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1 )
I 、序言
但以理起首下笔时,回顾多年前国家如何败亡,自己如何被带到巴比伦去,这次离乡别井的经历在他的回忆中永不能忘怀。那次家破人亡的惨剧还历历如绘的盘旋在脑中,下笔时的伤感定必由衷的涌上来。
“但”书第 1 章亦可说是全书的楔子、引言,作者将自己的身世、“蒙召”,及神如何思待他,“初到贵境”时坚定的见证,借文字存记下来,勖勉下一辈事奉神的人。
II 、历史背景( 1:1 , 2 )
1 犹大王约雅敬在位第三年,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来到耶路撒冷,将城围困。 2 主将犹大王约雅敬,并神殿中器皿的几分交付他手,他就把这器皿带到示拿地,收入他神的庙里,放在他神的庙中。
以色列人多次破坏神的律法,又不遵行神的诫命,不听从先知的劝谏,所以神的努气向他们发作,借巴比伦人的手管教他的子民。
总括说来,以色列人犯了三大罪行:( 1 )破坏了神的律法和与他所立的约(赛 24:1-6 ));( 2 )没有遵守安息日及安息年(代下 36:21 ;耶 34:12-22 );( 3 )崇拜偶像(耶 7:24-8:3 ; 44:20-23 )━━以致神将他们交付在外邦人手中(参王下 17:7-23 ;代下 36:11-21 ),这是应验多年前借摩西与以色列人立约的誓言(参申 30 章)。 (注 1 )
那是犹大国第十七任王约雅敬在位的时候,这位王二十五岁登基,作风与先前各祖王一般,行神眼中看为恶的事(王下 23:36, 37 ),其祖父约西亚本是爱神之君王,在他治理下全国实曾有大复兴(王下 23:25 ),只可惜他在主前 609 年,意图阻止埃及与亚述余军结盟反击巴比伦 (注 2 )(巴比伦于主前 612 年灭亚述),率军至伯拉河北的哈兰,满以为此举必使巴比伦欢悦, (注 3 )在两军交锋时,约西亚在疆场阵亡( 608B.C. )(代下 35:20-24 ;王下 23:28, 29 ;王下 23:29 的“攻击”是误译,应作“帮助”),后来巴比伦大败亚埃联军。此后亚述渐弱,溃不成军,埃及在各大小战争上亦非巴比伦敌手( 609-605B.C. ),故 伏不动,至主前 605 年,巴比伦向埃及挑衅。 (注 4 )两强在叙利亚之迦基米施( Carchemish )大战(耶 46:2-24 ),埃及惨败,再不能抬起头来,直至主前 525 年波斯王古列之子甘拜斯之时;若非此时巴比伦大元帅尼布甲尼撒忽闻父王尼布波拉撒驾崩巴京之消息(主前 605 年 8 月),他必须赶回巴国继承王位(主前 605 年 9 月),他定会追逐埃及军至埃京,直捣黄龙,至歼灭埃及才罢手。 (注 5 )
约西亚死后,其子约哈斯继位三月即遭埃及(其军队杀死约西亚)锁禁于利比拉,不许他回耶京,又另立约西亚另一儿子约雅敬(约哈斯的长兄)为傀儡王(此人是亲埃分子),又强迫他答应年年进贡规定之金银财物,才让犹大苟延残喘下去(王上 23:31-35 )。
约雅敬在位三年就背叛巴比伦,满以为他所亲的埃及必帮助他成功(王下 24:1 )。 (注 6 )巴比伦遂打击其先头部队,围攻耶路撒冷(王下 24:2-25 ),是时为主前 605 年。那年初,巴比伦与埃及在迦基米施及哈玛囗大战交锋,埃及频频败北,此时巴比伦王(“王”字为预写法, prolepsis )尼布甲尼撒乍听父王突然逝世之噩耗,遂班师返上路回国继位。不智的约雅敬此时以为时机难得,遂突发“政变”,向巴比伦进军,结果巴比伦回头围城迫降,轻而易举将一批人带走,并将圣殿贵重的器皿“顺手牵羊”带回, (注 7 )放在自己的国神( Marduk )庙中,以示自己国家的神带给他们胜利,及国家的神是远胜其它诸神。
