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水禮是否得救必經手續?

1 引言

有關水禮的意義,不獨天主教與基督教有著不同的解釋與實踐,甚至在基督教的神學家中,亦有不同的意見。在教會歷史中,我們亦可以看到因著不同的意見而發生很多悲劇。成千上萬的信徒因著對水禮持有不同的解釋而被逼迫。十六、十七世紀在歐洲的重浸派(Anabaptists)就是因為主張只有重生得救的門徒才可以接受水禮,否定嬰兒洗禮的效用,所以推行「重浸運動」,因而被當時的「國教」所迫害。現在,雖然以暴力逼迫異己之情形不再出現,但不同之宗派、不同立場之學者或教會仍常常針鋒相對,互相排斥,嚴重損害了主耶穌的身體──他的教會──合一的見證。

本文目的乃旨在闡明聖經所載有關水禮的意義,為何信徒要接受水禮,水禮應在何時舉行,水禮之形式又如何等。另一方面,更重要是希望藉著神在聖經及教會歷史的啟示,叫我們清楚知道什麼是絕對,什麼不是絕對;什麼是可變通的,什麼是不可變通的。盼望讀者能從水禮中看到神的恩典,另外又看到門徒對神應有的回應。

2 強調水禮與得救的關係之論點

I 聖經的論點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信是不夠的,必須經過水禮,不受洗的不能得救;「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神的國。」(約三5),從水生就是接受水禮,可見洗禮乃進神的國(得救)必經手續。「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徒二38),「叫」是表達了目的──水禮的目的,是使我們的罪得到赦免。從這段經文的記載,可見水禮能洗去人的罪,能「使罪得赦」,故人必須經過水禮才能得救(領受所賜的聖靈)。

「亞波羅在哥林多的時候,保羅經過了上邊一帶地方,就來到以弗所,在那裡遇見幾個門徒;問他們說:「你們信的時候,受了聖靈沒有?」他們回答說:「沒有,也未曾聽見有聖靈賜下來。」保羅說:「這樣,你們受的是什麼洗呢?」他們說:「是約翰的洗。」保羅說:「約翰所行的是悔改的洗;告訴百姓,當信那在他以後要來的,就是耶穌。」他們聽見這話,就奉主耶穌的名受洗。保羅按手在他們頭上,聖靈便降在他們身上;他們就說方言,又說預言。一共約有十二個人。」(徒十九1-7),惟有奉耶穌的名受洗者才能領受聖靈,才能得救。

「現在,你為什麼耽延呢?起來,求告他的名受洗,洗去你的罪。」(徒廿二16),水禮之目的或作用在這裡很清楚表達了出來,奉主的名受洗便可洗去人的罪。水禮可洗去人的罪,而罪得赦免乃人得救之必要條件。所以,水禮是得救之必經手續。「……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多三5),「重生的洗」就是「能使人重生的水禮」,既然水禮能使人重生,不受洗者必不可能得救。

II 神學原則

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一個人要得救,不單要「心裡相信」,也必須要「口裡承認」。主也教導我們「城是造在山上」、「燈不是放在斗底下」的,我們的信,必須讓人知道。到底神要我們用什麼方法叫人知道我們的信仰?水禮不獨是主自己的榜樣,也是主命定的方法:「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廿八19),可見只傳福音叫人信,而不施洗,還未算是完成主的大使命!

3 主張水禮並非得救必經手續之論點

主張這些立場者並不是說信徒毋須受洗──他們也一樣注重水禮,而他們只認為水禮乃得救了的人公開的見證。見證一客觀之歷史事實,就是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埋葬了、第三天復活了!(羅六3-4),見證自己願意與主認同,因為主為我們的罪而死,我們也願意向罪死去,脫離罪的捆綁,與罪一刀兩段,願意為主而活(傚法主復活)(羅六4),見證自己願意與主的身體(教會)認同(林前十二13)。

I 主張水禮可叫人得救者之理論並不能成立

a.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

馬可福音十六章16節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但並沒有說「信而不受洗的必不得救」,只是說「不信的,必被定罪。」。一個人的不得救不是因為不受洗,乃是因為他的不信。但為何聖經要將信主與水禮連在一起?因為水禮是我們信心的公佈,它不是得救的條件,乃是得救者應有的行動。

b.從水和聖靈生的(約三5)

