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了狮子的口。”
(来 11:33)
I 、序言
按政治背景言,但 5 章与 6 章是二帧图画;但 5 章论巴比伦的末日,但 6 章记波斯国的初兴。按但 6 章的内容言,此时已是波斯国吞灭巴比伦约二年后的情形(新政权实施需时,现今但以理的同僚又发起“反犹风潮”,此事亦需经过一段时间),故但以理此时已是八十开外的老壮士。他虽年纪老迈,然而他的灵性深湛,老当益壮,不愧为后世之表。
II 、但以理被波斯国王擢升
( 6:1-3 )
1 大利乌随心所愿,立一百二十个总督,治理通国, 2 又在他们以上立总长三人(但以理在其中),使总督在他们三人面前回覆事务,免得王受亏损。 3 因这但以理有美好的灵性,所以显然超乎其余的总长和总督,王又想立他治理通国。
这是大利乌接掌巴比伦国后有关但以理生平的一件轶事。“大利乌”非人名,仅是王号,(注 1 )意“伟大的王”,(注 2 )直意“持圭杖者”,但他究竟是谁人,学者们亦有数个不同推测:
(1) 他是中玛代国最后一王,名亚士帖基( Astyages )(如 H.H. Rowley; Companion Bible ),但他在主前 549 年的一场战役给古列杀死,所以不可能是此人。(注 3 )
(2) 他是大利乌希士他比( Darius Hystaspis, 521-468 B.C. )(如 Robert A. Anderson; H.L. Willett [Abingdon Bible Commentary] ),但此人的生平与但 5 章的史实很难吻合。
(3) 他是古列(如 D.J. Wiseman; J.G. Baldwin ),但古列不是玛代人的后裔,他亦从不称为亚哈随鲁的儿子(参 9:1 ),此说亦与但 6:28 所记冲突,虽那节的“和”字在文法上可译“就是”,但事实却推翻此可能。(注 4 )
(4) 他是古列之子,名甘拜斯( Cambyses, 530-522 B.C. )(如 C. Boutflower )。
(5) 他是 Ugbaru (中译乌巴鲁)或别名 Gubaru (古巴鲁),(注 5 )是古列派管作新占的巴比伦国省长的人(如 W.F. Albright; L.J. Wood; Delitzsch; C.H.H. Wright; R.E. Showers; R.D. Wilson ),此说乃把“尼邦拉达斯史志”( Nabonidus Chronicles )所记的新巴比伦省长 baru 及征服巴比伦的大将军乌巴鲁( Ugbaru )视作一人。但据 J.C. Whitcomb 经过极仔细与精辟的考究,史志内所记的主要人物实有二人,第一是“乌巴鲁”( Ugbaru ),即 Xenophen 及希罗多德( Herodotus )所提的 Gobryas ,第二人是“古巴鲁”( Gubaru ),他们是不同人物。后人将他们混为一人,最初起因是由于 T.G. Pinches 于 1882 年错译“尼邦拉达斯史志”( Nabonidus Chronicles )而导致的,(注 6 )但在 1924 年时,英人 Sidney Smith 将该篇史记重译,将这二人“分开”,所以后来学习者便不会重蹈故辙。(注 7 )乌巴鲁( Ugbaru )就是 5:31 所说的玛代人大利乌,他取得巴京三周后便去世,是时古列王已入京接管巴比伦,于是委派古巴鲁( Gubaru )为巴比伦省长,直至十四年后( 525B.C. )才终止,故 5:31 与 6:1 所述的是二个不同身分的人物。(注 8 )
