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受难时的事迹:从被捕至被埋(十八 1~十九42)
本章作者把读者带进福音书的高潮,那是主的被卖、被捕、被审、被钉及被埋。这是主受难的事迹;受难、代死是主降世之目的。主常说的那“时候”终于来临了。
一、耶稣被捕(十八 1-11)
耶稣完了大祭司的祷告后,便与门徒离开圣殿,朝东往橄榄山去。他们渡过山坡下的汲沦溪,(注 1)到了一个他们常去的园子(十八 1-2)。这园子在符类福音称为“客西马尼园”(意“橄榄园”)。莫理斯说在受难周内,主和门徒每晚均在园里渡宿(参路廿一37)。(注 2)
约翰没有记下主在客西马尼园内为了“苦杯”而与父神“交涉”的祷告,故此在十八章二节与三节之间有一段时隙,可以插入主那段挣扎的祷告(参太廿六 36-46)。
A 犹大带兵捉拿主(十八1-9)
耶稣说了这话,就同门徒出去,过了汲沦溪,在那里有一个园子,他和门徒进去了。卖耶稣的犹大也知道那地方;因为耶稣和门徒屡次上那里去聚集。犹大领了一队兵,和祭司长并法利赛人的差役,拿着灯笼,火把,兵器,就来到园里。耶稣知道将要临到自己的一切事,就出来,对他们说:“你们找谁?”他们回答说:“找拿撒勒人耶稣。”耶稣说:“我就是。”卖他的犹大也同他们站在那里。耶稣一说:“我就是”,他们就退后倒在地上。他又问他们说:“你们找谁?”他们说:“找拿撒勒人耶稣。”耶稣说:“我已经告诉你们,我就是;你们若找我,就让这些人去罢。”这要应验耶稣从前的话,说:“你所赐给我的人,我没有失落一个。”
此时犹大领了一队兵及公会的“宗教警察”,带着搜索的火把和兵器来到园里。“一队兵”原文 是罗马一兵团,由六百至一千人组成,交千夫长( 参十八2)率领。这小纵队显然是公会请求彼拉多派来捉拿“政治宗教犯”拿撒勒人耶稣的(参太廿六47)。
约翰不象符类福音那样详载耶稣被拿的经过,然而他指出了耶稣是整个场面的主人,而非被动地束手就擒:( 1)耶稣知道要临到自己的一切事(十八4上)---作者特意记下主“知道”一切事情的发生均由他自己支配与顺服父而来。(2)“就出来”(十八4中)原文 与“进去了”(十八1下)的原文 成一对比,从二字字首的差别可知。作者意欲表达主是自动从园中出来把自己交出的。主不但没有躲避他们,还勇敢地面对他自己的“时候”。(注 3)
主诘询他们的来意(十八 4下),然后从容回答“我是”(十八5)。莫理斯称主在被拿时仍用一句宣称自己是神的词汇作答,(注 4)可见主在何时何地都不会隐藏自己的身份,这是何等伟大的气慨!听的人为之震慑,立时退倒在地上(十八 6)。
主再次问及他们的来意(十八 7),免得他们为难门徒(十八8)。主很细心,为要应验十七章十二节的声明(十八9;此节是作者后来回想时发出的感慨)。
B 彼得用刀护卫主(十八10-11)
西门彼得带着一把刀,就拔出来,将大祭司的仆人砍了一刀,削掉他的右耳;那仆人名叫马勒古。耶稣就对彼得说:“收刀入鞘罢;我父所给我的那杯,我岂可不喝呢?”
