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神的旨意與聖經倫理
什麼是神的旨意
在討論聖經的倫理觀以前,我們首先要瞭解何謂神的心意,並要清楚知道如何去明白神的旨意。神的旨意就是祂預定什麼事要發生,或是祂願意見到什麼事發生。從另一角度來看,凡是祂希望我們去做的,或是祂希望這世界會如此發展下去的,都是屬於神的旨意。
按照聖經的講法,神的旨意最少包括以下三方面:
1.有關神權能的旨意(The Sovereign Will of God)( 1)
凡屬於神的心意與計劃,世人無需參與、無從參與、甚至無從知道的,是由神自己獨自去完成,這些都稱之為神權能的旨意。這完全是屬於神的主權範圍,例如:關乎宇宙、世界之命運,如主再來的日期和以色列國之命運等。對人而言,這些事情是隱藏的、是隱秘的,到了時候,神一定會實現祂權能的旨意。但未到時候,人是無從知道的(參但四 35;箴十六33,廿一1;啟四11;羅九19,十一33-36等)。例如:主何時會再來?有誰能知道主何時再回來呢?聖經清楚記載,耶穌基督自己也說過祂會再來;但至於祂何時會再來,「沒有人知道,人子也不知道,連天上的使者也不知道,惟有父知道。」(可十三32)因此,人必須常常儆醒,祂是隨時會回來的。
第二個例子,是有關以色列與教會的命運:究竟以色列的命運將會如何?何時將會全民歸主呢?歸主後又如何呢?何時聖殿會重建?何時聖殿會被拆毀?最後的哈米吉多頓大戰將會在何時發生?這一切都屬於神權能的旨意。還有其它的例子:教會的命運將會如何?教會何時會被提?世界的命運將會如何?世界末日會在何時發生?這統統都是神權能的旨意,世人無從及無需知道的。可惜的是,世人往往想知道,又自以為能知道神這方面的旨意,如飛碟會、耶和華見證人教會、末世信徒安息日教會等,多次預言主再來的時間和日期。只要我們知道這是屬於神權能的旨意,不是人可以知道的,便肯定這些人所說的都是錯誤的。
2.有關神道德性的旨意(Moral Will of God)( 2)
第二類,是神在道德方面的旨意,是祂要我們在信仰與生活上領受的命令與原則,包括待人接物,無論是對神、對教會、對信徒、對非信徒、對社會、對國家的準則。凡是信徒該知道的:所有人應該做和不應該做的,一定要做和不一定要做的,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善與惡、好與壞等,神已清楚啟示在 祂 的話語--聖經中。這些都是人可以完全清楚知道,並且要實行出來的。(參羅二 18;帖前四3,五18;林後十六14)
3.有關神對個人的旨意(Individual Will of God)( 3)
第三類稱為神對個人的旨意,是關乎信徒個人的抉擇,是相對性的。上至配偶、學業、事業,教會、事奉崗位的選擇,下至每天大小事情的決定。這些都是信徒最關注的,而神在這些事情上的旨意,因人而異,不是絕對的,也不一定是明顯的,因而亦是信徒最容易感到困惑的。但從神的啟示中,我們有足夠原則作參考,可免除困惑。(參西一 9,四12;弗六6;箴三5-6,十六9等)
例如擇偶,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應該找誰做對像?聖經裡有很多擇偶的原則,包括: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同是信徒才可以結婚,二人該有同樣的婚姻觀、價值觀、道德觀、家庭觀、信仰等。在這大前題下,這段婚姻又必須是合法的,包括:對方未有配偶,已達適婚年齡或合法年齡等。在這規限下,神給了我們很大的空間去做抉擇,絕不是如一些人所說,神的旨意是為我們預備了一位對像(全世界茫茫人海中只有這一位),要是你找不到的話,你就只能找到一位次選,是二等的,又甚至是三等的,差劣的。其實神不需要人窮一生之久,跑遍天涯海角把他或她找出來,以為只有他或她才是神所配合的。有很多人都因此十分煩惱及頭痛,時常拿不定主意,不知道自己是否選中神為自己預備的那一位。
