早些離世,這是否矛盾?我們見到愈來愈多謀殺案發生,特別是在民主國家如美國、澳洲、加拿大等,多次出現集體屠殺事件,而死囚還高呼廢除死刑,這又是否合理?

從人的表現來看,民主自由帶來的,不一定是尊重別人的生命,反而是更高舉自己的自由與權利。現在一般人所要求的人權,根本就是「我喜歡做什麼就做什麼!」信徒應如何看人的生命?應如何看死刑、戰爭、墮胎、安樂死?若隨從世人的看法,必給自己帶來矛盾、困惑和無所適從的感覺,我們必須要回到聖經,明白神的看法。

從聖經看死刑

到底應否廢除死刑?這問題在基督教圈子中一直爭論不休,隨著人權日益被重視,不獨執行死刑的方法不斷改良,務求讓死者死得「舒服」,而且還愈來愈多國家廢除死刑。到底應否廢除死刑?聖經如何回應這問題?實在值得我們探討。

贊成死刑之根據

1.沒有死刑,神的救恩不能成就。( 1)

耶穌基督必須受死,祂的血才能洗淨我們的罪,要是祂不上十字架,我們的罪也無法洗清,所以若廢除死刑,我們也不能得救了。但問題是:今天廢除死刑,與二千年前主釘十字架有何關係?

2.死刑有阻嚇作用( 2)

如果沒有死刑,罪惡就會更加嚴重,因死刑有阻嚇犯罪的作用。事實是否如此?在中國,每月都有公審大會,每次的審判都會有十多至數十人被槍斃,而且不單是槍斃,在行刑之前,罪犯還要公開遊街示眾。為什麼已處決了那麼多人,還不斷有人犯罪?這是令我們困惑的地方,亦叫我們好好反省「死刑能阻嚇犯罪」的論調。

3.若不以死刑對付重犯,對大眾不公平。( 3)

這是特別針對那些死不悔改、誓不回頭的罪犯來說的。例如在深圳有一個殺人犯,已經殺了不知多少人,但在臨行死刑之前竟然還在笑!他當時的樣子簡直是目中無人,因他認為自己不枉此生,殺了那麼多人是件了不起的事,更認為自己是「享盡今生」,包括玩女人。要殺的、偷的、搶的、享受的、虐待的,全都做盡,故死而無憾。對著這樣的人,我們應否處死他呢?明知他是死不悔改的,若給他自由,他肯定又會再去殺人。在澳洲,曾有一個殺人和強姦犯,接受《六十分鐘時事雜誌》節目訪問。當他被問及如萬一獲釋放,他會怎樣呢?他答說:將會繼續殺人和強姦!其實他已經強姦了十三個人,每次都將受害人殺掉並毀屍滅跡。最後由於有一個受害者幸運逃離魔掌才揭發此事。警方後來發現他所有犯罪的線索都吻合,便起訴他。在辦案期間,向他查證時,他還傲慢地嘲笑警方的辦事能力。他的狂莽囂張使律師不願意為他辯護。對著這樣的人,我不知道應怎辦。其實一直以來,我都不贊成死刑,但對著這樣的人,我內心就會覺得矛盾,因為若給他自由,對整個社會都不公平;若把他長期拘留在監倉,他同樣會殺害其它囚犯,甚至獄卒。他在獄中或獄外都沒有分別,因他已嗜殺成性,覺得這是一種刺激及正常的行為。對這種人,若不執行死刑,就會產生很多問題,且對其他人不公平。

4.聖經容許死刑

在舊約時代,最少有十九項罪行可判死刑,這包括:殺人、違抗祭司和法官的判決、在法庭上作假證供陷害他人、牛主疏忽讓牛觸死他人、敬拜其它神明、咒詛褻瀆神、行邪術或巫術、召鬼問卜解夢、冒充神的先知或作別神的先知、在安息日工作、男子與男子(或女子與女子)發生性關係、人與動物發生性關係、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強姦、亂倫、忤逆及毆打咒罵父母、綁架他人為奴隸、祭司喝酒後進會幕、遷移會幕時搬運工人觸到聖物等。

