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得救的信心

1 引言

我們稱呼耶穌為「救主」及「主」,到底我們對他的順服(視他為主)和接受他的救恩(接受他為救主)之間有何關係?一般基督徒似乎無法歸納出一個很清晰的關係來,隨之而來的還有教義上的衝突,以及偶然冒出來毫不客氣的術語:律法主義、靠行為稱義、輕言信心(easy believism)、廉價恩典等等。

今年,在「主權救恩」這一話題再度燃起辯論的火花(參考CT News, 1989年3月17日,頁38至40)之後,《今日基督教》(Christianity Today)特別請了一位資深神學家就此論題加以分析,為讀者提供一些指引。作者莊路易(S. Lewis Johnson, Jr.)是前任新約及神學教授,他重溫我們對恩典及信心的基本信仰,並將主權救恩這一論題放在正統福音派教導範疇之內加以探討。

2 主權救恩

「主權救恩」這一論題的發展過程有如火山爆發一樣,有可能潛伏為期數年,接著便突然地猛烈爆發。不幸的是,「主權救恩」這論題卻不肯象死火山一樣銷聲匿跡,相反的,這論題仍然好像活火山一樣,噴吐著長期論戰後的煙霧及琉磺餘燼。

這個論戰最初爆發期可追溯至一九五零年代末期至一九六零年代的初期。兩位負盛名的福音派人士海瑞森(Everett F. Harrison)及司徒德(John R.W.Stott),在《永恆雜誌》(Eternity, 1959年9月號)上撰文辯論這個論題。當時海氏是福樂神學院(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的第一位新約教授,而司氏則為倫敦全靈教會的教區長。海氏的論點承認耶穌為主是救恩的要素,但若要求「人必須同時接受耶穌為救主及主才算是真正得救贖」,則是將救恩與基督徒生活中的責任混為一談。司氏則持相反立場,堅持每個人都必須「向基督的主權降服」才算得救。由那時開始,「主權救恩」論點便是說一個人不但要承認基督為主,同時要順服在他的主權之下,才算得救。

萊瑞(Charles C. Ryrie, 達拉斯神學院系統神學教授)於一九六九年在其者著作《平衡的基督徒生活》(Balancing the Christian Life)中,宣稱一個尚未服在基督主權之下的人都有可能接受基督為救主而得救。由此導致這論戰死灰復燃,並持續了整個七十年代。我個人認為萊瑞之觀點受人誤解,他實在是說,一個真正重生得救的信徒未必不斷地行在光中。

最近的一次爆發源於麥克阿瑟(John F. MacArthur, 著名的加州牧師,Master's College 及神學院的校長)的著作《耶穌的福音》(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esus, Zondervan,1988),此書引起了激烈的回應、討論及爭辯。

與這辯論有關的另一重要人物是哈濟(Zane C. Hodges,前達拉斯神學院新約教授),他在其著作《受圍困的福音》(The Gospel Under Siege, Redencion Viva, 1981)中,控訴大部分福音派所傳講的福音已將福音的恩典淡化。哈濟堅稱可以導致救恩的信心不一定與行為有任何關係。事實上,若要堅持好行為作為救恩的證據,其實已將順服帶入救恩的領域,嚴重地沖淡,甚至摧毀了白白的恩典。

不幸的是,這個論題並未得到神學家應有的重視。在神學分析中,用詞的定義是最基本的工夫,但在現今的辯論中,不但缺乏這樣的定義,而且已有的用詞定義往往十分模糊,有時不太適當,甚至有時犯了神學上的錯誤。這個定義的問題造成一種怪現象,便是持相同神學見解的人彼此互相辯論、不服,那是因為他們之間沒有共同的標準。

主權救恩的辯論是一場針對福音的辯論,特別是有關救恩的本質、可導致得救的信心,以及救恩與成聖之間的關係。

為了要達成福音派人士都能夠接受的一個共同標準,我想先澄清有關「稱義」、「可導致得救的信心」、「成聖」的定義,我的參考來源取自《韋斯敏德信仰宣言》(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的「英語系改革派基督徒歷史教義總論」(The Historic Doctrinal Summary for English-speaking Reformed Christians)。接著,我便會將這些定義與主權救恩的概念加以比較、分析。有衛斯理傳統的人士應該對這些教義的定義非常熟悉。

3 因信稱義

有關此概念的爭論源自十九世紀時福音派運動的興起,以及其著名的「決志法傳福音」──若人在一場公開的聚會中舉手決志、在決志卡上簽名、在呼召決志時走向台前,這類行為便被視為得救的證據。難怪「輕言信心」、「廉價恩典」等評語興起,因為許多在這種情形下被算為得救的人,後來卻經不起時間的考驗,這同時也導致我們對「因信稱義」的實情產生疑感。

