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水礼是否得救必经手续?

1 引言

有关水礼的意义,不独天主教与基督教有着不同的解释与实践,甚至在基督教的神学家中,亦有不同的意见。在教会历史中,我们亦可以看到因着不同的意见而发生很多悲剧。成千上万的信徒因着对水礼持有不同的解释而被逼迫。十六、十七世纪在欧洲的重浸派(Anabaptists)就是因为主张只有重生得救的门徒才可以接受水礼,否定婴儿洗礼的效用,所以推行“重浸运动”,因而被当时的“国教”所迫害。现在,虽然以暴力逼迫异己之情形不再出现,但不同之宗派、不同立场之学者或教会仍常常针锋相对,互相排斥,严重损害了主耶稣的身体──他的教会──合一的见证。

本文目的乃旨在阐明圣经所载有关水礼的意义,为何信徒要接受水礼,水礼应在何时举行,水礼之形式又如何等。另一方面,更重要是希望藉着神在圣经及教会历史的启示,叫我们清楚知道什么是绝对,什么不是绝对;什么是可变通的,什么是不可变通的。盼望读者能从水礼中看到神的恩典,另外又看到门徒对神应有的回应。

2 强调水礼与得救的关系之论点

I 圣经的论点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信是不够的,必须经过水礼,不受洗的不能得救;“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神的国。”(约三5),从水生就是接受水礼,可见洗礼乃进神的国(得救)必经手续。“彼得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徒二38),“叫”是表达了目的──水礼的目的,是使我们的罪得到赦免。从这段经文的记载,可见水礼能洗去人的罪,能“使罪得赦”,故人必须经过水礼才能得救(领受所赐的圣灵)。

“亚波罗在哥林多的时候,保罗经过了上边一带地方,就来到以弗所,在那里遇见几个门徒;问他们说:“你们信的时候,受了圣灵没有?”他们回答说:“没有,也未曾听见有圣灵赐下来。”保罗说:“这样,你们受的是什么洗呢?”他们说:“是约翰的洗。”保罗说:“约翰所行的是悔改的洗;告诉百姓,当信那在他以后要来的,就是耶稣。”他们听见这话,就奉主耶稣的名受洗。保罗按手在他们头上,圣灵便降在他们身上;他们就说方言,又说预言。一共约有十二个人。”(徒十九1-7),惟有奉耶稣的名受洗者才能领受圣灵,才能得救。

“现在,你为什么耽延呢?起来,求告他的名受洗,洗去你的罪。”(徒廿二16),水礼之目的或作用在这里很清楚表达了出来,奉主的名受洗便可洗去人的罪。水礼可洗去人的罪,而罪得赦免乃人得救之必要条件。所以,水礼是得救之必经手续。“……他便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他的怜悯,藉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多三5),“重生的洗”就是“能使人重生的水礼”,既然水礼能使人重生,不受洗者必不可能得救。

II 神学原则

信心没有行为是死的,一个人要得救,不单要“心里相信”,也必须要“口里承认”。主也教导我们“城是造在山上”、“灯不是放在斗底下”的,我们的信,必须让人知道。到底神要我们用什么方法叫人知道我们的信仰?水礼不独是主自己的榜样,也是主命定的方法:“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太廿八19),可见只传福音叫人信,而不施洗,还未算是完成主的大使命!

3 主张水礼并非得救必经手续之论点

主张这些立场者并不是说信徒毋须受洗──他们也一样注重水礼,而他们只认为水礼乃得救了的人公开的见证。见证一客观之历史事实,就是基督为我们的罪死了、埋葬了、第三天复活了!(罗六3-4),见证自己愿意与主认同,因为主为我们的罪而死,我们也愿意向罪死去,脱离罪的捆绑,与罪一刀两段,愿意为主而活(效法主复活)(罗六4),见证自己愿意与主的身体(教会)认同(林前十二13)。

I 主张水礼可叫人得救者之理论并不能成立

a.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

马可福音十六章16节说,“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但并没有说“信而不受洗的必不得救”,只是说“不信的,必被定罪。”。一个人的不得救不是因为不受洗,乃是因为他的不信。但为何圣经要将信主与水礼连在一起?因为水礼是我们信心的公布,它不是得救的条件,乃是得救者应有的行动。

b.从水和圣灵生的(约三5)