主的话与兵丁的仆倒激发了彼得的勇气,于是他奋不顾身,挥刀护主,(注 5)向站在主旁边那大祭司的仆人的头胪直砍下去,也许眼界欠准,或刀法太差,或仆人及时闪避,结果只是右耳被削掉(十八 10)。
四福音中,只有路加福音记载了耶稣医治这仆人马勒古的耳朵(路廿二 51)。由于他即时获得医治,彼得才不致同时被捉拿。(注 6)但符类福音的作者竟全没有记述削下马勒古耳朵的是彼得。肯特提出,其最大的原因,可能是符类福音着成时彼得还活在世上,若消息传开,一则有损教会声誉,二则马勒古家族或会向彼得寻仇。而约翰福音着成时,彼得早已为主殉道,这顾忌也就不存在了。(注 7)
耶稣立即喝令(非中译“说”)彼得将刀还鞘,并再次提醒他,主向父神完全顺服,甚至舍命也甘心乐意(用喝杯来表示)(十八 11)。
“喝杯”是耶稣在园中与父神交涉及内心争战的经历,约翰没有记述下来。“杯”在旧约中代表神的忿怒,也是受苦的表记(如诗七五 8;赛五一17、22;耶廿五15;结廿三31-33)。这杯固然是主乐意接受的。
二、耶稣受审(十八 12-40)(注 8)
A 在亚那面前受审(十八12-27)
1.大祭司的介绍(十八12-14)
那队兵和千夫长并犹太人的差役,就拿住耶稣,把他捆绑了;先带到亚那面前;因为亚那是本年作大祭司该亚法的岳父。这该亚法,就是从前向犹太人发议论说,一个人替百姓死是有益的那位。
兵丁和差役将捆绑了的耶稣带到亚那面前。亚那本是主孩童时代的大祭司( 7-14 A.D.),在主后十四年被罗马巡抚格拉都(Valerius Gratus)革职。他被废后一段时间,其子以利亚撒(Eleazer)继任大祭司之职。一年后即被亚那的女婿该亚法(18-36 A.D.)霸占其位。此后亚那其余四子也陆续成为大祭司,最后一名亦叫亚那,就是他将主的弟弟雅各处死的(参约瑟夫《犹太古史》20:8:1)。此时是该亚法当大祭司,惟亚那的影响力甚大,而且按犹太律法祭司是终身的,罗马人虽废了他,犹太人仍算他为大祭司,难怪他们把耶稣先解到他那里(十八12-13)。
该亚法在主后十八年作大祭司,主后三十六年受巡抚维大利厄斯( Vitellius)所废。他本应是一名属灵领袖,但为人阴险,反成了奸狯的政治家,所以约翰特别在十一章四十七至五十三节中提及他的献议(十八14)。
2.彼得不认主(十八15-18)
西门彼得跟着耶稣,还有一个门徒跟着;那门徒是大祭司所认识的;他就同耶稣进了大祭司的院子。彼得却站在门外;大祭司所认识的那个门徒出来,和看门的使女说了一声,就领彼得进去。那看门的使女对彼得说:“你不也是这人的门徒么?”他说:“我不是。”仆人和差役,因为天冷,就生了炭火,站在那里烤火;彼得也同他们站着烤火。
当主被捕时,除了彼得与约翰外,其它门徒都逃跑了(参太廿六 56)。“大祭司所认识的那个门徒”是作者自己(参十三23)。(注 9)约翰与大祭司家人相熟,(注 10)所以他和彼得能进入外院(十八 15-16)。进门时,看门的使女不认识彼得,便问他是否“这人”的门徒。此时主已成为家传户晓的人物。她发问时用的字眼,参照原文结构,是预期彼得作否认的答复的。彼得就这样首次否认了主(十八17),随即他便能挤入生火取暖的人堆中(十八18)。耶路撒冷高越海拔二千六百尺,在三四月晚上天气颇为寒冷。
3.亚那的盘问(十八19-24)
大祭司就以耶稣的门徒和他的教训盘问他。耶稣回答说:“我从来是明明的对世人说话;我常在会堂和殿里,就是犹太人聚集的地方,教训人;我在暗地里,并没有说什么。你为什么问我呢?可以问那听见的人,我对他们说的是什么;我所说的,他们都知道。”耶稣说了这话,旁边站着的一个差役,用手掌打他说:“你这样回答大祭司么?”耶稣说:“我若说的不是,你可以指证那不是;我若说的是,你为什么打我呢?”亚那就把耶稣解到大祭司该亚法那里,仍是捆着解去的。
在大祭司住宅的房间内,耶稣受亚那盘问有关他的门徒及他的教训(十八 19)。主答称他凡事光明磊落(十八20),并有多人为他作证(十八21),言外之意即他从没说过抵触公会或政府的话,实不应受如此审问。
耶稣精明的回答叫亚那无言以对。仆役见此,便掌掴耶稣,替主人出一口气(十八 22),主却以定判罪的合法程序指出那仆人打他是非法的(十八23)。
亚那找不到把柄,便将耶稣转解到该亚法那里继续接受盘问(十八 24)。
B 在该亚法面前受审(插段)
1.背景
亚那将耶稣送到该亚法去,约翰没有记该次审讯的经过,但从十八章二十八节可见耶稣确曾在该亚法面前受审问;故此十八章二十四节与二十五节之间该有一段间隙,就是受审的经过(参太廿六 57-75)。作者没有记下,而只选记主在亚那面前受审的经过,因为这是符类福音没有提及的。
