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在耶路撒冷的事迹:辩证自己的权能(五  1-47)

从第五章起,约翰逐步追溯耶稣遭人反对的事迹。这章记一个“安息日事件”(与太十二章的“安息日事件”异曲同工),由此引出犹太人如何反对耶稣的神性(是弥赛亚的凭据)。此外,作者另一目的,乃是藉此机会正面显出耶稣确是神的基督。

一、在毕士大池旁的神迹(五  1-9)

A  背景(五1-5)

这事以后,到了犹太人的一个节期;耶稣就上耶路撒冷去。在耶路撒冷,靠近羊门有一个池子,希伯来话叫作毕士大,旁边有五个廊子。里面躺着瞎眼的,瘸腿的,血气枯干的,许多病人。在那里有一个人,病了三十八年。

犹太人的一个节斯近了(节期前有定冠词,(注  1)可能指犹太人经常参加的节期),耶稣就上耶路撒冷去(五  1)。既然耶稣也去参加,这必是每年三大节期之一。但究竟是那一个,学者意见不不,有说:

1.逾越节

这是爱任纽、优西比乌、布特曼、布尔泽( J. Blinzler)、滕慕理、莱特夫特和史密斯(David Smith)等人的说法;ICC。但若是逾越节,作者必直接说明,且在六章四节就有一个逾越节。除非如一些学者主张,约翰福音第五、六两章的次序倒转了。(注  2)因此五章一节不大可能指这节期。

2.五旬节

这是东方教会及犹太人的传统立场。西里尔( Cyril)、屈梭多模(Chrysostom)和伊皮法纽(Epiphanius)持此论;颇多学者如加尔文、本格勒(J.A. Bengel)、勃朗、林达斯等也这样主张。

3.犹太人新年(Rosh hashanah)

这是住棚节前的节日,赞成是此日的学者不多,有魏斯科、马希( F. Marsh)和吉尔丁(Guilding)等。但这不是律法指定必须参加的节期,所以可能性甚微。

4.住棚节

这说法是根据耶稣的事奉年日只三年半及只参加四次逾越节而来的。况且,将这节期解作住棚节是和约翰福音内的时标相符的。沃格( G. Ogg)、芬拿根(J. Finegan)、赫拿(H.W. —)等均持此论。其它节日如“吹角日”(厄德赛姆、魏斯科的另一主张)或“普珥日”(梅亚Meyer、哥德、普路默的主张),都有学者提出,但这些节日人人均可随意参加,不是硬性规定,所以可能性并不强。

在靠近羊门(尼三  1、32,十二39)有池名“毕士大”(意为“怜恤之家”)。据考古,该池长三百一十五尺,宽一百六十五尺,最宽处有二百二十尺,象平行四边形,每边有一廊子,当中亦有一廊子,合共五个(参附图)。(注  3)在每廊子内均躺着很多病人(五  3下-4的“圣经小字”缺乏主要古卷支持,如—B, C, L, D, P66, P75等(注  4);有载的古本则是  A, K, L, θ, C3等。现时,尚欠缺本节经文的抄本,所以可能因传说日久以致后人加入其内,因为天使搅动水而产生医疗功能,在圣经里是绝无先例的),他们相信在水动时(莱特夫特说只在节日时的水才有医疗功效),(注  5)第一位先下水的便得医治(五  7),(注  6)因此他们天天在池旁等候水动,其中一名是瘫了三十八年的病人。

B  神迹(五6-9)

耶稣看见他躺着,知道他病了许久,就问他说:“你要痊愈么?”病人回答说:“先生!水动的时候,没有人把我放在池子里;我正去的时候,就有别人比我先下去。”耶稣对他说:“起来,拿你的褥子走罢。”那人立刻痊愈,就拿起褥子来走了。那天是安息日,

主一见这病人,查询下知道他的难处(五  6-7),又见他有信心顺服主的命令(五8),便医好他(五9)。这人没苦苦哀求主的医治,但主趁那机会施怜悯,彰显他的权能。

C  结果(五10-18)

当时主的神迹引起二大反对:

1.犹太人第一方面的反对:责耶稣破坏安息日(五10-16)

所以犹太人对那医好的人说:“今天是安息日,你拿褥子是不可的。”他却回答说:“那使我痊愈的,对我说:‘拿你的褥子走罢。’”他们问他说:“对你说拿褥子走的,是什么人?”那医好的人不知道是谁;因为那里的人多,耶稣已经躲开了。后来耶稣在殿里遇见他,对他说:“你已经痊愈了;不要再犯罪,恐怕你遭遇的更加厉害。”那人就去告诉犹太人,使他痊愈的是耶稣。所以犹太人逼迫耶稣,因为他在安息日作了这事。

那是一安息日(原文是“那天有安息”,指的不是每周的安息日,而是节期的安息日),(注  7)主故意在那天行此神迹,旨在教导人弥赛亚注重怜恤,不墨守律法,他是安息日的主(参可二  23-28)。