“从水生”之意义为何, 是否未受过水礼的人必不能进神的国?那么与主同钉之囚犯又如何(路他三39-42)?另外约翰在其他经文从来没有将“水”解释为水礼,有时解作神的道(约四10、14,十五3)或圣灵(约七38-39),所以比较约翰福音原意之解释,乃指罪得赦免与“从圣灵生”是同时发生的,“从水和圣灵生”就是指重生的意思。

其实,不明显之经文及非命令之经文(not imperative)不能成为建立教义之根据,研究神学者须注意,所有教义之建立必须与所有圣经神学和神之所有启示吻合才能成立。

c.叫你们的罪得赦(徒二38)

这是最富争辩性的,也是主张水礼为重生者用得最多之经文。从中文圣经之翻译看来,似乎水礼可以叫人的罪得赦,其实,在原文中并不一定有这意思。〔希腊文ειs(英译“for”)可以有两个不同用法:表达目的(for the purpose of ),中译为“使”、“叫”,似乎主张水礼为重生者觉得这是唯一的用法,但其实亦可以有第二种译法,表达原因(because of )〕。

根据罗宾逊( A.T.Robertson的 Word Picture III p.25 )的意见,这译法较适合这段经文。我们可以再参考马太福音十二章41至42节,ειs先后出现了三次(ειs先知的名;ειs义人的名及ειs门徒的名……。),明显地,这些ειs均不可能是表达目的,中译为“因为先知的名……因为义人的名……因为门徒的名……”是较合原意。另外再看马太福音十二章41节,原文为“尼尼微人悔改,ειs约拿所传的道”。这里ειs的用法更为明显,任何中英译本均不认为这是表达目的,乃是表达原因。“尼尼微人因约拿所传的道就悔改了”,其实,使徒行传二章38 节的ειs纵使可被用于表达“目的”,仍未足够表明水礼本身可洗去人的罪,因彼得先劝那些人“悔改”,而不是只叫他们受洗。到底“悔改”与“受洗”二者之中,何者能使人罪得赦免?从经文明显的记载来看,应是前者!

d.保罗的按手(徒十九1-7)

其实这经文不但没有说水礼是得救条件,而且还说明了受过水礼者不一定是得救者──这在乎他们是否已清楚悔改认罪且接受主基督作救主,奉他的名受洗。这里所载及圣灵降在他们身上的时间,乃是在保罗按手在他们头上的时候。

e.洗去你的罪(徒廿二16)

原文字义翻译为“起来后受洗,求告他的名后,洗去你的罪”(Having arisen,be baptized and wash away your sins, having called upon the name of the Lord)。保罗从不把水礼当作是重生,因为罗马书六章3至5节清楚解释了水礼的意义在表明门徒愿意在主的死、埋葬与复活上与他联合,表明自己愿意离弃自我,过以神为中心的新生活。若水礼等于重生,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一章14节所说的就等于“我没有使你们一个人得救”(参林前四15),而哥林多前书一章17节所说的“基督差遣我,原不是为施洗”也就变为“基督差遣我,原不是为使人得救”了。这岂不是与圣经教训违背吗?(参太十八18;林前九20-23),再看保罗的例子,其实他受洗前已先得救,已先得看见、医治。(参徒九18)

f.重生的洗(多三5)

在原文里,这里的“洗”字(λουτρου)与“水礼”之“洗”(βαπτιζω)完全不同,虽然有可能指水礼,但“重生的洗”并不是“叫人重生的水礼”的意思。它可以指重生了之人的洗,或是“洗罪”(藉主的血,非水礼)后之重生。水礼是重生者之见证,见证其罪已得完全洁净,但不能被视为重生之手续或条件。“洗”亦可解释神的道已将我们的罪洗干净了(参约十五3)。

II 明显经文否定水礼能叫人得救

a.惟有“信”