(6) 他是古巴鲁( Gubaru ),而古巴鲁( Gubaru )与乌巴鲁( Ugbaru )为二位不同的人物(如 J.C. Whitcomb; J.D. Pentecost; B.K. Waltke )。据“尼邦拉达斯史志”的记载,乌巴鲁( Ugbaru )在灭了巴比伦三周后便病逝,而古列则作波斯兼巴比伦王至主前 525 年( 539-525B.C. ),故 6:31 的大利乌与 5:31 的玛代人大利乌不可能是同一人。
基于下列数个原因,笔者支持最后一个解说:
(1) 乌巴鲁( Ugbaru )于主前 539 年 10 月 16 日取巴京, 10 月 29 日古列进城接管,八日后乌巴鲁( Ugbaru )在巴京去世。乌巴鲁( Ugbaru )在巴京时间太急促,但 6 章的事件虽非不可能发生,然而可能性太微(所以不少学者“被迫”将乌巴鲁〔 Ugbaru 〕与古巴鲁〔 Gubaru 〕作为一人)。
(2) 但 6 章全章所载的事最少需一周时间才能全部发生。
(3) 若乌巴鲁( Ugbaru )是 6:1 的人物,他的大权必在古列进城后才被赐给,但他生命余剩时间只有八天。
(4)9:1 所用的字眼(“元年”)似乎有超过三周的意味。
(5) 既然乌巴鲁( Ugbaru )在巴京又有三周寿命,而“尼邦拉达斯史志”记古列该年才撤走(不是马上撤兵回波斯),所以大利乌不可能指古列。
(6) 作者将 5:31 的“大利乌”称为玛代人,而 6:1 的“大利乌”只提他的王号,没有说他是玛代人;虽然古列之母是玛代族人,其父却是波斯人,按谱系记录的惯例总是以父系为主的。(注 9 )
(7) 据 Xenophen 的史记,巴比伦确是给乌巴鲁( Ugbaru )取下,故 5:31 指的必是乌巴鲁( Ugbaru )无疑,而但 6 章的大利乌(因事件发生太急促)若是另有其人,那末事件发生可能机会异常大,可在古列撤兵班师回朝前。
(8) 但 6:15 的条例连“大利乌”都无法推翻(对拥有绝对权柄的古列则不同),故他决不可能是古列。(注 10 )
(9) 在同一段史记内(“尼邦拉达斯史志”), "Gubaru" 与 "Ugbaru" 二名字同时出现,又在没有其它解释的资料下将他们二人当作一人,实为不智的决定。
(10) 又据各史家考证,乌巴鲁( Ugbaru )生于主前 601 年, 5:31 那年是主前 539 年,故该年他刚是六十二岁。其父为玛代贵族(亚哈随鲁),故他亦是玛代人。他本是巴比伦国以拦 Gutium 省的省长,主前 539 年率领古列大军不用流一滴血便攻陷巴比伦国,可惜不幸三周后暴毙(有说病逝)。他本顺理成章管治巴国,今古列遂即委派古巴鲁( Gubaru )替管。起初古列将其庞大的帝国分成 70 省(后来以斯帖时代全国划分为 127 省,参斯 1:1 ),每省立省长统管,因每省地域辽阔,故省长俨如独立小国王,是以古巴鲁( Gubaru )被称王非错谬,(注 11 )正如在 5:31 喻“他得国”, 9:1 说“他被立为王”,据“古列年鉴”( Annalistic Tablet of Cyrus )之记载,古列毁灭巴比伦后那年便归回波斯,留下古巴鲁( Gubaru )作巴比伦省长。古巴鲁( Gubaru )是一名治理专才,他立即选立一百二十总督及三督长治理全国,(注 12 )此记录与圣经的记载相符。
不少学者反对此位大利乌就是古巴鲁( Gubaru ),其一原因是说他没有这般大权设立总督及选立总长。 J.C. Whitcomb 答谓: 1) “尼邦拉达斯史志”确说古巴鲁( Gubaru )曾委派省长总督; 2) 其它碑文亦记,凡有“王”( pihatu, 6:2 )衔头者(如古巴鲁),其权力大如小国王般,可有自己军队课税系统,居在王宫中,凡触犯或亵渎古巴鲁( Gubaru )之名就如犯了死罪一般,其权位之大可见一斑。再且在主前 535-525 年间,‘ Gubaru ’之名在不少碑文中出现,指出他是巴比伦之省长,常在大河周围为巴王建筑城市,其权力与王一般是无疑的。(注 13 )