2.彼得再度否认主(十八25-27)
西门彼得正站着烤火,有人对他说:“你不也是他的门徒么?”彼得不承认,说:“我不是。”有大祭司的一个仆人,是彼得削掉耳朵那人的亲属,说:“我不是看见你同他在园子里么?”彼得又不承认;立时鸡就叫了。
亚那和该亚法很可能住在同一四方形的楼宇,当中有庭院(如滕慕理、莫理斯、汉哲生、哥德、多斯等臆测),在那里进行复审。结果他们又不能定耶稣死罪,于是将主押送到彼拉多那里去,经过庭院时,彼得正在那里烤火取暖。有个人(是一个使女,参太廿六 69)及马勒古的亲属先后向彼得查询他是否主的门徒,彼得都一再(第二及第三次)否认。这时鸡就叫了,正如主先前所预言的(参十三38)。
C 在彼拉多前受审(十八28-40)
1.背景(十八28)
众人将耶稣,从该亚法那里往衙门内解去;那时天还早;他们自己却不进衙门,恐怕染了污秽,不能吃逾越节的筵席。
主从该亚法处被解到彼拉多时,约翰特记“那时天还早”。“早”字原文 有二个用途:普通用法---指天色在晨早之时;但若这是特有所指(如大森特之见),那便是指晚上的第四段时间。伯尔纳称犹太人将晚上分成四段,每段相隔三小时。晚上六至九时为第一段,称opse;九至十二时为第二段,称 ;凌晨十二时至三时为第三段,称 ;凌晨三时至六时为第四段,称 若“鸡叫”是介乎第三段与第四段之间,则此时便是凌晨四时左右了(参可十三35)。(注 11)马可福音十四章七十二节记本次是第二回鸡叫,故约翰福音十八章二十七节及十三章三十八节的“鸡叫”可能指第三段时间。
彼拉多住在该撒利亚。每逢犹太人的大节期,他都往耶京参加,通常住在希律堡,今次则下塌在衙门(πραιτριου,一般称“安东尼堡”,位于圣殿西北)。这次希律也来了,住在希律堡,彼拉多便要住在别处了。这时约在凌晨四至六时之间。据犹太人传统( Mishnah, Oholoth 18:7, 9, 10; Kelim 1:4),凡进入外邦人家者,则受一天至七天的“污染”(即染上污秽,视乎停留多久),亦不能遵守节期(参十八28)。所以他们来到彼拉多的行宫前不敢内进,免遭污染。(可见他们为了要除灭耶稣,不惜违反犹太人的律法,务要除去主而后快,而现今在外邦人门前竟不愿踏入一步。)
据犹太人规定( Sanhedrin 4:1),夜间不能判任何犯人死罪,在安息日前也不能定罪,而且判决要隔天才得宣布。可是公会一清早(非隔天)就召开紧急会议,即时将主定了死刑,这是绝不合法的。(注 12)
2.询问(十八29-32)
彼拉多就出来,到他们那里,说:“你们告这人是为什么事呢?”他们回答说:“这人若不是作恶的,我们就不把他交给你。”彼拉多说:“你们自己带他去,按着你们的律法审问他罢。”犹太人说:“我们没有杀人的权柄。”这要应验耶稣所说,自己将要怎样死的话了。
所以彼拉多就出来询问他们究竟定了耶稣何罪(十八 29)。据罗马律法,在日出后可随时开庭审讯严重案件。彼拉多在上一个晚上得其妻子“警告”,故此他在清早时愿意接见这些犹太人。(注 13)其实,他已知道他们的行径,是因他差派一小队兵跟他们去捉拿耶稣的(参十八 3),所以他在天亮时便等候他们回来报告,他们还理直气壮地说“这人若不是作恶的,我们就不把他交给你”(十八30),言下之意还有点怪责彼拉多不信任他们。彼拉多见耶稣的打扮毫不象造反份子。他狡狯地将主交给他们当作一项宗教案件处理(十八31上)。从他们的回答可知他们要置主于死地而后快,但他们没有杀人权。除非是犯了宗教上的罪,例如在圣殿范围内犯罪,否则犹太人不能将那人判决死刑。(注 14)因此,他们才把主解回彼拉多那里;不然主已当场被打死了(十八 31下)。作者说这是要应验主先前所说自己将要被杀害的预言(十八32,参三14,八28,十二32-33)。
3.审问(十八33-38上)(注15)
彼拉多又进了衙门,叫耶稣来,对他说:“你是犹太人的王么?”耶稣回答说:“这话是你自己说的,还是别人论我对你说的呢?”彼拉多说:“我岂是犹太人呢?你本国的人和祭司长,把你交给我;你作了什么事呢?”耶稣回答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我的国若属这世界,我的臣仆必要争战,使我不至于被交给犹太人;只是我的国不属这世界。”彼拉多就对他说:“这样,你是王么?”耶稣回答说:“你说我是王;我为此而生,也为此来到世间,特为给真理作见证;凡属真理的人,就听我的话。”彼拉多说:“真理是什么呢?”
