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基督教的教義中,有不少弔詭性的真理,是我們很難完全透徹瞭解的:第一,神是三位一體的,是三又是一,三位是相同但也是不同。第二,主基督是完全的人又是完全的神。第三,人的得救是基於神的揀選,但也是基於人自由意志的選擇。在救恩論中,神的預定與人自由意志的選擇似乎是不可能同時存在的。若人有自由意志去選擇,則神的預定不可能成立;若神的預定是事實,則人不可能有自由意志的選擇。就這個問題,歷世歷代(特別是自加爾文、亞米紐斯以後)的神學家爭論不休。本章重點在闡釋這些爭論之要點及聖經對兩方面之看法及立場。
2 加爾文的「TULIP」
加爾文在他的救恩論中,他提出了著名的五點救恩論,濃縮起來可用一英文字「TULIP」(鬱金香)來表達:
I T(Total Depravity,完全的墮落)
始祖犯罪使全人類完全墮落,絕無行善的力量,絕對不能自救,更無功德可言。他的意志不能自由地選擇救恩,故這一點又稱為「完全無能」(Total Inability)。
IIU(Unconditional Election,無條件的揀選)
神救恩的賜予乃無條件的揀選,是神無條件的憐憫。
IIIL(Limited Atonement,有限的代贖)
基督贖罪的果效限於蒙揀選得救者。雖然基督代贖之功勞足夠拯救全人類,不但實際的效果卻是為「選民」而設,而神的目的不可能不實現, 故救贖只為了被揀選者。
IV I(Irresistable Grace,不能抗拒的恩典)
當神救贖的恩典臨到,是人不能拒絕的,因神的恩典絕對不失誤,凡他所預定得救的人必會蒙恩。
V P(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聖徒永得保守)
蒙揀選得救的聖徒必不會從恩典中失落,神的拯救必然到底,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從加爾文神學看, 他不相信人有自由意志!
3 預定論者的主要根據
以下是主張預定論者的主要根據:
I 聖經多處多方面強調神的主權
他的主權可見於經文所載有關他對宇宙、萬物,以致人類之掌管及控制權能上。
a.聖經概括性地指出神有統管萬有之主權
「耶和華在天上立定寶座,他的權柄統管萬有。」(詩一零三19)「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作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弗一11)
b.他掌管著物質的世界
在詩篇一零四篇中,詳細列出這世界的一切,自然律、動植物、生命、生態循環、地球之水、陸分配等,無一不是神所掌管的。
c.列國的興衰也是在他的主權掌管之中
約伯記十二章23節記著說,「他使邦國興旺而又毀滅,他使邦國開廣而又擄去。」
d.連我們的出生及生命路向,也是在神的主權掌管之中
詩篇一三九篇16節說,「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子上了。」
e.連我們認為是「偶然」的事,其實也是由神掌管著
箴言十六章33節說,「簽放在懷裡,定事由耶和華。」
f.在賞善罰惡上,也有神的主權及掌管
詩篇七篇11節說,「神是公義的審判者,又是天天向惡人發怒的神。」九章12節也說,「因為那追討流人血之罪的(神),他記念受屈的人,不忘記困苦人的哀求。」
g.他隨時垂聽人的禱告
詩人因此呼籲,「聽禱告的主啊,凡有血氣的,都要來就你。」(詩六五2),耶穌也曾應許,「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太七7)
h.他的主權甚至可見於他對子民物質的供應上
申命記八章3節說,「他苦煉你,任你飢餓,將你和你列祖所不認識的嗎哪賜給你吃,使你知道,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口裡所出的一切話。」在以色列人四十年的曠野生活中,他們的一切供應,諸如食水、糧食等,無一不是神供應給他們的。
II 人物的經歷也引證神的主權
a.路得
彌賽亞的保存、誕生,在人看來,是不可能的,因為波折太多了,但歷史告訴我們,神保存了路得,讓她願意與婆婆拿俄米回以色列地;神又揀選了波阿斯(Boaz),(若將希伯來字母從左至右看,乃與「救贖」一字同字根)願意娶路得為妻,誕下彌賽亞之先祖,這一切安排,按當事人及聖經作者看來,絕非偶然。
b.摩西
摩西的得以保存,又由自己母親作乳娘,於埃及宮廷中長大,在曠野得岳父葉忒羅之照顧,在適合的時候(剛巧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 400 年,一如神在創十五章13節所預言的),以色列發出呼求(出二23-25),神便差訓練妥當的「救主」──摩西──去到他們當中,並賜摩西有神跡、權柄、助手、智慧,讓他帶以色列人出埃及,這一切當然絕非偶然。
c.約瑟
約瑟的夢明顯是神預定,且是神主權之彰顯,他的被賣,又得保守,並藉他救了埃及人,其後藉收留家人救了以色列族,皆絕非偶然。約瑟在見到羞愧得無地自容的哥哥時,對他們說,是神先派他到埃及,為要保全以色列家。
既然神如此明顯地掌管著萬事萬物的主權,人的得救與否自然也是在他主權之下。我們苦說人的得救乃由他的自由意志決定,我們便等於否定神的主權了。
III 經文中多次強調神的預定和揀選
神的揀選及預定,從聖經的記載來看,不獨有關一個國家和一個民族,也是關乎到個人的。他的揀選不單關乎得救和事奉上的事,也關乎到滅亡和審判的事。
a.信徒乃是神所揀選的
約翰福音六章37節說,「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他。」,44節也說「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到我這裡來的,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這些經文明顯說出若不是神的揀選,人不會到主那裡去信他。這樣看來,人的得救,完全是神的預定!
