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一次得救是否永远得救?

1 为何要问这问题?

I 在今天的教会中,存有两个相反的意见

天主教、亚米纽斯(Arminius)及其跟从者主张一次得救并不保障永远得救,信徒若离弃真道、犯罪的话,他会失去救恩。而奥古斯丁、加尔文(Calvin)及沿这系统则主张一次得救,永远得救,救恩是不会失落的。

II 有信徒存惧怕的心,缺安全感与盼望

有些信徒想凭工作与事奉得着得救把握,故缺乏喜乐的心与主动的态度。愈靠自己努力,就愈与神疏远。遇试炼、疾痛与患难时,心更缺乏平安。

III有人以此为放纵情欲的机会

自己既一次得救永远得救,便可以生活得随便些。圣经一方面给每一位已重生之信徒,一再保证神给他们救恩的保障,信主的人永不会失落。但另一方面,圣经亦警告那些以福音为廉价福音的人,救恩在一个人身上的效用不是放纵、随便、败坏的生活,相反的,乃是充满喜乐、能力与见证的生活。生命的改变、生活的表现虽不能视作得救的条件,但却是一个人得救后自然流露的印证。生命与生活,相辅而行,缺一不可,我们必须有平衡的看法。

2 一次得救永远得救的意义

当一个人认罪悔改,接受基督耶稣为他的救主时,他的罪便获得赦免,神亦赐给他永生,这永生是不会失去的。以后无论这个人生活表现如何,信心如何,他仍然是得救的人。

3 主张救恩会失落的根据

主张救恩会失落者则认为,一个人认罪悔改接受主为救主时,无疑可以得救了,但是这救恩必须靠自己努力去持守。若一个人后来离弃真道,他可能会失去他的救恩。

圣经时代以致教会历史中,由信徒变为非信徒,甚至异端、无神论者不乏例子,屡见不鲜。如圣经时代之犹大、许米乃、尼哥拉等皆曾经是信徒,但却在后来背道以致灭亡(参提后二17;启二6、15等)。若背弃真道、生活腐败、卖主卖友的人仍可得救,则对持守真道者十分不公平。圣经的教训(太七21-23;约十五1-8;来六4-8;太廿四10-14,廿五1-13;来三6、14;西一22-23;林前十五1-2;雅二14-26等)表明有人会失去救恩,且信徒必须努力持守方可保存救恩。而且救恩是主以他的宝血作成的,绝不能被视作廉价的产品。

4 主张救恩会失落者论点的漏洞

他们忽略了救恩(得永生)只不过是开始,今生更丰盛的生命和将来荣耀的盼望及奖赏,是神乐意叫我们得着的,但却要付代价。如将神在信徒身上的管教误会为救恩的失落,甚至将希伯来书六章4至8节引用为救恩会失落之原因是不对的,因第8节所载之比喻指田地被焚烧,目的在于使它可以长出更好的菜蔬来,而不是废弃不用。这正合神管教的原则。而且这样很容易流于“靠行为得救”之异端,忽略了神的恩典,并忽略了主再来时,信徒亦要受审判,虽然信徒皆可得永生,但赏赐各有不同,绝无“不公平”(参彼前四17)

而且他们解经上亦出了毛病,如在“失去救恩者”的例子中,是否“失去救恩”还是“从未得救”?没有分清楚。所失去的“救恩”是指那方面的救恩?信徒要努力才得到的救恩是指那方面的救恩?亦没有分清楚。

而且他们的论点亦有矛盾的地方,如救恩的持守不是靠人的能力,乃是靠神的能力与恩典。若救恩会失落,岂不是等于神没能力保守他的应许得实现?既是“永”生,怎会失去?希伯来书六章6节表明信心曾跌倒者,没有失去救恩,否则他们是不能得回来的。而且他们亦忽略了主对救恩持守之应许,他从未明说一个人的救恩可以失去的。

5 为何一次得救永远得救?

I 在逻辑上来看

得救就是得永生,既然信徒在认罪悔改接受主时已得“永”生,就不可能会失去。若是会失去,则那永生便不是“永”生了。

II 从“救恩”的观念来看

“得救”一词在圣经中最少有多种不同用法(参林后一10)

a.过去的

当一个人认罪悔改接受主基督为救主时,则可享受罪得赦免、灵魂得拯救(得永生)。

b.现在的

在信徒的生命过程中,会经历神在他肉体的软弱上、灵性的低潮中、恶劣的环境中、生活的困难中或在挫折、失败中对他的拯救、保护或引导。

c.将来的

在主再来时,信徒的身体得赎,救恩完成。

d.得荣耀、得赏赐、与主同作王

这亦是指将来的。在希伯来书中,“救恩”一字似不适用于以上任何一方面。希伯来书三章4节 论及以色列人进入安息(应许地)是努力进去的,是必须顺从才能进去的。四章3节论及新约信徒因顺从进入安息( 四5-6),明显地,不能进迦南者(包括摩西、亚伦等)并不表示他们不得救或得不到永生,而是神在他们身上达不到最终目的(因不顺从之故),他们得不着神预备要给他们的赏赐。另一方面,“得救”在希伯来书中亦似有在今生得到神同在之应许或得丰盛生命之经历(特别指约书亚、迦勒能进迦南)。