( 1)主的国(十八33-36)
犹太人坚持要除掉主,就引起彼拉多的好奇。他召耶稣进入衙门,单独问他是否犹太人的王,因耶稣没有一点王者威仪(十八 33)。主则反问他这话是出于他自己还是他听别人说的(十八34)。若审讯由他主动,那末主的被捕就是政治性的;若问题是经犹太人指使,则是宗教性的了。由于彼拉多说他不是犹太人,所以这提审不是宗教性的。他还说这本是犹太人的事,若不是公会将主交给他处置,他是不会过问的(十八35)。
主解释,他的国不是从世界来的。“从”字 指来源方面,(注 16)非中译“属”,因“属”乃指性质方面。神国的建立是靠神的能力,不是靠人的能力。若可靠人的能力,主的臣仆便起来争战了。“争战”原文 - -是进行式动词,指早已在争战,用武力建立国度(十八 36)。有些学者以为这可证明主的国是属灵而非属地的,但其实主的回答只表明,建立他的国度非靠人的势力,而是靠从上头来的能力。(注 17)
( 2)主的身份(十八37上)
彼拉多知道了主的国不属世界,对自己全无威胁,但他仍想问清楚主王的身份(十八 37上),彼拉多的问题有两种译法:(1)问题式:“所以你是王了,对不对?”(2)直告式:“所以你是王了!”较多学者接纳前者,而且语调也较配合上下文。主明说他是为作王而来的(十八37下),以王的身份为真理作见证(十八37)。“真理”一词在文内是神国(即基督的国)的真理。(注 18)
( 3)主的真理(十八37下-38上)
听了“真理”一言后,彼拉多坚信主对他的国绝无威胁或影响,因他视主的国是一个有关真理的国,于是解嘲地自言自语:“真理是什么!”(十八 38上,中译“呢”字该改作感叹号。犹太人传统说“真理”就是有关神永远作王的道理),(注19)可惜他没等待主回答便不耐烦地走了。
4.判语(十八38下-40)
说了这话,又出来到犹太人那里,对他们说:“我查不出他有什么罪来。但你们有个规矩,在逾越节要我给你们释放一个人,你们要我给你们释放犹太人的王么?”他们又喊着说:”不要这人,要巴拉巴。”这巴拉巴是个强盗。
彼拉多出外向犹太人宣告他的判决:“没有罪”(十八 38下)。他本想立时释放耶稣,但细心一想,犹太人必不会就此罢手。他灵机一触,想到当时犹太人有一个传统规矩(其源流无从稽考)---在逾越节时释放一个犯人,于是向他们提出,要释放汪洋大盗巴拉巴(参可十五7)还是自称为基督的耶稣(十八39)。他满以为犹太人必定不要这个罪恶昭彰的巴拉巴,这样便正合其意了。怎知他作梦也想不到,犹太人竟然要巴拉巴,不要耶稣(十八40)。
三、耶稣被辱(十九 1-3)
A 耶稣被鞭打(十九1)
当下彼拉多将耶稣鞭打了。
彼拉多见不能用计免除主的死刑,便吩咐人将耶稣鞭打,满以为此举可以止息犹太人的怒气,因而放过主。
鞭打是极残酷的刑罚,皮鞭尖端藏着铁块,共九条尾尖,受刑者皮开肉烂。因这刑罚过份残酷,罗马政府下令凡是罗马公民皆可免受此刑。(注 20)这刑罚往常是给万恶不赦的大盗的。约瑟夫记载曾有一名囚犯被鞭至皮肉变成酱状,骨头毕露,死状恐怖(参约瑟夫《犹太战争史》 Jewish Wars, Book 7, Sec 304, 6:5:3)。
现今彼拉多如此行,可见他委实冀望息了犹太人的怒气,然后释放主(参路廿三 22),据上下文,他再申述查不出主有什么罪来,所以一直想释放他(参十九4、12)。
B 耶稣被戏弄(十九2)
兵丁用荆棘编作冠冕,戴在他头上,给他穿上紫袍;
既然自称为王,兵丁就以此戏弄他。他们替主用荆棘编作冠冕,又给他穿上紫袍。肯特称他们如此戏弄主,可见他们藐视犹太人对弥赛亚来临的盼望。(注 21)
C 耶稣被掌掴(十九3)
又挨近他说:“恭喜犹太人的王阿!”他们就用手掌打他。
兵丁“一不做二不休”,尽情讥笑辱骂耶稣,又掌掴他的脸。掌掴是罗马文化中一种极侮辱的表示。
四、耶稣被钉(十九 4-30)
A 彼拉多想释放耶稣(十九4-12)
1.第一次尝试(十九4-7)
彼拉多又出来对众人说:“我带他出来见你们,叫你们知道我查不出他有什么罪来。”耶稣出来,戴着荆棘冠冕,穿着紫袍。彼拉多对他们说:“你们看这个人!”祭司长和差役看见他,就喊着说:“钉他十字架,钉他十字架。”彼拉多说:“你们自己把他钉十字架罢;我查不出他有什么罪来。”犹太人回答说:“我们有律法,按那律法,他是该死的,因他以自己为神的儿子。”
在整段审问耶稣的过程中,彼拉多举棋不定,在衙门进出共七次之多(参十八 29、33、38,十九1、4、9、13)。他已宣布耶稣是无罪的(参十八38),却没有勇气将他释放。经过一番细思,他从内室出来,再向犹太人宣称耶稣是无罪的(十九4),并指着饱受凌辱的主,对他们说:“看这个人”(意指“看他这个样子”),即是说既然主已受罗马兵丁鞭打戏弄,他们该适可而止,释放耶稣才对(十九5;参路廿三16、22)。