有關職業方面,神給了我們很多規限,在這些原則性的規限之下,只要那職業不影響我們與神的關係、家庭生活、不影響我們個人身心靈的健康,又是合法正當的,那麼,這分職業便是合乎聖經原則的。在眾多選擇中,祂會給我們一個空間去選擇一分自己喜歡的職業,而且在選擇過程中,神還給我們很多自由。例如,有些人認為,如果選擇一份優薪的工作,就一定不合神的心意,因為神的本意是要我們捱窮受苦。如果你面對兩份性質相似的工作,它們都要求你每週工作五天,朝九晚六,不會影響你與神或家庭的關係,對敬拜、團契生活等各方面都沒有負面影響,其中一分月薪是八千元,另外一分則是一萬元。你會選擇那一分呢?要是你選擇那份優薪的,便是具有一般識見( Common Sense)者。原來一般識見亦是神對個人的旨意(Individual Will),祂給我們一個選擇的空間,只要這個空間與神的道德性旨意沒有違背,又是正確合法,且不影響我們與神、與家庭的關係,又對我們的敬拜生活、個人身心靈健康都沒有負面影響。在這些情況下,我們是應該選擇自己較喜好的那一分,或待遇較好的一分,或自己認為前途比較好的一分,這是十分正常及正確的。總而言之,信徒的優先序,應該是與神的關係、家庭關係及個人身心靈健康,而不是待遇的多寡。
基本上,神對個人的旨意是建基於祂的道德性旨意之上。若我們所做的決定與神的道德性旨意沒有衝突,則問題不在於對與錯,而是好與不好,所以是相對性的。
表一:神旨意的三方面( 4)
權能性旨意 | 道德性旨意 | 個人性旨意 |
神奧秘的計劃,決定宇宙一切事情的發生。 | 神在聖經中啟示的誡命,教導人應有的生活行為準則。 | 神為每個人特別設計的理想,是詳細的生命計劃。 |
但四 35 | 羅二 18 | 西一 19 |
箴廿一 1 | 帖前五 18 | 西四 12 |
啟四 11 | 帖前四 3 | 羅十二 2 |
弗一 11 | 林後六 14 | 弗五 17 |
箴十六 33 | 聖經中其它所有的誡命 | 弗六 6 |
羅九 19 | 箴三 5-6 | |
徒二 23 | 詩卅二 8 | |
徒四 27-28 | 箴十六 9 | |
羅十一 33-36 | 創廿四 |
表二:神對個人的旨意與神的權能性旨意之比較
神對個人的旨意 | 神的權能性旨意 |
1.是神對信徒生命道路的詳細計劃。 | 1.是神對宇宙中所有事件的詳細計劃。 |
2.信徒能夠找出並實行此計劃。 | 2.是隱秘的,信徒不能知道此計劃。 |
3.為信徒生活中的一部分。 | 3.並非信徒生活中的一部分。 |
4.信徒若不尋求或不順服,此計劃將無法實現。 | 4.此計劃一定實現,不會失誤。 |
5.全是好的、理想的計劃。 | 5.計劃中包括善及惡。 |
6.信徒在作決策以前必須找出此計劃。 | 6.唯有在事情發生以後信徒才能夠得知。 |
7.是直接的、理想的計劃,與聖經相符,能夠榮耀神。 | 7.是間接的、理想的計劃:雖然包括惡行及愚昧,但最終卻是榮耀神。 |
表三:神對個人的旨意與神的道德性旨意之比較
神對個人的旨意 | 神的道德性旨意 |
1.是神對信徒生命道路的詳細計劃。 | 1.是神給信徒一般性的誡命及生活原則。 |
2.信徒能夠找出並實行此計劃。 | 2.信徒能夠找出並實行此計劃。 |
3.信徒若不尋求或不順服,這些計劃將會無法實現。 | 3.信徒若不尋求或不順服,這些計劃將會無法實現。 |
4.聖靈向每個信徒啟示,在聖經沒有明載。 | 4.向使徒及先知啟示,記載在聖經中。 |
5.聖靈的啟示是透過許多渠道感動信徒的心。 | 5.聖靈用超自然的方法作出啟示。 |
6.此類的指示是具體的,為某一信徒而定的(與蘭芳結婚)。 | 6.此類的指示是一般性的,所有信徒都通用的(只能娶信徒為妻)。 |
聖經倫理到底與神哪一方面的旨意有關?是神權能的旨意?是道德性的旨意?還是神對個人的旨意呢?聖經倫理所涉及的事,是關乎神對道德方面的部分旨意。這部分旨意包括人應該做及不應該做的事、可以做及不可以做的事、善與惡、黑與白這些方面來說的。至於教義性方面的道德旨意,不在本書範圍內,而會在系統神學內探討。
聖經倫理的重要性
申命記廿九章 29節說:「隱秘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什麼是隱秘的事呢?就是神權能的旨意,是屬於耶和華神的。為什麼說是屬於祂的呢?因為只有祂才知道。至於「明顯的事」,就是指神道德性的旨意。唯獨神道德性的旨意,是永遠屬我們及我們子孫的,目的是叫我們一生一世去遵行。遵行又如何呢?不遵行又如何呢?由申命記廿八章可知道,如果我們遵行神的旨意將有什麼結果,不遵行神的旨意又有什麼結果。