b.信徒乃是神的選民
聖經稱信徒為神的選民(參可十三20),明顯指出他們之所以能信,是基於神的揀選。
c.神的揀選是極個人的
使徒行傳十三章48節說,「外邦人聽見這話,就歡喜了,讚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13節更明顯說:「……因為他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因信真道,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能以得救。」,神的揀選不獨是個人的,而且是從起初便有的。
d.人蒙揀選非因行為
羅馬書九章11至13節提到神揀選雅各,不揀選以掃,是在他們出生以前安排了。11節說,「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18節更說,「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是沒有任何人可以抗拒他的主權的。
e.人的被揀選是在他們「相信」以前
使徒行傳十三章48節寫得十分清楚,「外邦人聽見這話,就歡喜了,讚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聖經並沒有說因他們的信所以得永生,乃是說在他們信以前,已經預定他們得永生了。羅馬書八章28至30節說明了人的被揀選乃是基於神的目的、恩典與愛。這樣看來,人的得救乃是神的預定!人是無能力的。
IV 聖經事跡中闡明了神預定的真理
a.呂底亞的信(參徒十六13-15)是因為主開導她的心,叫她留心聽保羅所講的話。
b.以色列人被揀選亦解釋了神預定之真理(參申四37;七6-8等)。
c.保羅之所以得救又是神采取主動向他顯現,以致他能得救(參徒九1-9)。
V 從哲學及邏輯的推論看神的主權及預定
a.神對一切(包括人的信而得救)是有計劃的,他預定一切事情。
b.神有能力完成他計劃或預定之事。
c.人無從改變神的計劃及預定之事。
d.若神預定一個人得救,他便無從逃避得救;若神預定一個人滅亡,他無論如何努力,亦會滅亡。
e.所以人的得救是神的主權去預定的。
VI 從神的主權來看
a.神是一切的賜予者,若非他所賜,無人可得著。
b.信心也是他所賜的。
c.所以,縱使信心是人得救的主因,間接來說,人的得救乃是神所賜的。
4 主張人的得救在乎人的自由意志選擇者之根據
這派的代表是亞米紐斯(Jacob Arminius,1560 - 1609)。自從荷蘭獨立後(1609),以基督教(加爾文派)為國教,雖大部分人士接納,但仍然有許多人未能同意加爾文的神學,其中反對聲浪最大的算是亞米紐斯了。
亞米紐斯早年在德國受教育,後投學於伯撒(Beza)門下,終在荷蘭拉丁(Leyden )大學畢業,荻神學博士學位( 1603),華業後留校任教,當荷蘭政府贊同加爾文主義時,亞米紐斯大表不滿,一面著書反對,一面要求政府召集國立研究委會調查,在過程中他突然病逝,九年後這特別委會才召集成功。可是在一六一八年之多特熱赫特會議(Synod of Dort)中,判亞米紐斯主義為異端,他的門徒被廢黜,逐出教會及國境。雖然如此,亞米紐斯主義仍深深影響後世,對衛斯理(J.Wesley)影響尤深。
I 亞米紐斯神學的要點
a.意志的可能(Human Ability)
雖人性因犯罪而完全敗壞(與加爾文同),但人的意志還是自由的(free will)(與加爾文相反),可憑自已的意志選擇歸向神,藉著信心,而終得救恩(這是人在救恩計劃上的責任)。
b.有條件的揀選(Conditional Election)
神揀選誰人得救,完全視乎人的回應,神祇揀選會接受的人。當然,神會預知誰接受,誰拒絕,但並非預定。
c.無限的救贖(Unlimited Atonement)
神的救贖是為萬民的,可是神的救贖和赦免乃是為那些接受的人。對於那些拒絕者,基督雖為他而死,但他的罪仍在,不是神沒有為他預備,乃是因他不接受,故這點亦稱為「全地救贖」或「普遍救贖」。
d.可拒絕的恩典(Resistable Grace)
因人有自由意志,故隨時隨地可拒絕神恩或拒絕聖靈的呼召,直至人對聖靈的呼召有信心的回應才會得救。
e.可在恩典中墮落(Falling From Grace)
就算真正得救者,也可失落其救恩。
II 亞米紐斯主義者認為人得救乃在乎人自由意志之論點
a.信心是一個人得救的必需條件