此时国家新加了一庞大的版图,从经济(纳税)、行政(民生)等角度看皆百废待举,极需治理的人才,以致大利乌设立 120 总督协助他。此外他又设立三人特组,可能仿效巴比伦的三人治国方式,(注 14 )亦可能他将霸占回来的巴比伦分作三大省,以三人管之。
但以理蒙册封为三总长之一,亦引致学者推测个中原因: 1) 大利乌闻报但以理曾“预言”巴比伦国灭亡的准确,决定将他收揽为己用; 2) 大利乌调查但以理过去治国的好名声,认为他对己国有莫大助益; 3) 录用前王(别国)朝臣为己用是古列素来的政治手腕,这是一个相当成功的管理征服国的手法; 4) 神特殊的恩典(固然也因但以理本身美好的灵性),为选民铺归回故土之路,因神要借古列的诏谕,让选民归回,且又资助他们重建圣殿,这一切筹措之安排,相信必借助于但以理匪浅。(注 15 )古巴鲁( Gubaru )所以蒙初立国之大利乌选用,且为三总长之上(“但以理在其中”直译为“但以理是一”,“一”字亦可译为“首要”,如 7:1 ),(注 16 )神在这一切事情之背后所施的殊恩不能忽略。
III 、但以理被国家领袖谋害
( 6:4-9 )
4 那时总长和总督寻找但以理误国的把柄,为要参他,只是找不着他的错误过失,因他忠心办事,毫无错误过失。 5 那些人便说:“我们要找参这但以理的把柄,除非在他神的律法中就寻不着。” 6 于是总长和总督纷纷聚集来见王,说:“愿大利乌王万岁, 7 国中的总长、钦差、总督、谋士和巡抚,彼此商议,要立一条坚定的禁令(或作“求王下旨要立一条”云云),三十日内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什么,就必扔在狮子坑中。 8 王阿,现在求你立这禁令,加盖玉玺,使禁令决不更改,照玛代和波斯人的例,是不可更改的。” 9 于是大利乌王立这禁令,加盖玉玺。
波斯王古列元年(主前 538 年 4 月),他下诏让神的选民归回故国,重整家园,但以理在此事的影响贡献不能遗忘。他是否以选民之回归换取应允留任在初兴的波斯国那就不可而知,至少时间是异常巧合的,而波斯王答应让犹大人归回,这恩宠固然归功于但以理,(注 17 )是否因此叫他的同僚嫉妒而生杀机,那也是另一可能性。
因为但以理的“忠心办理,毫无错误过失”(“过失” shalu 含“失职”之意,参拉四 22 ),叫“眼红”的人无从着手参奏他误国的把柄( 6:4 ),于是他们商议各样诡计除去他,其一可行之法就从但以理的宗教生活方面下手(可见但以理的宗教生活并非秘密进行的,且足以使人妒忌)( 6:5 )。
五类国家领袖要求大利乌立下禁令,任何人在三十日内除了向王祈求外,一概不能向其它(神或人)祈求,违者被扔狮子坑中( 6:6, 7 )。将罪犯扔喂狮子是波斯惯有的死刑,他们不象巴比伦人用火作刑罚之法,因波斯人视火是神圣的,(注 18 )他们亦拜火神 Atar 。(注 19 )反对者认为三十日时间便足够找出控告但以理的把柄,再且若时间太长,国中的祭司会出面拦阻。(注 20 )为此他们要求王立即将禁令用文字书之,以备“传诵及执行”(中译“加盖玉玺”),免得王洞悉这不合理的请求而撤消禁令。
古帝皇自视天神投世,受人供奉,大利乌在这群人吹捧之下,结果堕入他们的陷阱(作天神降身一月!)再且,大利乌又视此要求为下属对他一个崇敬及矢志效忠的表示,所以便立照他们所愿行了( 6:9 )。(注 21 )
IV 、但以理被扔狮子洞中
( 6:10-23 )
A 、但以理不理会王命( 6:10-15 )
10 但以理知道这禁令盖了玉玺,就到自己家里(他楼上的窗户开向耶路撒冷),一日三次,双膝跪在他神面前,祷告感谢,与素常一样, 11 那些人就纷纷聚集,见但以理在他神面前祈祷恳求, 12 他们便进到王前,题王的禁令,说:“王阿,三十日内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什么,必被扔在狮子坑中,王不是在这禁令上盖了玉玺么?”王回答说:“实有这事,照玛代和波斯人的例,是不可更改的。” 13 他们对王说:“王阿,那被掳之犹大人中的但以理不理你,也不遵你盖了玉玺的禁令,他竟一日三次祈祷。” 14 王听见这话,就甚愁烦,一心要救但以理,筹划解救他,直到日落的时候。 15 那些人就纷纷聚集来见王,说:“王阿,当知道玛代人和波斯人有例,凡王所立的禁令和律例,都不可更改。”