《韋斯敏德信仰宣言》對「稱義」所下的定義是:「神所呼召的人,他亦稱他們為義;並非將公義注入他們裡面,而是赦免他們的罪,接納他們,算他們為義人;並非他們裡面有任何東西,亦非他們作了任何事,而是因為基督的緣故;並非他們的信心,也並非因他們的順服而得稱為義,而完全是神的恩典。」

這是改革派偉大的中堅原則,教導信徒在神面前得稱為義,是藉著信心為唯一的媒介,因為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已代表他們完全地滿足父神公義的要求。因此,他們接受這公義的恩賜,在基督及其事工上就能得救。

這個宣言指出神的公義是單單基於神所賜的信心,並非藉任何行為,但若信心是真實的時候,「必伴隨其他的恩典同來」──亦即其他所有恩典都源於信心。因此,好行為並非稱義的原因,反而是稱義的結果。改革派的宣言是「惟有靠信心才得稱義,但稱義者並非只需要有信心。」(Faith alone justifies, but not the faith that is alone.)馬丁路德說:「當考慮到稱義時,好行為便不在考慮之中。但真信心不可能不產生好行為,正如太陽不可能停止發光一樣。」

此宣言亦承認信徒可能繼續會犯罪,它說:「神確實繼續赦免那些已被稱義之人的罪;雖然他們不可能失去稱義的地位,但是他們可能因為自己的罪而導致神的不悅,因而不常在他的光照裡,直到他們肯謙卑自己,承認他們的罪、懇求神的赦免,重新堅立他們的信心及悔改。」

上述概念對主權救恩的辯論至為重要,「宣言」否認信心只是頭腦上對真理加以同意。麥氏、萊氏及哈氏都同意這一點。

「宣言」更進一步視我們的主為神,因為他代替罪人成就了救贖──完全滿足父神公義的要求,因此可稱為人類的主,只有一位主才有可能犧牲自己以拯救靈魂。

「宣言」又說明被宣稱為義的人有可能落入罪及血氣當中,換言之,完全的委身並非得救的先決條件。然而,麥氏的言論有時看起來是主張人必先委身。但他有時亦修正他這樣的立場,他曾說耶穌從未向那些拒絕順服在他全能主權之下的人提供救恩的盼望,但是他又將順服的要求定義為「願意順服的心」。

「宣言」論到好行為與稱義的關係,明顯地視好行為是信心的果子。哈濟亦同意好行為是正常的,應該出現在信徒的生活中,然而他力言好行為並非必然的。相反地,保羅說好行為是神的旨意預備叫我們的(弗二10)。一位全能的神的旨意,會有可能得不到實現嗎?

4 可導致得救的信心

在「宣言」中,又謂幫助蒙揀選者得以相信並得救是聖靈的工作。聖靈是藉著神的話語而工作,藉著神的話語、聖禮、禱告,「信心的恩典」得以增長。接著「宣言」第二段便教導說,可導致得救的信心是建基於神在他的話語中所示的真理上,並可產生對神聖命的順服。在第三段中則聲明這種信心「有不同的程度,有強有弱」,同時經常有可能因遭受擊打而被削弱。在第二段中有一段有關信心的記載,說可導致得救的信心,其主要的要素為同意、接受、並安定在基督的身上,以致得以稱義、成聖、並得到永生,這一切都是出乎恩典的約。

若是如此,什麼可以算是可導致得救的信心呢?是否為神恩惠的賜予,我們藉此得以安定在神的話語上,特別是在基督及他藉著代贖的死已滿足神公義要求的作為上?改革派神學家力言對基督的信心包括知識、同意及信靠。值得注意的是,可導致得救的信心在本質上永遠是一樣的,但是在程度上往往有別(參來五13-14;太六30,八10;羅四19-20)。

這些與主權救恩之爭辯有何相關呢?若要求一個人在生活細節上有完全的委身是不可能的,然而可導致得救的信心則可以造成生命的改變,它是不斷向著公義的方向改變。韋斯敏德神學院教授慕雷(John Murray)論到神的子民時提到:「他們並非完全聖潔,而是已從罪及死的領域中被救出,進入公義及生命的領域裡。罪是他們的重擔及瘟疫。因為罪不屬他們的領域,他們也不屬於罪,罪對他們來說是導鄉(參彼前四3-4)。他們在這世界中,但並不屬於這個世界。

