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何要問這問題?
I 在今天的教會中,存有兩個相反的意見
天主教、亞米紐斯(Arminius)及其跟從者主張一次得救並不保障永遠得救,信徒若離棄真道、犯罪的話,他會失去救恩。而奧古斯丁、加爾文(Calvin)及沿這系統則主張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救恩是不會失落的。
II 有信徒存懼怕的心,缺安全感與盼望
有些信徒想憑工作與事奉得著得救把握,故缺乏喜樂的心與主動的態度。愈靠自己努力,就愈與神疏遠。遇試煉、疾痛與患難時,心更缺乏平安。
III有人以此為放縱情慾的機會
自己既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便可以生活得隨便些。聖經一方面給每一位已重生之信徒,一再保證神給他們救恩的保障,信主的人永不會失落。但另一方面,聖經亦警告那些以福音為廉價福音的人,救恩在一個人身上的效用不是放縱、隨便、敗壞的生活,相反的,乃是充滿喜樂、能力與見證的生活。生命的改變、生活的表現雖不能視作得救的條件,但卻是一個人得救後自然流露的印證。生命與生活,相輔而行,缺一不可,我們必須有平衡的看法。
2 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意義
當一個人認罪悔改,接受基督耶穌為他的救主時,他的罪便獲得赦免,神亦賜給他永生,這永生是不會失去的。以後無論這個人生活表現如何,信心如何,他仍然是得救的人。
3 主張救恩會失落的根據
主張救恩會失落者則認為,一個人認罪悔改接受主為救主時,無疑可以得救了,但是這救恩必須靠自己努力去持守。若一個人後來離棄真道,他可能會失去他的救恩。
聖經時代以致教會歷史中,由信徒變為非信徒,甚至異端、無神論者不乏例子,屢見不鮮。如聖經時代之猶大、許米乃、尼哥拉等皆曾經是信徒,但卻在後來背道以致滅亡(參提後二17;啟二6、15等)。若背棄真道、生活腐敗、賣主賣友的人仍可得救,則對持守真道者十分不公平。聖經的教訓(太七21-23;約十五1-8;來六4-8;太廿四10-14,廿五1-13;來三6、14;西一22-23;林前十五1-2;雅二14-26等)表明有人會失去救恩,且信徒必須努力持守方可保存救恩。而且救恩是主以他的寶血作成的,絕不能被視作廉價的產品。
4 主張救恩會失落者論點的漏洞
他們忽略了救恩(得永生)只不過是開始,今生更豐盛的生命和將來榮耀的盼望及獎賞,是神樂意叫我們得著的,但卻要付代價。如將神在信徒身上的管教誤會為救恩的失落,甚至將希伯來書六章4至8節引用為救恩會失落之原因是不對的,因第8節所載之比喻指田地被焚燒,目的在於使它可以長出更好的菜蔬來,而不是廢棄不用。這正合神管教的原則。而且這樣很容易流於「靠行為得救」之異端,忽略了神的恩典,並忽略了主再來時,信徒亦要受審判,雖然信徒皆可得永生,但賞賜各有不同,絕無「不公平」(參彼前四17)
而且他們解經上亦出了毛病,如在「失去救恩者」的例子中,是否「失去救恩」還是「從未得救」?沒有分清楚。所失去的「救恩」是指那方面的救恩?信徒要努力才得到的救恩是指那方面的救恩?亦沒有分清楚。
而且他們的論點亦有矛盾的地方,如救恩的持守不是靠人的能力,乃是靠神的能力與恩典。若救恩會失落,豈不是等於神沒能力保守他的應許得實現?既是「永」生,怎會失去?希伯來書六章6節表明信心曾跌倒者,沒有失去救恩,否則他們是不能得回來的。而且他們亦忽略了主對救恩持守之應許,他從未明說一個人的救恩可以失去的。
5 為何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I 在邏輯上來看
得救就是得永生,既然信徒在認罪悔改接受主時已得「永」生,就不可能會失去。若是會失去,則那永生便不是「永」生了。
II 從「救恩」的觀念來看
「得救」一詞在聖經中最少有多種不同用法(參林後一10)
a.過去的
當一個人認罪悔改接受主基督為救主時,則可享受罪得赦免、靈魂得拯救(得永生)。
b.現在的
在信徒的生命過程中,會經歷神在他肉體的軟弱上、靈性的低潮中、惡劣的環境中、生活的困難中或在挫折、失敗中對他的拯救、保護或引導。
c.將來的
在主再來時,信徒的身體得贖,救恩完成。
d.得榮耀、得賞賜、與主同作王
