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作者:
有人認為本書和歷代志與尼希米記作者同為以斯拉,也有人認為可能是另一位利未支派的人所寫。
為什麼說三卷書為同一作者,因為書中相似頗多,尤其是代下 36:22-23節和以斯拉1:1-3節完全相同。很可能以斯拉記本是歷代志的一部分;而尼希米記本是以斯拉記的一部分,後來分開。
但無論誰作此書,都用了參考資料,就是部分「尼希米回憶錄」、「以斯拉回憶錄」、「大事記」以及一些「名單」。這就是書中有第一人稱述說經歷以及有各種名單的原因。
本書介紹
本書最早寫於主前 440年-430年間,因為「尼希米回憶錄」寫成於主前430年。
當然,誰寫的和寫成於何時並不重要,要緊的是內容。本書中心思想是重建聖殿。聖殿既因人犯罪離棄了耶和華而被毀,但神要重建。表明了神的公義和恩慈。神對犯罪懲治的公義是要領人悔改,神的恩慈本是尋找罪人,使他們能悔改後歸回。所以重建聖殿就表明了神與人再次的交通,人回到神面前。
有形聖殿的重建是預表主耶穌這無形的聖殿的「重建」(約 2:19-22);是預表主耶穌的死而復活,只有主耶穌死而復活,神與人才能真正恢復交通。
聖殿的被毀和重建表明了舊約祭祀,外表輝煌的敬拜--即舊約已過去,現在需要的是新的、從內心深處來的心靈和誠實的敬拜(該 2:9,約4:23)--即新約。
本書經歷的幾位波斯王如下:
1. 古列王(主前539-530年):下令重建聖殿,選民第一批回國。
2. 剛比西斯(主前530-522年):建殿工作受阻。
3. 大利烏一世(主前522-486年):重申准許重建聖殿,聖殿建成。
4. 亞哈隨魯(主前486-465年):以斯帖丈夫。
5. 亞達薛西一世(主前465-424年):不是以斯帖兒子,但對猶大人有好感。批准以斯拉回國(主前445年),是選民第二批回國。批准尼希米回國(主前458年),是選民第三批回國,尼希米主前433年返波斯(尼13:6),主前424年前回耶路撒冷(尼13:7)。
本書分段
(一)歸回( 1-2);
(二)建殿( 3-6);
(三)潔淨( 7-10)。
細看這三段經歷,正如以色列人出埃及歸回自由,西乃山建會幕以及因律法而潔淨。雖然二者歸回背景不同,但回到神前的原則是一個。即離開「原地」,來到神前,潔淨自己。
(一)歸回( 1-2)
1. 古列召准選民回國(1:1-4):回國唯一目的是建殿,即歸回的目的是到神前,與神有交通。
( 1)聖經上的古列王,聖經上多處有介紹。出生以前--賽44:28, 45:1,3;他得國的記載--但10:1;他使選民歸回的預言--耶25:13, 29:10。
( 2)詔書表明的古列王,他對神有認識--只有耶和華是神(1:3);對神作為有認識--將天下萬國賜給我(1:2);神對他有感動--神囑咐他(1:2);他聽從神--准許選民回國建殿(1:3-4)。
2. 神感動選民回國(1:5-11)。外部的安排--古列詔准回國,須有內心感動結合。這樣第一批選民回國了。
( 1)回國建殿必須有神感動(1:5)。行走事奉神的道路必須有神的感動。
( 2)回國建殿必須有所奉獻(1:9-11)。回國就是極大的人生奉獻,見神還必須帶上屬於神的器皿--屬神的東西更應獻到神前。
( 3)回國建殿必須忠心盡職(1:8,11)。猶大首領設巴薩忠心地將器皿帶回國內。為神工作的他忠心盡職。
3. 回國選民的介紹(2:1-67)。
( 1)回國領袖介紹(2:1-2)。第一批選民可能分幾小批先後到達耶路撒冷,因為領袖介紹不同。一章是設巴薩為領袖,二章是所羅巴伯。多數學者認為這二人未必是一人。建殿是在所羅巴伯和耶書亞領導下進行的。
a. 所羅巴伯(代上3:19),是所羅門的後代(參太1:13)。馬太福音上表明所羅巴伯是撒拉鐵的兒子,說明是過繼給叔叔毗大雅的,或是撒拉鐵早死,毗大雅按風俗娶嫂生子,為哥哥立後。
b. 耶書亞,也可譯為「約書亞」。是猶大國大祭司約薩答的兒子(代上6:14,該1:1)。
c. 領袖共十一人(2:1-2),比較尼7:7節中,為十二人,少一個拿哈瑪尼。無論十一人或十二人,記載這些人名暗示十二支派同心回國建殿。名字中的末底改、尼希米、多數學者認為與後二卷書的主角尼希米、末底改無關,為同名者。本書多用「以色列」這個名詞,也是表示十二支派同心回國建殿之意。