但到此时,犹太人心肠刚硬,他们若不置主于死地,决不罢休,于是同声高喊(“喊叫” 意为“吼叫”):“打死他,除掉他”(十九6上)。彼拉多三次强调主是无罪的,然而他却讥诮他们:“你们自己去钉耶稣吧”,言下之意是“看看你们能否将他处死”,因他们是无权杀人的(十九6下,参十八31)。
滕慕理指出,犹太人高叫“钉死耶稣”一语的意思实在颇耐寻味:( 1)把囚犯钉死是罗马的刑法,故把耶稣钉死即表示他触犯了罗马国法而非只犯了犹太人的宗教法律。(2)把耶稣钉死显然是将他放在律法的咒诅下(参申廿一22-23;加三13),公开地否认耶稣是弥赛亚。(注 22)
犹太人透露了要处死耶稣的缘由,是耶稣宣称他是神的儿子(十九 7)。先前他们只控告耶稣破坏民律(参路廿三2),如今他们认为耶稣按律法是该死的,只因他们无杀人权,于是前来欲假彼拉多之手将主除掉。
2.第二次尝试(十九8-12上)
彼拉多听见这话,越发害怕。又进衙门,对耶稣说:“你是那里来的?”耶稣却不回答。彼拉多说:“你不对我说话么?你岂不知我有权柄释放你,也有权柄把你钉十字架么?”耶稣回答说:“若不是从上头赐给你的,你就毫无权柄办我;所以把我交给你的那人,罪更重了。”从此彼拉多想要释放耶稣;
彼拉多怕起来(十九 8),因为若耶稣真是神的儿子,彼拉多怕他会用超自然的能力向他报复,将他杀害,这是出于彼拉多的迷信。(注 23)他的妻子曾把在梦中受惊的事转告他(参太廿七 19),而罗马人相信他们的神可以下凡游戏人间(如爱神Venus之子Aeneas也曾一度化身为人)。(注 24)另一方面,他现在已很难下台,因为罗马政府已通过犹太人的宗教律法;若有人犯了犹太宗教律所定的死罪,罗马政权理应尊重犹太宗教领袖的要求,协助他们把该犯人处死。彼拉多再进内室,向耶稣查询,为要澄清主的来源问题(十九 9上)。
耶稣却一言不答(十九 9下;参赛五三7),可能因彼拉多僭越了他的职责(如莫理斯的说法),因为犹太人对主的控告是宗教性的,不是政治性的(参十九7)。彼拉多恐吓耶稣,说生死大权在他掌握中(十九10)。主反提醒他,他这权柄也是从神而来,若没有神的允许,他也没有定主罪的权柄(十九11上;参罗十三1)。主还说,把他交给彼拉多的“那人”(肯特说是指该亚法,另有说是犹大),虽亦有神的权柄治理国家宗教方面的事,但他滥用权力,把耶稣交给一个外邦君王以成就他的诡计,所以他将来的刑罚会更严重(十九11下)。
B 彼拉多放弃耶稣(十九12下-16)
1.犹太人第一次恐吓(十九12下-13)(钥节十九12)
无奈犹太人喊着说:“你若释放这个人,就不是该撒的忠臣;凡以自己为王的,就是背叛该撒了。”彼拉多听见这话,就带耶稣出来,到了一个地方,名叫铺华石处,希伯来话叫厄巴大,就在那里坐堂。
听到耶稣说他的权柄是从神而来,彼拉多心凉快了一阵子。虽然他想释放耶稣,无奈犹太人恐吓他:若放了耶稣,他就不是“该撒的朋友”(“朋友”中译“忠臣”),因为耶稣自称为王,触犯罗马的法律(十九 12)。
此时该撒仍是提庇留( 14-37 A.D.)。“该撒的朋友”有两含意:(1)非专用词,指普通朋友。这是魏斯科和莫理斯的解释。(2)专用名词,指该撒的代表人。这是韦舍温、戴斯曼(A. Deismann)、巴姆尔(E. Bammel)的解释。据戴斯曼考究:“该撒的朋友”是一个荣衔,赠予有功于该撒者。(注25)彼拉多受制于此,不想被冠上不忠之名而致身败名裂。犹太人的话刺中他的要害,他就不再坚持挽救耶稣了。
2.犹太人第二次恐吓(十九14-16)(钥节十九15)
那日是豫备逾越节的日子,约有午正。彼拉多对犹太人说:“看哪!这是你们的王。”他们喊着说:“除掉他,除掉他,钉他在十字架上!”彼拉多说:“我可以把你们的王钉十字架么?”祭司长回答说:“除了该撒,我们没有王。”于是彼拉多将耶稣交给他们去钉十字架。
彼拉多坐在厄巴大( )台阶上。“厄巴大”希伯来文为gabbatha。前首gab意思是“背脊”,batha是“屋”,合起来便成“屋之背”,指圣殿的石层(参Talmud Sanhedrin, 18a),这是犹太巡抚审裁地方诉讼的“法院”考古学家在安东尼楼的台阶掘出一块很大的平石台,石上刻有一些兵丁玩游戏的图形,经鉴定是第一世纪中期的古迹。(注 26)
在那里彼拉多“开庭”审判,他先发言:“看哪,这是你们的王(十九 14下),意即“这是你们的王,你们要怎样处置就怎样处置罢!”事实上这是彼拉多最后放弃主的表示。