羅馬書十章9節說,「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約翰福音三章16節也清楚闡明,「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所謂信主就是「接待他」、「接受他」(參約一12)。救恩無疑是神所賜的禮物,但人若不接受,也不會成為他的禮物的。
b.信心是出於人,不是屬於神
若信心出於神,則神不可能吩咐人去信,因為人本身無從去信。然而聖經卻明顯命令我們去信主,要悔改,以致罪得赦免,獲得救恩。保羅吩咐禁卒「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十六31),彼得吩咐猶太人,「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徒二38),為何聖經吩咐人、勸人去信? 因為這是人本身的責任,是人應做的,不是神應做的。
c.聖經沒有說過一個人的滅亡,是基於神的預定
約翰福音十二章37至40節很清楚地表明這真理,「他雖然在他們面前行了許多神跡,他們還是不信他。」他們的滅亡,是基於他們的不信。
d.人要自負責任
若一個人的不信是神預定的,則這人沒有責任,神也不應責怪他,反應責怪神自己。然而聖經清楚說出,若一個人滅亡,他自己要負責任,與神無關。他的責任就是要信,若他自己沒有盡責任,那就是咎由自取。約翰福音三章18節說,「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翰福音三章36節也說,「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
e.神願意萬人得救
聖經記載神的心願是看見萬人都信他,他不願有一人沉淪(彼後三9)。若有沉淪,明顯不是出於神的預定,乃是出於他自己的不信。
f.不能推搪
人的自由意志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因每個人均有自由意志,所以他必須對自己一切行為和決定負責任。一個人若犯了法,法官不會接納這是別人預定──神預定我去做的,所以我沒有錯。猶大賣了主,他也不能說是神預定他的,故此他必須為自己所作的負責任。
g.神愛世人
救恩是給所有人的,神愛世上每一個人,若他只預定一部分人得救,他就不能算是愛所有的人了(參約三16;約壹二2;彼後三9)。
5 從聖經看這弔詭性的真理
神主權的揀選與人自由意志的選擇似乎是互相衝突的。加爾文及亞米紐斯似乎要令到自己的理論合邏輯、合理、通得過一般人的思維,所以只取其一。加爾文完全否定人有自由意志這回事,而亞米紐斯則否定神預定之主權。因此,在他們的救恩論中,都包含一些與聖經所載有出入的地方。
a.人完全墮落(Total Depravity),無力自救
聖經的確明言,自始祖犯罪後,世人都活在罪中,沒有任何人可以靠自己達到神的標準,所以沒有任何人可以靠行為去「賺取救恩」。羅馬書三章23節記載,「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而「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這世上沒有一個義人。亞米紐斯說人理論上可以用自由意志選擇不犯罪,但事實上,沒有人可以做到,只有道成肉身的主耶穌做得到。若硬說人可以,除非我們所指的標準不是神的,乃是自己的標準,但那只是自我安慰而已。
b.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tal Election)
從多處聖經所載,我們可以看到神是無條件地揀選人。事實上,若救恩是有條件性的,則沒有任何人可以達到神的標準,因為若不是聖靈的感動,就沒有人能稱耶穌為主(林前十二3)。我們必須留意,聖經在記載有關人得救時,指出那是基於神無條件的揀選,這是恩典,人是不可自誇的(弗二8-9),但是在記載有關人的滅亡時,卻一定附帶條件──就是人的不信。換句話說,神祇有無條件地預定一些人去得救,但從沒有無條件地預定一些人不得救。人的得救完全是神的恩典,我們無從自誇,不得救是基於我們的不信、不接受,與人無尤。 就如不諳水性的人在遇溺被救生員救起,他無什麼可誇的,但若他不肯被救,他的死也與人無尤,他不能埋怨救生員。同樣道理,一個病人看過醫生後,吃了醫生的藥仍不痊癒,他可以怨醫生,但若是因不肯吃藥而病不得醫治,他便不能怨醫生了。現在的問題是神的救恩是給所有人?抑或只留給一小部分「被揀中」的人?
c.有限度的救贖(Limited Atonement)?