( 2)回國民眾介紹(2:3-63)。
a. 各家族介紹(2:3-19)。所介紹為各家族人數的多少。
b. 各城市人介紹(2:20-35)。基本上是各城市人數介紹。內中除了少許是家族人數。
以上記載暗示建殿不僅是領袖的事而是全民的事;不僅是各家族的事,而且是各城市人民的事。
c. 聖工事奉的介紹(2:36-58)。聖工事奉的人分幾等:祭司(2:36-39);利未人(2:40);歌唱者(2:41);守門的(2:42);尼提寧(2:43-54),他們是殿役--殿中差役,多為基遍人。所羅門僕人後裔(2:55-58);多為迦南土著。
d. 不能指明家譜者(2:59-63)。不能確定是否是選民(2:59),不能供祭司職分,事奉神(2:62-63)。屬靈的意義是:每個信徒當清楚自己是否重生得救--知道自己屬靈生命之所出,才是神家裡的人。每個事奉神的人當清楚自己是否蒙召,才能事奉神,清楚神的托負,才能事奉神。
( 3)回國人數介紹(2:64-67)。會眾歸國總數四萬有餘(2:64-67)。總數比前面各方面人數總計,還多一萬多。可能是第一批中,又分若干小批,小批名單不齊,所以有此差異。
4. 回國選民的奉獻(2:68-70)。回國之後,首要的事情是為神工作而奉獻,即為建殿而奉獻。他們以財物的奉獻而表明他們身心的奉獻。
(二)建殿( 3:1-6:22)
1.建殿以前先建壇(3:1-6)。有形的殿雖未建立,但獻祭與神不能等待。這表明神所要的是心靈和誠實的敬拜,而不注重有形建築和儀式。
2. 建殿首立殿根基(3:7-13)。建殿雖有種種籌備,但立根基是最為要緊(3:10)。我們這無形的殿,也是根基最為要緊(太7:24-27)。
3. 建殿有仇敵破壞(4:1-5:17)。建殿過程中,必然有仇敵起來攔阻、破壞。仇敵破壞方式有二:一是滲入內部,控制干擾,另一是藉助於執政當局的力量強迫停工。
( 1)仇敵企圖控制和干擾(4:1-4)。
a. 仇敵明要滲入控制(4:1-3)。仇敵怎樣來滲入控制,乃是裝著愛神的模樣,要同來修造聖殿(4:1-2),但所羅巴伯和耶書亞拒絕了(4:3),因為信與不信不能同來建造聖殿或共做聖工(林後6:14-18)。
b. 仇敵暗中破壞干擾(4:4)
( 2)仇敵賄買上告,用勢力強迫停工(4:5-5:17),另一種攔阻和破壞聖工的方式是上告於執政當局,賄買謀士向上控告,用勢力強迫停工。
a. 仇敵賄買謀士,向上控告(4:5)。從古列王、剛比西斯到大利烏經歷三個王,使建殿被阻。
b. 亞哈隨魯王時,上告猶大人(4:6)。
c. 亞達薛西王時,上告猶大人(4:7-23)。
本段從 4:6-4:23是作者將仇敵攔阻建造聖城的事和當時攔阻建造聖殿的事相提並論,以表明仇敵破壞是長期的,手段是相同的。
何以見得 4:6-23是指以後仇敵破壞建造聖城的事:
甲、上告的仇敵不同。干涉建殿的仇敵是總督達乃和他的同黨( 5:6)。破壞建造聖城的仇敵是省長利宏等人(4:7-10)。
乙、上告的內容不同。總督達乃上告內容有關聖殿建造( 5:7-8)。省長利宏上告內容是有關城牆,即聖城的建造(4:12-13)。
丙、上告的對象不同。建殿時是古列王,剛比西斯和大利烏王三個時代。而建城時,是亞哈隨魯王和亞達薛西王時代。總督達乃上告於大利烏王,而省長利宏是上告於亞達薛西王。
所以 4:6-23是在建城時候的事,時在聖殿建成(公元前516年)以後。上告給亞哈隨魯的事是在公元前486年,聖殿建成後30年。上告給亞達薛西王的事是在公元前448年左右。
4:23中「用勢力強迫他們停工」,就是尼希米記1:3的「耶路撒冷的城牆拆毀,城門被火焚燒」,這樣就導致了尼希米回國建城。
d. 聖殿停工(4:24)。由於仇敵攔阻,聖殿停工到大利烏第二年。本節內容接在4:5後面。
e. 仇敵直接上告於大利烏王(5:1-17)。聖殿之工已停止到大利烏王第二年。由於先知奉神名說勸勉的話,猶大人又起來,動手建造聖殿。但哪裡有聖工,哪裡就有破壞,河西總督前來干涉並向大利烏王直接上告,妄圖再度阻止重建聖殿之工。
為什麼以前賄買謀士,伺機控告(參 4:5),因為是古列王親自下的旨意,直接上告不易,所以賄買謀士,伺機破壞。現在大利烏王登基,離古列王下旨年代已久,或以為大利烏不知古列下旨,所以直接向大利烏控告。