此外,舊約裡還提到很多「從民中剪除」的刑罰。如利未記二十章  18節:「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什麼是剪除?根據上文,絕大部分的解經家都相信並不是開除會籍(Excommunication)這麼簡單。原因是:開除了某人的會籍後,他又能到哪裡去?這樣的事情在當時是不存在的。從舊約聖經看,「從民中剪除」往往與「必被治死」相題並論,亦即表示「從民中剪除」是與死刑有關。若從這角度看,舊約經文裡有很多地方也提及死刑。

反對死刑的根據

1.唯獨神有權取去人的生命

大部分人都會同意,生命是神創造的,因此,唯獨神才有權取去人的生命。不過,我們仍會問:若神默示的聖經容許執法者、統治者對某些罪犯執行死刑,那有何不可?難道神的啟示是錯的嗎?

2.人的生命高貴無比

 在神所造的萬物中,人的生命比一切都尊貴,所以人為萬物之靈。因這緣故,我們不能隨便糟蹋神這獨特的創造,更斷不能奪去他人的生命。

3.該隱謀殺兄弟卻不用受死

根據創世記四章  1至16節,該隱謀殺了他的兄弟卻沒有被處死,可見在以色列人的早期並沒有死刑存在。不過,這個論點並非有力,因為發展到摩西時代,律法已說明有些罪是要判死刑的,那麼「以前沒有」就不可成為藉口了。

4.大衛犯了姦淫及殺人卻沒有被處死

根據撒母耳記下十一章  1至12、15節,大衛曾犯了姦淫及殺人罪卻沒有被處死,既是這樣,今天也不應該有死刑。但我們要小心,執法者、在位者知法犯法,逃避處罰並不可成為廢除死刑的根據。

5.殺人者的罪,不是由人來追討

這種說法的根據是源於創世記九章  1至7節:「神賜福給挪亞和他的兒子,對他們說:『你們要生養眾多,遍滿了地。凡地上的走獸和空中的飛鳥都必驚恐,懼怕你們,連地上一切的昆蟲並海裡一切的魚都交付你們的手。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菜蔬一樣。唯獨肉帶著血,那就是他的生命,你們不可吃。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你們要生養眾多,在地上昌盛繁茂。』」這段經文清楚指出,「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這段經文說明了追討殺人者的罪,是神而不是人。不過,整段經文並沒有「不可以行死刑」的意思。

兩派人士對死刑的立場如此分岐,主要原因是在引用聖經時,觀點都是十分片面。通常都只是抽取適合自己觀點的經文來用,要是不適合自己的經文,就略過不提。耶和華見證人教派明顯就是片面解經的例子,又如傳道人梁日華的例子,他抽取聖經中合自己用的經文來用,而那些不合用的也照樣歪曲事實來用,他主張信徒飲雙氧水,但在聖經裡找不到這樣的教導,他便硬將「活水」說成是雙氧水。如果我們是真正以經解經的話,必須要承認一件無法逃避的事實,就是在舊約及新約時代,都有死刑存在。在新約聖經中,由始至終,看不到神永久廢除死刑的意思,連耶穌基督也須上十字架。所以我們必須承認,一方面基督徒絕對不該取去或傷害他人的生命,但在面對一些不屬於神的政府或政權時,實不能將這最高的天國標準( Higher Rule或Higher Law)強加於他們身上,要他們遵從。因這緣故,教會應該有自己的原則,但不能強要世俗社會與自己的原則認同。另一方面,當我們發覺到社會有明顯違背神心意的地方就要說出來,無論是同性戀、同居,又或是娶小老婆等種種道德問題,要是我們保持緘默,便會導致嚴重的後果,自己也會身受其害。總括來說,筆者不贊成濫用死刑,但若殺人及嚴重威脅別人生命者屢錯不改,為制止他們繼續作惡害人,就應施行死刑。

值得考慮的因素

1.死刑能阻嚇罪犯嗎?

答案是相對性的,不是絕對的。有死刑不一定可以阻嚇罪犯,但沒有死刑亦不一定不能阻嚇人犯罪。實際上這是很難下定論的,因有些人寧願死也不願被判終身監禁。問題的關鍵不是應否用死刑來阻嚇罪惡發生,而是到底我們的使命感有多強。因為唯一能真正改變人心的,就只有福音,沒有任何其它的方法。

我個人就不相信死刑可減少罪惡發生的。只要我們看看今天中國內地和香港的情況就知道了,內地有死刑而香港則廢除死刑多年,但兩地比較,哪裡的罪案更多呢?