這亦是指將來的。在希伯來書中,「救恩」一字似不適用於以上任何一方面。希伯來書三章4節 論及以色列人進入安息(應許地)是努力進去的,是必須順從才能進去的。四章3節論及新約信徒因順從進入安息( 四5-6),明顯地,不能進迦南者(包括摩西、亞倫等)並不表示他們不得救或得不到永生,而是神在他們身上達不到最終目的(因不順從之故),他們得不著神預備要給他們的賞賜。另一方面,「得救」在希伯來書中亦似有在今生得到神同在之應許或得豐盛生命之經歷(特別指約書亞、迦勒能進迦南)。
可見得永生只是開始而已,這是憑信接受,完全是神的恩典。然而,神同在之應許和豐盛生命的應許,以及將來得賞賜、得榮耀、與主同作王等應許,卻繫於信徒是否願意順從和努力追求。若一個人只得永生,但因自己不長進不努力而失去神願意他得到的賞賜及榮耀,則有可能在見主面時會哀哭切齒。另一方面,若一個人在「信耶穌」後仍完全沒有半點改變,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依然故我,犯了罪仍不悔改亦不覺難過的話,他是否已經「重生」?實在十分值得懷疑。因聖經明明記載到新生活乃自新生命自然的流露出來,是不能隱藏的。
III聖經例子
彼得亦曾背棄主,但他從未失去救恩,以希伯來書六章6節之記載而言,若是指「一次得救不一定永遠得救」或「救恩可能會失落」的話,則彼得不可能再得回救恩;多馬亦曾懷疑自己的信仰,但他從未失去救恩;施洗約翰下監後亦懷疑耶穌是否基督,信心亦告動搖,但他並沒有因此而失去救恩;哥林多教會的信徒生活腐敗,但並不因此而失去救恩;至於其他沉淪者如猶大、許米乃、尼哥拉等,聖經從未言及他們曾「得救」或得永生。他們不是在後來失去救恩,乃是他們從來沒有得著救恩。
IV 神明顯的應許及保障
神應許信徒必得永生(約三16;提後二11 ;羅十9;約壹五12-13)。信徒乃憑信,不是因為行為(羅八31-39;弗二8-9;羅五1-5、16)。羅馬書八章18至39節說信徒有確定的結局及地位──如以聖靈作「質」,(弗一13-14);在接受主時,與神的關係已改變,得稱他為「阿爸父」( 約一12);承受基業(弗一13-14);將來身體得贖(羅八18-25);得以稱為義(羅八31-39);信徒信後便成為身體(基督身體)的一部分,頭(基督)是不可能拒絕或摒棄身體中任何肢體的。
V 在神學上
救恩之持守不是人本身所能做的,完全是神的保守。只有他有能力完成他的應許。
6 信徒應如何應用這教義?
I 對一般信徒的應用
我們須向信徒強調得永生只是神在我們身上救贖計劃的開始,我們若要享受今生豐盛的生命及將來永遠的榮耀,我們必須努力與神同工和跟隨他的話去行。並向他們解釋得救確據之目的,使他們更倚靠主;在事奉上沒有壓力,反有喜樂;遭遇試煉時仍有盼望、平安,又能從他得力,以致可突破困難;使他們免去自誇──救恩之持守不是我們的能力所能做到,完全是他的恩典。
II 對心存懼怕、缺安全感者
向他們強調神之信實(約壹一9;提後二11-13等),解明神的應許(約壹五12-13;提後二11-13等),強調信徒信主後仍可能會犯罪(羅七14-25),但他絕不會享受在罪中的生活。對那些故意用這教義自欺欺人,以為因此便可隨便生活,放縱自己的人,更要強調「悔改」真義。
「悔改」(μετανοια)是心思意念改變的意思,意謂我們對神、對人生觀、價值觀、罪、道德觀等在態度上、觀念上有所改變,而希伯來文「shub」有「回頭」的意思。只有頭腦上的改變是不夠的,我們必須有行動的表示,從自我為中心的道路轉回到以神為中心的道路去。
若人明知故犯地拒絕主基督在他身上的主權,則主亦無從可以成為他的救主(因他不肯讓主去救他)。向他們解明神在我們身上最終目的是要我們得賞、得榮耀、與主同作王,所以我們不應浪費在世光陰。
7 有關一些富爭辯性經文之解釋
經文 | 主張救恩會失落者 | 主張救恩不會失落者 |
太七21-23 | A. 稱耶穌為「主啊!主啊」的,一定是已經重生得救的人。 B. 「不能都進天國」被誤解為現在得救的將來不一定都得救。 | A.*是否口頭上稱主基督為「主啊!主啊」者一定是已經重生得救者? 1. 上下文提及假先知,這裡的用意是要門徒提防假先知──並非真心相信主的人。這些人不可能是得救者。 2. 一個能叫人得救的信心,絕非只在口頭上而已(參羅十9),且需心裡真心相信與悔改的心。 B.另有人以馬太福音七章21至23節之「進天國」為不一定指得永生之意,乃是與主於千禧年國度中同作王的意思(參太十九23-24)。但在本章背景似乎不可能。 |