4. 建殿有神大能保守(6:1-12)。神的作為超過人的「作為」(詩2:1-4),神命建造,沒有人能攔阻。大利烏下旨命令不得攔阻建殿進行(6:6-7),此外,還要拔取貢銀,作建殿經費(6:8),祭物牛羊及生活需要不得誤了供應(6:9),誰不遵旨當即嚴懲(6:11-12)。
5. 建殿終得成功(6:13-15)。出於神的事必然成就。怎知出於神?有神的話(6:14),有環境安排(6:14後半段)。殿重建於大利烏王第六年,即公元前516年。
6. 建殿之後必須奉獻(6:16-18)。奉獻比起所羅門的建殿奉獻(王上8:62-64),算不得什麼。但在神看來是一樣的,因為都是「照摩西律法書上所寫的」(6:18)。而且神說「這殿後來的榮耀,必大於先前的榮耀」(該2:9)。因為神看的是內心,不是表面。所羅門時的奉獻是財富有餘,而這裡的奉獻可能將「養生的」都獻上了(參路21:1-4)。
7. 奉獻之後必須自潔(6:19-22)。守逾越節和除酵節。
表明記念神大能的拯救和在神面前去酵潔身之意。
這裡提到二種人守節( 6:21):
( 1)是從被擄之地歸回的以色列人;
( 2)一切除掉外邦污穢要尋求耶和華的人;可能指外邦人和留在本地的以色列人。
這裡還提到亞述王( 6:22):實指波斯王。
(三)潔淨( 7-10章)
1. 以斯拉歸國(7:1-8:36)
( 1)以斯拉其人(7:1-9)。7:1-5是以斯拉家譜,其中:
a. 以斯拉是西萊雅的兒子(7:1)。中間略去幾代,因西萊雅是猶大國末代的大祭司,死於主前606年,巴比倫攻陷耶路撒冷時(王下25:18-21),以斯拉於主前458年歸國,中間間隔148年,似不可能。
b. 亞撒利雅是米拉約的兒子(7:3),中間也略去了幾代,參考代上6:7-10。
( 2)以斯拉其志(7:10)。立志考究律法,又將律法教訓人。
( 3)以斯拉其托負(7:11-28)。神藉著王和眾大臣(7:27-28),差遣以斯拉歸國(7:11-14)。歸國是為了修飾聖殿和奉獻禮物給神(7:15-23),以及教訓以色列民明白神的律法(7:24-26)。
( 4)以斯拉同歸者(8:1-20)
( 5)以斯拉歸回經過(8:21-34)。歸回不靠兵丁保護,而靠神的大能。怎樣能得到神大能保守?禱告。這裡禱告是禁食祈求,表明在神前刻苦己心,專心祈求。
沿途也盡上人的本分( 8:24-30);結果是平安到達耶路撒冷(8:31-34)。
( 6)以斯拉歸回以後(8:35-36)。歸回以後首先是獻祭。獻燔祭表示奉獻,獻贖罪祭表示贖罪潔淨。人只有潔淨,他的奉獻才會為神悅納。
2. 以斯拉知情認罪(9:1-15)
( 1)以斯拉知道實情(9:1-4)。第一批歸回者娶了外邦女子。在所列的幾個外族中(9:1),在當時只剩下亞捫人、摩押人和埃及人。書中之所以列出眾族,是表明要離開一切的外邦女子。
( 2)以斯拉知情後認罪(9:5-15)。以斯拉是代眾民認罪。這是神的僕人,應有的職責:民眾不肯悔改,應站在神前傷痛代禱(羅9:1-3);會眾有罪,應俯在神前認罪禱告(出32:31-32);會眾有難,應當站在前列爭戰(約10:11-12)。
以色列民不得與外族女子通婚,不是種族岐視,乃是為保持信仰上的純潔。
3. 以斯拉發動民眾除罪(10:1-44)
( 1)以斯拉的俯伏認罪成了民眾大會(10:1-4)。由於以斯拉的痛哭悔改認罪,使會眾都認識到與外邦女子通婚的嚴重性,以致眾民無不痛哭(10:1)。
眾民非但認罪,而且悔改所行,提出與神立約,休去一切外邦妻子,離絕他們所生的子女( 10:2-4)。
( 2)民眾臨時大會決定了復興大會(10:5-15)。臨時大會決定召開耶路撒冷集會( 10:7-11),耶路撒冷集會決定離絕外邦妻子和他們所生的子女(7:12-14)。
( 3)會議決定變成了行動(10:16-44)。真正的認罪必須伴有悔改的行動。有了行動才可得神喜悅。
a. 查明娶外邦女子為妻的人數,共113人,其中祭司17人(10:18-22),利未人10人(10:23),其餘87人為平民(10:24-43)。
b. 將外邦妻子休棄回家(10:44),這節意義,原文不明,但根據希伯來文的「次經」,可能意義如下:「這些人都娶了外邦女子為妻,但是他們都把妻子和兒子打發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