2.為何新約閉口不言?

在新約聖經裡,完全沒有提及要有死刑,但亦從來沒有說過要廢除死刑。我們要問「為什麼呢?」我相信在今世,有沒有死刑都不能解決社會上的罪惡,要解決始終要等候彌賽亞國度的來臨。討論這問題,目的是要讓我們看到一些更高的原則。從約翰福音八章  1至11節以及主的被釘,我們能清楚知道當時律法是有死刑的,只是新約沒有這方面的教導而已。

3.主耶穌對律法有更高層次的詮釋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太五  21-22)耶穌基督對律法有更高層次的詮釋,如「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7-28)祂的話給我們很多啟示,我們千萬不要以為一定要把人殺掉才算真的殺人,其實只要對人有恨意就已經是在殺人了。然而,這種高超的層次是要到彌賽亞國度來臨時才會徹底實現。

4.主赦免淫婦,是否暗示祂廢除了淫亂犯的死刑?

耶穌基督對一些在舊約裡不能赦免的罪人,有自己不同的處理方法。有人把一個在行淫時被拿的婦人,推到祂面前。耶穌為她解窘,然後對她說:「沒有人定你的罪嗎?」婦人說:「沒有。」原來那些逼迫她的人,從老到少,已經一個一個離開了。耶穌便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參約八  1-11)這是否暗示,最低限度,耶穌已廢除了這方面的死刑呢?我們不太清楚,但至少我們知道,對著一個犯了姦淫或淫亂的婦人,耶穌基督還是有恩惠給她。我們也必須注意,今天在教會裡,要是有這樣的人,我們是要將她置諸死地,叫她永不超生?到底我們是要對付罪,還是要對付罪人呢?這是我們必須分清楚的。耶穌基督的重點是對付罪,而不是對付罪人,祂是要將罪惡消滅淨盡,而不是要把罪人置諸死地。

5.對非危害他人生命的罪之處理

對付如姦淫、同性戀、虐待父母等這類罪人,筆者認為應判監或施予處罰、懲戒,使他們知道那是罪,須痛改前非。

6.對付死不悔改的犯人

每個社會都會有人利用律法漏洞,滿足一己私慾,就如上述那個在《六十分鐘時事雜誌》節目裡的強姦殺人犯,當被問及若有一日重獲自由,他會做什麼?他居然說會繼續做過去做的事(即殺人和強姦)。對這樣的人,政府應否用大量公帑來養活他,然後再給他機會在日後繼續行惡?有些人說怎樣也不應殺人,要是他獲釋放,就用四個警察輪更看管他。果真如此,我們不知要繳多少稅才能照顧這類人了。要是每個犯人都要勞動四個警察來輪更看管,有可能嗎?最大的問題是,他可能會把警察也殺掉,到時又怎樣呢?這類罪犯,筆者贊成用死刑對付。

7.羅馬官佩劍是否暗示可以有死刑?

這只是反映了當日有死刑的存在。雖然聖經裡從來沒有明說一定要廢除死刑,但筆者基本上不贊成有死刑,只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我們才被迫要這樣做。例如:那些死不悔改的人,他們清楚知道自己的罪,卻不斷強調自己就是這樣,堅持以殺人為樂。對這種人,我們倒不如成全他們,讓他們死。因為他們所抱的態度是你不殺我,我就會殺你。他們充滿仇恨,他們的存在帶有殺傷性及危險性。對這種人,我覺得法律應考慮執行死刑。但對任何一個承認自己的罪又真心悔改的人,社會應給他一個機會。要是不給他機會,我們似乎虧欠了神所創造的人,亦虧負了神創造人的心意。

註釋

1.羅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第158頁。

2.羅秉祥,第140頁。

3.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112.

4.羅秉祥,第154頁。

參考書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Lloyd R. Bailey, Capital Punishment: What the Bible says? (Nashville, USA: Abington, 1987.)

3.T.B. Maston, Christianity and World Issues (New York, NY: The Mcmilliam Co., 1957.)

4.John Howard Yoder, The Christian and Capital Punishment (Newton, Kansas: Faith and Life Press, 1961.)

5.羅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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