從經文(約三16;約壹二2;提前四10;彼後三9)及神愛的本質來看,主甚至為他的仇敵、釘他的人代求,神的救贖是為所有人的,他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得救(參第五章),但因很多人拒絕主的救贖,以致在實際果效上,只有一部分人得救。明顯地,加爾文將實際果效看為神的目的,這樣,很多人會因此以為自己對自己的救恩沒有責任,完全將責任推卸給神。
d.救恩不可拒絕( Irresistable Grace)?
神的恩典臨到人,他有能力去拒絕,但他可以拒絕嗎?加爾文主義只看到神的主權,看不到人的自由意志,所以形成「宿命論」之窮巷。但從聖經立埸看,似未能成立,因為聖經多次吩咐我們不可褻瀆聖靈(太十二31-32)、不可褻慢聖靈(來十29);不可抗拒聖靈(徒七51 );不可消滅聖靈的感動(帖前五19);不可叫神的靈擔憂(弗四30);不可試探及欺哄聖靈(徒五3、4、9)。所以若認為神的恩典臨到,人是無從拒絕的,便枉有命令了!
e.聖徒永得保守,救恩不會失落(Perserverance of the Saints)
除非我們所相信的神是不守信用的,否則很難相信已得的「永生」(永遠的生命)是可以失去的。筆者覺得,亞米紐斯過分強調人的自由意志選擇,而人是會變的,自然地,他不會相信救恩可以永恆地保存下去。然而,救恩是要靠人保守嗎?明顯不是,人的稱義和成聖完全是靠神去保守的(羅八28-39)。但另一方面,加爾文則只看到神的主權,沒有看到救恩不獨是神的恩典,也需要人的回應。只有接受主的赦罪及救贖者才體驗到救恩的果效,加爾文的神學,很容易導致宿命論,亦很容易令人誤以為神的愛是有條件性,是有偏袒的,是不公平的。
6 結論
I 以聖經為最高準則
神的話是我們測驗任何神學理論之最終準則,因為人是不完全的,所以人的神學體系也不會完全。若一些理論與聖經明顯之教訓有所衝突,我們必須加以摒棄。
II 不可單以神學體系去解經
解經者千萬不可只根據神學體系去解經,必須按原文、歷史背境、上文下理等去找出經文原意,用此去檢討自己的神學體系。
III 不可以偏概全
人最大的問題是極端化,忽略平衡及全面,特別在一些弔詭性真理方面,若只重一方面,便會忽略另一方面,造成危險及偏差。在這課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們對神主權的預定及人自由意志之選擇必須有平衡的看法。
IV 全面瞭解聖經
一些經文與另一些經文可能存有張力,解經者難以完全明白,寧可讓張力存在,切忌只採一些合自己神學的體系者而歪曲或摒棄另一些與自己神學立埸的不合者。
V 認識人的有限
聖經本身並無錯誤,但人的瞭解卻會有限制,人必須承認自己的極限。
VI 不能太絕對化
聖經絕對的教導不容摒棄,但切忌將相對的記載絕對化,否則會形成異端理論。
7 問題討論
1.有人在講道時說:「神早已經預定了一些人得救,另一些人不會得救。凡他預定要得救的,他早已賜他們信心,若一個人不信,是因神早已預定他不得救,這些人我們可以不理。」你是否同意這話?為什麼?
2.當志明向同事傳福音時,那同事問他,「信心是誰給的?」志明不假思索地說:「當然是神!」那位同事即答:「若信心是神給的,則任何人不信,乃是神的責任,與人無由,因為由始至終,都是神在自編、自導、自演的!」你將如何回應志明及他的同事?
3.有人說有些經文(約六37,十二37-40,六44;徒十三48;詩一零三19)教導人的得救與滅亡均由神決定,你認為怎樣?為什麼?
4.有人說聖經教導人的得救與否完全是人的選擇,與神無關(約三36;徒二38;十六31;羅十9)。你同意否?為什麼?