「屬於這個世界的人,是生活在罪中、屬於罪的領域的人。縱然他們可能在教會及世界的面前保持道貌岸然的表面,但是實際上聖潔對他們來說是可憎的。他們絕對不會飢渴慕義。他們也沒有視自已為這個世界的客旅寄居者,也不羨慕一座有根基的城。」

慕雷的描述正好用來形容聖經中偉大聖徒的生命,正如亞伯拉罕、雅各、羅得等人的經歷一樣。即使保羅也說:「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乃是主。」(林前四4)

這場辯論中雙方所提出的口號都有其限制。不論我們呼叫「完全的委身」才能得救,還是高喊「他若不是全然的主,他便全然不是主」都有可能誤導,並且使用者很有可能在其他地方修正這些字語的用法。「宣言」亦聲明信心有不同程度,同時可能在人生命中因受擊打而被削減,這與基督徒的經歷相符。(參徒十14「主啊,這是不可的。」

哈濟在其書中沒有謹慎地為可導致得救的信心下定義,因此令人無法在這題目上作有意義的交流。若不對信心下定義,則勢必導致有許多人口頭上說相信,但實際上卻並非真正的信心(參多一16)。

神所賜的信心包括認識偉大的福音歷史事跡,同意其真實性並信靠成就福音的基督。這豈不便是可導致救恩的信心嗎?

5 悔改的本質

「宣言」說到,「悔改得生命,這是恩典的福音,每一位福音的使者都應傳揚此教義。」在悔改的時候,心中因自己的罪惡,並因瞭解到神在基督裡對罪人的慈愛,以致為自己的罪而悲傷,恨惡自己的罪,更願意將自己完全交給神,決意遵守他的每一個命令,致力與他同行。固然若沒有悔改,不可能期望罪得赦免,但是「宣言」則強調悔改是「神在基督裡白白的恩賜」。

「悔改」衍生自希臘文動詞的μετανοεω,是由一個系詞(意為「之後」)及一動詞(意為「認知」、「思想」)所組合而成的復合字,帶有「事後加以反思」的意味,因為通常事後的反思都有不同的思想,這個動詞便帶有「改變心意」的意思。因此,悔改便是改變心意,新約用法顯明是一個人改變心意(參路五32,十五7、10;徒二38,三19,八22),並神使人改變心意(徒二36、38,十七29-30,二十21)。然而,改變心意並不僅止於此,同時亦應導致「與悔改之心相稱的行為」(徒廿六20;太三8)。

從彼得及保羅的講道中,可看出他們傳講悔改的信息,他們視之為福音的重點。大多數正統神學家都認為悔改是可獲得得救之信心,而悔改及信心二者均為神的恩賜(徒五31,十一18;提後二25;弗二8-9)。有趣的是,馬太記載施洗約翰傳揚悔改的信息,但在使徒約翰的筆下,說他是來作見證,「叫眾人因他可以信」(約一7;太三2)。二者之間並無衝突,可能悔改是一個人對福音正確的負面回應,而信心則是對基督正面的委身。

6 成聖

「宣言」論及成聖時,將焦點放在漸進的本質上,指出在神的話語及聖靈的影響下,藉著基督所成就的救贖事工,以及重生之後的新生命,信徒便在聖潔上開始長進。「罪的領土都被摧毀」(若譯為「成為無力」更佳)。新人的恩典在於「更加警醒及有力」地去「實踐真正的聖潔,沒有這種聖潔無人能見神」。

這個成聖是「在今生不完全,因人本性中的每一部分都仍存留有敗壞的餘毒」。血氣情慾與聖靈有「繼續不斷且不可開交的爭戰」,甚至將持續一生之久。

此外,當「殘餘的敗壞暫時佔盡優勢」(參羅七23),藉著「叫人成聖之靈」所賜予的力量,重生的新人在恩典中成長,「在敬畏神之下竭力達到聖潔」。

若照「宣言」的定義,成聖並不包括今生完全的救贖,因為我們肢體中的爭戰在今生永不止息(加五17;彼前二11),惟有在死後才能達到完全的聖潔。

信徒與神立約,代表他在死與復活上與主聯合,與罪毅然決裂,開始有責任過一個聖潔及有好行為的生活。神的旨意是要人從罪的權勢之下得救,得以在聖潔上長進,這是稱義的第二個目的(羅六6;弗二10)。我們可能期待這結果的實現,特別是因我們認識到神有能力成就他的旨意(參賽四六10;詩一三五6)。神的旨意與神的心意之分界點,在於其成就與否。