從申命記廿八章 1至14節,神在巴勒斯坦地與以色列人立約,非常清楚的說出我們遵行或不遵行神的心意會有什麼結果:「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萬民之上。你若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這以下的福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你在城裡必蒙福,在田間也必蒙福。你身所生的、地所產的、牲畜所下的、以及牛犢、羊羔,都必蒙福。你的筐子和你的搏面盆都必蒙福。你出也蒙福,入也蒙福。」這段經文先後有多少個「福」字?總共是七個,是完全的數字。差不多是一生都蒙福了,包括:起居、工作、生產、生活、吃睡和出入,全都包括在內。聖經說「都必蒙福」。謹守遵行神真理的人,肯定在他一生中,能經歷神賜給他的福。這些福還包括一些超自然的事,甚至應許「仇敵起來攻擊你,耶和華必使他們在你面前被你殺敗;他們從一條路來攻擊你,必從七條路逃跑。在你倉房裡,並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耶和華所命的福必臨到你。耶和華--你神也要在所給你的地上賜福與你。」(申廿八7-8)跟著在11節又說:「你在耶和華向你列祖起誓應許賜你的地上,他必使你身所生的,牲畜所下的,地所產的,都綽綽有餘。」這些福是什麼呢?是叫我們在生活裡,能經歷一個豐盛的人生。就像耶穌所說:「你們要先求他的國和他的義,這些東西都要加給你們。」(太六33)及「仇敵不能加害於你們。」申命記廿八章12節又說:「耶和華必為你開天上的府庫,按時降雨在你的地上。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致向他們借貸。」
留意今日世界上的列強,在什麼時候興起?在什麼時候衰落?現在的美國是興還是衰?是衰!而且是愈來愈衰落。十多年前,他們的國債大約是二至三萬億美元,現在的國債是六萬億美元,等於每個公民平均要付出三萬美元才能還清這筆國債。他們的稅收,每一百美元中有十四美元是用來支付國債的利息,是七十年代的二倍。不單如此,這利息的數目還會愈來愈大。如此龐大的赤字因何而來?就是因為他們沒有謹守神的道德旨意,沒有遵行神的話。現在的美國社會,污煙瘴氣,一般百姓要供養愈來愈多人,這些人包括長壽的退休人士、未婚媽媽、私生子女、同性戀者、愛滋病患者及其研究基金、各種不同的性病患者及其研究費用;此外還要照顧吸毒者和酗酒者的康復,設立破裂家庭的庇護所,以及提供各種不同的社會福利,包括供養那些不務正業的懶人、醉酒或神經有問題而不能工作的人;還有那些不斷發動罷工、不願工作的分子等。因此用於社會福利、退休金、醫藥、糧票、救濟、救災等費用占 1999年預算的百分之五十三之多。不單美國如此,差不多整個歐洲的國家也受這種社會風氣影響。愈來愈多破裂家庭產生出來的後遺症影響他們的國民生產,甚至嚴重影響他們國家的前途。可惜的是,他們既要民主,就要爭取民心,任何一個參與民主選舉的政治人物,一定不會提倡減少這些社會福利。目前香港也是如此,提倡削減社會福利的人,一定不會有群眾選他,因為普羅大眾只會要求享用愈來愈多福利。這些福利也實在可以減少社會上的治安問題,但另一方面,如果繼續不斷用納稅人的金錢來供養這些人的話,特別是那些不務正業的人,那麼國家或社會的前途將陷入更大的危機中。
申命記廿八章神所應許的話,不但應驗在那些謹守並遵行神律法的人身上,同時亦應驗在那些不謹守及違背神律法的人身上。申命記廿八章 15至19節說:「你若不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不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這以下的咒詛都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你在城裡必受咒詛,在田間也必受咒詛。你的筐子和你的搏面盆都必受咒詛。你身所生的、地所產的、以及牛犢、羊羔,都必受咒詛。你出也受咒詛,入也受咒詛。」七個咒詛臨到叛逆者的身上。人若順服神,所領受的全部都是祝福,但若不謹守遵行神的話語,則所領受的全是咒詛。