纵使在使徒行传的记载中,亦表明了惟有“信”(主基督为救主)是得救的必须条件或回应(参徒四19;十43;十一17至18;十三39、48;十五9;十六31、34;十八8、27;十九18;二十21;二十六18等)。

b.与主同钉的囚犯

与主同钉之囚犯明显是得救的,但他没有“奉主的名受洗”,因他根本没有机会(路廿三39-43)。他的得救是基于他承认自己的罪和承认耶稣是无罪的(他的死是代人的罪受刑罚),并且他相信耶稣要得国且要降临(他当然一定相信主会复活),这表明他相信耶稣是基督。由于他觉得有需要,所以求主记念,这完全与其他所有得救条件之经文吻合。

c.人的得救是神的恩典

其他经文明言人的得救是神的恩典,也是藉着人的信(参约三16;弗二8-9;罗十9,五1;弗一13等)。

d.领洗前已重生

若水礼乃人的得救条件,则未受洗者不可能有圣灵。然而哥尼流一家在受洗前已经领受了圣灵,已经重生了(徒十44-48)。

e.不在乎肉体的污秽

彼得前书三章21节明言水礼所表达之意义“不在乎除去肉体的污秽”。

f.救人不同施洗

保罗说基督差遣他不是为了施洗,乃是为了传福音。若水礼是人得救的必经手续,保罗岂不是说,基督差遣他不是为了救人?(林前一17)

下列一些问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圣经是否将水礼视作得救的必经手续:

a.认罪、悔改是否使罪得赦的必须及足够条件?

圣经有没有记载,认罪、悔改本身(不附加任何东西)已必得到神的赦免?

b.水礼是否使罪得赦的必须及足够条件?

圣经有没有记载,受浸本身(不附加任何东西),已得到神赦罪的保证?

c.圣经有些地方说“悔改+水礼”便会使罪得赦,基于你对a. 及 b.题之答案,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

(I) 是悔改叫人罪得赦免?抑

(II) 是水礼叫人罪得赦免?抑

(III)是水礼加悔改才能叫人罪得赦免?

d.“信”是否得救之必须及足够条件?

e.“水礼”是否得救之必须及足够条件?

f.圣经有些地方说“信+水礼”就必得救,基于你对d.及e.题之答案,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

(I) 是“信”主叫人得救?抑

(II) 是“水礼”叫人得救?抑

(III)是“信”主及接受水礼才能叫人得救?

4. 为何早期教会常将水礼、赦罪、得救放在一起?

当时犹太人公开敌挡、钉死主基督,他们必须公开表明自己的悔改才算是真正的悔改,所以这是特别针对犹太人而言的(特别是对水礼之强调与罪得赦免之保障)。

而水礼是新生之见证,而非新生的条件。从圣经之启示看来,水礼不能使人得救,但这不表示水礼对门徒是可有可无的。圣经告诉我们,那里有人决志信主重生,那里就有人受洗归主。马太福音五章14至15节说,“你们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隐藏的。人点灯,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灯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

5 若水礼不能叫人得救,为何要接受水礼?

既然水礼只属一种礼仪(ordinance),内中没有任何神秘作用,我们可否将这“礼仪”废掉?绝对不可!因为:

I 公开的见证

这是我们向世界公开见证我们所信的主和我们的新生命。诚如耶稣所说,“你们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隐藏的。人点灯,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灯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太五14-15)。若一对青年男女相爱,难道他们不愿意藉婚礼公布他们结为夫妇吗?

II 主的命令

这是主的命令(太廿八19),是今天教会必须谨守遵行的,这亦是主留下的榜样(太三14-17)。

III 具历史的渊源

这是教会自成立以来从未停止过的礼仪。在使徒时代,那里有人信主,那里便有人接受水礼,见证他们跟主的关系(徒二41,八36-38,九18,十47-48等)。

IV 新样式的表达

因它确实表达信徒的经历──向罪而死、埋葬、向神而活,以至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

6 水礼表达什么意义?