可见得永生只是开始而已,这是凭信接受,完全是神的恩典。然而,神同在之应许和丰盛生命的应许,以及将来得赏赐、得荣耀、与主同作王等应许,却系于信徒是否愿意顺从和努力追求。若一个人只得永生,但因自己不长进不努力而失去神愿意他得到的赏赐及荣耀,则有可能在见主面时会哀哭切齿。另一方面,若一个人在“信耶稣”后仍完全没有半点改变,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依然故我,犯了罪仍不悔改亦不觉难过的话,他是否已经“重生”?实在十分值得怀疑。因圣经明明记载到新生活乃自新生命自然的流露出来,是不能隐藏的。

III圣经例子

彼得亦曾背弃主,但他从未失去救恩,以希伯来书六章6节之记载而言,若是指“一次得救不一定永远得救”或“救恩可能会失落”的话,则彼得不可能再得回救恩;多马亦曾怀疑自己的信仰,但他从未失去救恩;施洗约翰下监后亦怀疑耶稣是否基督,信心亦告动摇,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失去救恩;哥林多教会的信徒生活腐败,但并不因此而失去救恩;至于其他沉沦者如犹大、许米乃、尼哥拉等,圣经从未言及他们曾“得救”或得永生。他们不是在后来失去救恩,乃是他们从来没有得着救恩。

IV 神明显的应许及保障

神应许信徒必得永生(约三16;提后二11 ;罗十9;约壹五12-13)。信徒乃凭信,不是因为行为(罗八31-39;弗二8-9;罗五1-5、16)。罗马书八章18至39节说信徒有确定的结局及地位──如以圣灵作“质”,(弗一13-14);在接受主时,与神的关系已改变,得称他为“阿爸父”( 约一12);承受基业(弗一13-14);将来身体得赎(罗八18-25);得以称为义(罗八31-39);信徒信后便成为身体(基督身体)的一部分,头(基督)是不可能拒绝或摒弃身体中任何肢体的。

V 在神学上

救恩之持守不是人本身所能做的,完全是神的保守。只有他有能力完成他的应许。

6 信徒应如何应用这教义?

I 对一般信徒的应用

我们须向信徒强调得永生只是神在我们身上救赎计划的开始,我们若要享受今生丰盛的生命及将来永远的荣耀,我们必须努力与神同工和跟随他的话去行。并向他们解释得救确据之目的,使他们更倚靠主;在事奉上没有压力,反有喜乐;遭遇试炼时仍有盼望、平安,又能从他得力,以致可突破困难;使他们免去自夸──救恩之持守不是我们的能力所能做到,完全是他的恩典。

II 对心存惧怕、缺安全感者

向他们强调神之信实(约壹一9;提后二11-13等),解明神的应许(约壹五12-13;提后二11-13等),强调信徒信主后仍可能会犯罪(罗七14-25),但他绝不会享受在罪中的生活。对那些故意用这教义自欺欺人,以为因此便可随便生活,放纵自己的人,更要强调“悔改”真义。

“悔改”(μετανοια)是心思意念改变的意思,意谓我们对神、对人生观、价值观、罪、道德观等在态度上、观念上有所改变,而希伯来文“shub”有“回头”的意思。只有头脑上的改变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有行动的表示,从自我为中心的道路转回到以神为中心的道路去。

若人明知故犯地拒绝主基督在他身上的主权,则主亦无从可以成为他的救主(因他不肯让主去救他)。向他们解明神在我们身上最终目的是要我们得赏、得荣耀、与主同作王,所以我们不应浪费在世光阴。

7 有关一些富争辩性经文之解释

经文

主张救恩会失落者

主张救恩不会失落者

太七21-23

A.    称耶稣为“主啊!主啊”的,一定是已经重生得救的人。

B.    “不能都进天国”被误解为现在得救的将来不一定都得救。

A.*是否口头上称主基督为“主啊!主啊”者一定是已经重生得救者?