约翰记当日是预备逾越节的日子(十九 14上)。“预备日”原文 是名词,非中译作形容词,那么原意是当日为“预备日”,预备当晚过逾越节。这是巴莱特和肯特的解释。这经节指主没有吃逾越节晚餐(有异于魏斯科的说法)。那时约是早上六时至六时半之间(罗马算法)。据马可福音十五章二十五节所记,主被钉时为上午九时(犹太算法),故此耶稣不可能在“午正”受审(十九14),约翰用的也就不可能是犹太计时法。中文圣经错译作“午正”。“午正”原文是“第六时”,即从半夜凌晨时算起,到那时是早上六时左右。(注 27)可是莫理斯仍坚称约翰用犹太法,认为马可福音十五章二十五节的“第三时”(即上午九时)相等于约翰的“第六时”。(注 28)这解释太牵强了,缺乏理论根据。
犹太人不停地狂呼“除掉他,钉死他”(十九 15上)。彼拉多反问他们道:“我可以除掉你们的王吗?”(十九15中)。这话有点讽刺意味,但犹太人始终很强硬,他们回应说:“除了该撒,我们没有王”(十九15下)。林达斯称,这是犹太人最亵渎耶稣的话;他们素常只接受神为王(参士八33;撒上八7;诗五2),这次他们斩钉截铁地否认主是弥赛亚。(注 29)
彼拉多听到他们既承认该撒是他们的王,便认定耶稣自称为王只不过要表现他是一个宗教狂热份子,于是就顺从犹太人的意思,将主交给他们处置(十九 16)。
C 彼拉多命钉死耶稣(十九17-30)
1.耶稣的被钉(十九17-18)
他们就把耶稣带了去;耶稣背着自己的十字架出来,到了一个地方,名叫髑髅地,希伯来话叫各各他。他们就在那里钉他在十字架上,还有两个人和他一同钉着,一边一个,耶稣在中间。
罗马兵把耶稣带走。按罗马常例,囚犯行刑前,由一百夫长领着游街示众,以警效尤。主被带至髑髅地,和两个强盗同时被钉。
2.牌上的名字(十九19-22)
彼拉多又用牌子写了一个名号,安在十字架上;写的是:“犹太人的王,拿撒勒人耶稣。”有许多犹太人念这名号;因为耶稣被钉十字架的地方,与城相近,并且是用希伯来,罗马,希利尼,三样文字写的。犹太人的祭司长,就对彼拉多说:“不要写犹太人的王;要写他自己说我是犹太人的王。”彼拉多说:“我所写的,我已经写上了。”
彼拉多吩咐在主的十字架上安一个牌,用三种文字(希伯来文 ---代表犹太民族的宣告;拉丁文---代表罗马官方的宣告;希腊文---世界性的宣告)写上“犹太人的王,拿撒勒人耶稣”(十九19-20)。彼拉多这样做,是表示自己清白,也暗示:“既然他是你们的王,看看他收场如何”。牌上写上犯人的罪状本是罗马人的习惯,但彼拉多此举不单显出他的狂傲,而且暗指他如此这般对待犹太人的王,犹太人就休得希图作乱。犹太人也看出牌上的写法很侮辱,于是要求彼拉多更正为“他自己说:‘我是犹太人的王’”,表示耶稣称王乃是他自己说的,犹太人并不承认(十九21)。在提审耶稣时,彼拉多已受够他们的气了,今回就不肯更改牌上的文字(十九22)。
3.兵丁的游戏(十九23-24)
兵丁既然将耶稣钉在十字架上,就拿他的衣服分为四分,每兵一分;又拿他的里衣;这件里衣,原来没有缝儿,是上下一片织成的。他们就彼此说:“我们不要撕开,只要拈阄,看谁得。”这要应验经上的话说:“他们分了我的外衣,为我的里衣拈阄。”兵丁果然作了这事。
四个兵丁把耶稣的衣服分为四份(韦舍温说分享死囚的私物是执行死刑之兵丁的权益),(注 30)各拿一份(大概是鞋、腰带、外衣、头巾),至于里衣( tunic),由于是用较名贵的料子做成,就拈阄看谁得彩。他们这样行竟应验了多年前的预言(如诗廿二18)。
4.旁边的妇女(十九25-27)
站在耶稣十字架旁边的,有他母亲,与他母亲的姊妹,并革罗罢的妻子马利亚,和抹大拉的马利亚。耶稣见母亲和他所爱的那门徒站在旁边,就对他母亲说:“母亲,看你的儿子!”又对那门徒说:“看你的母亲!”从此那门徒就接他到自己家里去了。
在十架旁有四名妇女站着,她们是耶稣的母亲马利亚、耶稣母亲的姊妹撒罗米(参可十五 40,即雅各及约翰的母亲,西庇太的妻子,参太廿七56)、革罗罢的妻子马利亚,和抹大拉的马利亚,她们是一群忠心跟随主到底的妇女。
主将母亲交给表弟约翰照顾,可能此时约瑟已过世,而耶稣的弟弟们若不是不在场,便是反对主的人。
5.耶稣的舍命(十九28-30)
这事以后,耶稣知道各样的事已经成了,为要使经上的话应验,就说:“我渴了。”有一个器皿盛满了醋,放在那裹;他们就拿海绒蘸满了醋,绑在牛膝草上,送到他口。耶稣尝了那醋,就说:“成了。”便低下头,将灵魂交付神了。
耶稣知道各样事(该要应验的或交托的)都成了,于是声嘶力竭的苦叫“我渴了”(参诗六九 21),兵丁把绑在牛膝草棍上蘸满醋的海棉,递给主解渴。(注 31)醋是当时解渴最佳饮料,贫苦人常用来止渴。
耶稣稍解口渴,就拚尽最后一口气,宣告救恩完成,把灵魂交天父手中。主的命是他主动为人舍的,不是环境下的牺牲品。
