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救恩的需要

1 引言

当我们向人传福音,很多时候都听到“我不觉得自己需要耶稣!”。是否真的有些人没有需要?事实不是,只不过是很多人逃避或是不认识原来有那些需要而已。

2 处理及解决罪

I 亚当的罪

罗马书五章12节说,“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到底亚当的罪与我们有何关系?神学家有不同的意见,伯拉纠(Pelagius)、巴雷特 (Barrett)及邓尼(Denney)等人主张亚当之罪与其后代的罪无因果关系,因为那经文只不过是公布一项原理和可能性。既然亚当会犯罪,他的子孙亦同样会犯罪,另外“罪是因每一个人入了世界”,换句话说,这一人不是指亚当而已,而是指每一个人,就是说,所有人都跟着亚当的坏榜样去犯罪。

加尔文(Calvin)的遗传说却主张亚当之罪与其后代的罪有因果关系,他认为亚当的后代毋须为亚当本身的罪负责任,但亚当的罪性遗传到后代身上,以致每一个人生下来,即有罪的倾向。

奥古斯丁(Augustine)的原罪说认为因亚当是我们的祖先,他犯罪直接使我们有罪疚感及原罪(罪的本性)。

集体责任说认为当一个人的手犯罪,就是他整个人犯罪,亚当犯罪,也就是人类犯了罪。

代表说则认为亚当是人类的代表,其实(Adam)一字乃“人”或“人类”的意思,人类的代表与神隔绝,也等于人类从那时开始与神隔绝。就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总统向日本宣战,也等于美国整个国家向日本宣战一样。亚当既然代表了我们,他离开神,以自我为中心,亦代表了我们以自我为中心离开神,因我们都是“在亚当”的。离开了神,我们便与生命的源头隔绝了,明显地,丰盛的、有意义、有永恒目的、有爱、有安全感、有平安、有能力的生命便离开我们。

上述理论中,我们可以删去伯拉纠等人的学说,因圣经说的,并非“因亚当犯罪,所以我们都有可能犯罪”而已,乃是“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罗五12)。这“一人”是谁?从上文下理来看,除了“亚当”外,别无其他可能性。圣经亦不是说,罪是因每一个人入了世界,乃是说罪是因一个人入了世界。罗马书五章18节更说“因一个人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明显地,亚当的罪与我们的罪是有因果关系的。但到底是怎样的关系?

从圣经的记载及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一生下来,甚至尚未出生,已经有了罪性,“我是在罪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五一5);“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23),但到底这罪是怎样来的?有可能是遗传或是原罪。然而,我们必须留意,神绝不会因亚当的罪审判我们,换句话说,他不会按我们的罪性或原罪审判我们,乃是按我们一生所行的去审判我们(参林后五10;启二十11-13)。另一方面,亚当的确是我们的代表,正如主代表了我们与神和好一样(罗五17、19),圣经说“因一人(亚当)的悖逆,众人(所有世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主耶稣)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这似乎最能解答罗马书五章12至21节之问题。因夏娃是第一个犯罪的人,但为何圣经没有说因夏娃的犯罪,罪就入了世界,而说因亚当一人犯罪,众人就成了罪人?因为夏娃不是人的代表,亚当才是。夏娃犯罪,神要追究亚当,因为他是夏娃的头,是她的代表。

II 个人的罪

“罪”英文是SIN,这字很有意思,凡以我(I)为中心、不以神为中心的,均是罪。其实,这也是一切罪行的起源。“罪”一字有几个不同的希腊字:

αμαρτια原意为“射不中靶”的意思,意谓达不到神的标准。此外,亦有“绊倒”,即离开神的道路的意思。雅各书四章17节说:“人若知道什么是对的(应去做的)事,却没有去做,这就是他的罪(αμαρτια〕了。”若按原文直译是:“如我们应救的人没有救,应助的人没有助,应说的公道话没有说……这些都是罪。”

παραβασιs原意为“行差踏错”、“过犯”的意思。意谓不应做的我们却去做,或是“越界”去做。这个字也可以用来形容“偏离正确方向”或是人“偏行己路”的意思。明显地圣经所记载的不一定是违背社会律法才是罪,当我们不按神的旨意去行的时候,那已经是罪了。

αδικια原意为“不义”、“做错”的意思。当我们以双重标准对不同的人、亏待人、对人不公道的时候,我们也算是“犯罪”。

ανομια原意为“不法”、“非法”的意思,圣经说“凡违背律法的都是罪。”

ασεβεια原意为“不虔”的意思,对神的不敬、不信、不顺从等皆属“不虔”之罪。

πταιω原意为“攀倒”、“跌倒”的意思,其实,我们绊倒人、叫人跌倒、令其他人信心软弱也是一种罪。

3 圣经对罪之描写

I 罪的来源

约翰壹书二章16节指出,罪有三要素,就是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与及今生的骄傲。而以弗所书二章1至3节则带出了外在的因素,就是世界、肉体及魔鬼。马丁路德说,“基督徒的敌人有三个,就是撒但、世界及自己,其中最难对付的,就是我们自己。”

II 罪的种类

有些是思想上的罪,如马太福音五章27至28节所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又如约翰一书三章15节说,“凡恨弟兄的,就是杀人了”,其他的还有贪心、嫉妒……。其次是说话上的罪,如谎言、论断、自夸、作假见证、不诚实、咒诅人等。最后就是有关行动上的罪行──凡应做的不去做(如行善)以及不应做的却去做(如犯法、违反神的律法、旨意等)。

III 圣经对罪的记载

“凡犯罪的就是遗背律法(神的律法),违背律法的就是罪,”(约壹三4);“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

“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十四23);“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约壹五17);“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约壹三15;参太五21、22);“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7、28);“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太五37)。

因为这样,神任凭他们放纵自己的情欲;不但女人颠倒性的正用,有了违反自然的性行为,男人也放弃跟女人正当的性关系,同性相恋,做出羞耻的事,结果遭受这种败行所应得的惩罚。既然人认为不必承认神,神就任凭他们存着败坏的心,做那些不该做的事。他们充满着各样的不义、邪恶、贪婪、毒行;也充满着嫉妒、凶杀、争斗、诡诈和阴谋。他们造谣,彼此毁诱。他们憎恨神,互相侮辱,傲慢、自夸、惹是生非、不考顺父母、丧尽天良、言而无信、没有爱心、没有同情心。他们知道,按照神的命令,凡做这种事的人是该死的;可是,他们不但自己这样做,也赞同别人这样做。”(罗一26-31现在中文译本)

IV 从圣经看罪的结果

亚当、夏娃所犯的罪,从创世记三章1至5节的记载来看,并非在于他们想得着如何去分辨善恶的能力,因为他们一早已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并且知道行差踏错的结果。那么,蛇对人的引诱是什么?第5 节说得很清楚,蛇想引诱人“如神般的去分辨善恶”,换句话说,人的罪是不以神的标准为标准,而是以自己的标准为标准,这正是SIN(以“我”为中心)的基本意思。这罪一步一步带人去到死亡的深渊,创世记第三章剖析得十分清楚。

4 问题讨论

1.若神以亚当犯罪便将原罪加诸所有人身上,岂不是很不公平吗?

2.有人说,我过去几十年也没有信仰,但却活得很快乐,很不错,为何要让“信仰”这东西烦自己?你会怎样回答?

3.有人说,“我同意人有自我中心,但这又怎样?”你会如何回答呢?

4.有人说,神明知人达不到他的标准,但为何要将标准定得那么高?是否用这手段叫人非要信他不可?你认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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