I 表明主的救赎恩典

这是已经重生得救之门徒所要公布的一个客观事实──耶稣基督已经为我们众人的罪死了,也被埋葬了,而且复活了,带给我们复活的盼望。我们受水礼的时候,是表明主耶稣的救赎恩典已经成就了。

II 一个公布

这是一个重生得救的人,在众人面前作出一个向神回应的公布──是信徒主观、立志的公布,公布他愿意在主的死、埋葬和复活上与主联合;向罪当自己是死的,向神却是活的,过一个离弃自我,以神为中心的生活,亦可以说是人对神所作的一个爱的回应──公布人与神建立关系。

III 与其他的信徒认同

水礼亦表明他愿意与其他信徒认同,加入教会,与其他信徒建立一个平行的关系(参林前十二13)。

7 水礼的形式

这是一个富争辩性的问题。问题的产生往往是宗派与宗派之间将一些非绝对的东西绝对化,排斥异己而致。

I 水礼的形式

现今所行的,有浸水礼、泼水礼及洒水礼三种。

a.从原文去看水礼的形式(注1):

希腊文 βαπτιζω 一字,有不同的意思,如:浸入水中(immerse );蘸(dip);船下沉(sink);洗澡(bathe);淹没(drown)。所以从希腊文通常的用法来看,似乎水礼的形式是指着“浸入水中”来说的。

b.从圣经的上文下理去看水礼的形式

马太福音三章16节记载主耶稣受完施洗约翰的水礼后,就“从水里上来”;另使徒行传八章39节亦记载太监接受腓利的水礼后,也“从水里上来”。这似乎都指着“浸入水中”来说的,否则无从“从水里上来”。至少我们可以说,那不大可能指洒水的形式。

另外罗马书六章3至5节所表明的水礼意义,乃门徒立志与主同死、同埋葬及同复活,这种意义,似乎只有“浸入水中,然后上来”才能清楚表达。

II 浸礼是否绝对?

无疑,笔者相信浸水礼是较符合原意的形式。然而,我们必须同时留意,到底浸礼是否唯一而又绝对的形式?

a.希伯来文的意思

希伯来文tabal一字与希腊文的βαπιω或βαπτιζω相通,可译作“蘸”或“浸入”。但利未记十四章6节论及祭司要将活的鸟、香柏木、朱红色线、牛膝草等一同蘸(tabal)于鸟血中。鸟血那么少,而要蘸(tabal)之东西却那么多,这些东西绝对没有可能是完全浸入血中的。而tabal一字,较明显是指着“浸入”而说的,似乎只有利未记六章28节和十一章32节这二段而已。

b.在家中受水礼

使徒行传九章17至19节记载保罗信主后,乃是在家中接受亚拿尼亚的水礼。在当时,似乎不大可能在家中施行浸水礼,因为根本不可能有这么大的容水地方。使徒行传十章44至48节所载哥尼流的家中,情况也相似。

c.使徒时代教会之实施

约写于主后 120 年的《十二使徒遗训》(Didache),记载有关施行水礼时说道,“但有关浸礼的礼仪,你必须要实行……奉圣父、圣子、圣灵的名在活水施浸。若没有活水的话,则在其他水中施浸;若无冷水,则在暖水(室内)中施浸。但若你找不到这些水的地方,则奉圣父、圣子、圣灵的名泼水在头上三次……。”。

《十二使徒遗训》这书属较早时期,我相信它乃是针对第一世纪之教会而说的,我亦相信这些记述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及权威性,既然第一世纪(就是主的使徒还在世时)的教会可以容许不同形式的水礼,为何我们今天要坚持某一种呢?基于水礼意义,在可能情形下,我们应采浸水礼为信徒施浸,然而,在浸水礼没法举行的情形下(例如笔者在医院曾替一位临终的病人施行洒水礼,因实在没有可能举行浸水礼,甚至泼水也不容许),我们则可考虑其他水礼之形式。

III “重浸”是否合乎圣经教训

要清楚认识这问题的答案,让我们先问一个问题:根据圣经的教训,主要求重生得救的门徒接受一次水礼以象征其委身,还是要求超过一次的水礼?使徒行传十九章1至7节记载“重浸”的事迹,保罗要求以弗所信徒“重浸”,乃因他们第一次的水礼是无效的,他们只受了约翰的洗(悔改的洗),尚未清楚明白基督徒水礼的意义,所以要求他们在清楚以后,重新再浸。故此现在若有人要求转会,但面谈之际,发觉他对重生得救毫无把握,不清楚他所信的是什么,亦不清楚水礼的意义,则无论他以前是浸水的或是洒水的,笔者会要求他重浸。当然,在重浸以前,我们有责任将基要真理、作主门徒的意义、水礼的意义等,向他解释清楚,然后才可施行。

