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基督教的教义中,有不少吊诡性的真理,是我们很难完全透彻了解的:第一,神是三位一体的,是三又是一,三位是相同但也是不同。第二,主基督是完全的人又是完全的神。第三,人的得救是基于神的拣选,但也是基于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在救恩论中,神的预定与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似乎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若人有自由意志去选择,则神的预定不可能成立;若神的预定是事实,则人不可能有自由意志的选择。就这个问题,历世历代(特别是自加尔文、亚米纽斯以后)的神学家争论不休。本章重点在阐释这些争论之要点及圣经对两方面之看法及立场。
2 加尔文的“TULIP”
加尔文在他的救恩论中,他提出了著名的五点救恩论,浓缩起来可用一英文字“TULIP”(郁金香)来表达:
I T(Total Depravity,完全的堕落)
始祖犯罪使全人类完全堕落,绝无行善的力量,绝对不能自救,更无功德可言。他的意志不能自由地选择救恩,故这一点又称为“完全无能”(Total Inability)。
IIU(Unconditional Election,无条件的拣选)
神救恩的赐予乃无条件的拣选,是神无条件的怜悯。
IIIL(Limited Atonement,有限的代赎)
基督赎罪的果效限于蒙拣选得救者。虽然基督代赎之功劳足够拯救全人类,不但实际的效果却是为“选民”而设,而神的目的不可能不实现, 故救赎只为了被拣选者。
IV I(Irresistable Grace,不能抗拒的恩典)
当神救赎的恩典临到,是人不能拒绝的,因神的恩典绝对不失误,凡他所预定得救的人必会蒙恩。
V P(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圣徒永得保守)
蒙拣选得救的圣徒必不会从恩典中失落,神的拯救必然到底,一次得救,永远得救。
从加尔文神学看, 他不相信人有自由意志!
3 预定论者的主要根据
以下是主张预定论者的主要根据:
I 圣经多处多方面强调神的主权
他的主权可见于经文所载有关他对宇宙、万物,以致人类之掌管及控制权能上。
a.圣经概括性地指出神有统管万有之主权
“耶和华在天上立定宝座,他的权柄统管万有。”(诗一零三19)“我们也在他里面得了基业,这原是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的,照着他旨意所预定的。”(弗一11)
b.他掌管着物质的世界
在诗篇一零四篇中,详细列出这世界的一切,自然律、动植物、生命、生态循环、地球之水、陆分配等,无一不是神所掌管的。
c.列国的兴衰也是在他的主权掌管之中
约伯记十二章23节记着说,“他使邦国兴旺而又毁灭,他使邦国开广而又掳去。”
d.连我们的出生及生命路向,也是在神的主权掌管之中
诗篇一三九篇16节说,“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子上了。”
e.连我们认为是“偶然”的事,其实也是由神掌管着
箴言十六章33节说,“签放在怀里,定事由耶和华。”
f.在赏善罚恶上,也有神的主权及掌管
诗篇七篇11节说,“神是公义的审判者,又是天天向恶人发怒的神。”九章12节也说,“因为那追讨流人血之罪的(神),他记念受屈的人,不忘记困苦人的哀求。”
g.他随时垂听人的祷告
诗人因此呼吁,“听祷告的主啊,凡有血气的,都要来就你。”(诗六五2),耶稣也曾应许,“你们祈求,就给你们;寻找,就寻见;叩门,就给你们开门。”(太七7)
h.他的主权甚至可见于他对子民物质的供应上
申命记八章3节说,“他苦炼你,任你饥饿,将你和你列祖所不认识的吗哪赐给你吃,使你知道,人活着不是单靠食物,乃是靠神口里所出的一切话。”在以色列人四十年的旷野生活中,他们的一切供应,诸如食水、粮食等,无一不是神供应给他们的。
II 人物的经历也引证神的主权
a.路得
弥赛亚的保存、诞生,在人看来,是不可能的,因为波折太多了,但历史告诉我们,神保存了路得,让她愿意与婆婆拿俄米回以色列地;神又拣选了波阿斯(Boaz),(若将希伯来字母从左至右看,乃与“救赎”一字同字根)愿意娶路得为妻,诞下弥赛亚之先祖,这一切安排,按当事人及圣经作者看来,绝非偶然。
b.摩西
摩西的得以保存,又由自己母亲作乳娘,于埃及宫廷中长大,在旷野得岳父叶忒罗之照顾,在适合的时候(刚巧以色列人在埃及为奴 400 年,一如神在创十五章13节所预言的),以色列发出呼求(出二23-25),神便差训练妥当的“救主”──摩西──去到他们当中,并赐摩西有神迹、权柄、助手、智慧,让他带以色列人出埃及,这一切当然绝非偶然。
c.约瑟
约瑟的梦明显是神预定,且是神主权之彰显,他的被卖,又得保守,并藉他救了埃及人,其后藉收留家人救了以色列族,皆绝非偶然。约瑟在见到羞愧得无地自容的哥哥时,对他们说,是神先派他到埃及,为要保全以色列家。
既然神如此明显地掌管着万事万物的主权,人的得救与否自然也是在他主权之下。我们苦说人的得救乃由他的自由意志决定,我们便等于否定神的主权了。
III 经文中多次强调神的预定和拣选
神的拣选及预定,从圣经的记载来看,不独有关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也是关乎到个人的。他的拣选不单关乎得救和事奉上的事,也关乎到灭亡和审判的事。
a.信徒乃是神所拣选的
约翰福音六章37节说,“凡父所赐给我的人,必到我这里来,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44节也说“若不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就没有能到我这里来的,到我这里来的,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这些经文明显说出若不是神的拣选,人不会到主那里去信他。这样看来,人的得救,完全是神的预定!