但以理得悉王令传出后,他心知肚明谁在谋害他,但他仍旧保持经常祷告的习惯,借此显出他的见证。他不转换房间、时间或祈祷之方式,仍与先前一般进行。倘若他改换任何一点,他仍可以祈祷,但如此就没有人知道,他亦会失去一个作“光明见证的机会”( 6:10 )(在此可见但以理必遵循耶利米先知的劝告,经常为国家代祷〔参耶 29:1 ;但 9:2 〕),(注 22 )致他不肯荒废代祷的事奉。
那些设计陷害但以理的人看见把柄( 6:11 ),便急忙要求王重申保证禁令的必行性( 6:12 ),又随即指出犯人就是但以理( 6:13 )。王接获“情报”后心中愁烦(本书中三个外邦王都因但以理之事而愁烦,参 2:1 ; 3:13 ; 5:6 ),(注 23 )因他一直异常器重但以理,如今这“一手提拔”的部下竟公然违抗王命,不过王仍爱顾但以理,一心拯救他,但至日落时仍一筹莫展( 6:14 ),那群设阴谋者第三次到王前向王申述禁令的不够力量,含意是要求王“公平地”执行之( 6:15 )。
B 、但以理被扔狮坑中( 6:16-23 )
1. 第一日( 6:16-18 )
16 王下令,人就把但以理带来,扔在狮子坑中。王对但以理说:“你所常事奉的神,他必救你。” 17 有人搬石头放在坑囗,王用自己的玺和大臣的印,封闭那坑,使惩办但以理的事,毫无更改。 18 王回宫,终夜禁食,无人拿乐器到他面前,并且睡不着觉。
王被迫当夜就将但以理扔在狮子坑,所以他整个下午在筹算营救但以理。 Keil 氏称东方古国执行刑罚是在夜间进行的,(注 24 )(多年前但以理的三友亦遭火坑的试验,现今神在另一坑中操练他)。王对但以理的心意表露无遗,并向他作“临别”慰言说:“你的神必拯救你”( 6:16 )。
狮子坑(“坑”字原文 gob ,意“发掘”,指在地下之洞穴)的旁门(坑旁有门,内有斜路走下坑底),用石阻塞,加上王的及大臣的封印(大概用小绳拴绑后,便用腊漆盖印在上),此举叫王不能私下将石挪移救人(因仍有大臣之印权在那里),可见这是反对者破釜沉舟之法,务将但以理置诸死地而后快( 6:17 )。
王不欲失去一忠心耿耿的下属(这感情需经多年相处才培植出来,可见这位大利乌非俗传 5:31 的乌巴鲁〔 Ugbaru 〕而是古巴鲁〔 Gubaru 〕),亦因此事由于他鲁莽签发禁令而起,以致晚上食不下咽,整夜思索如何营救但以理,且至失眠( 6:18 )。
2. 第二日( 6:19-23 )
19 次日黎明,王就起来,急忙往狮子坑那里去, 20 临近坑边,哀声呼叫但以理,对但以理说:“永生神的仆人但以理阿,你所事奉的神能救你脱离狮子么?” 21 但以理对王说:“愿王万岁, 22 我的神差遣使者,封住狮子的囗,叫狮子不伤我,因我在神面前无辜,我在王面前也没有行过亏损的事。” 23 王就甚喜乐,吩咐人将但以理从坑里系上来,于是但以理从坑里被系上来,身上毫无伤损,因为信靠他的神。
清早时分,王急欲知但以理的遭遇,在狮坑囗大声哀叫,(洞内仍墨黑一片),套用但以理的“术语”(非指大利乌已接受但以理的神)向他呼唤( 6:19-20 ),想不到但以理竟然很有礼貌地回应他( 6:21 ),并称是“神的使者”(耶稣成了肉身前的形状,如 3:25 )使他平安,同时声明此次他是无辜的受害者( 6:22 )。
但以理于是被系上来(显然指出但以理先前从旁洞的斜路被扔下去,再用石及印封闭,如今从顶囗以绳索将他拉上来)。经过一番的查察,但以理全无丝毫损伤,这奇迹只有一个可能性,就是但以理的神是行神迹的神( 6:23 )。现今众人有目共睹,不能不相信神是独一无二的。