「從水生」之意義為何, 是否未受過水禮的人必不能進神的國?那麼與主同釘之囚犯又如何(路他三39-42)?另外約翰在其他經文從來沒有將「水」解釋為水禮,有時解作神的道(約四10、14,十五3)或聖靈(約七38-39),所以比較約翰福音原意之解釋,乃指罪得赦免與「從聖靈生」是同時發生的,「從水和聖靈生」就是指重生的意思。

其實,不明顯之經文及非命令之經文(not imperative)不能成為建立教義之根據,研究神學者須注意,所有教義之建立必須與所有聖經神學和神之所有啟示吻合才能成立。

c.叫你們的罪得赦(徒二38)

這是最富爭辯性的,也是主張水禮為重生者用得最多之經文。從中文聖經之翻譯看來,似乎水禮可以叫人的罪得赦,其實,在原文中並不一定有這意思。〔希臘文ειs(英譯「for」)可以有兩個不同用法:表達目的(for the purpose of ),中譯為「使」、「叫」,似乎主張水禮為重生者覺得這是唯一的用法,但其實亦可以有第二種譯法,表達原因(because of )〕。

根據羅賓遜( A.T.Robertson的 Word Picture III p.25 )的意見,這譯法較適合這段經文。我們可以再參考馬太福音十二章41至42節,ειs先後出現了三次(ειs先知的名;ειs義人的名及ειs門徒的名……。),明顯地,這些ειs均不可能是表達目的,中譯為「因為先知的名……因為義人的名……因為門徒的名……」是較合原意。另外再看馬太福音十二章41節,原文為「尼尼微人悔改,ειs約拿所傳的道」。這裡ειs的用法更為明顯,任何中英譯本均不認為這是表達目的,乃是表達原因。「尼尼微人因約拿所傳的道就悔改了」,其實,使徒行傳二章38 節的ειs縱使可被用於表達「目的」,仍未足夠表明水禮本身可洗去人的罪,因彼得先勸那些人「悔改」,而不是只叫他們受洗。到底「悔改」與「受洗」二者之中,何者能使人罪得赦免?從經文明顯的記載來看,應是前者!

d.保羅的按手(徒十九1-7)

其實這經文不但沒有說水禮是得救條件,而且還說明了受過水禮者不一定是得救者──這在乎他們是否已清楚悔改認罪且接受主基督作救主,奉他的名受洗。這裡所載及聖靈降在他們身上的時間,乃是在保羅按手在他們頭上的時候。

e.洗去你的罪(徒廿二16)

原文字義翻譯為「起來後受洗,求告他的名後,洗去你的罪」(Having arisen,be baptized and wash away your sins, having called upon the name of the Lord)。保羅從不把水禮當作是重生,因為羅馬書六章3至5節清楚解釋了水禮的意義在表明門徒願意在主的死、埋葬與復活上與他聯合,表明自己願意離棄自我,過以神為中心的新生活。若水禮等於重生,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一章14節所說的就等於「我沒有使你們一個人得救」(參林前四15),而哥林多前書一章17節所說的「基督差遣我,原不是為施洗」也就變為「基督差遣我,原不是為使人得救」了。這豈不是與聖經教訓違背嗎?(參太十八18;林前九20-23),再看保羅的例子,其實他受洗前已先得救,已先得看見、醫治。(參徒九18)

f.重生的洗(多三5)

在原文裡,這裡的「洗」字(λουτρου)與「水禮」之「洗」(βαπτιζω)完全不同,雖然有可能指水禮,但「重生的洗」並不是「叫人重生的水禮」的意思。它可以指重生了之人的洗,或是「洗罪」(藉主的血,非水禮)後之重生。水禮是重生者之見證,見證其罪已得完全潔淨,但不能被視為重生之手續或條件。「洗」亦可解釋神的道已將我們的罪洗乾淨了(參約十五3)。

