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我们称呼耶稣为“救主”及“主”,到底我们对他的顺服(视他为主)和接受他的救恩(接受他为救主)之间有何关系?一般基督徒似乎无法归纳出一个很清晰的关系来,随之而来的还有教义上的冲突,以及偶然冒出来毫不客气的术语:律法主义、靠行为称义、轻言信心(easy believism)、廉价恩典等等。
今年,在“主权救恩”这一话题再度燃起辩论的火花(参考CT News, 1989年3月17日,页38至40)之后,《今日基督教》(Christianity Today)特别请了一位资深神学家就此论题加以分析,为读者提供一些指引。作者庄路易(S. Lewis Johnson, Jr.)是前任新约及神学教授,他重温我们对恩典及信心的基本信仰,并将主权救恩这一论题放在正统福音派教导范畴之内加以探讨。
2 主权救恩
“主权救恩”这一论题的发展过程有如火山爆发一样,有可能潜伏为期数年,接着便突然地猛烈爆发。不幸的是,“主权救恩”这论题却不肯象死火山一样销声匿迹,相反的,这论题仍然好象活火山一样,喷吐着长期论战后的烟雾及琉磺余烬。
这个论战最初爆发期可追溯至一九五零年代末期至一九六零年代的初期。两位负盛名的福音派人士海瑞森(Everett F. Harrison)及司徒德(John R.W.Stott),在《永恒杂志》(Eternity, 1959年9月号)上撰文辩论这个论题。当时海氏是福乐神学院(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的第一位新约教授,而司氏则为伦敦全灵教会的教区长。海氏的论点承认耶稣为主是救恩的要素,但若要求“人必须同时接受耶稣为救主及主才算是真正得救赎”,则是将救恩与基督徒生活中的责任混为一谈。司氏则持相反立场,坚持每个人都必须“向基督的主权降服”才算得救。由那时开始,“主权救恩”论点便是说一个人不但要承认基督为主,同时要顺服在他的主权之下,才算得救。
莱瑞(Charles C. Ryrie, 达拉斯神学院系统神学教授)于一九六九年在其者著作《平衡的基督徒生活》(Balancing the Christian Life)中,宣称一个尚未服在基督主权之下的人都有可能接受基督为救主而得救。由此导致这论战死灰复燃,并持续了整个七十年代。我个人认为莱瑞之观点受人误解,他实在是说,一个真正重生得救的信徒未必不断地行在光中。
最近的一次爆发源于麦克阿瑟(John F. MacArthur, 著名的加州牧师,Master's College 及神学院的校长)的著作《耶稣的福音》(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esus, Zondervan,1988),此书引起了激烈的回应、讨论及争辩。
与这辩论有关的另一重要人物是哈济(Zane C. Hodges,前达拉斯神学院新约教授),他在其著作《受围困的福音》(The Gospel Under Siege, Redencion Viva, 1981)中,控诉大部分福音派所传讲的福音已将福音的恩典淡化。哈济坚称可以导致救恩的信心不一定与行为有任何关系。事实上,若要坚持好行为作为救恩的证据,其实已将顺服带入救恩的领域,严重地冲淡,甚至摧毁了白白的恩典。
不幸的是,这个论题并未得到神学家应有的重视。在神学分析中,用词的定义是最基本的工夫,但在现今的辩论中,不但缺乏这样的定义,而且已有的用词定义往往十分模糊,有时不太适当,甚至有时犯了神学上的错误。这个定义的问题造成一种怪现象,便是持相同神学见解的人彼此互相辩论、不服,那是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标准。
主权救恩的辩论是一场针对福音的辩论,特别是有关救恩的本质、可导致得救的信心,以及救恩与成圣之间的关系。
为了要达成福音派人士都能够接受的一个共同标准,我想先澄清有关“称义”、“可导致得救的信心”、“成圣”的定义,我的参考来源取自《韦斯敏德信仰宣言》(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的“英语系改革派基督徒历史教义总论”(The Historic Doctrinal Summary for English-speaking Reformed Christians)。接着,我便会将这些定义与主权救恩的概念加以比较、分析。有卫斯理传统的人士应该对这些教义的定义非常熟悉。