約十五1-8 | A.「屬我」一定是指重 生得救之信徒。 B. 枝子的被剪就是指 救恩的失去。 | A.「屬我」的枝子不一定是指重生得救之信徒。 1. 他們可能曾聽過福音,甚至成為「教友」。 2. 但他們從未經歷過罪得赦免及重生。 3. 他們只是掛名的基督徒。 B. *「屬我的」是重生得救的信徒,但「剪去」不是指救恩的失去,乃是指: 1. 失去主的同在 2. 失去豐盛的生命 3. 接受到神的管教(第2節目的是使枝子結果更多) |
來六4-8 | A. 「蒙了光照,嘗過天恩滋味,又於聖靈有分」者一定是已重生得救的人。 B.「焚燒」是指救恩的失去,被神審判。 | A. 這只是一種假設,不會真正出現的,只是神對信徒之警告而已。 B.*這裡受警告者是重生得救的信徒,但6-8節不是指救恩的失去: 1. 「焚燒」田地的目的是使它能更有效地出產菜蔬植物。 2. 這是指神對信徒的管教,使他更能結出果子。 3. 第8節 「近於咒詛」不等於受咒詛,信徒不得賞的結果亦會這樣,會「哀哭切齒」的。 4. 不結果子者在生活中會失去神的同在與豐盛生命的經歷。 |
太廿四 10-14 | A.忍耐到底指信徒必須努力持守信心與行為。 B.「得救」指得永生 | 「得救」並不是指得永生,乃是指: 1. *脫離大災難 2. 得榮耀,與主同作王 3. 將來的得賞 4. *在地上經歷到主同在之能力、平安、喜樂等的豐盛生命。 |
太廿五1-13 | 「不警醒、愚拙的」信徒將被主摒棄於救恩(永生)門外。 | A. 其中五個童女只是掛名的信徒,並非重生得救的基督徒。 B. *十個童女都是指得救了的信徒,但他們不能與新郎進去並不表示她們失去救恩,原因: 1. 十位童女之身份、目的、功能等完全一樣,唯一不同的是五位有充分準備,五位沒有充分準備而已。 2. 不能與新郎(主)同進去,同坐席(10)表示她們失去了主的賞賜與主同作王之榮耀地位。 C. 這是指教會被提後的以色列人而言的,五個是信的,五個是不信的。 |
來三6、14 | A. 「堅持到底」是指信心與行為的表現均繼續以神的旨意為準。 B. 「在基督裡有分」是指得永生的意思。 | A. 這是警告12節那些未得救的人而言的。 B. *這是對已得救的信徒來說的,但「在基督裡有分 」不是指得永生,乃是: 1. 今世有主的同在,有他的能力、平安、喜樂與盼望。 2. 今生享豐盛生命。 3. 將來在他的榮耀、國度(同作王)、賞賜等上面有分。 |
西一22-23 | A.這些是已重生得救的信徒(22)。 B. 但他們必須努力持守所信的道。 C. 否則會失去救恩(福音的盼望等如永生)。 | 這些已經是得救的信徒,但「福音的盼望」(從福音而來的盼望)並不是指永生,乃是指: 1. 今生之盼望,因盼望而來的平安、倚靠、喜樂與能力。 2. *來世完備救恩之盼望──稱義、成聖、得榮耀。 3. *將來的得賞。 |
雅二14-26 | 1. 「稱義」就是得救、得永生的意思。 2. 「行為」也是一個人得救的條件。若人信主後沒有行為的表現,他可能失去救恩。 | 「稱義」不是指得救的意思,在雅各書中,它有「成聖」的意義,因為: 1. 亞伯拉罕在獻以撒前已經稱義(創十五6) 2. *亞伯拉罕之「稱義」是多方面的,包括創世記十二章2至3節,十七章2至8節等應許之實現。 |
(有*者表示作者的意見)
8 結論
信徒的救恩是永不會失去的,他不需努力去「持守」救恩,神會以他的信實及恩典替他持守。然而,一個必先考慮的問題是:「我是否已經真正成了蒙恩得救的信徒?」。另一方面,信徒必須瞭解,「得永生」只是我們生命的開端,在神於我們身上計劃中,那只是起步而已。他必須努力倚靠主,多結果子,以致將來在主那裡得賞賜、得榮耀,現在亦能享受主的同在、他的喜樂、恩典與能力,以致能享受豐盛的生命。
9 問題討論
1. 若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那些信了之後便活得一塌糊塗、無惡不作的人豈不是很「便宜」?對那些至死忠心者豈不是很不公平?你的意見如何?
2.下列經文是否清楚教導救恩會失落?
a.希伯來書三章7至14節
b.希伯來書六章4至8節
c.希伯來書十章26至31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