作者记述这是约雅敬在位第三年,但耶利米则说是第四年( 25:1 ),为了这个矛盾,学者们大费脑筋意图解释,所得意见有三:
(1) 作者弄错,本书不可靠(如 J.A. Montgomery )。 (注 8 )
(2) 耶利米记的是另一次尼布甲尼撒前来围攻耶路撒冷,但以理所记的这次则是在迦基米施大战前的事情,约在主前 606 年前发生(如 H.C. Leupold )。 (注 9 )
(3) 但以理久在王室贵为宰相,他熟习当国的计时法,这里他用的是巴比伦式算法(新年计起); (注 10 )而耶利米则用此时希伯来人的惯例(登位年计起,部分年作一年),是有一年的差别。但以理的“第三年”(准确登位年)即耶利米的“第四年”(用宗教年及民政年法便多了一年),两者毫无出入(如 E. R. Thiele )。 (注 11 )
此处作者清楚写明,耶路撒冷之被围及圣殿器皿被拿走,完全出于神的手( 1:2 ),万事与万国皆在神掌管之下,若非神的许可,这一切绝不可能发生,所以尼布甲尼撒亦被称为“神的仆人”(耶 27:6 ),完成神管教以色列的意旨。
III 、被拣选的犹大少年
( 1:3-7 )
A 、巴比伦王的安排( 1:3-5 )
3 王吩咐太监长亚施毗拿,从以色列人的宗室和贵胄中,带进几个人来, 4 就是年少没有残疾,相貌俊美,通达各样学问,知识聪明俱备,足能侍立在王宫里的,要教他们迦勒底文字言语。 5 王派定将自己所用的膳,和所饮的酒,每日赐他们一分,养他们三年,满了三年,好叫他们在王面前侍立。
按巴比伦史书记载,尼布甲尼撒是一个睿智的君王,他是伟大的军事家、政治家及建筑家。他知道最上好管理傀儡国的政策,就是用当地人代他治理(这亦是世上各国的手腕,如中国清初大量器用汉人辅政),于是在那次( 605B.C. )围攻耶京时,一批犹大少年精锐、贵胄被带走。 J.F. Walvoord 谓:尼布甲尼撒此举亦可能为要将犹大王室之精英掳去作人质,免犹大国生发造反的意图 (注 12 ),此解释可能回答为何但以理被选作俘虏(约瑟夫记但以理与其三友均是王室之后,西底家之亲属〔 Antiquities, X:10:1 〕)。
专司此职是太监长西施毗拿( 1:3 );外邦国之太监有二类:经阉及可婚的(如波提乏,创 37:36 ),圣经没有记但以理等人遭阉割(但犹太史家约瑟夫记他们皆成真太监;参王下 20:8 ) ( 注 13) ,早期犹太人(据赛 39:7 )亦将他们解作真太监。 (注 14 )再且,“没有残疾”一词(据利 21:17 的用途)可证实他们没有净身。(注 15 )
被挑选的少年需满足五方面的条件: 1 )健康方面━━没有残疾; 2 )外表方面━━相貌俊美; 3 )教育方面━━通达各样学问; 4 )智力方面━━知识聪明俱备; 5 )性情交际方面━━指社交礼仪,待人接物,足能侍立在王宫里( 1:4 )。据巴比伦学家 G. Contenau 的考究,巴比伦的祭司及哲士需身体毫无残疾,相貌俊美,否则不能及格接受训练,此点可能是这几个拣选条件的规定。 (注 16 )
巴比伦王的方策有二: 1 )教他们迦勒底文字言语,好叫他们能学习巴比伦的学问、宗教、文化,进而使他们的祖国将来能“巴比伦化”(如后来希腊的亚力山大大帝“希腊化”当时的征服国); 2 )供应他们丰富饮食,这是用物质享受方面“引诱”他们,使他们将来沉迷巴国的“声色犬马”,死心塌地向王效忠;这两个方策只有一个目的:“好叫他们在王面前侍立”━━即是成为王的特别仆役,担负一些专职( 1:5 )。这训练与供养为期三年,据 J.A. Montgomery 查究:三年是波斯国高深教育专门训练的年限。(注 17 )
B 、犹大少年的名字( 1:6, 7 )
6 他们中间有犹大族的人但以理、哈拿尼雅、米沙利、亚撒利雅。 7 太监长给他们起名,称但以理为伯提沙撒,称哈拿尼雅为沙得拉,称米沙利为米煞,称亚撒利雅为亚伯尼歌。