3 因信称义
有关此概念的争论源自十九世纪时福音派运动的兴起,以及其著名的“决志法传福音”──若人在一场公开的聚会中举手决志、在决志卡上签名、在呼召决志时走向台前,这类行为便被视为得救的证据。难怪“轻言信心”、“廉价恩典”等评语兴起,因为许多在这种情形下被算为得救的人,后来却经不起时间的考验,这同时也导致我们对“因信称义”的实情产生疑感。
《韦斯敏德信仰宣言》对“称义”所下的定义是:“神所呼召的人,他亦称他们为义;并非将公义注入他们里面,而是赦免他们的罪,接纳他们,算他们为义人;并非他们里面有任何东西,亦非他们作了任何事,而是因为基督的缘故;并非他们的信心,也并非因他们的顺服而得称为义,而完全是神的恩典。”
这是改革派伟大的中坚原则,教导信徒在神面前得称为义,是藉着信心为唯一的媒介,因为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已代表他们完全地满足父神公义的要求。因此,他们接受这公义的恩赐,在基督及其事工上就能得救。
这个宣言指出神的公义是单单基于神所赐的信心,并非藉任何行为,但若信心是真实的时候,“必伴随其他的恩典同来”──亦即其他所有恩典都源于信心。因此,好行为并非称义的原因,反而是称义的结果。改革派的宣言是“惟有靠信心才得称义,但称义者并非只需要有信心。”(Faith alone justifies, but not the faith that is alone.)马丁路德说:“当考虑到称义时,好行为便不在考虑之中。但真信心不可能不产生好行为,正如太阳不可能停止发光一样。”
此宣言亦承认信徒可能继续会犯罪,它说:“神确实继续赦免那些已被称义之人的罪;虽然他们不可能失去称义的地位,但是他们可能因为自己的罪而导致神的不悦,因而不常在他的光照里,直到他们肯谦卑自己,承认他们的罪、恳求神的赦免,重新坚立他们的信心及悔改。”
上述概念对主权救恩的辩论至为重要,“宣言”否认信心只是头脑上对真理加以同意。麦氏、莱氏及哈氏都同意这一点。
“宣言”更进一步视我们的主为神,因为他代替罪人成就了救赎──完全满足父神公义的要求,因此可称为人类的主,只有一位主才有可能牺牲自己以拯救灵魂。
“宣言”又说明被宣称为义的人有可能落入罪及血气当中,换言之,完全的委身并非得救的先决条件。然而,麦氏的言论有时看起来是主张人必先委身。但他有时亦修正他这样的立场,他曾说耶稣从未向那些拒绝顺服在他全能主权之下的人提供救恩的盼望,但是他又将顺服的要求定义为“愿意顺服的心”。
“宣言”论到好行为与称义的关系,明显地视好行为是信心的果子。哈济亦同意好行为是正常的,应该出现在信徒的生活中,然而他力言好行为并非必然的。相反地,保罗说好行为是神的旨意预备叫我们的(弗二10)。一位全能的神的旨意,会有可能得不到实现吗?
4 可导致得救的信心
在“宣言”中,又谓帮助蒙拣选者得以相信并得救是圣灵的工作。圣灵是藉着神的话语而工作,藉着神的话语、圣礼、祷告,“信心的恩典”得以增长。接着“宣言”第二段便教导说,可导致得救的信心是建基于神在他的话语中所示的真理上,并可产生对神圣命的顺服。在第三段中则声明这种信心“有不同的程度,有强有弱”,同时经常有可能因遭受击打而被削弱。在第二段中有一段有关信心的记载,说可导致得救的信心,其主要的要素为同意、接受、并安定在基督的身上,以致得以称义、成圣、并得到永生,这一切都是出乎恩典的约。
若是如此,什么可以算是可导致得救的信心呢?是否为神恩惠的赐予,我们藉此得以安定在神的话语上,特别是在基督及他藉着代赎的死已满足神公义要求的作为上?改革派神学家力言对基督的信心包括知识、同意及信靠。值得注意的是,可导致得救的信心在本质上永远是一样的,但是在程度上往往有别(参来五13-14;太六30,八10;罗四19-20)。