犹太传统定下三十九条(四十欠一,犹太人认为四十是“试探数字”,所以他们定规矩总是四十欠一,以示达不到试探犯罪;参保罗也被鞭三十九下,林后十一  24)在安息日绝对不能工作的规例,最后一条关系搬动自己的褥子(《巴比伦的他勒目》Babylonian Talmund, I 135-136, 177; Mishnah, Shabb 7:2, 10:3;而Sabba. 6a说在安息日搬东西者该受石头打死(注  8))。被诘问时,那人聪明地迥避话题(五  11)。后来主在殿中找到(原文“遇见”)他时(可能后者在那里献感恩祭,参可一44;路十七14),主透露这人患病的真相,同时显出他有赦罪的权柄(五14)。那人回去报告犹太人(宗教领袖),可能是要解释他在安息日“工作”之举是可原宥的(身体医好了,他不能躺在地上赖死呀!)。这人没有违反安息日工作的律法,而耶稣则不同,所以犹太人逼迫(διοκειν,现在进行式)他(五  16),这是本书内犹太人首次公开逼迫主的记载。

2.犹太人第二方面的反对:责耶稣亵渎神(五17-18)

耶稣就对他们说:“我父作事直到如今,我也作事。”所以犹太人愈发想要杀他;因他不但犯了安息日,并且称神为他的父,将自己和神当作平等。

主对他们解说,神虽在享受其安息,但他没有停止作工,其子基督也是一样(五  17)。可是犹太人愈发想杀他(五18),归纳原因有二:

( 1)主称呼神为“我父”(五  18下“他的父”)---这是犹太人从不敢发出的宣言,他们只说“我们的父”(参主祷文“我们的父”,太六9),而从不敢将神“独霸”为个人化之“我的”父;故主如此实在是宣告他自己与神不单拥有极亲密的关系,也是将自己当作与神平等。

( 2)主犯了安息日---主说“我父作事直到如今”,指出神自创造天地后安息,但也在其“安息日”作工(如供应吗哪,保守选民等),所以神也破坏了安息日的律法。若犹太人认为耶稣破坏了安息日之律,神也是,这是主基本的辩论。就这两个基本的原因,便引起犹太宗教领袖对主的反感,因此他们与主的冲突愈见尖锐。

二、对犹太领袖的自辩(五  19-47)

这段承接五章十七节“我父”的宣称,在那里耶稣称神为“我父”,可见他与神具有同等的质,这又何解说呢?于是他便详细辩释他与父的关系,及证明他与父神具有同质同性:

A  子与父的关系(五19-30)

耶稣对他们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子凭着自己不能作什么,惟有看见父所作的,子才能作;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样作。父爱子,将自己所作的一切事指给他看;还要将比这更大的事指给他看,叫你们希奇。父怎样叫死人起来,使他们活着,子也照样随自己的意思使人活着。父不审判什么人,乃将审判的事全交与子。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样。不尊敬子的,就是不尊敬差子来的父。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时候将到,现在就是了,死人要听见神儿子的声音;听见的人就要活了。因为父怎样在自己有生命,就赐给他儿子也照样在自己有生命;并且因为他是人子,就赐给他行审判的权柄。你们不要把这事看作希奇;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他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我凭着自己不能作什么;我怎么听见,就怎么审判;我的审判也是公平的;因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来者的意思。

本段经文充满旧约背景,可说是由旧约神学延至新约神学,是新约中最详细辩明耶稣与父神关系的一段文字。

主逐渐引证他实有父的权能,因他与父是同质的。作者在此细证耶稣的神性,分七方面:

( 1)  子自己不会作父不作的事;凡父作的,子也照作(五19)。

( 2)  父叫死人复活(真神独有的权能),子也能(即“更大的事”)(五20-21)。

( 3)  父审判的权(真神独具的权能,参申卅二39;撒上二6;王下五7)交给了子(五22)。

( 4)  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五23)。

( 5)  信子者如同信父,永生就属于他们(五24)。

( 6)  凡听到子的声音便活了(五25)---“死人”指“属灵的死”,“活了”指“属灵的活过来”(肯特等人的说法)或复活时的情形(魏斯科等人的说法)(五21、28)。

( 7)  父的生命在子里可得着(五26-30)---父的生命权(即审判生死之权,参二7,十八25;申三十20;士十一27;伯十12,卅三4;诗十六11,廿七1,卅六9,四二8)赐给了子。这审判生死的时候是在末日复活时(不是在他第一次来临时施行审判,参三17),那时善恶的终局便分明了,他的审判必是公平的。伯尔纳(J.H. Bernard)说本段经文的观念源自旧约的末世论。(注  9)

B  子与其神性的证明(五31-47)

主为了证明他所说的是实话,就提出五个重要的“证人”来,指出他与神平等:

1.耶稣自己的见证(五31)

我若为自己作见证,我的见证就不真。

本节说子单凭自己的宣称作凭证似嫌不够有力,这并非说他不能为自己作证(参八  14),而是说凡法定的证明(法庭式的证据)必须靠别个证人的证言才得成立。(注  10)

2.另一位的见证(五32、37-38)