V 、这次事件的后果
( 6:24-28 )
这次事件所带出的后果非笔墨可形容,譬如众人,包括大利乌本身,对真神态度的改变,但作者只提二件事:
A 、控告者的收场( 6:24 )
24 王下令,人就把那些控告但以理的人,连他们的妻子儿女都带来,扔在狮子坑中,他们还没有到坑底,狮子就抓住他们(“抓住”原文作“胜了”),咬碎他们的骨头。
王在第一时间内替但以理伸冤,因为他们非仅意图杀害但以理,还对王摆弄诡计,使王堕入他们的圈套中。据希腊史家希罗多德( Herodotus )谓,这无理取闹的行径,按当时波斯风俗是一种可判抄家的罪行,(注 25 )因为此举可避免该家族将来采取报仇雪恨的行动(注 26 )(参民 16 章)。旧约律法亦有记载,妄作假见证陷害人的,必连累家人受罚(申 19:16-21 )。 J.F. Walvoord 指出,控告人受报应亦说明亚伯拉罕约中的一个原则━━“那咒诅你的,我必咒诅他”(创 12:3 )。(注 27 ) 6:24 的作用旨在指出神保守但以理的奇妙,因这是一群饿狮,非“老弱之辈”,对但以理缺少胃囗。(注 28 )
B 、大利乌的谕旨( 6:25-27 )
25 那时大利乌传旨,晓谕住在全地,各方各国各族的人,说:“愿你们大享平安。 26 现在我降旨晓谕我所统辖的全国人民,要在但以理的神面前,战兢恐惧,因为他是永远长存的活神,他的国永不败坏,他的权柄永存无极。 27 他护庇人,搭救人,在天上地下施行神迹奇事,救了但以理脱离狮子的囗。”
大利乌发出新谕旨,要通国人在但以理的神面前“战兢恐惧”,因神是公义且审判罪恶的神,他的国权永存无穷(语气象尼布甲尼撒多年前的“忏词”,参 4:3 );而且,神能以神迹奇事庇护拯救人,使不少学者据此节称大利乌成为“蒙恩得救”的人,如先前的尼布甲尼撒般。(注 29 )此说亦指出作者特别选记本段故事之缘由。
C 、但以理的亨通( 6:28 )
28 如此,这但以理当大利乌王在位的时候,和波斯王古列在位的时候,大享亨通。
这段轶事以此节作结,旨在指出但以理先蒙不公平的陷害,但神毕竟是公义恩慈,赏善罚恶,正直严明,足可信服,使但以理由大利乌在位至古列之时,大享亨通。大利乌及古列虽为同时代的君主,大利乌是“封立之王”( subking ),古列是“开国立国”的王,两者之尊荣亦大有分别。(注 30 )
不少学者视大利乌为古列(见 6:1 诠释),他们将本节的“和”字作为“解释性”的用途( explicative use ),指“大利乌在位”就是“古列在位”,(注 31 )但此见解与史事不符(见上文),在文法上言亦有点牵强,除了上述( 6:1 )的反证外,下列各点亦有助解释: 1) “七十士译本”在此节记大利乌逝世后,古列接管全国,故古列不是大利乌;(注 32 ) 2) 作者将大利乌作玛代人( 5:31 ),古列作波斯人( 6:28 ),似是故意将他们二人画为不同人物; 3) 坚持大利乌是古列者,以代上 5:26 的“普勒”即“提革拉毗尼色”为例,说二人即一人,但如 J.Rosscup 在二方面答称:一则代上 5:26 的两人皆称为亚述王,故必是同一人;二是作者在本节特别强调古列是波斯人(“王”是补字),以示他非大利乌,因大利乌是玛代人。(注 33 )
本节之重点乃在述说但以理在这二王(大利乌及古列)秉政时编撰全书,据 10:1 可知但以理仍活到古列三年,那是主前 536 年,这是本书最后的日期,相信但以理在选民归国后不久便谢世,故他的文学杰作约在主前 535-532 年间完成。(注 34 )
书目注明:
(注 1 ) Charles Boutflower, In and Around the Book of Daniel, Kregel, 1923 O , 1977, p.145.