在这受三年集训的青年人中有四名较为杰出的,就是但以理与其三友。此时太监长将其犹大名字更换为巴比伦姓名,目的浅而易见,这亦是尼布甲尼撒用心之一;因为犹大敬虔者往往借用名字表达自己对神的信念、感恩,或对国家的期望。现今巴王将他们的名字改为巴比伦姓名,这样日子久了,他们逐渐就忘记自己原来属神的身分。 Moses Stuart 解说:按当时文化,将姓名改换表示新生活的开始。 (注 18 )
“但以理”(意神“神是审判者”)变成“伯提沙撒”,意“愿巴力保护我王生命”,巴力是巴比伦诸神之一(参赛 46:1 ;耶 50:2 ; 51:44 ),伯提沙撒与伯沙撒是同义字。“哈拿尼雅”(意“耶和华是恩慈的”)改为“沙得拉”( Shadrach )意“得拉的命令”;“得拉”( Aku )是巴比伦的月神。“米沙利”(意“神是谁”)的新名为“米煞”,( Meshach )意“煞是谁”(中译“煞”即上文“得拉”,此名意即“得拉是谁”或“ Aku 是谁”)。“亚撒利雅”(意“神必帮助”)现作“亚伯尼歌”,意“尼歌之仆”,“尼歌”是巴比伦神巴力之子。 (注 19 )
IV 、被恩待的犹大少年
( 1:8-20 )
A 、犹大少年的立志( 1:8-13 )
8 但以理却立志,不以王的膳,和王所饮的酒玷污自己。所以求太监长容他不玷污自己。 9 神使但以理在太监长眼前蒙恩惠,受怜悯, 10 太监长对但以理说:“我惧怕我主我王,他已经派定你们的饮食,倘若他见你们的面貌,比你们同岁的少年人肌瘦,怎么好呢?这样你们就使我的头在王那里难保”。 11 但以理对太监长所派管理但以理、哈拿尼雅、米沙利、亚撒利雅的委办说: 12 “求你试试仆人们十天,给我们素菜吃,白水喝, 13 然后看看我们的面貌,和用王膳那少年人的面貌,就照你所看的待仆人罢”。
但以理此时深确洞悉巴比伦王的阴谋,借着王的饮食使自己受玷污,丧失属神的见证,于是立志决不服从( 1:8 )。约瑟夫记述在玛喀比时代,甚多敬虔的犹太人逃避安提奥古四世亵渎性之迫害,躲在山洞藏身,愿以草根为粮,也不愿吃拜祭偶像的肉类,玷污自己。(注 20 )圣经虽无解释为何这些食物会“玷污”( ga'al 可指宗教礼仪上的玷污,即属灵上的污秽,参太 15:11 )但以理,但从他的“决志”(直意“印在心中”)不肯屈服,可知此中大有问题,可能食物非按律法的规条而预备的(如不洁净之肉类,参出 34:15 )。再且,据巴比伦王宫的(百姓的不尽同)风俗,食物必先献给他们的神,人才取用。旧约次经“多比传”( Tobit, 1:10, 11 ),“玛喀比前书”( 1:62, 63 ),“犹滴传”( 12:1-4 )等同记外邦人的食物,皆是先奉献给神的。 (注 21 )
新约时保罗亦教训哥林多信徒如何应付献给偶像的食物(林前 10:20-22 )。 L.J. Wood 解释:领受曾献给偶像的食物,就等于赞同偶像的真实与存在,但以理与三友若吃食物在实质上便与徒 5:21 的准则无异。 (注 22 )再者,这些食物中必有从不洁净的类别来(参利 11 章),所以但以理坚决不肯接受。
但以理要求太监长“容准”(原文“试”字 nasah 意“检验”,是强烈式〔 piel 〕动词,表示真试验一番)。 (注 23 )他不用王的饮食,亦因他深识自己国家沦亡是因没有遵守神的律法,若他同犯此罪,他与先人受责而沦亡有何分别!故他立志以遵行神的吩咐为人生准则,不计算后果。他的果敢勇气必秉承自敬虔父母之教导(参申六 6, 7 ),亦知道“人活着非单靠食物”(申八 3 )。太监长以但以理此决定叫他“人头难保”( 1:10 ),可见他执司极重要的职务,但以理见太监长在执行王的吩咐上着实有困难,虽然太监长蒙神带领,对但以理等人予以宽待( 1:9 ),但以理献计先试十日,以后果如何才决定下一步怎样行( 1:11-13 ),但以理的智慧在这意见上显得突出,他不叫“委办”(英译 Melzar ,人名,此字前有定冠词,指人,如中译) (注 24 )为难,亦显出他对神的信心。