这些与主权救恩之争辩有何相关呢?若要求一个人在生活细节上有完全的委身是不可能的,然而可导致得救的信心则可以造成生命的改变,它是不断向着公义的方向改变。韦斯敏德神学院教授慕雷(John Murray)论到神的子民时提到:“他们并非完全圣洁,而是已从罪及死的领域中被救出,进入公义及生命的领域里。罪是他们的重担及瘟疫。因为罪不属他们的领域,他们也不属于罪,罪对他们来说是导乡(参彼前四3-4)。他们在这世界中,但并不属于这个世界。
“属于这个世界的人,是生活在罪中、属于罪的领域的人。纵然他们可能在教会及世界的面前保持道貌岸然的表面,但是实际上圣洁对他们来说是可憎的。他们绝对不会饥渴慕义。他们也没有视自已为这个世界的客旅寄居者,也不羡慕一座有根基的城。”
慕雷的描述正好用来形容圣经中伟大圣徒的生命,正如亚伯拉罕、雅各、罗得等人的经历一样。即使保罗也说:“我虽不觉得自己有错,却也不能因此得以称义;但判断我的乃是主。”(林前四4)
这场辩论中双方所提出的口号都有其限制。不论我们呼叫“完全的委身”才能得救,还是高喊“他若不是全然的主,他便全然不是主”都有可能误导,并且使用者很有可能在其他地方修正这些字语的用法。“宣言”亦声明信心有不同程度,同时可能在人生命中因受击打而被削减,这与基督徒的经历相符。(参徒十14“主啊,这是不可的。”
哈济在其书中没有谨慎地为可导致得救的信心下定义,因此令人无法在这题目上作有意义的交流。若不对信心下定义,则势必导致有许多人口头上说相信,但实际上却并非真正的信心(参多一16)。
神所赐的信心包括认识伟大的福音历史事迹,同意其真实性并信靠成就福音的基督。这岂不便是可导致救恩的信心吗?
5 悔改的本质
“宣言”说到,“悔改得生命,这是恩典的福音,每一位福音的使者都应传扬此教义。”在悔改的时候,心中因自己的罪恶,并因了解到神在基督里对罪人的慈爱,以致为自己的罪而悲伤,恨恶自己的罪,更愿意将自己完全交给神,决意遵守他的每一个命令,致力与他同行。固然若没有悔改,不可能期望罪得赦免,但是“宣言”则强调悔改是“神在基督里白白的恩赐”。
“悔改”衍生自希腊文动词的μετανοεω,是由一个系词(意为“之后”)及一动词(意为“认知”、“思想”)所组合而成的复合字,带有“事后加以反思”的意味,因为通常事后的反思都有不同的思想,这个动词便带有“改变心意”的意思。因此,悔改便是改变心意,新约用法显明是一个人改变心意(参路五32,十五7、10;徒二38,三19,八22),并神使人改变心意(徒二36、38,十七29-30,二十21)。然而,改变心意并不仅止于此,同时亦应导致“与悔改之心相称的行为”(徒廿六20;太三8)。
从彼得及保罗的讲道中,可看出他们传讲悔改的信息,他们视之为福音的重点。大多数正统神学家都认为悔改是可获得得救之信心,而悔改及信心二者均为神的恩赐(徒五31,十一18;提后二25;弗二8-9)。有趣的是,马太记载施洗约翰传扬悔改的信息,但在使徒约翰的笔下,说他是来作见证,“叫众人因他可以信”(约一7;太三2)。二者之间并无冲突,可能悔改是一个人对福音正确的负面回应,而信心则是对基督正面的委身。
6 成圣
“宣言”论及成圣时,将焦点放在渐进的本质上,指出在神的话语及圣灵的影响下,藉着基督所成就的救赎事工,以及重生之后的新生命,信徒便在圣洁上开始长进。“罪的领土都被摧毁”(若译为“成为无力”更佳)。新人的恩典在于“更加警醒及有力”地去“实践真正的圣洁,没有这种圣洁无人能见神”。
这个成圣是“在今生不完全,因人本性中的每一部分都仍存留有败坏的余毒”。血气情欲与圣灵有“继续不断且不可开交的争战”,甚至将持续一生之久。
此外,当“残余的败坏暂时占尽优势”(参罗七23),藉着“叫人成圣之灵”所赐予的力量,重生的新人在恩典中成长,“在敬畏神之下竭力达到圣洁”。
若照“宣言”的定义,成圣并不包括今生完全的救赎,因为我们肢体中的争战在今生永不止息(加五17;彼前二11),惟有在死后才能达到完全的圣洁。
信徒与神立约,代表他在死与复活上与主联合,与罪毅然决裂,开始有责任过一个圣洁及有好行为的生活。神的旨意是要人从罪的权势之下得救,得以在圣洁上长进,这是称义的第二个目的(罗六6;弗二10)。我们可能期待这结果的实现,特别是因我们认识到神有能力成就他的旨意(参赛四六10;诗一三五6)。神的旨意与神的心意之分界点,在于其成就与否。
在这里我们必须思考有关基督徒伦理的问题。基督救赎的工作提供了内住的圣灵超自然的能力,同时使人软弱的意志力坚强起来,使人愿意行出能讨神喜悦的好行为。称义是基础,成圣是结果,其中的关系不可混淆。