b.信徒乃是神的选民
圣经称信徒为神的选民(参可十三20),明显指出他们之所以能信,是基于神的拣选。
c.神的拣选是极个人的
使徒行传十三章48节说,“外邦人听见这话,就欢喜了,赞美神的道,凡预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帖撒罗尼迦后书二章13节更明显说:“……因为他从起初拣选了你们,叫你们因信真道,又被圣灵感动成为圣洁,能以得救。”,神的拣选不独是个人的,而且是从起初便有的。
d.人蒙拣选非因行为
罗马书九章11至13节提到神拣选雅各,不拣选以扫,是在他们出生以前安排了。11节说,“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作出来,只因要显明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18节更说,“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是没有任何人可以抗拒他的主权的。
e.人的被拣选是在他们“相信”以前
使徒行传十三章48节写得十分清楚,“外邦人听见这话,就欢喜了,赞美神的道,凡预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圣经并没有说因他们的信所以得永生,乃是说在他们信以前,已经预定他们得永生了。罗马书八章28至30节说明了人的被拣选乃是基于神的目的、恩典与爱。这样看来,人的得救乃是神的预定!人是无能力的。
IV 圣经事迹中阐明了神预定的真理
a.吕底亚的信(参徒十六13-15)是因为主开导她的心,叫她留心听保罗所讲的话。
b.以色列人被拣选亦解释了神预定之真理(参申四37;七6-8等)。
c.保罗之所以得救又是神采取主动向他显现,以致他能得救(参徒九1-9)。
V 从哲学及逻辑的推论看神的主权及预定
a.神对一切(包括人的信而得救)是有计划的,他预定一切事情。
b.神有能力完成他计划或预定之事。
c.人无从改变神的计划及预定之事。
d.若神预定一个人得救,他便无从逃避得救;若神预定一个人灭亡,他无论如何努力,亦会灭亡。
e.所以人的得救是神的主权去预定的。
VI 从神的主权来看
a.神是一切的赐予者,若非他所赐,无人可得着。
b.信心也是他所赐的。
c.所以,纵使信心是人得救的主因,间接来说,人的得救乃是神所赐的。
4 主张人的得救在乎人的自由意志选择者之根据
这派的代表是亚米纽斯(Jacob Arminius,1560 - 1609)。自从荷兰独立后(1609),以基督教(加尔文派)为国教,虽大部分人士接纳,但仍然有许多人未能同意加尔文的神学,其中反对声浪最大的算是亚米纽斯了。
亚米纽斯早年在德国受教育,后投学于伯撒(Beza)门下,终在荷兰拉丁(Leyden )大学毕业,荻神学博士学位( 1603),华业后留校任教,当荷兰政府赞同加尔文主义时,亚米纽斯大表不满,一面著书反对,一面要求政府召集国立研究委会调查,在过程中他突然病逝,九年后这特别委会才召集成功。可是在一六一八年之多特热赫特会议(Synod of Dort)中,判亚米纽斯主义为异端,他的门徒被废黜,逐出教会及国境。虽然如此,亚米纽斯主义仍深深影响后世,对卫斯理(J.Wesley)影响尤深。
I 亚米纽斯神学的要点
a.意志的可能(Human Ability)
虽人性因犯罪而完全败坏(与加尔文同),但人的意志还是自由的(free will)(与加尔文相反),可凭自已的意志选择归向神,藉着信心,而终得救恩(这是人在救恩计划上的责任)。
b.有条件的拣选(Conditional Election)
神拣选谁人得救,完全视乎人的回应,神只拣选会接受的人。当然,神会预知谁接受,谁拒绝,但并非预定。
c.无限的救赎(Unlimited Atonement)
神的救赎是为万民的,可是神的救赎和赦免乃是为那些接受的人。对于那些拒绝者,基督虽为他而死,但他的罪仍在,不是神没有为他预备,乃是因他不接受,故这点亦称为“全地救赎”或“普遍救赎”。
d.可拒绝的恩典(Resistable Grace)
因人有自由意志,故随时随地可拒绝神恩或拒绝圣灵的呼召,直至人对圣灵的呼召有信心的回应才会得救。
e.可在恩典中堕落(Falling From Grace)
就算真正得救者,也可失落其救恩。
II 亚米纽斯主义者认为人得救乃在乎人自由意志之论点
a.信心是一个人得救的必需条件