(注 2 ) Geason L. Archer, "Daniel,"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ed. F. Gaebelein, Vol.7, Zondervan, 1985, p.373.
(注 3 ) J.F. Walvoord, Daniel: Key to Prophetic Revelation, Moody, 1971, p.133.
(注 4 ) R.K. Harrison, "Daniel." Zondervan Pictorial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Vol. II, Zondervan, 1975 O , 1978, p.17.
(注 5 ) Roy Gingrich, The Book of Daniel, Tenn: Riverside Press, 1982, p.19.
(注 6 ) John C. Whitcomb, Darius the Mede, Baker, 1959 O , 1963, pp.17-24.
(注 7 ) R.K. Harrison, op. cit.
(注 8 ) J.C. Whitcomb, op. cit.
(注 9 ) J.C. Whitcomb, "Darius," Zondervan Pictorial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Vol.II, Zondervan, 1975 O , 1978, p.26.
(注 10 ) Ibid., p.29; R.K. Harrison, "Book of Daniel,"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edia, rev.ed. G. Bromiley, Vol.I, Eerdmans, 1979, p.863.
(注 11 ) A.T. Olmstead, History of the Persian Empire, Univ. of Chicago Press. 1959, p.56.
(注 12 ) E.J. Young, The Prophecy of Daniel, Eerdmans, 1970, p.132.
(注 13 ) J.C. Whitcomb, p.23; 又同作者着, The Book of Daniel, mimeographed syllabus, Grace Theological Seminary, 1978-1979, p.30. 另参 L.J. Wood, A Commentary on Daniel, Zondervan, 1973, p.155.
(注 14 ) L.J. Wood, p.156.
(注 15 ) Ibid., pp.154-155.
(注 16 ) L.J. Wood, p.156.
(注 17 ) Donald K. Campbell, Daniel: Decoder of Dreams, Victor Books, 1977 O , 1981, p.70 表同感。
(注 18 ) R.K. Harrison, ISBE., p.858; A.T. Olmstead, p.473.
(注 19 ) J.C. Whitcomb, "Daniel," p.32.
(注 20 ) L.J. Wood, p.160.
(注 21 ) J.F. Walvoord, p.137.
(注 22 ) Ibid., pp.137-138.
(注 23 ) J.D. Pentecost, "Daniel," Bible Knowledge Commentary, Old Testament, Victor Books, 1985, p.1348.
(注 24 ) C.F. Keil,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Daniel, Eerdmans, 1955, p.215.
(注 25 ) E.J. Young, p.133; A. Barnes, "Daniel," Barnes Notes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II, Baker, 1950, p.28.
(注 26 ) R.E. Showers, The Most High God, NJ: Friends of Israel, Inc., 1982, p.70.
(注 27 ) J.F. Walvoord, p.143.
(注 28 ) L.J. Wood, p.174.
(注 29 ) James Rosscup, Exposition of Daniel, mimeographed syllabus, Talbot Theological Seminary, 1973, p.24.
(注 30 ) R.E. Showers, p.71.
(注 31 )如 O.T. Allis, The Old Testament: Its Claims and Its Critics, Presbyterian & Reformed, 1972, p.60.
(注 32 ) J.F Walvoord, p.132.
(注 33 ) J. Rosscup, p.123.
(注 34) Gleason L. Archer, "Daniel,"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7, Zondervan, 1985, p.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