B 、犹大少年的蒙恩( 1:14-20 )
14 委办便允准他们这件事,试看他们十天。 15 过了十天,见他们的面貌,比用王膳的一切少年人更加俊美肥胖。 16 于是委办撤去派他们用的膳,饮的酒,给他们素菜吃。 17 这四个少年人,神在各样文字学问上(“学问”原文作“智慧”),赐给他们聪明知识。但以理又明白各样的异象和梦兆。 18 尼布甲尼撒王预定带进少年人来的日期满了,太监长就把他们带到王面前。 19 王与他们谈论,见少年人中,无一人能比但以理,哈拿尼雅、米沙利、亚撒利雅,所以留他们在王面前侍立。 20 王考问他们一切事,就见他们的智慧聪明,比通国的术士,和用法术的,胜过十倍。
1. 十天的试验( 1:14-16 )
十天过后,他们的身体远胜其它妥协了的犹大少年,这是神特殊的眷顾,不一定是超越常规的神迹, (注 25 )但以理所行只是活出多年前神订立给后人的一个原则:“凡尊敬我的,我也尊重他”(撒上 2:30 )。
2. 三年的栽培( 1:17-20 )
a 、各样的训练( 1:17 )
三年的“学业”使他们在“文字学问上”获得“聪明知识”。“文字学问”包括各样的文学与科学的科目( magna cum laude );“聪明”指应对与判别是非的能力,“知识”指存在心中那些明白了的学识。此外,但以理本身“又明白各样的异象和梦兆”( summa cum laude )。“异象和梦兆”乃神启示其计划给世人的媒介。换言之,但以理蒙选召作为传达神启示的器皿,是以但以理书内记载颇多惟本书特有的末世启示。 (注 26 )
b 、考问的时候( 1:18-20 )
学习结束,巴比伦王约见所有受训的犹大少年,在谈论间,王发现但以理与其三友在“文字学问”、“聪明知识”上不但远超各同窗(参诗 119:98-100 ),连自己本国的术士及用法术的人,也不及他们,委实惊诧无比。尼布甲尼撒本是一名极聪明睿智的人才,他的诧异就显出但以理与三友的成就及神的殊恩。
“术士”( hartumim )从字根 heret ,意“石版”,演变而来,故“术士”即“有学术之人”,即“文士”,亦可指“行邪术之人”,如出七 11 、 22 ;“用法术者”( 'ashshapim )乃巴比伦神 Ashupu 之祭司,此词亦可指各类专业人士或有学问,善给忠告的人。 (注 27 )
V 、历史附录( 1:21 )
21 到古列王元年,但以理还在。
第一章是但以理书的序言,以历史年代作始,以历史年代作结。这篇序言介绍下文论但以理与其三友如何经历神各样神迹性的保守与使用;固然是神的恩典,亦由于但以理等立志不变,永跟从神之故。
此节附录与 10:1 之““古列三年”并无如批判家称前后矛盾,这里只是显出到古列王开始为王时(巴比伦易手给波斯),作者还在神的保守下事奉他。 (注 28 )
古列元年是主前 538 年,此人在主前 559 年继承父位,主前 550 年吞并玛代,主前 538 年 4 月接管巴比伦,所以“元年”是从他掌管巴比伦开始计,因那时他才与犹大人作首次接触,拉上关系。(注 29 )“三年”是主前 536 至 535 年( 10:1 ),那年约五万犹大人由波斯浩浩荡荡归回祖居的时候,若作者在主前 605 年被掳,他在巴比伦及波斯两国朝内度过了七十一年(被掳年日)。根据巴比伦的教育组织,他们多供给十四岁时突出的孩童各种特别的训练,叫他们将来成为国家楝梁。 (注 30 )这可能指出但以理等人被掳时约是十四岁的孩童,如今在全书撰著完成时,他已是约八十四岁以上的老壮士了。
按拉 1:1 记,古列王元年( 538B.C. )便下诏恩准以色列民归回祖家,从出令至受令,集合至整装待发,长途跋涉至脚踏家园,那已是古列三年之时了( 10:1 ),相信但以理在书就 1:21 及 10:1 节时亦不胜唏嘘!