罗马书十章9节说,“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约翰福音三章16节也清楚阐明,“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致灭亡,反得永生”。所谓信主就是“接待他”、“接受他”(参约一12)。救恩无疑是神所赐的礼物,但人若不接受,也不会成为他的礼物的。
b.信心是出于人,不是属于神
若信心出于神,则神不可能吩咐人去信,因为人本身无从去信。然而圣经却明显命令我们去信主,要悔改,以致罪得赦免,获得救恩。保罗吩咐禁卒“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十六31),彼得吩咐犹太人,“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徒二38),为何圣经吩咐人、劝人去信? 因为这是人本身的责任,是人应做的,不是神应做的。
c.圣经没有说过一个人的灭亡,是基于神的预定
约翰福音十二章37至40节很清楚地表明这真理,“他虽然在他们面前行了许多神迹,他们还是不信他。”他们的灭亡,是基于他们的不信。
d.人要自负责任
若一个人的不信是神预定的,则这人没有责任,神也不应责怪他,反应责怪神自己。然而圣经清楚说出,若一个人灭亡,他自己要负责任,与神无关。他的责任就是要信,若他自己没有尽责任,那就是咎由自取。约翰福音三章18节说,“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约翰福音三章36节也说,“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的人得不着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
e.神愿意万人得救
圣经记载神的心愿是看见万人都信他,他不愿有一人沉沦(彼后三9)。若有沉沦,明显不是出于神的预定,乃是出于他自己的不信。
f.不能推搪
人的自由意志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因每个人均有自由意志,所以他必须对自己一切行为和决定负责任。一个人若犯了法,法官不会接纳这是别人预定──神预定我去做的,所以我没有错。犹大卖了主,他也不能说是神预定他的,故此他必须为自己所作的负责任。
g.神爱世人
救恩是给所有人的,神爱世上每一个人,若他只预定一部分人得救,他就不能算是爱所有的人了(参约三16;约壹二2;彼后三9)。
5 从圣经看这吊诡性的真理
神主权的拣选与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似乎是互相冲突的。加尔文及亚米纽斯似乎要令到自己的理论合逻辑、合理、通得过一般人的思维,所以只取其一。加尔文完全否定人有自由意志这回事,而亚米纽斯则否定神预定之主权。因此,在他们的救恩论中,都包含一些与圣经所载有出入的地方。
a.人完全堕落(Total Depravity),无力自救
圣经的确明言,自始祖犯罪后,世人都活在罪中,没有任何人可以靠自己达到神的标准,所以没有任何人可以靠行为去“赚取救恩”。罗马书三章23节记载,“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而“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这世上没有一个义人。亚米纽斯说人理论上可以用自由意志选择不犯罪,但事实上,没有人可以做到,只有道成肉身的主耶稣做得到。若硬说人可以,除非我们所指的标准不是神的,乃是自己的标准,但那只是自我安慰而已。
b.无条件的拣选(Unconditiontal Election)
从多处圣经所载,我们可以看到神是无条件地拣选人。事实上,若救恩是有条件性的,则没有任何人可以达到神的标准,因为若不是圣灵的感动,就没有人能称耶稣为主(林前十二3)。我们必须留意,圣经在记载有关人得救时,指出那是基于神无条件的拣选,这是恩典,人是不可自夸的(弗二8-9),但是在记载有关人的灭亡时,却一定附带条件──就是人的不信。换句话说,神只有无条件地预定一些人去得救,但从没有无条件地预定一些人不得救。人的得救完全是神的恩典,我们无从自夸,不得救是基于我们的不信、不接受,与人无尤。 就如不谙水性的人在遇溺被救生员救起,他无什么可夸的,但若他不肯被救,他的死也与人无尤,他不能埋怨救生员。同样道理,一个病人看过医生后,吃了医生的药仍不痊愈,他可以怨医生,但若是因不肯吃药而病不得医治,他便不能怨医生了。现在的问题是神的救恩是给所有人?抑或只留给一小部分“被拣中”的人?
c.有限度的救赎(Limited Atonement)?