一九六八年,考古学家在耶路撒冷东北区掘出一副被钉死者的骨骼,从打钉的角度和深度、骨头分裂的纹路,可联想主所受的是最恐怖残酷的刑罚。(注 32)
五、耶稣被埋(十九 31-42)
A 耶稣被枪扎(十九31-37)
犹太人因这日是豫备日,又因那安息日是个大日,就求彼拉多叫人打断他们的腿,把他们拿去,免得尸首当安息日留在十字架上。于是兵丁来,把头一个人的腿,并与耶稣同钉第二个人的腿,都打断了。只是来到耶稣那里,见他已经死了,就不打断他的腿。惟有一个兵拿枪扎他的肋旁,随即有血和水流出来。看见这事的那人就作见证,他的见证也是真的,并且他知道自己所说的是真的,叫你们也可以信。这些事成了,为要应验经上的话说:“他的骨头,一根也不可折断。”经上又有一句说:“他们要仰望自己所扎的人。”
耶稣被钉死那日为预备日,当夜就是逾越节(本身是安息日),恰巧那天晚上又是每周的安息日,故此两安息日叠在一起便称为“大日”。(注 33)因十架山靠近京城,犹太人不想把尸体留在架上,免安息日蒙污秽(参申廿一 23),他们就要求彼拉多命人打断被钉者的腿,叫他们不能借力顺气呼吸而迅速窒息(十九31)。
把挂在十架上者的双肢折断,令呼吸系统因身体坠力失平衡而致立时断气之法,经近代医学家多方实证,是合理和可靠的。(注 34)兵丁将两强盗迅速解决,但来到耶稣那里,发现他已断了气,就不打断他的脚骨(约十九 33),这样无意地又应验了一处旧约预言(十九36,可能源自出十二46;民九12;诗卅四20)。其中一名兵丁用枪扎主的肋旁,有血(crassamentum红血浆)和水(serum)流出,证实主已死去(十九34)。医学家指出,人死亡时,体内的血和水份分开,不再是合成的血液。(注 35)约翰(自称“那人”)看见此事,便记下来,作为目击者的见证,叫人可以相信(十九 35)。他看到主被扎也是要应验旧约一个预言(十九37;参亚十二10)。该预言分二部份:一是有关主的被扎,是主第一次来临时的情形;二是有关以色列的哀号,是主第二次再临时的情形。
B 耶稣被埋葬(十九38-42)
这些事以后,有亚利马太人约瑟,是耶稣的门徒,只因怕犹太人,就暗暗的作门徒,他来求彼拉多,要把耶稣的身体领去;彼拉多允准,他就把耶稣的身体领去了。又有尼哥底母,就是先前夜里去见耶稣的,带着没药,和沉香,约有一百斤前来。他们就照犹太人殡葬的规矩,把耶稣的身体,用细麻布加上香料裹好了。在耶稣钉十字架的地方,有一个园子;园子里有一座新坟墓,是从来没有葬过人的。只因是犹太人的豫备日,又因那坟墓近,他们就把耶稣安放在那里。
有两个暗暗作门徒的人(可能是公会会员),甘愿冒险,先后对主的死以行动表示了信与爱。一是亚利马太人约瑟。他得了彼拉多批准领了主的尸体去安葬(十九 37-38)。一是尼哥底母,带着一百斤(约七十五磅)没药和沉香,按照犹太人殡葬规矩包裹耶稣(十九39-40;参诗四四8)。在钉十架的地方附近有一个园子,园内有个新坟,是约瑟的私人墓地(参太廿七60)。二人同心合力将主葬在里头(十九42)。作者附记这事的发生有两个原因:(1)那日是预备日,所以要早点埋葬,免致逾越节来临就不行了;(2)墓园靠近十架山,故此在那里安放主是很方便的(十九42)。
结论
约翰福音十八至十九两章是全书的心脏,神悸恸不停的心隐约可闻。约翰把神的爱子从受捕、受审、受辱、受钉、受埋的经过清楚详细记录下来,流露神对世人的爱,暗示罪在圣洁之神面前的可憎。在本段中,主经历山园中的挣扎,被人出卖的伤痛,门徒的否认,恶人的唾骂,兵丁的戏弄,自己选民的弃绝,最终在十架上受惨无人道的痛苦,为的都是要完成救赎伟工。愿读者都能触摸得到神的心。
注文
1 汲沦溪的命名有二典故:(1)汲沦(Cedron)即香柏树(Cedars),这溪两旁长满高大的香柏树,故名(参撒下十五23;王上二37);(2)据《他勒目》记(Schabb. fol. 33.1),“汲沦”(kedar)意为“粪便”,此溪原是耶路撒冷的污渠,故名,但此时已不再用作通秽积之途。参J. B. Lightfoot上引书第413页。
2 L. Morris上引书第741页。
3 同上书第743页。
4 同上书页。
5 “刀”字原文 是锋利短刀,如亚伯拉罕献以撒时所用之刀(创廿二10)或以笏杀死摩押王伊矶伦的短剑(士三21)(参TDNT, IV, Eerdmans, 1967, p. 324-527)。因犹太人禁止在安息日携带兵器,所以不少批判学者否认本段经文的真实。他们忽略了犹太人在某方面的特准。若佩戴刀是为了“装饰”,就不在禁止之列,如Elizer ben Hyrcanus拉比的教言(Sabbath 6:4)(参B. Lindars上引书第543页)。
6 H. A. Kent.上引书第199页。
7 同上书页。