有一次,一個討小老婆的男人,在妻子要求離婚的時候跑來見我。他說:「牧師,做人實在痛苦。在這裡,就被這個罵。在國內,就被那個罵,你說多痛苦!你教我如何解決這問題呢?」我說:「這是你自己選擇的。這世界上有兩種人,一種是虐待狂,另一種是被虐待狂,我想你一定是選擇了做後者,有點被虐心態。」他說:「我不想如此的。」我就對他說:「沒有人逼你。究竟是誰在逼你要國內的那一位?」他說:「是她自己送上門來的。」我就對他說:「就是送上門來,你亦有權拒絕吧。」但他始終都想找藉口來推卸責任,最後還說這是天意。我勸他不要怨天了,因為上天沒有對他做過什麼,一切都是他自己弄出來的。後來我告訴他,如果是我,就會與國內那位小老婆一刀兩斷。只要不再去找她就行了,但他又說:「有時自己又心思思的要去,不見她不成。」問題根本就是他自討苦吃。我還告訴他,這些家庭問題、夫妻關係問題、發怒、脾氣和衝突,都會嚴重影響一個人身心靈的健康,甚至威脅一個人生命的安全,隨時會有性命的危險。 1997年初香港報章不斷報導藝人新馬師曾一家人的糾紛,不久,悲劇發生了。新馬師曾死了,一家人亦變成陌路人。一個人不可能長期活在壓力下,特別是年事漸長,當這些壓力一而再、再而三的增加,身體便會支持不住而喪命。按心理學家的見解,嚴重威脅人類健康及生命的最大敵人是焦慮,而絕大部分的焦慮是因人與人之間的衝突、矛盾、爭執及嫌隙造成的,這是人不快樂的主因。如果人心內有基督,就不執著這些屬世的事情。若仍堅持執著,將會發覺有很多問題不斷產生,而且愈來愈多。申命記廿八章20節提到很多咒詛,例如不跟從神的人由七條路來,卻只有一條路逃走,甚至無路可逃,很多咒詛會臨到他的身上。跟著又說,別人會借貸給他,而他卻不能借貸給別人,因他根本沒有錢可借出。別人作首,他就一定要作尾。別人做主,他就做僕。申命記廿八章所記神與人之間的約,非常清楚說出,當我們離開聖經的倫理,離開神道德上的旨意而背道而行,一定自食其果。
聖經倫理的取向
凡是離婚都絕對是罪嗎?墮胎都是神所禁止的殺人之舉嗎?所有試管嬰兒都不合神的心意?任何移植手術均有違神創造的原意嗎?
活在日趨複雜、日新月異的世代中,規條主義的信徒必定難於適應,他可能會經常活在困惑甚至罪疚感之中。事實上,聖經並不期望我們成為一個規條主義的信徒,在作道德倫理抉擇時,我們必須明白聖經有以下取向及原則。
1.聖經有黑白分明的原則
聖經中有神絕對的命令,例如十誡;新約中亦有無數「要」與「不可」的命令,例如要彼此相愛、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拜偶像、不可偷盜等,這些都是白紙黑字明顯宣告出來的。
聖經中亦有絕對的原則要我們遵守,例如聖經從未說過不可離婚,然而神卻說「神所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這些原則的份量,有如絕對命令一般強而有力。
2.聖經亦有不明顯的灰色地帶
在不能兩全其美的情形下,聖經亦容許信徒兩義選其重者,兩惡擇其輕者。例如:接生婆藉撒謊保存以色列嬰兒的生命,妓女喇合也藉撒謊保存二探子的生命。
信徒若認為任何事都或是或非,非黑即白,則很容易產生諸多困惑、對人論斷的情形,自己亦常會帶著罪疚感。但信徒若以為什麼事情都在灰色地帶,屬個人問題,是相對性的,則很容易違背神的旨意,無法無天,經常犯罪後作自我狡辯,且會使人跌到。
筆者盼望在令人繚亂的道德挑戰中,信徒能善用神的智慧去分辨何為黑白分明的事,何為灰色地帶的事,在濃霧中找出方向與出路,建立自己、建立別人。
註釋
1. Gary Friesen, J. Robin Maxson, Decision Making and the Will of God----A Biblical Alternative to the Traditional View (Portland, Oregon; Multnomah, 1980)32-33.
2.Friesen & Maxson, 33-35
3.Friesen & Maxson, 35-37
4.本章表一至表三取材自Friesen& Maxson, 35, 38-39
參考書目
1. Gary Friesen, J. Robin Maxson, Decision Making and the Will of God – A Biblical Alternative to the Traditional View (Portland, Oregon: Multnomah, 1980.)
2. T.B. Matson, Why Live the Christian Life (Nashville, USA: Thomas Nelson, Inc., 1974.)
3. 蘇穎智《新生命、新生活》(增修版),香港:學生福音團契出版社,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