1. 上下文提及假先知,这里的用意是要门徒提防假先知──并非真心相信主的人。这些人不可能是得救者。

2. 一个能叫人得救的信心,绝非只在口头上而已(参罗十9),且需心里真心相信与悔改的心。

B.另有人以马太福音七章21至23节之“进天国”为不一定指得永生之意,乃是与主于千禧年国度中同作王的意思(参太十九23-24)。但在本章背景似乎不可能。

约十五1-8

A.“属我”一定是指重

生得救之信徒。

B. 枝子的被剪就是指 救恩的失去。

A.“属我”的枝子不一定是指重生得救之信徒。

1. 他们可能曾听过福音,甚至成为“教友”。

2. 但他们从未经历过罪得赦免及重生。

3. 他们只是挂名的基督徒。

B. *“属我的”是重生得救的信徒,但“剪去”不是指救恩的失去,乃是指:

1. 失去主的同在

2. 失去丰盛的生命

3. 接受到神的管教(第2节目的是使枝子结果更多)

来六4-8

A. “蒙了光照,尝过天恩滋味,又于圣灵有分”者一定是已重生得救的人。

B.“焚烧”是指救恩的失去,被神审判。

A. 这只是一种假设,不会真正出现的,只是神对信徒之警告而已。

B.*这里受警告者是重生得救的信徒,但6-8节不是指救恩的失去:

1. “焚烧”田地的目的是使它能更有效地出产菜蔬植物。

2. 这是指神对信徒的管教,使他更能结出果子。

3. 第8节 “近于咒诅”不等于受咒诅,信徒不得赏的结果亦会这样,会“哀哭切齿”的。

4. 不结果子者在生活中会失去神的同在与丰盛生命的经历。

太廿四

10-14

A.忍耐到底指信徒必须努力持守信心与行为。

B.“得救”指得永生

“得救”并不是指得永生,乃是指:

1. *脱离大灾难

2. 得荣耀,与主同作王

3. 将来的得赏

4. *在地上经历到主同在之能力、平安、喜乐等的丰盛生命。

太廿五1-13

“不警醒、愚拙的”信徒将被主摒弃于救恩(永生)门外。

A. 其中五个童女只是挂名的信徒,并非重生得救的基督徒。

B. *十个童女都是指得救了的信徒,但他们不能与新郎进去并不表示她们失去救恩,原因:

1. 十位童女之身分、目的、功能等完全一样,唯一不同的是五位有充分准备,五位没有充分准备而已。

2. 不能与新郎(主)同进去,同坐席(10)表示她们失去了主的赏赐与主同作王之荣耀地位。

C. 这是指教会被提后的以色列人而言的,五个是信的,五个是不信的。

来三6、14

A. “坚持到底”是指信心与行为的表现均继续以神的旨意为准。

B. “在基督里有分”是指得永生的意思。

A. 这是警告12节那些未得救的人而言的。

B. *这是对已得救的信徒来说的,但“在基督里有分 ”不是指得永生,乃是:

1. 今世有主的同在,有他的能力、平安、喜乐与盼望。

2. 今生享丰盛生命。

3. 将来在他的荣耀、国度(同作王)、赏赐等上面有分。

西一22-23

A.这些是已重生得救的信徒(22)。

B. 但他们必须努力持守所信的道。

C. 否则会失去救恩(福音的盼望等如永生)。

这些已经是得救的信徒,但“福音的盼望”(从福音而来的盼望)并不是指永生,乃是指:

1. 今生之盼望,因盼望而来的平安、倚靠、喜乐与能力。

2. *来世完备救恩之盼望──称义、成圣、得荣耀。

3. *将来的得赏。

雅二14-26

1. “称义”就是得救、得永生的意思。

2. “行为”也是一个人得救的条件。若人信主后没有行为的表现,他可能失去救恩。

“称义”不是指得救的意思,在雅各书中,它有“成圣”的意义,因为:

1. 亚伯拉罕在献以撒前已经称义(创十五6)

2. *亚伯拉罕之“称义”是多方面的,包括创世记十二章2至3节,十七章2至8节等应许之实现。

(有*者表示作者的意见)

8 结论

信徒的救恩是永不会失去的,他不需努力去“持守”救恩,神会以他的信实及恩典替他持守。然而,一个必先考虑的问题是:“我是否已经真正成了蒙恩得救的信徒?”。另一方面,信徒必须了解,“得永生”只是我们生命的开端,在神于我们身上计划中,那只是起步而已。他必须努力倚靠主,多结果子,以致将来在主那里得赏赐、得荣耀,现在亦能享受主的同在、他的喜乐、恩典与能力,以致能享受丰盛的生命。

9 问题讨论

1.   若一次得救永远得救,那些信了之后便活得一塌糊涂、无恶不作的人岂不是很“便宜”?对那些至死忠心者岂不是很不公平?你的意见如何?

2.下列经文是否清楚教导救恩会失落?

a.希伯来书三章7至14节

b.希伯来书六章4至8节

c.希伯来书十章26至3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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