8 主受审的过程可作一专题研究,这些书不少,但精彩的不多,其中两本足供参阅:(1)S. G. F. Brandon, Trials of Jesus of Nazareth, Paladin Books, London, 1968; (2)E. Bammel, ed., The Trials of Jesus, SCM, 1971.
9 H. A. Kent上引书第200页。
10 传说约翰是祭司的后裔(见Letter of Polycrates, 190)。约翰的母亲撒罗米与耶稣的母亲马利亚是姊妹(19:25;可15:40),而马利亚与表亲以利沙伯的丈夫(祭司撒迦利亚)亦有亲戚关系(路1:36)。据此,约翰可能与大祭司的家族有亲戚关系。参L. Morris上引书第752页;M. C. Tenney (EBC)第172页。
11 J. H. Bernard, "John,"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II, T. & T. Clark, 1921, loc, cit. J. H. Bernard氏不将“鸡叫”按字义解释,而将之解作第三段时间。
12 有关主被判死罪的不合法,参B. F. Westcott上引书第262-263页。
13 F. Godet上引书第925页。
14 A. N. Sherwin - White, 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 Baker, 1963(c), 1979, p. 36; B. Lindars上引书第537,556页。详研此问题可参L. Morris上引书第780-789页。
15 路加福音二十三章六至十二节记耶稣被送往希律那里受审,这段经文可放在十八章三十二与三十三节中间。H. A. Kent(上引书第204页)将之放在十八章三十八与三十九节间似乎不太合适。
16 A. Plummer上引书第18页;许干泰着《注释约翰福音》,圣道出版社1966年版,译作“出于”。
17 参Alva J. McClain, The Greatness of the Kingdom, Moody, 1959,pp. 380-383.
18 笔者与B. Lindars上引书第560页所言表同感。
19 Bon拉比语,见B. F. Westcott上引书第261页。
20 H. A. Kent上引书第205页。
21 同上书页。
22 M. C. Tenney, EBC, p. 175; GOB, p. 260.
23 L. Morris上引书第795页;H. A. Kent上引书第206页;B. F. Westcott上引书第270页。
24 L. Morris上引书第795页;M. C. Tenney, GOB, p. 263.
25 A. Deismann, Light From the Ancient East, N Y, n. d, p. 383; R. E. Brown, "John," Anchor Bible, Doubleday, 1970, p.879; Josephus, Antiquities, 14:10:2.
26 J. Finegan, Archa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9, pp. 160-161.
27 参B. F. Westcott上引书第282页;H. A. Kent上引书第207页。
28 参L. Morris上引书第801页。
29 B. Lindars上引书第572页。
30 Sherwin - White上引书第46页。
31 关于牛膝草如何用作棍子,及一些学者所说不需将十九章二十九节改写的讨论,参R. V. G. Tasker上引书第216页。
32 Israel Exploration Journal, 20:1-2, 1970; in M. C. Tenney, EBC, pp. 181-183.
33 笔者与B. Lindars上引书第584页所言表同感。
34 参Gerald C. Borchert, "They Break Not His Legs," Christianity Today. Mar. 16, 1962, p. 12.
35 A. Rendall Short, The Bible and Modern Medicine, Moody, 1953 O, 1967, pp. 10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