至于洒水礼者转会时,若他们在接受水礼时已很清楚其意义,则除非他们主动提出接受重浸,否则,我们没有权拒绝他们转会,因为圣经重视的,乃是其意义,并非其外表形式。但有些教会不独要求洒水礼者“重浸”,甚至坚持说那些在同一宗派接受浸礼者,亦须重新受浸,因为他们认为只有他们宗派的“浸”才是对的。这种作法是完全没有圣经根据的,是狭隘宗派主义的表现,亦是高举传统过于圣经教训的表现。

8 水礼应在何时举行?

由于早期教会施行水礼的时间皆在人信主后立即进行的(参徒十六33,二41,八36-37,九17-19,十27-48等),故有不少人强调在一个人信主后必须立即替他施行水礼。

然而,我们要注意这教训到底是绝对的命令,还是相对的应用原则。若圣经没有绝对规定时,我们无须硬性将它绝对化。使徒行传在记载门徒受水礼的时候,都是用述事性的动词( indicative mood ),换句话说,早期教会在这方面留给我们的榜样,而不是绝对的命令。况且,若留意圣经的记载,我们不能忽略另一榜样,就是他们对水礼之看法,他们认为接受水礼表明誓死跟随主的决心,因为在使徒时代,信耶稣者随时有被下监、被剥夺各种权利、被逼迫,甚至被杀的危险,这种委身的行动较中国大陆信徒在文革时公开表明自己是基督徒之委身行动,实有过之而无不及。至于时间方面,笔者不赞成故意将时间拖长,让人感到要接受水礼是很难的一件事。然而,在一个人信主后,教会有责任将重生得救之确据、水礼之意义、作门徒之意义等,清楚教导他,然后替他施行水礼。否则,恐怕水礼对他而言并无意义,他亦不会怎样珍惜。

9 结论

对信徒而言,水礼乃严肃的礼仪,表明我们对主的委身,跟随主的行动。很可惜,今天大部分的教会对接受水礼者之要求甚为马虎,例如这个主日举手决志,下个主日则替他施行水礼。不少人接受了水礼以后仍对自己的信仰模糊不清,甚至连重生得救的把握亦未有。在信徒教导甚弱的华人教会中,实在有需要在人信主后,立刻即将基要真理及作主门徒的意义清楚教导他们。然后,经过水礼前的面谈,确实清楚他已明白救恩的道理,确知自己因信已重生得救,且清楚水礼乃表明他愿意与主认同──过一个离弃自我,以神为中心,向罪当自己是死的,向神却当自己是活的生活,又愿意与众信徒与教会认同──与弟兄姊妹一起配搭事奉,尽上会友在敬拜、传福音、奉献、服侍上之责任,共同努力,建立基督的身体。然后,才可替他施行水礼。若此,深信水礼对他一定有无比重要的意义与价值,神的心亦必然得着满足。

10 问题讨论

1.   当李弟兄向一位参加基督教会(Church of Christ )的弟兄介绍一位刚信主的同事时,那位弟兄即问那同事:“你受浸了没有?”他答道:“没有!”“那么,你还未得救!”然后他解释水礼乃人得救的必经手续,并引用了许多经文(可十六16;提多三5;徒二38,廿二16)去支持他的说话。

若你是李弟兄,你将如何与那位弟兄解释圣经的立场,以免初信主的同事接受不正确的观念?

2.若浸礼本身不能使人得救,只属一种礼仪,为何门徒要受这繁文褥节缚着?教会可否放弃这礼仪?为什么?

注释

1.参 Colin Brown,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 Vol.I, pp.144-146 及Geoffrey W. Bromiley,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Abridged) pp. 92-94。

2.参 J.B. Lightfoot, The Apostolic Fathers, p.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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