从经文(约三16;约壹二2;提前四10;彼后三9)及神爱的本质来看,主甚至为他的仇敌、钉他的人代求,神的救赎是为所有人的,他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得救(参第五章),但因很多人拒绝主的救赎,以致在实际果效上,只有一部分人得救。明显地,加尔文将实际果效看为神的目的,这样,很多人会因此以为自己对自己的救恩没有责任,完全将责任推卸给神。
d.救恩不可拒绝( Irresistable Grace)?
神的恩典临到人,他有能力去拒绝,但他可以拒绝吗?加尔文主义只看到神的主权,看不到人的自由意志,所以形成“宿命论”之穷巷。但从圣经立埸看,似未能成立,因为圣经多次吩咐我们不可亵渎圣灵(太十二31-32)、不可亵慢圣灵(来十29);不可抗拒圣灵(徒七51 );不可消灭圣灵的感动(帖前五19);不可叫神的灵担忧(弗四30);不可试探及欺哄圣灵(徒五3、4、9)。所以若认为神的恩典临到,人是无从拒绝的,便枉有命令了!
e.圣徒永得保守,救恩不会失落(Perserverance of the Saints)
除非我们所相信的神是不守信用的,否则很难相信已得的“永生”(永远的生命)是可以失去的。笔者觉得,亚米纽斯过分强调人的自由意志选择,而人是会变的,自然地,他不会相信救恩可以永恒地保存下去。然而,救恩是要靠人保守吗?明显不是,人的称义和成圣完全是靠神去保守的(罗八28-39)。但另一方面,加尔文则只看到神的主权,没有看到救恩不独是神的恩典,也需要人的回应。只有接受主的赦罪及救赎者才体验到救恩的果效,加尔文的神学,很容易导致宿命论,亦很容易令人误以为神的爱是有条件性,是有偏袒的,是不公平的。
6 结论
I 以圣经为最高准则
神的话是我们测验任何神学理论之最终准则,因为人是不完全的,所以人的神学体系也不会完全。若一些理论与圣经明显之教训有所冲突,我们必须加以摒弃。
II 不可单以神学体系去解经
解经者千万不可只根据神学体系去解经,必须按原文、历史背境、上文下理等去找出经文原意,用此去检讨自己的神学体系。
III 不可以偏概全
人最大的问题是极端化,忽略平衡及全面,特别在一些吊诡性真理方面,若只重一方面,便会忽略另一方面,造成危险及偏差。在这课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对神主权的预定及人自由意志之选择必须有平衡的看法。
IV 全面了解圣经
一些经文与另一些经文可能存有张力,解经者难以完全明白,宁可让张力存在,切忌只采一些合自己神学的体系者而歪曲或摒弃另一些与自己神学立埸的不合者。
V 认识人的有限
圣经本身并无错误,但人的了解却会有限制,人必须承认自己的极限。
VI 不能太绝对化
圣经绝对的教导不容摒弃,但切忌将相对的记载绝对化,否则会形成异端理论。
7 问题讨论
1.有人在讲道时说:“神早已经预定了一些人得救,另一些人不会得救。凡他预定要得救的,他早已赐他们信心,若一个人不信,是因神早已预定他不得救,这些人我们可以不理。”你是否同意这话?为什么?
2.当志明向同事传福音时,那同事问他,“信心是谁给的?”志明不假思索地说:“当然是神!”那位同事即答:“若信心是神给的,则任何人不信,乃是神的责任,与人无由,因为由始至终,都是神在自编、自导、自演的!”你将如何回应志明及他的同事?
3.有人说有些经文(约六37,十二37-40,六44;徒十三48;诗一零三19)教导人的得救与灭亡均由神决定,你认为怎样?为什么?
4.有人说圣经教导人的得救与否完全是人的选择,与神无关(约三36;徒二38;十六31;罗十9)。你同意否?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