II 明顯經文否定水禮能叫人得救

a.惟有「信」

縱使在使徒行傳的記載中,亦表明了惟有「信」(主基督為救主)是得救的必須條件或回應(參徒四19;十43;十一17至18;十三39、48;十五9;十六31、34;十八8、27;十九18;二十21;二十六18等)。

b.與主同釘的囚犯

與主同釘之囚犯明顯是得救的,但他沒有「奉主的名受洗」,因他根本沒有機會(路廿三39-43)。他的得救是基於他承認自己的罪和承認耶穌是無罪的(他的死是代人的罪受刑罰),並且他相信耶穌要得國且要降臨(他當然一定相信主會復活),這表明他相信耶穌是基督。由於他覺得有需要,所以求主記念,這完全與其他所有得救條件之經文吻合。

c.人的得救是神的恩典

其他經文明言人的得救是神的恩典,也是藉著人的信(參約三16;弗二8-9;羅十9,五1;弗一13等)。

d.領洗前已重生

若水禮乃人的得救條件,則未受洗者不可能有聖靈。然而哥尼流一家在受洗前已經領受了聖靈,已經重生了(徒十44-48)。

e.不在乎肉體的污穢

彼得前書三章21節明言水禮所表達之意義「不在乎除去肉體的污穢」。

f.救人不同施洗

保羅說基督差遣他不是為了施洗,乃是為了傳福音。若水禮是人得救的必經手續,保羅豈不是說,基督差遣他不是為了救人?(林前一17)

下列一些問題可以幫助我們瞭解聖經是否將水禮視作得救的必經手續:

a.認罪、悔改是否使罪得赦的必須及足夠條件?

聖經有沒有記載,認罪、悔改本身(不附加任何東西)已必得到神的赦免?

b.水禮是否使罪得赦的必須及足夠條件?

聖經有沒有記載,受浸本身(不附加任何東西),已得到神赦罪的保證?

c.聖經有些地方說「悔改+水禮」便會使罪得赦,基於你對a. 及 b.題之答案,你能回答下列問題嗎?

(I) 是悔改叫人罪得赦免?抑

(II) 是水禮叫人罪得赦免?抑

(III)是水禮加悔改才能叫人罪得赦免?

d.「信」是否得救之必須及足夠條件?

e.「水禮」是否得救之必須及足夠條件?

f.聖經有些地方說「信+水禮」就必得救,基於你對d.及e.題之答案,你能回答下列問題嗎?

(I) 是「信」主叫人得救?抑

(II) 是「水禮」叫人得救?抑

(III)是「信」主及接受水禮才能叫人得救?

4. 為何早期教會常將水禮、赦罪、得救放在一起?

當時猶太人公開敵擋、釘死主基督,他們必須公開表明自己的悔改才算是真正的悔改,所以這是特別針對猶太人而言的(特別是對水禮之強調與罪得赦免之保障)。

而水禮是新生之見證,而非新生的條件。從聖經之啟示看來,水禮不能使人得救,但這不表示水禮對門徒是可有可無的。聖經告訴我們,那裡有人決志信主重生,那裡就有人受洗歸主。馬太福音五章14至15節說,「你們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人點燈,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燈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

5 若水禮不能叫人得救,為何要接受水禮?

既然水禮只屬一種禮儀(ordinance),內中沒有任何神秘作用,我們可否將這「禮儀」廢掉?絕對不可!因為:

I 公開的見證

這是我們向世界公開見證我們所信的主和我們的新生命。誠如耶穌所說,「你們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人點燈,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燈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太五14-15)。若一對青年男女相愛,難道他們不願意藉婚禮公佈他們結為夫婦嗎?

II 主的命令

這是主的命令(太廿八19),是今天教會必須謹守遵行的,這亦是主留下的榜樣(太三14-17)。

III 具歷史的淵源

這是教會自成立以來從未停止過的禮儀。在使徒時代,那裡有人信主,那裡便有人接受水禮,見證他們跟主的關係(徒二41,八36-38,九18,十47-48等)。

IV 新樣式的表達

因它確實表達信徒的經歷──向罪而死、埋葬、向神而活,以至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

6 水禮表達什麼意義?