圣经中的好行为是源自信心、为了神的荣耀而行。未重生者可能作一些有益的事,在世界的眼中是值得赞赏的好行为,但这样的行为是得不到神的赞赏。由此可见,我们一定要坚持以耶稣基督的救赎为必要的根基,才能行出蒙神悦纳的好行为,并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信心的证明。
由麦氏立场看来,他是过分强调“完全的委身”、“完全的改变”、“愿意放弃一切东西”。另一方面,哈教授却倾向另一极端,要找出可致得救的信心最低限度为何。这两种极端都有其限制。
7 怜悯及主权
我以上述的定义及所讨论的词语作出一些有关主权救恩的结论──主权救恩的观点是认为一个人不单要接受基督为救主,同时还要将生命的主权完全交给他,否则不能得救。
人一定要承认基督的主权才能得救,因为只有一位全能的神才有能力拯救罪人,向神呼求怜悯是间接地承认了他的主权及他有权管治我们。其次需要真诚承认,不是口是心非的承认。麦氏在这一点上有杰出的见解。此外,得救的先决条件是信心(我认为悔改是信心的一部分)。若对此有正确了解,便不会认为这是“轻言信心”了。事实上,这样的信心只可能由神赐予(弗二8-9;林前十二3)。耶稣亲自对睚鲁说:“只要信,你的女儿就必得救。”(路八50),约翰福音写成的目的是为了激发信心(约二十30-31)。
此外,如我们在“宣言”中所见,顺服、服从基督的旨意,以实现他的主权,便是成圣的工夫,与称义无关。千万不能混淆这两大教义,否则后果堪虞。“宣言”还指出得救的信心及成圣可明显看出,基督徒可能暂时活在血气情欲中,但只是暂时,因为神必管教,有时甚至严重到以死亡作惩罚(林前五5,十一29-30)。属血气的基督徒是不蒙神悦纳的,也不能在基督徒生活中长此下去。若要坚持说必须完全顺服神的旨意才能得救,不但约翰福音不支持这说法,使徒行传亦不支持。海氏曾说:“细心地读毕使徒行传,都找不到一处经文支持人们必须宣称耶稣基督为其个人的主才能得救。许多著名的基督徒都很容易认同“宣言”中提出的渐进成圣经历,他们所经历的与主权救恩正好相反。
最后,保罗对腓立比禁卒的邀请是:“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十六31),若我们谨记主耶稣是献上自己成为代罪人牺牲的代赎者,若我们切记得救的信心包括知识、认同及信靠,若我们看清新生活及称义后的地位,必定使我们顺服神的旨意,使我们对福音有一井然的认识。
这个火山无可避免地会再度爆发,争辩之烟雾必会再冒。我们若传福音,但看不到真实而长久的果子,必定会很失望。恩典福音的荣耀与其有限的回应看来不相衬,但是解决的办法并非诱导别人作表面的、肤浅的、经不起时间考验的决志,也不是引进一个没有圣经支持,但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应记着惟有我们全能的主才能拯救灵魂,我们应信赖他,让他来作这工。让我们尽力传扬他救赎的话语。切弗(Lewis Sperry Chafer)曾如此勉励他的学生(当时全数是男同学)说:“弟兄们,要传扬正确的福音。”神会负责结果的!
本文译自《今日基督教》(Christianity Today, September 1989 pp.21-25),蒙允许使用。
8 问题讨论
1. 自强有一次参加聚会时,讲者强调“若基督不是我们一切的主,则他全然不是我们的主”(If Christ is not the Lord of my all, He is not my Lord at all)。自强想,自己还有很多方面自己作主,是不是自己还没有得救?他感到十分困惑。若你是他的好友,你将如何向他解释?
2. 国荣的教会最近请了一位新牧师,这位牧师在一次讲道中强调救恩是神白白的恩典,神的恩典是毋须加上任何工作的,若我们认为悔改是得救条件,则我们已贬低了救恩的价值。国荣听后觉得有些不妥,但又不知如何解释。你觉得那牧师之立场如何?是否正确?为什么?
3. 你认为怎样才算是真正的相信?若一个人说他信主耶稣,但他也信观音,所以二者也拜。你认为他是否得救?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