另有一位给我作见证;我也知道他给我作的见证是真的。差我来的父,也为我作过见证。你们从来没有听见他的声音,也没有看见他的形象。你们并没有他的道存在心里;因为他所差来的,你们不信。

主指出有另一位(“另一位”原文  是指同质的别位)替他作证,这位是谁,作者在此暂不宣布(五32)。屈梭多模及多人将“他”作施洗约翰,但  字的用途否定这解释。原来他就是五章三十七至三十八节提到的父。几乎所有学者都持这意见。

父怎样为子作证?父用他的声音(参太三  17),用他的形象(如道成肉身),用他的道(如旧约),然而人对父为子所作的见证太眼瞎了。

3.施洗约翰的见证(五33-35)

你们曾差人到约翰那里,他为真理作过见证。其实我所受的见证,不是从人来的;然而我说这些话,为要叫你们得救。约翰是点着的明灯;你们情愿暂时喜欢他的光。

施洗约翰曾为主作证(参一  26-36),其实他的见证有神的授权(“不是从人来的”,五34),他曾是(原文是过去式动词,指施洗约翰此时已死了或在监中,工作完毕了)点着的明灯,为真光作证,可是人情愿喜欢他的光而不爱真光(五35)

4.耶稣工作的见证(五36-38)

但我有比约翰更大的见证;因为父交给我要我成就的事,就是我所作的事,这便见证我是父所差来的。

“工作”( )一字在本书出现二十七次。此字可用在人(如三19-20)或在撒但身上(八41),但当用在主身上时,可译作“神迹”。(注  11)主的工作比施洗约翰的见证更大,因施洗约翰只能用口证道,他从未行过一件神迹。但主除了述说神的道外(五  38),更用神迹证实他有父差派的权柄。

5.圣经的见证(五39-47)

你们查考圣经;因你们以为内中有永生;给我作见证的就是这经。然而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我不受从人来的荣耀。但我知道你们心里,没有神的爱。我奉我父的名来,你们并不接待我;若有别人奉自己的名来,你们倒要接待他。你们互相受荣耀,却不求从独一之神来的荣耀,怎能信我呢?不要想我在父面前要告你们;有一位告你们的,就是你们所仰赖的摩西。你们如果信摩西,也必信我;因为他书上有指着我写的话。你们若不信他的书,怎能信我的话呢?”

上文“神的道”(五  38)是神两种见证之一(神迹是其二),这见证是关乎永生之道的(五39),而这道也是犹太人经常查考的(“查考”字是直述式indicative,非命令式imperative语态)。犹太人却不领受这见证(五40),可见他们心中没有神的爱(五42),因为爱神者必爱神之道。他们倒会接待别人,只喜欢人间的名誉荣耀,却弃绝人子(五43-45)。他们肯信摩西的话,而竟不信摩西所写有关弥赛亚之言,因他们太偏重人间的遗传,以致不信摩西所记的弥赛亚正近在眼前,亲口对他们说话(五46-47)。

〔附:若将下文有关主的见证放在此处,便共有七大见证:( 6)圣灵的见证(十五  26);(7)门徒的见证(十五27)。〕

结论

作者在本章中引证数个要点,可说是本段的中心主题:

( 1)  主在自己的地方(“本地”)受到人们强烈的反对,这些反对者都是自己国家的宗教领袖;他们的反对足可代表全国对主的态度。

( 2)本段记载在本书中首次的“安息日事件”;这事件在基督生平中占极重要的地位。

( 3)  四福音中皆有辩证主是神的一部份,但本段是最清楚及最有力的。

从此,耶稣在犹太地的遭遇可算是荆棘满途,所以下一步(六章),主暂时又退回加利利稍避锋头,因他的“时候”还未到来。

注文

1  p66, p75, A, B, D, W, θ等抄本却没有定冠词。

2  如J. N. Sanders, "John,"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vol. E-J, Abingdon, 1962, p. 935; ICC; Bultmann.

3  B. Lindars上引书第213页。

4  这是新约希腊文抄本的分类法,新约希腊文抄本大约共有五千本,里面含有全或部份新约圣经,它们往往被归类成为(一)蒲草本,(二)大楷本,以及(三)小草本。瑞士学者卫斯坦(Johann Jakob Wettstein)是第一位试图把抄本有系统地分类命名。于1751-52年,他在阿姆斯特丹发行了两册极出色的新约希腊文。根据卫斯坦的系统,历史最悠久的大楷抄本都用拉丁、希腊的大写字母及希伯来字母为分类的代号,而小草体抄本则纯用阿拉伯数字编。

5  J. B. Lightfoot上引书第293页。

6  H. A. Kent上引书第88页。

7  同上书第89页。

8  B. F. Westcott上引书第83页;B. Lindars上引书第216页。

9  J. H. Bernard, "John,"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I, T. & T. Clark, 1947, loc. cit.

10 R. Brown上引书第223-224页;由19:15及Ket. 2:9的拉比传统。

11 M. C. Tenney, "John," EBC, 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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