I 表明主的救贖恩典

這是已經重生得救之門徒所要公佈的一個客觀事實──耶穌基督已經為我們眾人的罪死了,也被埋葬了,而且復活了,帶給我們復活的盼望。我們受水禮的時候,是表明主耶穌的救贖恩典已經成就了。

II 一個公佈

這是一個重生得救的人,在眾人面前作出一個向神回應的公佈──是信徒主觀、立志的公佈,公佈他願意在主的死、埋葬和復活上與主聯合;向罪當自己是死的,向神卻是活的,過一個離棄自我,以神為中心的生活,亦可以說是人對神所作的一個愛的回應──公佈人與神建立關係。

III 與其他的信徒認同

水禮亦表明他願意與其他信徒認同,加入教會,與其他信徒建立一個平行的關係(參林前十二13)。

7 水禮的形式

這是一個富爭辯性的問題。問題的產生往往是宗派與宗派之間將一些非絕對的東西絕對化,排斥異己而致。

I 水禮的形式

現今所行的,有浸水禮、潑水禮及灑水禮三種。

a.從原文去看水禮的形式(注1):

希臘文 βαπτιζω 一字,有不同的意思,如:浸入水中(immerse );蘸(dip);船下沉(sink);洗澡(bathe);淹沒(drown)。所以從希臘文通常的用法來看,似乎水禮的形式是指著「浸入水中」來說的。

b.從聖經的上文下理去看水禮的形式

馬太福音三章16節記載主耶穌受完施洗約翰的水禮後,就「從水裡上來」;另使徒行傳八章39節亦記載太監接受腓利的水禮後,也「從水裡上來」。這似乎都指著「浸入水中」來說的,否則無從「從水裡上來」。至少我們可以說,那不大可能指灑水的形式。

另外羅馬書六章3至5節所表明的水禮意義,乃門徒立志與主同死、同埋葬及同復活,這種意義,似乎只有「浸入水中,然後上來」才能清楚表達。

II 浸禮是否絕對?

無疑,筆者相信浸水禮是較符合原意的形式。然而,我們必須同時留意,到底浸禮是否唯一而又絕對的形式?

a.希伯來文的意思

希伯來文tabal一字與希臘文的βαπιω或βαπτιζω相通,可譯作「蘸」或「浸入」。但利未記十四章6節論及祭司要將活的鳥、香柏木、朱紅色線、牛膝草等一同蘸(tabal)於鳥血中。鳥血那麼少,而要蘸(tabal)之東西卻那麼多,這些東西絕對沒有可能是完全浸入血中的。而tabal一字,較明顯是指著「浸入」而說的,似乎只有利未記六章28節和十一章32節這二段而已。

b.在家中受水禮

使徒行傳九章17至19節記載保羅信主後,乃是在家中接受亞拿尼亞的水禮。在當時,似乎不大可能在家中施行浸水禮,因為根本不可能有這麼大的容水地方。使徒行傳十章44至48節所載哥尼流的家中,情況也相似。

c.使徒時代教會之實施

約寫於主後 120 年的《十二使徒遺訓》(Didache),記載有關施行水禮時說道,「但有關浸禮的禮儀,你必須要實行……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在活水施浸。若沒有活水的話,則在其他水中施浸;若無冷水,則在暖水(室內)中施浸。但若你找不到這些水的地方,則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潑水在頭上三次……。」。

《十二使徒遺訓》這書屬較早時期,我相信它乃是針對第一世紀之教會而說的,我亦相信這些記述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及權威性,既然第一世紀(就是主的使徒還在世時)的教會可以容許不同形式的水禮,為何我們今天要堅持某一種呢?基於水禮意義,在可能情形下,我們應采浸水禮為信徒施浸,然而,在浸水禮沒法舉行的情形下(例如筆者在醫院曾替一位臨終的病人施行灑水禮,因實在沒有可能舉行浸水禮,甚至潑水也不容許),我們則可考慮其他水禮之形式。

III 「重浸」是否合乎聖經教訓

要清楚認識這問題的答案,讓我們先問一個問題:根據聖經的教訓,主要求重生得救的門徒接受一次水禮以象徵其委身,還是要求超過一次的水禮?使徒行傳十九章1至7節記載「重浸」的事跡,保羅要求以弗所信徒「重浸」,乃因他們第一次的水禮是無效的,他們只受了約翰的洗(悔改的洗),尚未清楚明白基督徒水禮的意義,所以要求他們在清楚以後,重新再浸。故此現在若有人要求轉會,但面談之際,發覺他對重生得救毫無把握,不清楚他所信的是什麼,亦不清楚水禮的意義,則無論他以前是浸水的或是灑水的,筆者會要求他重浸。當然,在重浸以前,我們有責任將基要真理、作主門徒的意義、水禮的意義等,向他解釋清楚,然後才可施行。