总括之,第一章开始述巴比伦的威武胜利,结束记巴比伦的败亡;起始记以色列初次亡国,结束时记以色列初次归回故乡,故本章可包括以色列被掳七十年的衰兴,背后引证神的信实、恩慈、公义,叫读者永不忘怀!
书目注明:
(注 1 ) J.D. Pentecost, "Daniel," Bible Knowledge Commentary, Old Testament, ed. J.F. Walvoord, R. Zuck, Victor Books, 1985, p.1329.
(注 2) Charles F. Pfeiffer, Old Testament History, Baker, 1973, p.376.
(注 3) L.J. Wood, A Survey of Israel's History, Zondervan, 1970 O , 1971, p.370.
(注 4) F.F. Bruce, Israel and the Nations, Eerdmans, 1963 O , 1969, p.86 说是巴比伦对埃及施行奇袭。
(注 5 ) C.F. Pfeiffer, pp.399,403.
(注 6 )同上书第 379 页。
(注 7 ) F.F. Bruce, p.86.
(注 8 ) J.A. Montgomery, "Daniel,"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T&T Clark, 1927 O , 1972, pp.113-116.
(注 9 ) H.C. Leupold, Exposition of Daniel, Wartburg ,1949, pp.47-54.
(注 10 ) Jack Finegan, Handbook of Bible Chronology, Princeton Univ. Press, 1964, p.202.
(注 11 ) Edwin R. Thiele, The Mysterious Numbers of the Hebrew Kings, Zondervan, 1951 O , 1983, p.166.
(注 12 ) J.F. Walvoord, Daniel: Key to Prophetic Revelation, Moody, 1971, p.34; 参 J.D. Pentecost, p.1326.
(注 13 ) R.D. Culver, "Daniel," Wycliffe Bible Commentary, ed. C. Pfeiffer, E.F. Harrison, Moody, 1962, p.773.
(注 14 ) Robert A. Anderson, Signs and Wonders, International Theological Commentary, Eerdmans, 1984, p4.
(注 15 ) R.H. Charles, "The Book of Daniel," The New Century Bible, ed. W.F. Adeney, Oxford Univ. Press, n.d., p.7.
(注 16 ) G. Contenau, Everyday Life in Babylon and Assyria, London: E. Arnold, 1954, p.281, 引自 C.F. Pfeiffer, p.453.
(注 17 ) J.A. Montgomery, p.122.
(注 18 ) Moses Stuart, A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Daniel, Boston: Crocker & Brewster, 1850, p.9 ;见 R.D. Culver, p.774.
(注 19 ) C.F. Keil,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Daniel, Eerdmans, 1955, pp.79-80.
(注 20 ) J.A. Montgomery, p.130.
(注 21)见 J.F. Walvoord, pp.37-38.
(注 22) L.J. Wood, A Commentary on Daniel, Zondervan, 1973, p.37.
(注 23) R.D. Culver, p.775.
(注 24 ) L.J. Wood, Daniel, p.40; Keil, p.81; H.C. Leupold, p.70; R.D. Culver, p.773.
(注 25 ) J.F. Walvoord, p.40.
(注 26 ) L.J. Wood, Daniel, p.44 表同感。
(注 27 ) 同上书第 46-47 页。
(注 28 ) J.F. Walvoord, p.42.
(注 29 ) D.J.A. Clines, "Cyru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edia, rev.ed. G. Bromiley, I, Eerdmans, 1979, p.848.
(注 30) Plato, Xenophen, 引自 L.J. Wood, p.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