在這裡我們必須思考有關基督徒倫理的問題。基督救贖的工作提供了內住的聖靈超自然的能力,同時使人軟弱的意志力堅強起來,使人願意行出能討神喜悅的好行為。稱義是基礎,成聖是結果,其中的關係不可混淆。

聖經中的好行為是源自信心、為了神的榮耀而行。未重生者可能作一些有益的事,在世界的眼中是值得讚賞的好行為,但這樣的行為是得不到神的讚賞。由此可見,我們一定要堅持以耶穌基督的救贖為必要的根基,才能行出蒙神悅納的好行為,並認為這樣的行為是信心的證明。

由麥氏立場看來,他是過分強調「完全的委身」、「完全的改變」、「願意放棄一切東西」。另一方面,哈教授卻傾向另一極端,要找出可致得救的信心最低限度為何。這兩種極端都有其限制。

7 憐憫及主權

我以上述的定義及所討論的詞語作出一些有關主權救恩的結論──主權救恩的觀點是認為一個人不單要接受基督為救主,同時還要將生命的主權完全交給他,否則不能得救。

人一定要承認基督的主權才能得救,因為只有一位全能的神才有能力拯救罪人,向神呼求憐憫是間接地承認了他的主權及他有權管治我們。其次需要真誠承認,不是口是心非的承認。麥氏在這一點上有傑出的見解。此外,得救的先決條件是信心(我認為悔改是信心的一部分)。若對此有正確瞭解,便不會認為這是「輕言信心」了。事實上,這樣的信心只可能由神賜予(弗二8-9;林前十二3)。耶穌親自對睚魯說:「只要信,你的女兒就必得救。」(路八50),約翰福音寫成的目的是為了激發信心(約二十30-31)。

此外,如我們在「宣言」中所見,順服、服從基督的旨意,以實現他的主權,便是成聖的工夫,與稱義無關。千萬不能混淆這兩大教義,否則後果堪虞。「宣言」還指出得救的信心及成聖可明顯看出,基督徒可能暫時活在血氣情慾中,但只是暫時,因為神必管教,有時甚至嚴重到以死亡作懲罰(林前五5,十一29-30)。屬血氣的基督徒是不蒙神悅納的,也不能在基督徒生活中長此下去。若要堅持說必須完全順服神的旨意才能得救,不但約翰福音不支持這說法,使徒行傳亦不支持。海氏曾說:「細心地讀畢使徒行傳,都找不到一處經文支持人們必須宣稱耶穌基督為其個人的主才能得救。許多著名的基督徒都很容易認同「宣言」中提出的漸進成聖經歷,他們所經歷的與主權救恩正好相反。

最後,保羅對腓立比禁卒的邀請是:「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十六31),若我們謹記主耶穌是獻上自己成為代罪人犧牲的代贖者,若我們切記得救的信心包括知識、認同及信靠,若我們看清新生活及稱義後的地位,必定使我們順服神的旨意,使我們對福音有一井然的認識。

這個火山無可避免地會再度爆發,爭辯之煙霧必會再冒。我們若傳福音,但看不到真實而長久的果子,必定會很失望。恩典福音的榮耀與其有限的回應看來不相襯,但是解決的辦法並非誘導別人作表面的、膚淺的、經不起時間考驗的決志,也不是引進一個沒有聖經支持,但更嚴格的要求。我們應記著惟有我們全能的主才能拯救靈魂,我們應信賴他,讓他來作這工。讓我們盡力傳揚他救贖的話語。切弗(Lewis Sperry Chafer)曾如此勉勵他的學生(當時全數是男同學)說:「弟兄們,要傳揚正確的福音。」神會負責結果的!

本文譯自《今日基督教》(Christianity Today, September 1989 pp.21-25),蒙允許使用。

8 問題討論

1.   自強有一次參加聚會時,講者強調「若基督不是我們一切的主,則他全然不是我們的主」(If Christ is not the Lord of my all, He is not my Lord at all)。自強想,自己還有很多方面自己作主,是不是自己還沒有得救?他感到十分困惑。若你是他的好友,你將如何向他解釋?

2.   國榮的教會最近請了一位新牧師,這位牧師在一次講道中強調救恩是神白白的恩典,神的恩典是毋須加上任何工作的,若我們認為悔改是得救條件,則我們已貶低了救恩的價值。國榮聽後覺得有些不妥,但又不知如何解釋。你覺得那牧師之立場如何?是否正確?為什麼?

3.   你認為怎樣才算是真正的相信?若一個人說他信主耶穌,但他也信觀音,所以二者也拜。你認為他是否得救?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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