至於灑水禮者轉會時,若他們在接受水禮時已很清楚其意義,則除非他們主動提出接受重浸,否則,我們沒有權拒絕他們轉會,因為聖經重視的,乃是其意義,並非其外表形式。但有些教會不獨要求灑水禮者「重浸」,甚至堅持說那些在同一宗派接受浸禮者,亦須重新受浸,因為他們認為只有他們宗派的「浸」才是對的。這種作法是完全沒有聖經根據的,是狹隘宗派主義的表現,亦是高舉傳統過於聖經教訓的表現。

8 水禮應在何時舉行?

由於早期教會施行水禮的時間皆在人信主後立即進行的(參徒十六33,二41,八36-37,九17-19,十27-48等),故有不少人強調在一個人信主後必須立即替他施行水禮。

然而,我們要注意這教訓到底是絕對的命令,還是相對的應用原則。若聖經沒有絕對規定時,我們無須硬性將它絕對化。使徒行傳在記載門徒受水禮的時候,都是用述事性的動詞( indicative mood ),換句話說,早期教會在這方面留給我們的榜樣,而不是絕對的命令。況且,若留意聖經的記載,我們不能忽略另一榜樣,就是他們對水禮之看法,他們認為接受水禮表明誓死跟隨主的決心,因為在使徒時代,信耶穌者隨時有被下監、被剝奪各種權利、被逼迫,甚至被殺的危險,這種委身的行動較中國大陸信徒在文革時公開表明自己是基督徒之委身行動,實有過之而無不及。至於時間方面,筆者不贊成故意將時間拖長,讓人感到要接受水禮是很難的一件事。然而,在一個人信主後,教會有責任將重生得救之確據、水禮之意義、作門徒之意義等,清楚教導他,然後替他施行水禮。否則,恐怕水禮對他而言並無意義,他亦不會怎樣珍惜。

9 結論

對信徒而言,水禮乃嚴肅的禮儀,表明我們對主的委身,跟隨主的行動。很可惜,今天大部分的教會對接受水禮者之要求甚為馬虎,例如這個主日舉手決志,下個主日則替他施行水禮。不少人接受了水禮以後仍對自己的信仰模糊不清,甚至連重生得救的把握亦未有。在信徒教導甚弱的華人教會中,實在有需要在人信主後,立刻即將基要真理及作主門徒的意義清楚教導他們。然後,經過水禮前的面談,確實清楚他已明白救恩的道理,確知自己因信已重生得救,且清楚水禮乃表明他願意與主認同──過一個離棄自我,以神為中心,向罪當自己是死的,向神卻當自己是活的生活,又願意與眾信徒與教會認同──與弟兄姊妹一起配搭事奉,盡上會友在敬拜、傳福音、奉獻、服侍上之責任,共同努力,建立基督的身體。然後,才可替他施行水禮。若此,深信水禮對他一定有無比重要的意義與價值,神的心亦必然得著滿足。

10 問題討論

1.   當李弟兄向一位參加基督教會(Church of Christ )的弟兄介紹一位剛信主的同事時,那位弟兄即問那同事:「你受浸了沒有?」他答道:「沒有!」「那麼,你還未得救!」然後他解釋水禮乃人得救的必經手續,並引用了許多經文(可十六16;提多三5;徒二38,廿二16)去支持他的說話。

若你是李弟兄,你將如何與那位弟兄解釋聖經的立場,以免初信主的同事接受不正確的觀念?

2.若浸禮本身不能使人得救,只屬一種禮儀,為何門徒要受這繁文褥節縛著?教會可否放棄這禮儀?為什麼?

註釋

1.參 Colin Brown,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 Vol.I, pp.144-146 及Geoffrey W. Bromiley,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Abridged) pp. 92-94。

2.參 J.B. Lightfoot, The Apostolic Fathers, p.126。

 回到最前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